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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贸易纠纷案透析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及防范要点

2015-11-26韩余静

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11期
关键词:荣华进口商出口商

韩余静

国际保理是当今国际贸易流行的一种结算方式,同时也是有利于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如赊销)形式出口货物,交货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单据转让予承购应收账款的保理商,即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货款,取得资金融通。该业务为出口商提供了贸易融资、账户处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及预付款等项服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当中,出口商将进口商的财务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坏账担保的信用风险。所以,国外的出口商乐意采用国际保理业务进行结算。但是不是每笔保理业务出口商都能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如果发生了贸易纠纷,出口商有没有风险?出口保理商风险何在?我们看以下案例介绍。

一、案例介绍

2013年3月,我国荣华家电企业首次打开了拉美哥伦比亚市场,与COSTA PORTO公司(以下简称“COSTA”公司)商洽出口电磁厨具。COSTA 公司希望以D/A at 90 days结算,荣华公司考虑到是第一次打交道,采用D/A风险太大,且付款时间长,使自己资金吃紧,但荣华公司又不想失去打开拉美市场的机会,欲与COSTA进口商合作,于是提出使用国际保理业务。荣华公司随即向中国银行广东省某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中行在哥伦比亚选择了一家银行作为进口保理商。2013年4月20日荣华公司获得了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8万USD的信用额度后,当即与中行签订公开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协议,并与COSTA公司签订25万USD出口合同。4月28日荣华公司发货后,随即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资,出口保理商预付给荣华公司20万USD。7月28日付款到期日,COSTA公司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以货品质量有问题拒付货款,进口保理商视为贸易纠纷而免除坏账担保义务。中行立即向出口商传递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进出口商双方协商解决,荣华公司于是向COSTA公司提出提供质量检验证明的要求,对方未能提供,荣华公司认为对方拒付理由不成立,并进一步了解到对方拒付的实际原因是其销售商破产,货物被银行扣押,COSTA公司无法收回货款。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90天赔付期间,进口保理商仍未付款,中行要求荣华公司返还已付的收购款,荣华公司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断给了中行而拒绝偿付,进口商不付款应由中行承担。2012年12月5日,出口商委托进口保理商在哥伦比亚起诉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方面考虑,进口保理商协助出口商解决纠纷的态度消极,结果出口商败诉,最后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皆承担了风险损失。

二、案例解析

(一)风险承担分析

在保理业务中,债权人(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商,保理商应提供账款催收、管理和坏账担保服务。出口保理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则进口保理商应承担向进口商催收账款的义务,并对其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但条件是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合法、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如果因货物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所引起的买卖双方争议,进口保理商不承担赔付责任。在本案中,进口商声称货物有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进口保理商将其视有贸易纠纷,免除其坏账担保偿付义务。此外,中国银行广东省某分行与荣华公司签订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协议,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无法得到进口保理商偿付时,是不能向债权人(出口商)行使追索权的。所以,倘若出口保理商未事先在保理协议中就贸易纠纷下的追索权与出口商达成共识,则出口保理商即承担国外拒付的风险。同时,由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与进口商交涉未果,并在起诉中败诉,出口商则承担了余款未能收回的风险损失。

(二)由质量争议引起的贸易纠纷分析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 如产生贸易纠纷而招致进口商拒付时,保理商即可依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免除其赔付责任。但是到底如何确认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何认定双方存在贸易纠纷?通用规则中没有清楚地对贸易纠纷进行界定。第一,没有明确界定贸易纠纷产生的正当原因和范围;其二,没有明确保理商对贸易纠纷进行核实的责任和义务;其三,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证明存在贸易纠纷的书面文件,如发生质量争议时须提供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同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在本案例中,对于引发贸易纷争的货品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买卖双方各执一词:COSTA公司提出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却未能提供相关的质量检验证明;而荣华公司则查明进口商拒付的理由实际是其下家销售商破产,货款无法收回。即质量问题未得到核实,进口保理商仅凭一面之词认定为贸易纠纷而免除自己的坏账担保责任,进口商是否存在履约瑕疵不得而知,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因此皆陷入了风险。

(三)对进口保理商责任的分析

根据国际保理规则相关规定,作为坏账担保人,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义务,如遇贸易纠纷可免除其坏账担保赔付责任,于90天赔付期内拒付属正当行为。但规则还明确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有义务竭力协助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甚至提出法律诉讼。但在本案例中,作为出口商的诉讼代理,进口保理商在诉讼过程中协助出口商的态度消极,显而易见并不想打赢官司,如果官司赢了,进口保理商则要履行付款的责任;基于进口商偿付困难的现实,最后很可能由进口保理商自己承担货款损失。本案中的进口保理商过多地关注自己的利益胜过自己的信誉,资信状况不佳,没能很好地尽一个保理商的义务。

从本案例以上三个方面分析来看,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个主要风险来自于贸易纠纷。贸易纠纷引发的风险对于相关当事人,特别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都是应该要事先加于防范的。

三、防范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几点启示

第一,出口商应谨慎选择进口商。要充分掌握进口商的信用情况,不能只为出口而忽视进口商的资信问题,也不能过分地依赖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限额;出口商可以考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收汇险,通过保险公司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来确定保险额度,建议出口保理商在此额度内续作保理,由此出口商可分别从保理商和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融资保障和信用保障,收汇风险得到一定的控制。

第二,出口商要保证出口货物的质量符合贸易合同要求。很多纠纷都起源于出口商品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为了避免日后有质量争议的发生,谨防进口商假借商品质量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同时也为了避免进口保理商有意免除赔付责任等问题,建议出口商事先在贸易合同中就可能产生贸易纠纷及其解决措施,与进口商达成共识。譬如商定一家进出口双方都认同的商检机构对日后可能产生的质量争议货品进行检验,以检验结果作为断定纠纷是否存在的依据。

第三,出口保理商应谨慎审核进出口商的资信、资金实力。审核进出口商双方有无履约瑕疵,以及双方历史交易中有无出现过贸易纠纷,通常而言,资信良好、资金充足的进出口商往往有着较强的履约能力。根据进出口商的资信、资金状况、履约能力决定是否承接国际保理业务及提供信用限额,并通过比较进出口商之间的履约能力来确定适用的保理业务类型。如果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相对弱于出口商,保理商应当使用有追索权型的保理业务;反之,可以使用无追索权型的保理业务。

第四,出口保理商在与出口商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各项条款必须详实、具体、明确,以免发生争议时产生风险。提供无追索权融资的出口保理商应通过贸易合同、发票、提单等材料去掌握交易背景情况,并严格审核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确保合同与单据及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同时,应在保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倘若买卖双方产生贸易纷争,我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追索,以防遭受贸易纠纷引发的国外正当拒付的风险。此外,在保理协议中还可增加争议解决办法、回购条款等保障措施,将保理商的风险降到最小。

第五,出口保理商要注重考察进口保理商的资信和业务往来情况,慎重选择进口保理商。为了降低保理业务的风险,在选择进口保理商上非常关键。进口保理商为坏账担保人,能否敢于承担坏帐担保的责任,首要看其资信情况,倘若进口保理商资信不佳,只看重自己眼前利益而不是自己的信誉,往往会使出口保理商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既为出口商也为自己,出口保理商应谨慎选择进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业务原本是在赊销、承兑交单付款方式下,帮助解决进出口商在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因互不了解、互不信任而影响贸易往来的问题,使出口商降低收汇风险,安全取得融资,解决资金问题。但如果出口商、出口保理商事先未做好相应的信用风险防范工作,进口商拒付的风险还是会发生的。所以,出口商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结算,并非因能转嫁信用风险而高枕无忧,做好防范风险工作,谨慎行事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 谢晓雪.从风险角度看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J].国际金融,2013,(12):12-15.

[2]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2010年6月1日修订版).

[3] 王力. 浅议国际保理业务的保付条件及其风险防范――对国际保理业务项下两则案例的分析[J]. 国际金融,2002,(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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