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应以公有资本为主体
2015-11-28程恩富董宇坤
文/程恩富 董宇坤
混合所有制应以公有资本为主体
文/程恩富 董宇坤
2014年,我国经济学界和经济界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进行了广泛讨论,大体上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只讲大力发展中外私有资本对公有资本的持股和控股,只主张在公有企业发展职工持股,主张“去国有企业化”“去公有主体化”,反对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而不反对西方跨国公司在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占据控制或垄断地位。另一种观点强调准确和辩证地理解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混合所有制的重要论述精神,目的是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双向和多向混合,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这一重要实现形式,而不是搞非国有化或私有化;职工持股应当在非公企业和公有企业同时展开。
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混合经济释义
混合所有制是财产权属于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者构成的一种所有制。从单体或微观层面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建立的,因而国有、集体、合作、个体、私营、外资等所有制的各种混合,均可视为混合所有制,而并非只有公有制与非公制的资本混合。从社会或宏观层面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制结构中,包含国有、集体、合作、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及其经济。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各种所有制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形式,是多成分、多形式的混合统一体,其重要实现形式就是现代股份制经济。不过,它与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一样,都是有利有弊的,关键是要发挥不同的资本、资源、技术、人才、管理各自的优势,实行合作博弈,优势互补,更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内外激烈竞争。混合经济的含义比混合所有制宽泛,泛指市场与政府共同发挥重要作用的国民经济。其中,私营与国营的所有制结构,市场与政府的调节结构,两组的作用是紧密相连、相互补充、共同释放的。它与完全私有化和唯市场化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相比较,具有“杂交优势”。
西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模式及其借鉴
从历史发展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垄断资本发展的必然产物。国家垄断资本的出现带来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在经济领域多层次、多角度地融合在一起,以协调私人垄断资本间的矛盾,扭转社会经济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私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混合”,只是变换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或“组织方式”,并没有根本改变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制”的存在无非是为了帮助“私有制”更好地发展和更多地赚钱,是私人资本的必要补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微观层次不同形式资本的混合,它们作为社会资本,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对私人财产的消极扬弃。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可以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但目的和形式应有所不同。
发展以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许多论著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这就决定了我国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以公有资本为主体。
(一)发展以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
以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保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我国身处西方跨国公司的资本全球化环境之中,经济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大量外国资本在我国重要产业领域处于支配和垄断地位。面对如此严峻的国内市场形势,对我国经济安全能真正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恰恰是大型国有企业。事实上,凡是国有企业退出的盈利领域,西方跨国公司迅速占据大头,民营企业只不过获得盈利的小头,结果本属于人民的盈利和财富主要送到了外国人手中。
(二)增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一,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越来越低,已低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因而亟须通过主动参股和控股非公经济,推进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资本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居于主导地位,这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常态。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在国防、水务、电力、石油石化、煤炭、运输等特殊领域拥有较强的管理权,我国也不能例外。公有资本一定要在这些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是绝对控制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独立。
第二,公有资本在对公共政策性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吸引非公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如医疗卫生、社会养老等都是极具潜力的市场,完全可以由政府牵头,以公有资本为主导,吸纳非公有资本,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加快其发展。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各类不同性质的资本互相参股或控股。既包括非公资本对国有资本等公有资本的参股或个别控股,也包括国有资本等公有资本对非公资本的参股或个别控股。只强调前者而否定后者,这是极其错误的。西方不少国家都在非公企业中积极倡导职工持股,实行“劳资两利”的利润分享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应大力推行这一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让人民群众在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中分享成果。
第四,对于现有的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并不存在资金匮乏的问题,改革应该更多地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入手。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应是化公为私,对社会主义企业进行资本主义的私有化改造或私有股份化改制,而是要做优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公有资本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更好地为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服务。
总之,在一年来的研讨中,许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人强调,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时再次强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中央企业负责同志肩负着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的使命,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正确对待、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这是当前防止混合所有制发展和改革中的片面性与企业改革再次失误,真正全面深化社会主义改革的重大方针!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