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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源于对法律的“敬畏”

2015-11-28姬建民

中华魂 2015年6期
关键词:敬畏依法治国高铁

文/姬建民

“依法治国”源于对法律的“敬畏”

文/姬建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新部署,特别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六项重要任务,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里程碑。

“依法治国”的根本在于实施,而“实施”则源于对法律的“敬畏”。

“敬畏法律”是做人的根本。无以规矩,不成方圆;无以六律,不正五音。“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无论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公民,无不希望社会安定、秩序井然、生活幸福。人生在世,法律就像阳光、空气和粮食一样不可或缺。但法律不是“橡皮筋”,也不是任人揉搓的“面团”。“官法如炉”,任何违法的行为都会在法律面前碰个头破血流。“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每个人欲要获得最大的自由和幸福,就必须要“敬畏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诸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早已为古往今来的事例而证明。譬如,那个原铁道部运输局长张曙光,曾任高铁技术引进首席谈判代表,号称“中国高铁技术第一人”,也算是对中国高铁作出贡献的人士之一。倘若遵纪守法,就会无愧党和人民,也无愧人生。遗憾的是,有权有名后,他“晕菜”了,真以为“老子天下第一”了,拿着法律不当回事了,竟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国外买别墅,国内养情妇,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死缓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言以蔽之,做人只有“敬畏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享受法律所界定的自由,并在法律的佑护下“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人生的最大价值。

“敬畏法律”是成事的必须。为官执政,大都愿意为国家为人民建功立业,作出名垂青史的贡献。但这个良好的“愿望”,也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操作实施,绝不能“人大于法”或“权大于法”的恣肆妄为。法律是干事的“定盘星”,成事的“基准点”,来不得半点含糊。本来,法律就是践行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保护神”,是最大限度发挥个人才干而不违法乱纪的“高压线”。 毫不讳言,现在有些官员对法律不敬不畏,言出即法,把个人掌握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人处事狂妄自大、无法无天,甚至贪得无厌、肆无忌惮,最终不仅伤害了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难免吞下自酿的苦果。细究不时突发的一些恶性事件,无不与一些官员罔顾法纪、肆意而为有关。常存敬畏法纪之心,才会举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言谈有“法”,举止有“纪”,为人正派、做事踏实,国风浩然、民风和谐,从而做出既为人民群众认可又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

“敬畏法律”是平安的保障。明太祖朱元璋曾问群臣:“天下何人快活?”有说功成名就的,有说金榜题名的,还有说富甲天下的,等等,太祖均未置可否。有个叫万纲的大臣回答道:“畏法度者快活!”此言一出,众皆愕然。太祖却“龙颜”大悦,连夸其见解“甚独”。这个封建社会的故事可以间接地启示人们,为官者要想一生平安,就必须敬畏法律。法治对于公民是法律,纪律和道德无禁止者则可为,对于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之外,自己为自己设立规定,这将被法律所禁止”,并建立有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就为治国理政确立了一条“硬杠杠”。如果有谁敢于违反法律乱作为,对不起,不仅公民可以抵制和不接受,而且法律就会让你“不平安”了。法律也好比孙悟空用金箍棒画出来的那个“圈圈”,圈内可张弛动静、吃斋打坐,安全无比,出圈则妖风迷雾、飞沙走石,危及性命。“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论是布衣百姓还是高官大员,都要服从法律,一切行动以法律为准绳,“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也只有如此,才可能把遵守法律化作自觉行动,从而戴上“法律这个最保险的头盔”,实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平安与和谐,全面建成“新法治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新法治主义的现代化”。

“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我们敬畏法律,就要像保护生命一样守护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倘如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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