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部门实践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机制探析
2015-11-17陈磊
陈磊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日渐深入,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观念逐步加深,通过信访手段引起各方重视,从而满足自身利益需求成为时下流行的手段。同时,涉检信访也成为阻碍检察事业发展的因素。反贪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排头兵,也是容易引发涉检上访的薄弱环节,因此更要注重在办案中评估化解风险,确保无一涉检信访事件的发生。本文就以如何在反贪办案中实践开展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侦查中引发涉检信访的可能性因素
(1)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对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标准把握不严格,定性不准确而引发涉检信访。由于办案人员对贪污贿赂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这些案件嫌疑人虽然在后来被作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判无罪处理,但由于检察机关的立案和审查活动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影响,这些人就有可能选择去检察机关上访来要求解决自己的问题。
(2)在侦查办案中扣押款物而引发涉检信访。由于检察机关经费来源不足,因此诱发了很多办案中扣押款物的纠纷问题。这些问题因为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之扣押机关经费紧张,退还困难,因此上访人有可能采取比较偏激的做法,引发群众和新闻媒体关注,对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3)在侦查中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不规范而引发的涉检信访。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案子办下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强制措施、侦查手段都无所谓,侦查时搜查当事人住所无见证人,扣押、返还当事人财物不开据手续;有的干警不尊重人权,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超过12小时,审讯态度粗暴、语言粗鲁甚至变相体罚等等。当事人就有可能像“秋菊”一样,向检察机关讨个说法。
二、如何在侦查中评估涉检信访的风险
一是对初查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该方案是否会对被初查对象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二是对安全预案进行评估,评估预案是否全面,有无疏漏,是否能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对是否立案进行评估,评估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标准是否得当。四是对是否采用强制措施进行评估,应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使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合理评估。五是对是否扣押冻结查封款物进行评估,评估该款项是否是当事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是否是发案单位维持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从而区别对待。六是对是否搜查、通缉进行评估,评估搜查、通缉是否是办案的必经环节,法律依据是否充足,是否会带来社会影响。七是对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进行评估,评估侦查中遇到的困难是否为法定延长要件,延长后犯罪嫌疑人及亲属会有什么异议,侦查困难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对评估出的涉检信访风险如何预警
(1)对一般风险的预警。一般风险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发生也仅在较小范围内的产生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就需要侦查部门调动力量和资源,妥善处置,防止涉检信访事件的发生。
(2)对较大风险的预警。较大风险是指事态较为复杂,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不能确定,处置不妥就会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侦查部门就要及时联系控申部门,对不安全事项逐个进行评析,对不安全人员逐个进行疏导,将涉检信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3)对重大风险的预警。重大风险是指事态复杂,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较大,稍有不慎就会在较大区域内产生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就要侦查部门及时上报院领导,由院领导调度全院力量和资源安排处理,或联系相关单位联合处置,将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将不良影响降到最小。
三个预警级别不是一沉不变,在特殊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一般风险处置不妥,事态就有可能逐步扩大,等级就要升级,重大风险处置妥当也会转危为安。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涉检信访的风险,时刻关注案件的发展情况,密切注意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同时院内各内设机构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本部门相应涉检信访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四、如何化解侦查中的涉检信访风险
(1)对贪污贿赂案件,应严格主办人责任制。出现涉检信访风险主办人要迅速向本部门领导反映,或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确保准确定性,因案定策,快办快结。在处理上突出一个“快”字,体现一个“实”字,做到反应快、受理快、平息快、查处快、回复快,在第一时间内迅速解决问题,切实防范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发生。
(2)许多涉检信访问题,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和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就办案人员有大局意识,树立“理性平和”的执法观念,在侦查中积极主动的做好法律宣传、政策宣讲,确实为发案单位甚至发案人员解决现实的困难,用真情感染群众,拉近与群从的距离,从而化解涉检信访风险。
五、现阶段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规范执法行为,在事实与证据上消除涉检信访案件的隐患
一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把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真实地记录下来,将检察人员的讯问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作用,从制度层面遏制刑讯逼供等的发生。二是切实把依法保障人权的要求落到实处。做到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屬、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把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工作准则。
(二)强化案件质量,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风险
抓好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风险问题发生的关键。首先要严格办案程序,保证案件的程序质量。通过科学而严密的管理把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之中,使得案件办理期限明确,法律文书严格健全,扣押款物管理规范,确保案件合法高效运转。从源头上避免因程序问题引发涉检上访的可能。其次是抓好案件的实体质量。提升案件实体质量主要是要制定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标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等一般指标量化分解为具体标准。通过提高实体质量来提升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水平,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减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
(三)侦查起诉采取无缝式衔接,从中间环节上除涉检信访风险
侦查部门办理存在涉检信访风险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时,应一并移送《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情况登记表》至公诉部门。并向公诉人说明案件侦查中存在涉检信访的风险及处理情况,做到侦查环节和公诉环节的完美衔接,防止因案件程序变更而引发涉检信访风险的发生。
侦查无小事,细节关大局。只有在侦查中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把“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切实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细节,才能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将涉检信访事件化解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