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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缘起、实践与意义

2015-11-20李岩

领导文萃 2015年22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理论

李岩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协商民主给出了极高的评价,并且将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2014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5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接着,2015年7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对在实践中具体落实和创新发展城乡基层社区协商提出了规划指导方针。上述两份《意见》已经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热烈的反响,从中央到各个地方以及广大的基层社会,建立制度和机制,创新形式和方法,正展开广泛的民主协商实践。围绕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主题,本刊专访了对协商民主素有研究的清华大学政治学系两位学者——系主任张小劲教授和系副主任谈火生教授。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

缘起与意涵

领导文萃: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两个《意见》的出台具有怎样的背景?是否存在着前后继承的脉络联系呢?

张小劲:第一个《意见》的出台,应该说是我们党自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重要战略部署的关键一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而且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其中,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尽管中央此前已经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路和方针,但在落实执行中仍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加以阐释和规定。尤其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很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需要通过广泛开展协商,把协商纳入到决策论证和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协商民主建设存在坚实的现实基础和广泛的社会需求,也亟待系统、合理、完整地加以规范和引导。由此,《意见》的出台既是党中央既定战略的深化和延续,也是对国家和社会治理需求的及时回应。

第二个《意见》的印发,则是第一个《意见》的具体化延伸和操作化推进,既是对第一个《意见》的落实和贯彻,又是强调民主协商在城乡社区层次上应当首先加以推进。应当说,在中央层级,在政党协商以及政协协商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制度安排,但对于在更广大的地域、有更多的公众参与的社区协商,我们更应当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动员更多的力量、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更广泛的探索和推进。这样才能丰富协商民主的实践,发展协商民主的制度。

谈火生:两个《意见》都指出,协商民主“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协商民主也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等优秀古典思想那里找到渊源,而且在近代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中也不乏协商民主的影子。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在民主政权建设中开展民主协商实践,形成了协商民主的雏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协商民主的制度形态在中国得到正式的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政治体制上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把协商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社会生活领域,从国家层面扩展到地方和基层,使协商民主得到进一步发展。近年来,依托党的群众路线和政府各项改革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尤其是在基层,已经探索和积累了很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宽了民主渠道,加深了民主内涵。在这个意义上讲,第一个《意见》的出台也可以说是我们党对前期协商民主工作的一次系统总结和提炼,也为未来实现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奠定了基础。而第二个《意见》的出台更强调了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基础性和发展性,强调协商民主可以应用于更广泛的问题领域和疑难决策之中,是第一个《意见》实践应用的扩展版。其实,我们还可以预期,随着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及其相应的成效显现,中央还会适时推出在更多的层次和维度推进有关协商民主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领导文萃:《意见》中提到的协商民主,我们该如何理解其意涵呢?

张小劲:相对来讲,协商民主是一种比较新的民主形式。事实上,要明晰协商民主的意涵,首先需要把协商民主理论放在20世纪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中才能看到其产生、演进和意义所在。就产生背景而言,协商民主理论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兴起的,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引起比较充分的关注和讨论。国内对协商民主的关注则要更晚一些,直到21世纪初大陆学者才把协商民主的概念引进来。我们知道在英文中民主“Democracy”从构词法上由两部分组成:“demo”表示大众、人民的意思,“cracy”表示统治的意思。因此,民主的核心含义是人民大众的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个民主理论的发展,都是围绕人民和统治这两个关键词展开的。由此,民主理论也要相应地回答几个基本问题:民主主要由精英来操作呢,还是大众也能参与其中?民主的治理过程是以投票为核心,还是以对话为中心?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了选举投票率下降的情况。针对这一现象,精英民主理论认为一定的政治冷漠对于政治运作是必要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选民都具备相应的参政能力,人们不去投票是好事情。与之相对,参与民主理论认为民众的非理性和政治冷漠是由现有的制度造成的,事实上民众既有理性能力又有参与热情。一旦给予他们参与政治的机会,他们的理性能力就能得到锻炼,其政治热情就会被激发出来,所以应该鼓励民众参与,而不是把他们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让其仅仅在持续若干年的间隔后才能行使一次投票权。在理念上,主流的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针对本质上是精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进行反思和批评,并提出了以参与、协商、尊重、共识为核心价值的替代性选择。

谈火生: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协商民主的确是一个舶来品。就译名的正确性而言,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可能译为“审议民主”或“慎议民主”更为准确,但就理论的实践意义而言,“协商民主”的译法能与国内的政协会议和整个群众路线的思想结合起来,从而在中国具有更广阔的探索和发展的空间。在某种意义上,弄懂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意涵的核心在于正确理解协商(Deliberative)。协商民主本身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审慎的反思,即对问题进行审慎的思考。二是就所关心的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这两方面是相互关联的,理性的讨论要建立在审慎的思考基础上。反过来,理性的讨论又应该促进对该问题的反思。国外曾有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清晰的阐释。古特曼(Amy Gutmann)在《协商民主意味着什么》一文中把协商民主界定为这样一种治理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协商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

具体而言,协商的主体、协商的方式和协商的目标是协商民主理论三个核心内容。就主体而论,协商民主强调所有受到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都有权参与到讨论中来。与精英民主所构想的“消极公民”形象不同,它继承了参与民主所提倡的“积极公民”理念。就参与方式而论,协商民主特别强调要通过相互阐述理由的方式进行论证,也就是说必须对公共政策“给个说法”,公开地进行说明和解释,提出充分的理由证明其合理性。就目标而言,协商民主的目标是做出决策。这就与一般的对话或漫谈式讨论不同。协商民主是有时间限制的,协商不能无限的进行下去,到了时间就要必须做出决定。如果讨论的过程不能达成共识,也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论坛能得出共识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协商不一定必须以共识收场。如果预设共识是协商必须达成的目标,反而可能会压制少数派的意愿表达,使弱势群体边缘化。协商的作用在于识别出一个“公共行动的共同基础”。这个共同基础可以界定为:当一个团体接受某种行动或政策时,团体的成员仍然尊重彼此相异的价值,并保有不同的意见,只不过大家有了一个共同的参考框架和方向。有了这个基础,就有办法向前迈进。

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协商民主所提倡的是这样一种民主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运用明智的判断,通过讲道理的方式,审慎地评估各种观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无论是支持和反对某个方案,都必须说明理由,而且是以能够让他人信服的方式来讲理。参与者不仅要提出理由来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而且要真诚地聆听他人的观点,并反省和重新评估自己的论据和观点。

领导文萃:协商民主与我们通常所讲的投票式民主,主要有怎样的差别呢?

张小劲: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与以投票为核心的民主理论之间的最主要差别在于他们对偏好(preference)的看法和处理方式不同。一是在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方面。从投票民主的角度来看,特定的公共政策就是通过投票的方式产生的。与之相异,协商民主更注重讨论,强调所谓的最佳论证的力量(the force of better argument)。例如,从三个备选政策中做决定,协商民主要求每个人给出合理的理由,然后进行比较,看哪些理由更有道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理由是比较级而非最高级,一般而言只是目前我们所能找到的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并非颠扑不破的真理。这就意味着,协商民主的决策,对未来持有一种开放的态度,随时准备接受未来的挑战。如果以后有更好的理由,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二是在投票机制方面。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是把个体的偏好和选择进行聚合和加总,对不同的公共政策选项的得票多寡进行比较。而协商民主则对这种完全依据得票数的决策方式提出了质疑,因为这个得票多的选项可能不是最佳选择,甚至是非理性的。协商民主主张运用讨论的方法对偏好进行反思。在讨论过程中,人们会对自己原有的偏好和选择进行思考。因为很多时候人们在选择公共政策时,并不是依据自己的理性,而是更多的受情绪、冲动所支配。因此,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如果在作出决策时不对偏好本身进行反思,只是简单地对其进行加总,即便一项公共政策得到了绝大多数票的同时,也可能是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在此前提下,协商民主中的投票被视为理性判断基础上的投票,而不是个体偏好基础上的投票。

三是在偏好性质的理解方面。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认为,个体选择和偏好是既定的、不变的,而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偏好是可以通过讨论和反思来加以改变的。当然,投票民主必须假定选民在单次投票过程中偏好是固定的,否则合成的结果就没有意义了,而协商民主理论发现,每个人的偏好在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相互的辩论发生变化。比如,协商性民意调查就是如此,即在讨论前发放一个问卷看被调查者的偏好是什么,然后在讨论完毕之后,同样的问卷再做一次。实验表明,大多数人的偏好在讨论之后或多或少地发生了改变。看来讨论的确是有作用的。

四是在判断标准方面。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是以数量为标准来判断的,以多数决定的方式,谁的票数多就按谁的办。协商民主则是以论证的质量来决定,谁说的对就按谁的办,或者是谁能说服大多数人相信他是对的就按谁的办。

因此,协商民主不仅强调要以相互讲道理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而且还强调这个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可以接受的。这个理由不仅是一个大家都懂的理由,而且必须是一个公共的理由。讨论和协商的过程,对每个参与者来说都构成了一种约束性的力量,迫使每个人都必须站在公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如果以匿名投票的方式来决策,就不存在这样的约束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

实践与经验

领导文萃:协商民主在现实的治理活动中发挥了哪些作用?目前有哪些实践经验和进展呢?

张小劲:尽管协商民主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也不过是最近20多年的事情,但事实上,协商民主理论引进国内之后,很快就与中国原有的协商传统和习惯产生了契合作用。中国原有的传统和习惯得到了提升,而协商民主的理论由此也获得了新的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时代的社会变迁进程中,特别是在基层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出很多类型的协商民主形式,例如公民评议会、城市居民议事会、乡村村民代表大会、听证会等。例如,北京市朝阳区采用协商民主的治理方式来推进党政群共商共治工作,通过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协商民主平台,尤其是在社区层面实施“社区营造计划”和“小区家园计划”,展开“问需于民、问政于民和问计于民”的活动,改变了以往政府大包大揽和“一言堂”的局面,使“自上而下”的集中决策与“自下而上”的民主讨论相互呼应,切实回应了百姓的民生诉求,显著加强了社区的自治能力。

同时,原先在理论上已经得到阐释而在实践中有了初步尝试的具体方法,还在中国获得了更广阔的应用前景。协商民主理论不仅仅是学理上的一种理念,而是与具体的治理技术相结合,在政治实践的现实中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包含的具体内容是极其丰富的。例如,“协商技术”中的“协商式民意调查”就是一种操作简便又非常科学的技术,已经在世界上近 20 个国家得到了应用。其关键程序是通过随机抽样选出代表、通过代表们的协商恳谈以及最后的共识性决定,使特定的政府公共决策在多方案的选择过程中实现有效且理性的民众参与,民众的偏好和政府的考量以及约束性条件可以得到充分的展现和检验。最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得到最大共识集聚的结果。这一技术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可以使民众进入到协商程序之中,能够由此获得充分的相关政策信息,进而对事件进行理性而审慎的思考和讨论乃至争论,继而通过二次调查以发现凝聚共识的一致决定。例如在浙江温岭泽国镇,当地官员与居民之间以及不同群体的民众之间,在特定年度的公共预算开支项目上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分歧和认知差异,但是通过应用“协商式民意调查方法”,官民之间的分歧得到弥合,官员与民众形成共同的判断,最后的预算方案得到了一致的支持。目前,许多基层所尝试的“社区议事委员”也有类似的涵意。

谈火生:首先,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论资源,推进了诸多中国现实问题的研究。从发表在中国知网的相关论文来看,研究内容涉及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基层治理、公共政策、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人大、政协、统一战线等研究。而且,在协商民主引入中国之前,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其实已经有一些与协商民主的理念相应的实践形式,比如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制度和工商联、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等。它们在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类似于协商民主所期望实现的目标。在某些特定时期,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政治协商制度的运作、工商联的运作,以及共青团等一些群团组织的运作,在某种程度上是比较接近协商民主的制度构想的。近几年,政治协商制度和协商民主的契合性逐渐被重视和强调,通过引入协商民主的理论和技术,将激发我们的思考,激活我们制度中一些沉睡的东西,从而改善我们的政治运作。

同时,从技术上讲,我国这几年已经发展出了多种类型的协商民主形式,例如听证会、公民评议会、城市居民议事会、协商式民意调查、公民陪审团、开放空间、愿景工作坊等。这些实践形式其实在协商民主理论引进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当然,在具体的执行中,这些制度的运行还不是很完善。比如,听证会议题的设定经常与大众没多大关系,与会人员的代表性也存在较大问题。

但从发展历程上看,国内的协商民主正在经历着一个循序渐进的完善过程。这也是符合改革探索的经验规律的。以浙江温岭为例,温岭的“民主恳谈”在创建之初并不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而是作为农村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创新载体,后来逐渐变为“原创性的基层民主形式”,又通过注入了“协商民主”成分而成为“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并成为具有典范意义的协商民主案例。近年来,浙江温岭的协商民主实践已经越来越完善,制度化趋势也很明显,而且表现出一种良性联动机制,从最初的学校设点和道路修整,从最简单的垃圾筒设放到相对复杂的公墓设址问题,再到整体性的预算方案和预算协商,温岭的协商技术日益成熟,而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则在协商中得到自我教育,并且形成良性互动。未来,借助协商民主所提供的治理技术和科学手段来规范和改善民主运作,使之真正成为群众路线的实践形态,具有十分光明的发展前景,也是十分值得期待的。

领导文萃:对于地方和基层来讲,在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过程,应该有哪些关注和侧重呢?

张小劲:对于地方和基层来讲,探索和实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在完善协商的路径与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重视民主协商的落地,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二是,要基于治理视域提出更加科学的路径和有效措施。三是,要把治理资源及动员作为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的基础。四是,要明确治理议题及动议是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的关键。五是,要加强治理平台、治理程序、治理形式等基层民主协商的载体建设。六是,要把治理技术及创新作为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的补充。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

意义与影响

领导文萃:此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怎样的意义和影响呢?

张小劲:在当前“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下,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要迎接空前的挑战。在持续快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过程中,很多问题的理解也形成一些治理难点和困境。再加上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许多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地方进行自主探索与创新实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一个长期困扰中国改革的命题,即治理碎片化现象。此次《意见》的出台,是一次新的改革理论构建和总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工作指导准则。其实,早在《意见》出台之前,很多地方都在采用协商恳谈的技术以应对治理挑战。从实践经验和具体效果看,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技术的确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们的很多地方(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尝试按照现代社会科学的方法进行着协商民主的试验,以此来解决某些社会强烈关注的争议性问题。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的协商民主是民主理论和形态的最新发展。经过持续的探索,协商民主在治理技术层面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素材,并且在如何形成议题,如何组建执行团队,如何挑选参与者,如何做好协商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何保障协商会议有效进行,如何将公民代表协商和公众结合起来,如何将协商民主和正式制度结合起来,如何因地制宜地开展协商民主等重要环节,摸索出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成套的操作性技术。但这些治理技术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有学者提出,某些地方协商民主的成功经验在向外推广的过程中似乎并不成功。这也意味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落实也需要一个因地制宜的探索过程,协商治理应更为精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其中既包含了对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兼收并蓄、求同存异等政治智慧的传承,也有对近代以来我们党和人民推进政治发展的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不但有助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而且有助于统一思想,澄清认识,转变“全能家长型”管理思维,构建更为高效、合理的政社良性互动关系,使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路走得更健康、更稳健。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在西方某些民主国家协商民主更多的是由民间组织来推动的,而中国则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但是十分重要的共同之处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是“治理导向的”。治理现代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命题。在这条道路的探索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应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从而也会使人类的政治文明达到新的高度。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好、发展好,必将对人类政治文明做出重要贡献。

谈火生:我更愿意用“三个期待”的提法概括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一是对协商民主实践发展方面的期待。这又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量”的层次。两个《意见》继承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表述,明确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按照我的理解,这里的“广泛、多层”其实就是量上的要求,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在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但现在其应用范围已经扩展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的各个环节,从横向的覆盖范围到纵向的布局层级,可以说深入到了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意见》列出了七大协商渠道,并提出“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我们可以期待协商民主建设的未来发展中,这七大渠道的协商能遍地开花,而且,开出的是五颜六色、赏心悦目的花朵。实践方面的第二个层次是“质”的层次,也就是协商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我们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优势,制度化建设是发挥这种独特优势的根本保障。《意见》指出,要“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这其实就是要“保质”,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构建一套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而且,这套协商民主体系要与国家的其他制度安排无缝衔接,甚至水乳交融,只有这样,协商民主才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对协商民主理论发展方面的期待。我们知道,在过去的十年里,协商民主理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直到写入了党的最高规格的文件。那么,在我看来,这提示了协商民主理论正在发生一个经验转向。所谓经验转向,是说协商民主研究在今后一段时间,会将研究重心从规范性研究转向经验研究。如果说,在十八大之前,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推动对于这种新的民主模式的研究,并将研究重心集中在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内涵,回答“协商民主是什么”“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形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为什么要开展协商民主”“中国协商民主和西方协商民主有何异同”等问题上,那么,在十八大之后,尤其是在两个《意见》出台后,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重心将会转向经验问题: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理想如何才能落实到实践之中?如何才能制度化?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话来说,就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具体来讲,这个“经验转向”包含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认真总结本土的协商民主经验。习近平总书记用“五个源自”来形容我国协商民主的独特性,并指出我国协商民主“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值得认真总结;二、要大胆借鉴西方在最近几十年发明出来的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如协商式民意测验、主持人制度、抽样技术等等,它们也应该成为我们协商民主建设的思想资源;三、积极探索协商民主技术的引入方式,用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如何因地制宜开展协商活动。中国的协商民主建设渠道多、范围广、层次丰富、地域差别巨大,不可能有整齐划一的形式,必须要因地制宜,才能有效开展。

三是对协商民主实践和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方面的期待。协商民主在过去十年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学界的知识生产和党的理论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及学界的知识生产和基层治理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这突出表现为,一方面,执政党关注到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并将其吸纳到党的话语体系之中,以新的视角来阐释已有的政治实践;另一方面,执政党的自我调适又反过来刺激了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使其日益丰富。过去若干年里,许多学者积极参与了基层协商治理创新。例如,在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的每一步发展都能看到学者的贡献;另一方面,基层的治理创新又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无论是何包钢的《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还是陈朋的《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下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都是基于温岭经验完成的。这样一种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目前的形势下肯定还会持续下去,进而对协商民主的广泛发展起到重要的知识推进作用。只有保持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理论的发展才有源头活水,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理论自信才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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