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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标记行为分析的侦查价值

2015-11-26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案犯犯罪心理侦查人员

艾 明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犯罪标记行为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1]。这种行为是案犯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最具特殊性的一种行为。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组特工约翰·道格拉斯很早就认识到犯罪标记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手段,他指出:“最后,我提出‘标记’这一术语是为描述那种独一无二的,个人必须做的、稳定的行为特征。而且,我用它来区别传统的犯罪手段的概念,因为手段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改变的。”[1]从侦查实践来看,案犯实施的犯罪标记行为往往蕴含了大量的犯罪信息,认真、仔细、准确地分析该行为对侦查的顺利进行颇具价值。概括而言,在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串案分析并案侦查、提高犯罪心理画像的效度、辅助审讯等方面,犯罪标记行为分析均具有重要价值。以下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展开详细论述。

一、有助于判断案件性质和确定侦查方向

分析案件性质是现场分析的重要内容,准确判明案件性质对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和顺利推进侦查具有重要作用。从侦查实践来看,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源于侦查人员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从而误导了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犯罪标记行为往往蕴含着案犯的心理需求,案犯与被害人、与犯罪现场的关系,因此对犯罪标记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对推断案犯作案动机和辨明案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都具有重要价值。借此,侦查人员可对案件性质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并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例如,犯罪标记行为往往可以反映案犯愤怒、愧疚的心理,这两种心理对案犯与被害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向价值,可以成为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参考指标。我国学者闵建雄就指出:愧疚行为在实践中的最好的指向性,可能就是它的关系指向。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表明,能使作案人杀人后产生强烈的不安、恐惧、内疚等情感,继而实施愧疚行为的对象,一定与作案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最常见的这样的联系就是熟识关系[2]。

典型案例:2004年7月5日,河南某县张某报案,家里怀孕六个月的妻子被杀,现金18000元被盗。现场勘查发现屋内翻动很乱。侦查一段时期后,焦点集中到了死者丈夫报案者张某的身上:张家案发前正在建房曾向人借过款,与家中有大量现金相矛盾;张某所述其大门开启状与死者平时习惯不符;死者在仰卧状态下被切颈,而后作案人却又将死者翻动为侧卧;案发正值夏季,作案人却刻意从柜中拿出被子覆盖死者;从血足迹看,作案人至少两次进入现场里间翻动。破案后张某交代:因与同村某女勾搭成奸,对妻产生不满。7月4日晚张某从其居住的另一处新宅悄悄潜回家中将其妻杀死,因愧疚于见到死者的颜面,故将尸体翻身俯卧并从柜内拿棉被覆盖尸体。

在该案中,案犯同时实施了伪装行为和标记行为,其实施伪装行为意图是混淆案件性质来误导侦查,但侦查人员通过对标记行为的分析,判明了案件性质,确定了正确的侦查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20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我国已演变为流动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下,系列杀人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美国联邦调查局曾提出以下可能影响系列杀人案件高发的因素:人员流动性、易被害者(即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的目标)、城市化、社会匿名性、大众媒体对暴力的宣扬、色情作品以及违禁药品的使用。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因素都广泛存在,是促使系列杀人案件高发的直接诱因。

首先,高风险被害人广泛存在是诱发系列杀人案件的重要因素。美国学者费尔森指出,一些特殊类型的人,因其性别、年龄、种族、职业或居住地的特点而有更高的被害危险性,“就像狮子在鹿的水源附近寻找鹿,刑事犯罪嫌疑人重点在某些场所或高风险职业中寻找被害人”。在英属哥伦比亚,高风险职业妓女被杀的危险性评估为一般成年女性的60倍到120倍[3]。

我国目前正面临急剧的社会转型,原有的封闭型社会正演变为开放型社会。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高风险人员,他们接触人员面广、层次复杂,常常进行个体交易或单独交易,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差,受侵害的概率较高。目前这类高风险人员广泛存在于性工作者、出租车司机、老年人、儿童、流浪者、频繁流动人员、防护薄弱的城乡接合部居民等类型中,数量庞大。由于目前在我国高风险的人群数量较为庞大,这给系列杀人案犯提供了大量的犯罪目标。

其次,阶层分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系列杀人案件增多的刺激因素。美国学者里顿对现代美国的系列杀人现象提出好几个解释性因素。他认为系列杀人现象主要产生于阶级的结构和关系中。在一个形成了阶层和阶级分化的社会背景中,不断增加的家庭破裂的事实导致越来越多的人缺乏一种社会“位置”感。因而,这些个体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认同感。现代北美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城市化、流动性、匿名性、社区的丧失、家庭破裂、挫折、疏远以及绝望。在较低的阶层中这些问题尤为严重,其成员面临的危险也最大[4]。

从里顿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阶层的分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导致系列杀人案件发生的重要刺激因素。根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贫富差距程度)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3,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的阶层分化已相当严重。由阶层分化所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如人们缺乏安全感、焦虑、紧张、挫折、绝望等强烈的内心体验广泛存在。

面临这种趋势,我国公安机关应不断提升侦查系列杀人案件的能力。而从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源于侦查人员将系列杀人案件误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单次杀人案件,从而误导了侦查。例如,杜培武杀妻冤案是杨天勇团伙系列抢劫杀人案件的一环,呼格吉勒图冤案是赵志红系列抢劫强奸杀人案件的一环,张高平叔侄冤案是勾海峰系列强奸杀人案件的一环。

而犯罪标记行为是表征系列案件发生的重要行为标志,尤其是出现原发型标记行为的案件。因此,重视对犯罪标记行为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判断该案是否为系列案件中的一环,从而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反之,如果忽视对犯罪标记行为进行分析,就会对案件性质造成误判,为冤假错案的最终发生埋下隐患。

例如云南的孙万刚冤案。在孙万刚女友陈某被杀害的现场,案犯实施了明显的犯罪标记行为,包括:过度伤害的标记行为(被害人死后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切割(毁损)尸体器官的标记行为(被害人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异物插入的标记行为(被害人盆腔里塞有泥土)。多种侵入式标记行为的共同出现强烈提示侦查人员,该案可能是系列杀手所为。但当地侦查人员却忽视了对这些标记行为进行分析,径直依简单的因果关系锁定被害人的男友孙万刚为该案凶手①该案疑似真凶为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在当地实施了抢劫、强奸、杀人系列案件。据当地知情人所说,李某某在审讯中曾经招认当年陈某也是被他所杀,他详细供述了其作案的过程,甚至准确地说出了作案所用的刀子和割下的器官丢弃在桑树林中。孙万刚的父亲孙某某亲眼看见贴在县公安局橱窗里李某某指认现场的照片,现场正是陈某出事的地点红卫山。参见何家弘主编:《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

二、有助于串案分析并案侦查

约翰·道格拉斯非常看重标记行为在串并案件(link cases)时的价值,他认为:“在串并案件方面,犯罪手段有重要作用。然而,犯罪手段不应是串并案件时唯一的依据,尤其是对于随着经验积累和学习过程而不断丰富其犯罪技巧的案犯而言。通常,在犯罪手段上,案犯初次犯罪与后续犯罪有较大差异。然而,标记行为是一致的,无论是案犯初次犯罪,还是在10年后犯罪。标记行为会演进,但标记行为所蕴含的主题不会改变。”[5]

从上面这段话中可以看出,与犯罪手段相比,约翰·道格拉斯更看重标记行为在串并案件时的价值。约翰·道格拉斯的此种观点得到了其他学者的认同。鉴于在刑案现场并不总是能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基于案犯行为的案件串并。有学者指出,串并案分析的两条基础性原则是行为的一致性和行为的特殊性。案犯的特殊行为在串并案时具有高价值性[6]。学者Harbort和Mokros通过对德国系列杀手的研究发现,这些杀手没有在手段行为上保持一致性(例如武器选择,挑选被害人,尸体处置等),与此同时,他们的标记行为更经常地展示出一致性(如仪式行为,案后的异物插入行为,用被害人的衣服进行捆绑以及堵嘴的行为)[7]。

鉴于标记行为在串并案件中的价值,侦查人员应注意通过对犯罪标记行为的识别、解读和分析,积极串并案件。

一是对多个现场出现的相同或相似标记行为,侦查人员应积极利用此标记行为进行案件串并。例如,系列杀人犯杨洪军自1996年至2000年11月先后在吉林、辽宁两省三县(市)残害妇女20多人。杨犯每次作案得逞后,就用锋利的刀将被害妇女的乳房和阴部割走。这种案后从被害人身上取走“纪念品”或“战利品”的标记行为,充分显示了多起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为侦查人员串并案件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

再如,2009年,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接连发生3宗强奸抢劫杀人案件,案犯在实施强奸犯罪后在被害人身上便溺(侮辱、贬损被害人的标记行为)。依据此行为特征,专案组果断将3起案件并案侦查,并准确划定侦查范围,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抓获[8]。

二是可利用犯罪标记行为帮助寻找隐案。例如,2011年1月15日、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接连发生2宗杀人案件,被害人均为卖淫女,系被勒颈后窒息死亡,死后尸体被性侵害(奸尸)。警方将两案经并案侦查后,很快抓获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审讯中,专案组对苏某某实施的标记行为深为震惊(在“2011·10·17”案中苏犯杀死被害人马某某后4次奸污尸体):一个年仅24岁的青年,为什么会有如此令人发指的举动?而对“2011·01·15”案件,苏某某矢口否认。在审讯时,他多次欲言又止,而且话语间闪烁其词,说明他极有可能还有案子没有交代。为此,专案组在看守所内物建了特情,寻找突破口。11月13日,特情偶然听到苏某某嘴里嘟囔着“不能说,南桥,南桥”。根据此信息,专案民警发现2008年4月22日发生在南桥东巷87号大众商店至今未破的杀人案与“2011·01·15”案和“2011·10·17”案类似,死者亦为卖淫女,被人勒颈窒息致死,死后被性侵害。专案组由此加大审讯力度,最终案犯苏某某交代了其在南桥巷和民乐五队杀害张某某、安某某后抢劫、奸尸的犯罪事实[8]。

三是可利用犯罪标记行为区别不同案犯实施的系列案件。在多名不同案犯于一地实施性质相同的系列案件的情况下,标记行为可帮助侦查人员进行区别。例如,1998年西安市公安局侦破了3起强奸杀人系列案件,抓获了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3名各自独立、互无联系的犯罪嫌疑人。其中,王某某作案52起,杀死20人,其作案时会将受害人的阴毛烧掉,此一特殊的标记行为成为区别其他案犯实施的系列案件的重要依据[9]。

当然,在重视利用犯罪标记行为进行案件串并的同时,亦需重视对犯罪手段的分析。尽管犯罪手段的行为特征性不及犯罪标记行为,但犯罪手段的行为形式具有多样性,如能深入分析手段行为背后蕴藏的内在特征,亦颇具串并价值。例如,某市公安局在侦破一起抢劫杀人案时,将该案与几起系列小盗窃案成功串并,并据此侦破了重大抢劫杀人案。

表1:抢劫杀人案作案手段的直观特征和内在特征

表2:系列小盗窃案作案手段的直观特征和内在特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起抢劫杀人案与这几起系列小盗窃案从现场表象上似乎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也无从把它们联系起来,但通过分析归纳出的这些表象特征的内在联系则是相通的。这两类案件在犯罪现场所表现出来的本质特征恰恰提示了犯罪分子在实施作案时的心理定势,反映了犯罪分子稳定的心理特点,这些内在特征可以说是由犯罪现场直观特征表露出来的犯罪人的心理痕迹。虽然这两类案件从性质上和形式上并不相同,而由犯罪手段所揭示的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是一致的,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串并案件的有力依据(见表1、表2)。

三、有助于提高犯罪心理画像的效度并缩小摸底排查的范围

犯罪心理画像的效度问题一直备受争议。FBI对该项技术的效度一直呈正面评价。FBI曾统计209个案件(其中杀人案件占65%,性侵害案件占35%,其他案件占27%①百分比相加不满100,因为一起单个案件中可能涉及不止一种犯罪类型。),这些案件中只有46%最终被侦破。在这88次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起到过协助作用的有:(1)集中侦查方向(72%的案件);(2)锁定可能的嫌疑人(20%的案件);(3)直接确定嫌疑人(17%的案件);(4)协助指控嫌疑人(6%的案件);(5)没有协助作用(17%的案件)。而在104件未破案件中,犯罪心理画像也协助提供了许多有用的线索[3]。FBI亦宣称BSU(行为分析组)的正确率达80%,而且警察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满意率很高[10]。

与FBI的评价相反,部分学者对犯罪心理画像的效度却持怀疑态度。学者Godwin就称:“十次剖绘(profiling)有九次是无趣的,他们只是在玩捉迷藏的游戏,对所有方向暗自摸索,只希望能碰到一只袖子,他们偶尔会做到,但是并不确定可以抓到,因为从事这项工作的行为科学家必须以普遍性和类型化来处理,但是警察不能逮捕一种类型,他们需要的是确切的资料:姓名、日期。而这些都不是一位精神科医生有办法提供的。”[11]心理学家Campbell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最多是一门“艺术”而非“科学”。他指出:1.提供给警方的犯罪者类型大多是一般人所能提供的信息;2.心理画像不是过于含糊就只是一般常识;3.警察人员可能太过迷信学者的猜测。Geberth也曾告诉人们应当注意:心理画像是一种优良的执法工具。事实上,并没有一次逮捕是单独依赖心理画像的结果。画像者可以做出受过训练的猜测,而这种猜测是画像者借由侦办刑案所获得的经验,加上本身具备有关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及精神医学的知识。除此之外,优秀的画像人员能够发展出对特定罪行的感觉或直觉,这就是心理画像的艺术层面[12]。

尽管犯罪心理画像的效度有争议,但从侦查实践来看,深入分析犯罪标记行为,有助于提高犯罪心理画像的效度,缩小摸底排查范围。

例如,在湖北张某某系列强奸杀人案件的侦破中,侦查人员在前期以犯罪手段及侵犯对象为主,对案犯进行了刻画:作案人身高1.70米,体态偏瘦,有较强的攀爬能力;熟悉发案地周围环境;性欲旺盛,有性犯罪前科,习惯夜间单独活动;从连续强奸杀人的凶残程度分析,其可能是因恋爱受挫、精神变态的单身汉。专案组认为应以退伍军人和学校体育教师为重点人群进行摸排。

但是在“2004·3·22”案中,案犯实施了较为典型的标记行为。案犯在现场逗留2个多小时,将被害人郝某某(女,14岁)强奸2次,其间与郝某某讲了许多话,其中可分为:

强奸前的控制话语:“我在孟楼和另外一人共杀死像你这样的6个妞儿,你不从我就让你死!”

强奸过程中的询问话语:“你身上来了没有(指例假)?”

强奸后的安慰话语:“你不要声张,不然长大后名声不好,没人要你。”“天亮后叫你妈把灯泡重新安上。”“过几天后再来。”(临走时留下6元钱叫郝某某买吃的)“等我下回来给你带100元钱好好补养补养。”

案犯在强奸前和强奸中的话语属于犯罪手段,其目的是更容易地控制被害人,更好地实施强奸犯罪,然而强奸后的话语和动作显然属标记行为,且是一种因犯罪情境刺激产生的表达情感的标记行为。专案组认真分析了这种犯罪标记行为后认为,案犯话语体现了对小女孩的关爱之情,反映出一个父亲的影子,并非前期刻画的恋爱受挫的单身男子。为此,专案组将摸排重点重新确定为家中有女儿的中年已婚男子,并很快锁定了嫌疑人。破案后证实:案犯张某某,36岁,家有妻子和3个女儿①该案例可详见《搜寻孤狼》,载《中国刑事警察》2006年第1期。。

四、有助于增进侦查人员对案犯的理解从而实现审讯突破

犯罪标记行为是案犯畸形需要、黑色幻想、情绪情感、人格类型的具体投射,通过分析犯罪标记行为,再结合精神分析侦讯法,侦查人员能对案犯的人格特征、心理特点有深入的理解,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审讯对策,实现审讯突破。

例如,前述提及的苏某某系列杀害卖淫女案,侦查人员就是通过分析案犯实施的标记行为(在“2011·10·17”案中苏犯杀死被害人马某某后4次奸污尸体),掌握了苏犯的变态性心理。紧接着,面对不愿交代余罪的苏犯,侦查人员运用精神分析侦讯法中的晤谈法,展开侦讯。

所谓晤谈法即面对面,以诚恳的态度及温和的语调,自由地晤谈,借此获知嫌疑人的人格发展过程与环境,以配合侦讯。依精神分析的理论,人格的正常与否,远在儿童时期即已确定,故所需从嫌犯口中获得的资料应包括:1.工作情况及职位;2.婚姻及家庭情况;3.童年往事;4.出生、成长及父母管教的态度与方法;5.体格与心理健康的历史;6.教育及训练;7.性发展历史;8.经济状况;9.生活中之重大事件或转折点等。由于晤谈法所欲求的资料是属于个人的隐私,虽未直接涉及案件,嫌犯仍不愿随便告诉他人,更会本能地怀疑晤谈者的动机,除非对他表示同情、关怀、慰藉、帮助、接纳、坦诚,以取得其信赖,消除其焦虑、不安、害怕与戒惧的心理,保持良好的心理气氛,建立和谐的关系,否则阻抗的力量甚大,不易得到真实的资料,甚至嫌犯会拒绝晤谈。因此,在运用晤谈法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以私人身份,私下非正式地实施,不使嫌犯发觉这是侦讯的手段之一。

2.晤谈者应注意本身的仪表、态度、举止,以取得嫌犯的敬重及信任。

3.环境的选择必须是舒适的、隐秘的地方,如此方能刺激陈述的意愿。

4.晤谈时应顾及嫌犯的自尊,切忌使用尖刻、刺激、侮辱等性质的话语。

5.晤谈时间不可太长,否则嫌犯会感不耐烦而予以应付,且时机之选择须适当,切忌在中午、深夜或嫌犯感到身心不适的时候。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苏某某在态度上有所改变,讲述自己经常找卖淫女,但是鉴于个人经济情况,每次只能找年龄较大,外表及个人情况都很差的卖淫女,这让他感到羞耻而不愿交代。在沟通的过程中,苏某某流露出对其家人的抱怨及憎恨,将自己走上不归路的原因全部归咎于家人,也表露出他对生的强烈渴望。经过晤谈后,苏某某终于开口交代了其在南桥巷和民乐五队杀害张某某、安某某后抢劫、奸尸的犯罪事实。

[1][美]布伦特·E特维.犯罪心理画像[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83.

[2]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15.

[3][4][美]迪·金·罗斯姆.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7,24-25.

[5]John E.Douglas,Corinne Munn.Violent Crime Scene Analysis:Modus Operandi, Signature, and Staging ,the 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February 1992.

[6]Amy Burrell,Ray Bull.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f crime analysts’views and experiences of comparative case analysi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cience &Management Volume 13 Number 1.

[7]Marina Sorochinski,C.Gabrielle Salfati.The Consistency of Inconsistency in Serial Homicide:Patterns of Behavioral Change across Series,Journal of Investigative Psychology and Offender Profiling7:112-113(2010).

[8]王英哲.北疆女杰——常文娟[J].中国刑事警察,2010,(3).

[9]李晓磊,李彬.心理战攻破“变态恶魔”[J].中国刑事警察,2012,(6).

[10]康一凡,杨军.三起三落——侦破王某明等抢劫强奸杀人系列案成败分析[J].中国刑事警察,1999,(4).

[11]Kocsis,R.N.,&Coleman,S.(2001).The Unexplored ethics of criminal psychological profiling.In Godwin,G.M.(Ed.).Criminal psychology and forensic technology:A collaborative approach to effective profiling.FL:CRC Press,:329.

[12]廖有禄.犯罪剖绘——理论与实务[M].台北:警察大学出版社,2010:70.

[13]Holmes,R.M.,&Holmes,S.T.(2002).Profiling violent crimes:An investigative tool.CA:Sage Publications,p.7,pp.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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