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乡镇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2015-11-25曾庆辉
曾庆辉
乡镇人大作为我国人大制度的基础,位于国家机构的最底端,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作为我国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作用和功能的发挥,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牢靠。“乡镇治则郡县治,郡县治则天下安。”完善乡镇人大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张德江委员长指出:“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工作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切实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发挥更大作用。”(引自《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打牢国家政权基础——张德江委员长赴浙江调研乡镇人大工作侧记》,载《中国人大》2014年第10期)。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乡镇人大工作却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比如:会议举行不规范,代表审议走过场,法定职权难行使,职能作用难发挥,机构设置不健全等;在一些地方,乡镇人大工作被边缘化,有的仅仅把乡镇人大工作定格于选举,人大代表缺少行使权力的意识,民意反馈渠道不畅等问题大量存在。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
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5年8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的修改决定。
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以及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可以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了代表议案的办理质量,明确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新修改的选举法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把好代表“入口关”,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加了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候选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等内容。“三法”作为人大制度的三部重要法律,此次修改重点突出,内容明确,特别是对于健全乡镇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乡镇人大制度与时俱进方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相关精神,为乡镇人大改革创新、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这些都传递出一个积极信号——乡镇人大工作将进入一个“重要机遇期”。因此,各乡镇人大务必审时度势,切实增强创新意识,强化职责担当,大胆探索,积极作为;要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对照“三法”修改后的职责要求,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主席团的职能作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继承、总结、完善、提高”的原则,制定完善有关乡镇人大工作的地方法规,为基层人大工作搞好顶层设计。总之,发挥乡镇人大作用,推动乡镇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既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我们相信,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规范,乡镇人大的发展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好,乡镇人大工作一定会翻开更具活力、更富实效的新篇章。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