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现状的探讨
2015-11-24柴若冰赵宇
柴若冰++赵宇
摘 要
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改革,是解决当期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根本办法。研究改造模式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现状进行探讨,希望从宏观发展上能找到适合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好对策,力求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成效。
【关键词】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现状;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攀升,占刑事犯罪的比重加大。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共有未成年管教所30家,18周岁以下未成年犯15220人。犯罪形式开始向团伙、聚众犯罪方向发展,表现为使用严重的暴力手段,并且平均犯罪年龄偏低。这使得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任务变的尤为艰巨。
1 缺失相应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司法部于1999年实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也仅做出有关工作方针的说明,国家并没有相应的未成年人犯教育改造立法。《监狱法》是1986年由司法部成立监狱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起草,1994年12月审议通过的,它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相关规定的条款适用很少,仅有一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它属于部门规章。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由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需要相关的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及多方面组织共同参与。仅依靠部门的规章制度,难以实现教育改造工作与众多社会关系之间的协调,工作成效也不明显,使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2 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现状
2.1 个别未成年人管教所混合关押
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以后,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完一定刑期后,剩下不到两年的可以继续执行,超过两年的要送到监狱执行。个别未成年管教所图省事,没有将已经成年的“未成年犯”转送到监狱,造成犯人混押,给改造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因为混押极易造成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改造。
2.2 劳动时间长,学习时间短
14至18周岁正是身心发育和接受社会教育的时期,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阶段。根据未成年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的身心特点,要以典型教育为主要的改造方式,要减轻未成年犯的强度,减少劳动时间。将劳动作为塑造性的改造的辅助方式。每天上午指导他们进行学习文化理论知识,下午半天进行一定强度的劳动,这是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改造的差异性界定。个别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了抓所谓的经济效益,没有半天学习、半天劳动,而是延长了劳动时间,加大了劳动强度,有的未成年人管教所甚至没有学习时间,造成改造效果很差,这种管教方式很不适合未成年犯的再教育,不利于辅助他们从返社会。
2.3 改造教育方式单一
未成年犯管教所按一定比例配备教师,负责教授文化知识。但这些老师并不是学校里的,是由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这些老师具有特殊的身份,不可能像普通学校里的师生关系那样亲密、融洽。并且教育的方式是仍然是以改造性教育为主,教授的文化知识有限,技能知识的传授较少,缺失社会实践性强的技能,不利于他们刑期执行完以后的社会生存。
2.4 尚无职能部门管理
虽然未成年犯相对于成年犯人数的比例不大,但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缺乏专门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一般挂靠在监狱局教育处。《监狱法》应该修改有关内容成立独立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3 未成年犯改造处遇上存在的问题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处遇是根据他们个体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再犯的可行性进行分类,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置和待遇。目前,在未成年犯的分类仅从性别、犯罪性质等方面进行区分,尚没有实行按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进行再分类。在未成年犯的分级处遇上,其处遇涉及范围与成年犯无明显的区别。
由于对未成年犯的分类层次处于较低水平,尽管同一犯罪类型的未成年犯其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程度不同,但对其教育改造上都按同一程度进行。这使得一些主观恶性较大、人生危险性较高、再犯可能性呈恶性显示的未成年犯得不到有效改造,回归社会后极易重新犯罪。由于对未成年犯的分级处遇没有更多地考虑未成年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所以对充分调动未成年犯的改造积极性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4 未成年罪犯奖惩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未成年犯具有思想不成熟,看问题、想事情的思维模式过于简单,缺乏理性思维,情绪容易冲动,行为上容易感情用事心理特征,在改造过程中要相应的实施的一定的奖励和惩罚,来促进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但奖励上仅有口头上的表扬,记功、减刑或假释的建议,奖励的形式单一、类别少。处罚的形式有警告、记过和关禁闭,形式上与成年犯人的处罚形式基本相同。从奖励和处罚实现的效果上来看,达不到激励的目的,没有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效果,往往会造成处罚过后适得其反的结果,没有实现良好的激励效果。
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探索未成年犯改造工作,在不久的将来逐步完善改造工作的进程,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很漫长,但笔者坚信,经过努力会很快实现。
参考文献
[1]李豫黔.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01).
[2]鲁加伦主编.中国未成年犯与改造研究[M].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2002(12).
[3]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12).
作者简介
1.柴若冰(1981-)男,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制教育与高校管理。
2.赵宇(1985-)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助教。
作者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省保定市 0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