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罗尔斯引发的“正义”之争
2015-11-28李慧男
李慧男
【摘 要】“正义”自古以降便是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众多哲学家给予“正义”极大关注并从不同角度阐释之。因此,“正义”也一直是西方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罗尔斯《正义论》为切入点,简单论述当代西方学者的“正义”之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
中图分类号:I106
“正义”自古以降便是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自古希腊先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及至当代罗尔斯、诺奇克、桑德尔,西方哲学家们莫不给予“正义”极大关注,正像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中提到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围绕“正义”这一概念,西方学者纷纷给出了自己的阐释。罗尔斯因其完整而宏大的正义体系在西方正义思想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成为具有转折性意义的不可忽视的人物。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71年集其思想之大成的《正义论》一出版,便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理论界反响剧烈,赞誉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诺奇克虽然专门撰写《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与之商榷,但仍对《正义论》给予极高评价:“《正义论》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致的、内容广泛的、系统的著作,起码自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以来,还没有见到可以与之匹敌的作品。它是各种发人深思之源泉,而这些思想被整合进一种优美的整体。现在,政治哲学家们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2]
《正义论》之所以能产生如此广泛影响,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其一,“正义”本身便是人们持续关注的话题;其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正处于动荡不安的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恰逢其时,给了危机之中的美国社会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希望;其三,罗尔斯论证严谨而深刻,并将“正义”定位为现实的道德问题,力图从社会制度方面解决不平等,这就使得对“正义”的研究不仅限于形式论证,而是转变为实质性研究;其四,罗尔斯为我们构建了一个完整、宏大的正义论体系,其论述之全面以至于具有不同理论倾向的理论家都能在他的体系中各取所需。
罗尔斯“正义”理论又被称为“分配正义”理论,他认为正义原则是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有理性的行为者将会选择的原则,之所以要以“无知之幕”作为前提条件是因为“无知之幕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在“无知之幕”下,行为者不知道他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和力量,行为者之间也互不知晓彼此的善观念、心理特征,行为者亦不知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文明程度。有理性的行为者不论处于何种社会秩序,都会依据以下两条原则和一个规定来确定社会财富的分配。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两个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由此得出罗尔斯的一个普遍性的结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这两个原则对应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前者处理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的问题,后者则是关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对象是社会制度,他认为社会制度如何对待天赋较低者便能体现其正义与否。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不妨称罗尔斯为一位理想主义者,在他看来,只要正义两原则能被严格遵守,那么社会制度就会弥补人们由于出身、天赋等造成的差别,给予天赋较低者以补偿,缩小与其他成员的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平等。这就是罗尔斯正义的社会制度理应达到的状态。
《正义论》出版之后,西方众多学者作出回应,现只摘取其中几位简略介绍之。同为自由主义的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在于否认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正义核心在于权利,正义就是对权利的尊重。既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国家就无法集中公民的资源进行“分配”,这就使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遇到根本性的挑战。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作为社群主义的代表,指出其与罗尔斯争论的关键在于权利是否优先于善。他否认权利优先于善,认为正义是内在于善的,不能独立于善而存在。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批评主要在于两个概念——“原初状态”和“重叠共识”,是对其制度设计的理论起点和论证过程的质疑。麦金太尔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只能在他自己设置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而且他忽视了应得赏罚的概念。
批评与质疑之多恰恰说明罗尔斯理论的重大意义及深远影响,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罗尔斯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以及罗尔斯的论证方法都给我们以启发,有助于我们对“正义”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因之此书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也就当之无愧了。
注释:
①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