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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思考

2015-11-29内蒙古阿拉善盟委委员统战部长靳生瑞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信教宗教信仰少数民族

◇ 文/内蒙古阿拉善盟委委员、统战部长 靳生瑞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自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和多宗教国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边疆、民族等特殊性,又具有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单元的普遍性。这些地区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相对的宗教情况也比较复杂,做好宗教工作直接关系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发展,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立足阿拉善盟宗教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认识,探索做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方法。

一、深化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科学阐述了宗教现象的根源的本质;列宁主义提出工人阶级政党对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强调要团结信教群众同党一起为共同的政治目标而奋斗;中国共产党则完整提出工人阶级政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全面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写入党章。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政策。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早在1945年中共七大,毛泽东同志《论联合政府》报告中作出了基本阐述“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党的历任领导人对宗教信仰自由均有过重要论述。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的讲话中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79年邓小平同志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指出“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均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视察工作是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做好宗教工作,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是前提。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才能引导他们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安安心心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既然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就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并要在现行社会秩序内活动,包括宗教活动、宗教场所、宗教组织在内宗教事务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那么就必须受现行社会秩序的约束和规范。因此,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管理。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宗教事务管理最完整的综合性法规,加上之后的配套法规,宗教事务管理已纳入法制化轨道。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包涵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前提,政府部门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宗教人士、宗教组织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体现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罪犯”,但是不能包办和干预宗教内部事务,更不能把依法管理与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目的,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符合各宗教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降低消极影响。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我国现有的各主要宗教,除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外,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历史上,新中国建立前,自1840年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建立的一百余年里,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一直被外国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所利用、所控制,处在殖民状态。新中国建立后,基督教、天主教等分别开展了三自革新运动和反帝爱国运动,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道路。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独立自主外交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体现,其实质就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当前,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各宗教的对外交往日益频繁,要确保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防止一切干涉、控制中国宗教的企图和行为,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和社会主义是两种不同的信仰体系,在信仰多元并存的世界里,是不能相互代替的。但是,信仰宗教和信仰社会主义的人们却不能脱离社会,只能在一个尽可能少的发生冲突的环境下共同生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政治内涵主要表现为:一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三是宗教界应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四是宗教界与各民族人民一道,应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通过“积极引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求同存异,使宗教不断适应社会发展。

二、分析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特点

阿拉善盟是我国典型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笔者在这里生活,并从事与宗教相关的工作,以阿拉善盟为例,简要分析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的特点。

(一)基本情况。阿拉善盟地处祖国北部边疆,国土面积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3.15万人,与蒙古国接壤国境线长735公里,是国家重要的军事科研基地;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蒙、汉、回、藏等28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5.89万人,占总人口的25.46%,其中蒙古族人口4.46万人,占总人口的19.30%;是内蒙古自治区宗教工作重点盟市之一,现有佛教(以藏传佛教为主)、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四大宗教,成立爱国宗教团体(佛教协会和伊斯兰教协会)2个,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33处(藏传佛教17处、汉传佛教1处、伊斯兰教13处、基督教2处)、固定处所7处(汉传佛教1处、伊斯兰教1处、基督教4处、天主教1处),宗教教职人员585人,信教群众约4万人。

(二)宗教特点。因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的特殊地理位置、国防地位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等特性,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内地的宗教特殊性。就阿拉善盟来说,宗教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宗教信仰的民族化特征鲜明。受民族传统影响,一些外来的宗教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展,宗教形式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逐步适应了这些民族的特点及社会发展状况,最为典型的是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实际上是藏族将印度佛教、汉地佛教和古代藏族信奉的原始宗教兼容包并、互相融合而形成的具有藏族特色的佛教。

二是少数民族群众信教比例大。阿拉善盟的群众宗教信仰主要集中在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藏传佛教是我盟第一大宗教,现有喇嘛543人,信教群众绝大多数是蒙古族,约占信教群众总人数的68%左右,占蒙古族总人口的近60%;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人数占信教群众总人数的25%左右,回族群众基本上都信仰伊斯兰教。阿拉善盟还有一个国内独有的宗教现象,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蒙古族信仰伊斯兰教,被称为蒙古族穆斯林,当地称他们为“蒙古回回”或“缠头回回”,约有2000人。信仰基督教和天主教的群众不足千人。

三是信教群众和宗教场所分布比较散。阿拉善盟只有23.15万人口,国土面积却有27万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不足1人,人口居住分散,相对的信教公民和宗教活动场所也不集中,而且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为沙漠和戈壁,自然条件恶劣,以藏传佛教为例,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17处,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场所处在沙漠腹地或为数不多的山中,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较大难度。

四是宗教信仰与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心理、文化、风俗习惯融为一体。宗教信仰作为有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一旦形成,在其发展过程中反过来又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思想、文化、生活方式乃至风俗习惯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对同一个民族,共同宗教信仰产生的宗教感情强化了民族的认同感等民族情感,甚至将民族与宗教等同;不同的民族,共同的宗教信仰也会产生相互亲近、亲切的心理感受。宗教信仰深深影响着信仰民族的文化发展,对该民族的语言、文字、诗歌、小说、音乐、美术、建筑、天文、医学等无不产生深刻影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宗教文化。还有就是在宗教的影响下,民族的许多风俗习惯也都具有了浓烈的宗教色彩,涉及节日、婚礼、服饰等等。

(三)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宗教教职人员素质不高,真正经过正规宗教学习教育的不多,存在个别热衷于作法事、挣收入现象。二是宗教“三支队伍”建设滞后,特别是宗教干部人员少、专业性不强,缺乏系统的培训教育。三是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有待加强。社会保障部门对宗教教职人员按照社会在职人员或者低保对象来办理社会保障,不符合宗教教职人员实际情况。四是宗教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特别是阿拉善盟地广人稀、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薄弱,工作成本偏高,更需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三、做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几点想法

宗教是一支潜能巨大的社会力量和精神力量,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在群众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很大,必须立足当地边疆、民族及宗教现状和实际,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工作措施,消解其负面因素,为促进民族团结、边疆安宁、国家统一发挥其正能量。

(一)必须深化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阶级意识淡化,民族意识、宗教意识增强,民族宗教工作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大幅提升,“宗教无小事”已成为共识,做好宗教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和谐发展,具有了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要充分认识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特殊性,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已成为国家发展重点地带的今天,更要厘清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把民族工作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宗教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维护少数民族的宗教权益。还要充分认识到宗教在推进社会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着力加以引导和调动。

(二)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须深刻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着力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促进发展、改善生活上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上来。

(三)必须坚决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和民族往往交织在一起。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大制度安排。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比较,采取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充分发挥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对于正确处理宗教关系、推动宗教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必须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把宗教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宗教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网络,确保有人负责,有人管事。要大力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支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使爱国爱教的事业后继有人。要从宗教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为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必须强化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着力推动宗教“三支队伍”建设,加强宗教专业培训教育,加大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开展、保护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制止扰乱社会治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宗教行为,防止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渗透,确保各项宗教活动受到法律和政策保护和约束。

(六)必须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针对阿拉善盟宗教工作实际,要采取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法和措施。一是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在城乡发展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宗教发展的实际需求,将宗教活动场所布局列入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二是健全和完善宗教“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这一符合阿拉善盟宗教工作实际的有效措施,从经费、人员上进一步予以保障,陆续在全盟推广实施。三是通过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具有丰富的宗教知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知法懂法、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干部队伍。四是加强与宗教人士的沟通,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协商处理涉及宗教重大事项,发挥他们联系信教群众、办好宗教事务、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五是切实执行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排查,严密监控,坚决制止家庭私设聚会点非法宗教活动的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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