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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行政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5-11-29郭舒芳

今日湖北 2015年18期
关键词:私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文/郭舒芳

版权行政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文/郭舒芳

摘要现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实施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两种方式,版权的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的行政保护指的是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作品进行使用和控制,确立版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保护措施。在改革开放和国外成功经验的影响下,我国的版权事业不断发展,甚至被誉为“21世纪最重要的私法”。如今在理论界对我国版权行政保护问题存在着“太快了”“还不够”的争议,该如何从行政方面对我国版权进行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版权行政保护的现状出发,探究其不完善的原因,从而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版权行政保护私权立法

一、版权行政保护现状

版权被定义为一项“私权”,是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法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作为一项私权却用行政手段这样的“公权力”去管理看似与法不符,但介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薄弱,企图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设立和实施迅速有效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所以以“公权干预私权”。在我国,著作权和版权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我国版权局系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中央由国家版权局进行行政管理,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进行行政管理。版权的行政保护是指版权法对侵犯他人版权和邻接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对版权的保护。我国的版权行政保护现状可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探究。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版权法律保护逐步完善:首先在1983 年6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唤醒人们的版权意识,推动了出版事业的发展;其次1990年正式通过了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著作者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后在2001年、201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我国《著作权法》在法律上肯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地位,赋予其行政管理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制定付酬标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等。尽管对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版权的行政保护立法方面仍旧存在不足。随着网络领域的拓展,QQ、微博、微信、人人等工具的兴起,对于“虚拟作品”的界定标准和保护程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仍属空白。针对一些民间艺术品、传统工艺项目的规定很不完善。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规定过于粗略且不能涵盖变幻莫测的社会情况,兜底条款中“其他情形”的主观随意性大。《著作权法》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实际上有鼓励网络盗版侵权的嫌疑,放大了避风港原则。此外,教科书上作品的使用更是存在广泛争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法律上对作者如何获得报酬,获得报酬的多少未做出详细规定。虽然我国版权保护事业发展迅速,但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的行政法规出台之前,我国版权保护仍是任重道远。在实践层面上,版权行政保护的实施也是困难重重。《著作权法》保留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执法的制度,对于侵权行为且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就使得行政管理部门不用依赖专门的执法部门例如警察机关等采取行政措施。但在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多,职能划分不清晰,各个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或空白,导致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之间可能存在一事多头管理,也可能使一些事物无人问津,如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版权局和地方有关部门是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唯一主体,但因为当时的政策方针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优先考虑次序的差异,使得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权随意性较大,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执法效果不明显。一些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愿意以被告身份参与司法程序,导致诉讼难以公正公开的进行,当事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另外,管理版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行政机关难以互通消息,相互掣肘,与外国进行文化交流时易导致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的版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造成版权行政保护弱的原因

(一)版权的性质

版权是私权。私权虽然在法律上得以承认,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却难以得到尊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虽早已在法律上规定,但却难以得到切实的行政保护。我国坚持版权是私权,但却不仅仅是私权,任何一个作品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都是以前人的智力成果为基础的,是站在“巨人的肩膀”而创造的作品,且《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

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著作权是私权,但又不仅仅是私权。所以比起别的国家,我国作品在特定的情况下社会和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该作品,这是版权的性质导致行政保护受到限制。

(二)版权的确立时间晚

我国版权确立得晚,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甚至根本就不知道何谓“版权”。1983年《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的颁布才让版权这个概念正式走入人们的视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通过,此后2000年、2010年各隔了十年才对其进行修正,2012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比起英国、德国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版权法律上的保护起步晚,基础弱。再加上我国历史上鼓吹“埋头做学问”的思想,不重视对自己作品版权的保护,甚至“以作品换取利益”而感到耻辱,使得我国版权行政保护建立缓慢。

(三)行政机关的随意性

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根深蒂固,官僚主义思想的残留,版权的行政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对于立法中的兜底条款,视情况而定的条款模糊不清的表述,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提供了自主裁量权。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造成版权保护的模凌两可,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权威。

三、要加强版权行政保护的原因

(一)法治的引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就必须与时俱进,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侵权行为得到遏制,从而进一步达成“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

(二)国际交流的需要

加强版权行政保护,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整合或调整,为国际间文化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提高交流的效率和成功率。行政机关负责执法,若出现执法错误,执法不严的情况,则会给国际社会一个错误的信号——这代表的是中国政府的立场,遇到问题会直接向中国政府施压。加强版权的行政保护,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为中国文化竞争加足筹码,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国家形象。

四、改善版权行政保护的对策

(一)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三个部分:专利局、商标局和版权局。三个机构之间办事程序存在差异,职能划分没有明显界限等导致相互掣肘和信息不流通,进而使国家间和国家内部的知识产权文化交流和管理难以高效的进行,因此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若能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专利局、商标局和版权局整合成一个部门,由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将三个机构整合一个管理部门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新加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将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版权、专利和商标等纳入统一的管理范畴,且效果显著。由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不仅要求我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归属。理论上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可是我国一些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机构,更别提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整合成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既能够方便对外交流,也能提高对内的办事效率,精简机构。2004年深圳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试验,将专利局和版权局整合在一起,方便统一调度人员和信息沟通,结果显示效果良好。

(二)完善版权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

就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来说,仍旧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争议之处。前文提到的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教科书上文学作品的使用等在法律上的规定还没有细化,易纵容不法分子寻求法律的漏洞。

(三)版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相分离

若能版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相分离,建立一支专业行政执法的队伍,则将会使版权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虽然《著作权法》为版权管理部门保留了主动执法的权利,例如没收、销毁、罚款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服版权管理机关做出的决定仍可以其为被告进行诉讼,从而使版权部门分身乏术,徒增负累。将版权管理和执法职能相分离,一个分支专门进行授权、登记等管理,另一分支专门进行执法,对版权管理效率的提高会有显著的进步。

(四)提高公众版权行政保护的意识

在当今时代,不仅要重视作品的创作,还必须重视作品的保护。版权是一项私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应落到实处,提高公众版权行政保护意识是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切实保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正是版权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机,虽然版权行政保护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社会并未因此达成共同保护的共识。所以,提高公众版权行政保护的意识,才可能更好的将立法与实践结合起来,达到立法的目的。

版权行政保护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提高版权行政保护的实效,遏制肆意侵犯他人版权的社会现象,树立版权行政保护的意识,促进智力成果的发展和繁荣成为21世纪待探究的新领域。版权保护观念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制度的完善也是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也会有新的问题和契机出现。这是一个跨领域、跨学科、跨世纪的课题,还有许多问题等待人们去发现和解决,我们任重道远。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致使本文的研究显得比较粗浅,包括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课题还不够透彻,因而本论文的疏漏和谬误在所难免,恳请老师给予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

[1]王华芳.版权行政保护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06).

[2]段维.版权的行政执法范围和权限[J].出版发行研究.2004(11).

[3]胡雪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J].复旦学报.2012(04).

[4]李军育.著作权保护及其成本收益分析制[J].天津财经学院院报.2003(06).

[5]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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