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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内河船污买单

2015-11-26陈海萍

航运交易公报 2015年39期
关键词:强制保险总吨民事责任

陈海萍

9 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设有代表(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由此可推测,船舶污染责任及强制保险或于年底或明年年初开始实施。

航运保险业专业人士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实施内河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保险的方式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一般情况下,油污损害的赔偿额度巨大,重则足以令涉事企业破产。投保船舶污染责任险有助于企业转移风险。第二,真正发挥保险的作用,“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第三,增加政府环保资金额度,有助于政府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同时也表明政府对于环保的决心。

强制保险

内河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看起来是一种新型保险产品,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并不新鲜,也不构成挑战。因为沿海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已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内河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完全可以部分参考沿海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而且,据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沿海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5年来,事故发生率不算高。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船舶污染责任及强制保险”,明确了相关保险在参与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时的作用。其中第44条指出,“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内河运输船舶必须在“船舶污染责任及强制保险”实施前向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应保险,否则船舶或被扣留。针对的污染物除油污之外,还包括船舶垃圾等各种会引发水污染的物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具备承保内河船舶污染责任及强制保险的资质,只有向中国保监会申报过该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才具有该资质。

保费征收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第46条对不同吨位船舶投保的相应财务担保额度进行了规定。船舶总吨位为150总吨及以下的为50万元;151~300总吨的为100万元;301~500总吨的为200万元;501~1000总吨的为300万元;1001~1600总吨、1601~5000总吨、5001~20000总吨、20001总吨及以上船舶,相关额度分别为500万、1000万、2000万和3000万元。据保险业内人士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将根据限额标准收费。该人士还表示,除了参考总吨和限额标准指标,具体保费的征收还得视船型等因素而定。

保险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第45条对承保保险机构提出了要求,“从事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赔付义务。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签发的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不予认可。”

上述人士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沿海水域实施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机构的赔付义务包括施救费用、清污费用和环境污染赔偿费用等。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完全由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战争,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等。因此,内河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很有可能不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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