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品种审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2015-11-27李青竹李国臣张保亮于海飞杨亚洲
李青竹+李国臣++张保亮++于海飞++杨亚洲
摘要 结合河南天存种业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存种业公司”)近15年来小麦种子生产、经营情况,阐述了我国品种审定制度发展历史和社会贡献,分析了品种审定和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创新品种审定制度、做好生产经营服务、完善种子市场法律法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品种审定制度;创新;种业;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S60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7-0074-03
1 天存种业公司种子生产、经营情况
天存种业公司以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的周麦系列小麦新品种为主要经营项目,经营的周麦系列小麦种子在黄淮流域麦区中位居前列。主推的周麦22号小麦品种是国家农业部公布的农业主导小麦品种,2014年居河南省推广面积第1位,河南省种植面积超过133.33万hm2。目前经营的周麦系列小麦品种共有11个,其中8个通过国家审定,3个通过河南省审定,全部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司是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周科”牌商标是河南省著名商标。
天存种业公司的发展,得益于优良品种的支撑:国审周麦16号、周麦18号为天存种业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国审周麦22号的运营,为公司发展确立了种业地位;最新国审周麦26号、周麦27号对小麦种子服务营销进行了探索。如今公司在小麦种子研发、生产、经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建立了有效的小麦种子技术服务体系,对同行业企业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在科研单位与企业科技合作和产业转化方面,居黄淮流域种业界领先地位,对该省种业发展有推动和影响作用。
2 我国品种审定制度发展的历史
我国品种审定工作由全国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小面积生产情况,评定新育成或引进品种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价值、适应地区,并对其示范、繁殖、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1982年5月22日,原国家农牧渔业部发布《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届时品种审定制度在全国建立;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2000年7月8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7年、2013农业部对其修订。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15年内进行了3次修订。
3 我国品种审定制度对农业的贡献
3.1 推动了新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一代又一代农业科技工作者克服困难,自主创新,选育了一大批优良品种和种质资源,解决了13亿人的温饱问题,为培育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新品种打下了坚实基础。进入21世纪,我国小麦品种选育水平显著提升,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发掘和创造了一批优质育种材料,选育了一批突破性优异小麦品种,如河南省的矮抗58、周麦22、郑麦9023、郑麦366、郑麦7698、豫麦49-198号、豫麦70-36、偃展4110、周麦16、周麦18、周麦26、周麦27等;江苏省的扬麦系列、淮麦系列、徐麦系列等;山东省的济麦22、烟农19等,安徽省的皖麦38、皖麦50等,河北省的石麦系列、衡观35等,陕西省的小偃22、西农系列等,黑龙江省的克丰6号、龙麦系列等,特别是河南省和山东省的优质小麦品种,除满足本省良种供应外,还销往周边省市。
3.2 促进了我国种业发展
《种子法》颁布后,中国种业得到迅猛发展,目前我国小麦种子企业数量众多,既有资产3 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同时也拥有多家资产500万元以下的县级小公司。如山东省持证种子企业有430多家,其中小麦种子企业约有150家,河南省经营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约500家,其中以小麦种子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有50~60家,年销售额在5 000万元以上的有20多家公司,合计销售量占全省销售总量的50%以上,且掌控了全省种植面积前十大小麦品种的经营;安徽省主要种子企业约100多家,其中以小麦种子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约为20家,常年销售小麦种子1万t以上的企业有8家。
3.3 对我国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众多品种中,济麦22号、矮抗58、周麦22号、郑麦9023、西农979、衡观35等以其高产、稳产、广适,推广生命周期长、面积大,成为了黄淮麦区的主导品种;小偃22、周麦16号、周麦18、偃展4110、豫麦49号等品种推广10年以上,在一些区域依然受到种植户的喜爱。这些优秀的品种在推动种业发展的同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国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3.4 品种审定制度自身不断地完善、创新
短短15年,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了3次修订,农业部2013年12月27日颁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实际,对品种试验、审定和公告、品种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与之相适应,201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同年国家成立专门机构“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农业部修订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3年全国人大启动《种子法》修改工作,一大批关于加快我国种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意见出台,同时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本地的相关文件。最近,2015年《种子法(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表明国家在广泛听取各个阶层的意见,查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以严谨、科学的态度修订、完善、创新制度。
4 品种审定制度存在的问题endprint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的成熟,品种审定制度出现了一些与市场不适应的问题,制约了品种的推广和种子企业的发展[1-2]。如区域性划分标准、评价体系、品种审定周期、国家与地方的审定关系等;在社会上出现了审定品种多、可利用品种少,种子市场上套牌、假冒等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仍较为普遍;部分单位抱怨审定难,甚至为审定品种滋生“跑路”等不正当竞争的恶风。这些行为已干扰了试验点的正常工作,增加了育种单位和试验点的负担,带来了社会负面影响[3-4]。
4.1 试验设置为部分品种审定造成不利影响
品种审定的设置的试验点分布面广,有较好的代表性,试验点田间种植管理相对科学,同时品种表现受参试年份的气候影响较大,一些有潜力的品种可能被淘汰。而一些当年表现优秀的品种,企业急功近利,没经过全面示范,急于进入市场,品种在某些区域生产中又暴露出一些致命的缺点,为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企业以已通过审定推卸责任,造成不好的社会舆论,对品种审定制度带来负面影响。
4.2 审定品种过多而市场监督缺位
随着“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成为主体等国家农业政策的导向调整、种业企业要与时俱进,拥有品种就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品种审定承载了科研单位和企业过重的利益:项目、成果、职称、名誉和效益。于是为审定品种“跑路”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尽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条条框框,为了照顾一些“薄弱”的科研单位和企业,仍然审定了一批没有推广价值的品种。
近10年里,黄淮麦区审定的小麦品种有200多个,而真正有推广价值的不足15%。由于我国种业市场起步晚、市场机制不完善,种子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种子行业商会、协会作用约束力小、国民诚信体系不健全,职业道德、行业自律性差,留守农村的种地人素质较低等系列原因,造成监管不到位,政府监管与服务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市场经济环境不规范,生产基地无证生产、套牌侵权、抢购套购行为严重,甚至官商勾结,地方保护。种子市场上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仍较为普遍,以此充彼,假冒侵权、套牌十分猖獗,有些“游击队”“忽悠团”直接起个吸引眼球的名字,走村串户,到农村欺骗法律意识差的农民。这些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笔者认为这些严重制约中国种业发展。解决不了市场管理问题,品种审定制度就失去创新基础,影响着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中国种业将继续在“多、乱、杂”的市场环境中缓慢发展。
4.3 企业有效服务不到位,品种生命周期缩短
作物品种的优良只是相对的,没有十全十美的产品。再优秀的品种、不同的地块、不同的年份表现不一致。由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不健全,过去的种子公司、乡镇农技站已转化为农资经营单位,县乡农业管理部门技术人员少、技术人才缺乏,农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体系处于瘫痪状态,科技服务很难深入到村、到户、到田间地头;国家出台的一些惠农补贴政策得不到较好的落实,有的成效不显著,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无公害生产等科学管理技术得不到有效应用,农业病虫害防治滞后。在有利病虫害发生的年份,由于不能做到提前预防,造成了小麦后期纹枯病、赤霉病、锈病为主的病害大发生,形成了农民埋怨品种有问题,怨年份天气,商家在分析天气原因的同时,责怪农户不科学管理的“怪圈”。由于很多优秀的品种表现不稳定,远低于经销商和农户期望的“优异表现”,导致品种的生命周期缩短,影响着粮食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安全。
5 品种进入市场的思考
品种审定制度的创新,要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更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而不崇洋媚外、生搬硬套。管理部门在听取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实际,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品种进入市场的规则和市场监管制度,以便更好地为中国种业做大做强服务,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5.1 牢固树立为农业、农民服务的宗旨
无论是审定还是登记,品种进入市场的关键是转化为生产力,进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名誉、项目、成果、职称等而用各种方法去审定品种,就是勉强审定,也难以推广,要么侵权套牌扰乱市场持续,要么害农害己。作为负责品种审定的部门,应牢固树立为育种单位和个人服务的思想,制定严格的品审制度,去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作为品种育种和推广工作者,要解决思想问题,走出浮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培育和推广品种。只有立足国家粮食安全的层面,牢固树立为农业、农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打造农业诚信体系、促进立农业增收、农民增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5.2 严格试验管理,断了“跑路”的念头
“打铁还需自身硬”,好品种是通过付出和积累出来的。品种试验应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建议不设置公开试验点,杜绝任何一家单位到各试验点寻找查看品种表现。这方面农业部已对“种子品种审定制度争议”给予很好的回应,加以抓紧制定严格的品种审定制度,对各试验点试验收获考种做到有效监督。试验点数据汇总上报务必及时、快捷,杜绝拖拉,公示每个试验点数据,打造公平、公正的试验平台,给育种单位创造平等的环境,对跑路者和弄虚作假单位给予严厉的惩罚。
同时,对一些省间相邻同生态区域,或虽不相邻但生态很相似的区域,应借鉴“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的农业行政部门合作,实行联合区试和审定,一次审定三省市有效”的做法,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勇于放权,鼓励上述类似地区的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合作,给审定申报者提供便利,加快新品种审定速度和推广速度。
5.3 加强品种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品种试验的数据汇总,体现了近几年的综合表现,为了品种安全,需要健全服务体系,让企业成为服务的主体。企业据品种特性、年份天气、病虫害预测,创建“精量播种、肥料、农药”一体化等良种良法配套技术,不断完善服务营销模式,稳步推进开发进度,切实让种植户提前预防,让优秀的品种发挥价值和潜力,延长生命周期。打破种子生产中出现问题归于“审定或登记”的错,而企业自身免责的谬论,按照谁推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提升企业的责任感。
5.4 健全制度体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品种试验和审定体系投资力度,在主产区建立若干核心试验点,在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等方面加以保障,才能真正培育出、筛选出市场认可的好品种。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只有立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家发展,才是“正道”。通过健全品种进入市场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监督体系严厉打击侵权套牌、“游击队”“忽悠团”等扰乱市场的行为;通过构建国民诚信和职业道德体系,发挥商会和行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让品种推广者要对品种的真实性和生产安全性付全责;通过建立后补助制度,支持真正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效益的品种育种家,严惩为社会带来损失的品种选育和经营单位,尤其对套牌经营的企业重罚,使违法单位无法生存。只要完善了市场法规,营造有利于中国种业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中国种业才能快速发展、做大做强,早日具备参与世界竞争的能力,审定和登记也不会成为阻碍中国种业发展的因素。
6 参考文献
[1] 安有国,李俊朋.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在品种审定中的应用[J].种子科技,2000(3):166-167.
[2] 耿月明,付云海,王世才,等.品种审定制度要创新规范——中国种业发展问题研究之五[J].中国种业,2009(8):5-7.
[3] 宫国安,张宝纯.变革品种审定制度为现代种业服务[J].农业科技通讯,2012(12):34-36.
[4] 徐培华.加强品种审定管理 促进种业持续发展[J].种子科技,2010(7):8-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