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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铁路交叉建筑物征迁设计标准与总干渠征迁设计的不同

2015-11-26李小舟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5年20期
关键词:电气化铁路干渠杆塔

□潘 欣 □李小舟 □袁 旭(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0 引言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铁路交叉工程共有28座铁路交叉建筑物,其中14条为国家铁路,2条为地方铁路,12条为企业铁路。

铁路交叉建筑物工程分为改线设计和变线设计,改线设计为将原有铁路跨总干渠段改离原有线路,包括跨总干渠铁路桥、桥涵工点、渠道维护道路框架涵及左岸截流沟涵洞等,需重新进行永久征地;变线设计为将原有铁路跨总干渠段暂时改离原有线路,待原有线路跨干渠段按新设计标准修建完成后再改回原线路,仅需对变线施工用地临时占用。

28座铁路交叉建筑物的征迁规划设计是总干渠征迁工作的一部分,但又独立于总干渠征迁规划。为保证工程实施的一致性,统一采用总干渠的征迁设计标准,但具体到铁路行业的特殊性,技术要求有所不同,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标准有所不同。

1 安全保护区

总干渠征迁安置规划设计按工程设计红线范围征地;铁路交叉建筑物征迁安置规划设计征地红线范围与总干渠一致,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03号),在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①城市市区≥8 m;②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0 m;③村镇居民居住区≥12 m;④其他地区≥15 m。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根据郑州铁路局印发的《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补充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改线铁路路堤坡脚线外20 m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生活房屋按总干渠标准拆迁补偿,并在铁路两侧合理布设声屏障,尽可能减少铁路运行对周边群众生活的影响。因安全保护区而拆除房屋的仅涉及3座铁路交叉建造物。

2 专项设施迁建

2.1 影响铁路建设的通信、广播及其他设施的迁改或防护

2.1.1 沿线受影响情况

本工程沿线涉及中国移动、联通公司、中国电信、广播电视及国防通信,各部门的通信网络自成体系,受本线影响的光电缆线路多,且规格高。沿线无线基站密集,包括移动、联通(含网通)、铁通等无线基站大小40余处,有少量基站受影响。

2.1.2 迁改原则及方案

所有通信线路都不允许在电气化铁路上方跨越,凡跨越铁路的电缆、光缆和架空明线,必须改为在铁路路基下深埋并套钢管防护,也可以利用地形,在隧道顶、桥下、上跨立交桥的桥面上埋管、涵洞埋设等方式过轨。

地埋光、电缆线路穿越铁路,其过轨部分同样也要采用钢管防护,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一定要预埋钢管并夯实,同时预留备用钢管,钢管埋深距铁路路基面>1.20 m。过轨部分两端设接头坑,接头坑应设在铁路用地界外。

2.2 电力迁改

2.2.1 迁改原则

对影响铁路土建及电气化铁路工程实施及运行安全的既有电力线路均进行迁改处理;并按满足I级电气化铁路安全限界标准的要求进行迁改。

沿线与电气化铁路交叉跨越和平行的电力线路不符合国家及部颁的有关规程、规范及影响电气化工程施工的电力线路均应进行拆迁,平行铁路的电力线路的杆塔距铁路最邻近股道中心的距离路外产权的应大于杆高加3 m的要求。

为提升铁路供电系统抗灾能力,10 kV及以下等级的线路全部改由电缆穿越铁路线;35 kV电力线路原则上由电缆穿越铁路线,困难情况下可采用增大线径、减小跨距、提高杆塔高度和强度增高跨越铁路接触网。

110 kV及以上等级的线路采取增大线径、减小跨距、提高杆塔高度和强度增高跨越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2.2.2 技术要求

根据现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GB50545-2010)、《66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GB50061-97)、《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中有关要求,结合本线电气化技术条件,对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拟定如下主要技术要求。

2.2.2.1 架空线: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或接近的要求

①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内不得有接头;②交叉档导线最小截面,35kV采用钢芯铝绞线35 mm2;③邻档断线情况,35kV及以上校验,跨越档导线距27.50kV带电体最小垂直距离>2.00 m,当杆塔为固定横担,且为分裂导线时,可不校验;④交叉档固定方式:双固定,悬垂线夹采用固定线夹;⑤最小垂直距离(至轨顶):0.40~10kV不得跨越,35~110kV,11.40m,220kV,12.40m,500 kV,16.00 m;⑥最小水平距离:交叉30 m,平等最高杆(塔)高加3.10 m。

2.2.2.2 电缆线路

①电缆过轨原则上在附近的桥涵下电缆过轨,对于桥涵距离较远的(距离掌握在50 m)可采用管就地过轨方式。②为便于维修和事故抢修,减少其对路基的影响,每处过轨采用两根保护管(一根穿缆、一根备用),并在保护管两端各设电缆工作井一处。穿管采用热镀锌直缝管,内径应不小于管内电缆外径的1.50倍,管壁厚度≥4 mm,路基以下的接头应采用钢性连接(螺纹套管或焊接)。③保护管延长不得小于线路中心外5.00 m,有排水沟时应延至沟边外>2.00 m处;当同时需穿越有机械车辆通过的道路时应延至道路外侧>3.00 m处。区间路基地段电缆井应设置在铁路用地界外。④路基下管埋深距路基底面≥2.50 m(或按路基专业要求),若需同时穿越排水沟,其埋深不得小于沟底面0.50 m;路基外电缆直埋部分其电缆外皮距地面的深度:一般地段≥0.70 m,耕地≥1.00 m。

2.3 有关电力线路影响情况及处理意见

10 kV及以下配电线路改电缆穿管保护过轨,其埋深不得小于路基下1 m。平行接近线路采用径路改移方式处理,一般采用架空线路,受地形限制的采用电缆径路。改移径路除需满足与铁路的水平距离要求外,城镇附近还应满足有关规划部门的要求。

35 kV送电线路在跨越电气化铁路时,原则上采用电缆穿越。入地困难时,应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协议后,增大线径、减小跨距、提高杆塔高度和强度跨越铁路接触网。

110 kV及以上电力线路跨越档和相邻档组成三档独立耐张段。跨越杆采用自立型铁塔,跨越档导线采用加强型芯铝绞线并适当减小使用张力,截面留有裕量并符合电网发展要求。

电力拆改施工尽量做到一次到位,减少由于施工过渡引起的不必要的浪费。

28座铁路交叉建筑物涉及的专项线路,均根据以上迁改要求,占压的通信线路原架空线路改建为地埋穿越;占压的电力线路10 kV,35 kV线路由架空改为地埋穿越,110 kV及以上线路加大档距,加高杆(塔)高度,跨越铁路。

28座铁路交叉建筑物的征迁规划在总干渠征迁安置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了以上铁路行业规定,扎实的做好了铁路交叉工程征迁工作,妥善解决了各种矛盾和问题,真正为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创造了无障碍施工环境,保障了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顺利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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