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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池乡规民约看清水江流域乡村社会运行情况

2015-11-16简丽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5年3期

简丽

摘要:为深度了解清水汪流域社会运行机制,从加池乡规民约对乡村社会运行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八手,主要考察了加池寨乡规民约变化内容及其社会背景、乡规民约中对事件处理等三个方面来解读清水汪流域乡村聚落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清水江流域;乡规民约;清水江文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3-0065-08

加池寨位于黔东南的清水江流域,海拔600多米,行政上隶属于贵州省锦屏县河口乡。寨子位于河口乡的东北部(河口乡乡政府所在地为河口村),清水江的东南岸,西北边与南路村隔江相望,北部则是与同处清水江南岸的文斗村相邻,而西南部则是同锦来村相靠,东南部则与九佑村接壤。加池寨的祖祖辈辈都生活于此,据说加池寨的祖先是在宋朝时期从江西吉安府迁来此地。当时宋朝在吉安府地区实行大屠杀政策,祖先们为了逃命就来到此地,后来就在此安家落户。当时搬来五兄弟,其中有两兄弟在此居住下来,另外的三兄弟搬到其他地方,留下来的两兄弟就发展成为9户人家。至今这9户人家已发展到186户,968人。加池百姓从明清以来“靠山吃山”以经营林业为生,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林业管理活动为重要内容的乡规民约。本文是在2014年8月在清水江流域加池寨进行田野调查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初步研究。该研究主要涉及到乡规民约中有关林业方面、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变化以及当代乡规民约在社会治安方面惩治等方面内容,探讨了清水江流域社会生活中火灾、偷盗、抢劫、赌博等事件处理,以此认识清水江流域乡规民约对该地区乡村社会制约和规范作用。

一、乡规民约中有关林业管理方面的变化

在此次田野调查中,笔者分别收集到了1997年和2012年实行的乡规民约,通过对比发现,这2个版本的乡规民约前后发生较大变化。

2012年版本的乡规民约与1997年版本的相比,删减了很多规定和条例,尤其是在山场林木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在山场林木管理方面,1997年的乡规民约对山场界限、木材采伐管理和本村木材出售管理做了13条规定。在这13条例中明确的规定了山场纠纷处理、滥砍乱伐需罚款以及进行木材统一出售机制等。而2012年的乡规民约则只简单的规定“严禁无证砍伐山上树木,违者自愿承担违约金300-500元”。

2012年的乡规民约中在山场这方面的规定已经从1997年的12条演变成现在的1条,先后出现如此大的变化,笔者认为这与该地区1999年林地保护政策以及林权改革有很大的关系。1999年国家在这一地区颁布实行“自然保护林”政策。国家将部分林地划为自然保护林,村民无杈对划分的林地进行砍伐和木材交易。2006年12月黔东南地区启动锦屏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在林权改革中,国家依据各户人口,划分山场面积。相对过去契约之下的山场管理,现在村民对自己山场林木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明显变窄,自己经营管理的山场变少了,可以进行的树木贸易也相继减少。同时国家在林业管理这方面,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山场、林地进行规定、管理,乡规民约再对山场进行规定也就没有多大意义。因此,乡规民约中也较少的涉及,只是简单的说明了民事纠纷由谁解决及罚款等问题。

二、乡规民约中关于社会治安管理惩治方面的变化

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1997年的乡规民约在偷盗行为、破坏行为、赌博行为、打架斗殴行为、罚款兑现以及本(外)村人在外(本)村违法的处理进行规定。然而2012年的乡规民约中明显的减少。例如,在偷盗行为中,1997年的对劫仓劫物、偷盗牲畜等有7条的规定而2012年的中却没有规定。不仅是在偷盗行为这方面,在赌博行为和打架斗殴、罚款以及本村人在外村违法和外村人在本村违法的处理等规定相继删去。2012年版本的乡规民约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方面都属于国家法律的管辖范围,超出乡规民约约束管辖的范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家法律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法律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使得人们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与理解。如果有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都需按照国家法律条文来进行处理。因此乡规民约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就相对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的乡规民约更多的涉及民事纠纷的解决处理机制和火灾惩处。这一方面说明寨中民事纠纷、火灾等较频繁,同时也说明乡规民约在这方面有很大的约束力。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法律的普遍性。虽然国家出台了诸多的法律条文,但是国家是站在国家的高度来制定法律,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然而村落由于具有其特殊性,有很多事情都超出法律条文之外,因此在某些事情上根本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解决。所以很多事情需要由村寨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进行解决,因此在某些方面,乡规民约的规定对国家法律进行补充,发挥了国家法律无可替代的作用。

2012年的乡规民约继承了先前乡规民约的部分规定。例如在破坏行为方面,1997年乡规民约在破坏他人山场、牲畜财产以及公共设施等方面有相应的规定。2012年的乡规民约也对防止破坏他人物品及公共设施做了详实的规定。例如第11条:“保护消防基础设施,不准挤占、圈占、盖压、遮掩消防设备,不准随意借拿消防器材影响村寨人饮水消防用水安全的行为;不准年轻力壮人员发生火情火警后不参加扑灭,只顾搬东西的行为,违者除恢复原状,批评教育外,还应上交违约金100-200元。”又例如第15条“加强对村寨古物的保护,凡损坏古井、古树、古碑、寨门、亭阁等公共财产,除承担修复费用外,承违约金100-300元。”禁止村民破坏古井、古树、古碑、寨门、亭阁等公共财产说明了村民对自身周围环境的爱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乡规民约的作用。

同时2012年的乡规民约还增添了很多时代性规定,例如第4条:“提倡从简节约,反对浪费,提倡厚养薄葬;树立尊敬长者,孝顺老人之风。有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者公开批评,责令改正。”又例如第7条:“提倡文明进步,反对迷信,不准装神弄鬼,信邪八邪。”以及第13条:“提高水陆交通安全意识,不驾驶也不乘坐‘三无船舶、‘三无车辆,不在夜间,雨冻等恶劣天气强行出车出船,违者承担违约金30元。”2012乡规民约对出现的新形势和新事物以及过去习惯法无法涉及的内容都进行补充,这目口适应新的形势,也丰富和补充了习惯法的基本内容,使得习惯法能与国家法律对接,很好的治理地方社会。

三、当代乡规民约中社会治安管理的惩治

(一)关于火灾的惩治处理

明清时期,加池寨木材贸易兴盛,如今的加池子孙仍然保留着祖辈留下的山场。丰富的木材也就成为其建筑材料,这也造就加池寨独具特色的干栏式建筑。木质房屋美中不足的在于其易引发火灾,加池寨的祖先们早已注意到此问题,在乡规民约的制定中散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采访了解到,加池寨发生过3次较大的火灾,分别是民国35年(1946年)(另一说法为民国36年)、1962年和1978年。民国35年(1946年)的那次火灾烧的面积最广。当时是学校旁边的一所房子起火,木房的主人外出干活,家中只有其4个儿子和2个女儿,孩子们在做饭时不慎引起火灾,导致全寨都烧光了。据说无人员伤亡,但整个寨子都将近烧光,除了四合院。至于四合院为何没有被烧,姜齐有老人告诉我们说,众人讨论、分析四合院幸免的原因,一方面因为四合院离火源地较远,不易受到影响,而且四台院旁边有一口古并,纵使不幸殃及,救火也较为及时、容易;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四合院屋顶盖的是瓦片,纵使火苗落到瓦片上,也不易引起火灾。据说民国时期四台院较为富有,屋顶盖的是瓦片,而普通的房子都是用的杉木皮。第二次较大的火灾发生于1962年,由于私人做饭不慎引发火灾,村寨公路左边都烧尽。第三次就是1978年的那次火灾,烧毁了几十户人家。

木质结构的房屋极易引发火灾,这种现实状况引起村民对此高度重视,因此在乡规民约中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乡规民约中对火秧头有明确惩罚规定。1997年的乡规民约就规定:村内火警,每发生一次火警,惊动邻居而未造成火灾的,不管老幼罚款50元以上,重犯加倍罚款,并且还要喊寨两个月。这也就是说,引发火灾要进行罚款。如果是烧到自家,没有波及他家,就只罚100-200元,烧到其他家的就700 -1000元。如果没有钱,则拿自家木材,自留地等来抵挡。家境贫穷的罚轻点,罚款则上交村委,用来买消防用品,例如灭火器等。另外乡规民约还规定:烧至10户以上的之灾的火秧头,本村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原地基,并责令其远离村寨居住或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罚办。将火秧头驱逐出地基的这种严格惩罚,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寨中的火灾没有频繁的发生。虽然乡规民约中规定本村人员有权特烧至10户以上的火秧头驱逐出原地基,但据了解,加池寨却有将一引发火灾的妇女赶出寨子,而乡规民约的规定是将火秧头驱逐出原地基,那为何妇女是被赶出寨子呢?村委为何没有按照乡规民约的文本来处理这个问题,代之以更加严重的惩罚?这是否意味着村民间存在无形的其他乡规与民约。妇女受到如此重大的惩罚,毫无疑问,这一次的火灾受灾面积较大,可能在另一方面,村委有“杀一儆百”之意。但是反过来想,一位妇女被赶出寨子,如果是一位刚嫁到加池寨的妇女,究竟是将其一个人赶走还是将其同爱人一起赶走?如果是将其一个人赶走,这是否意味着拆散其因缘,那家族祈求添丁、延续香火的愿望该如何实现?若是将这对新婚夫妇赶走,其公公婆婆谁来赡养,香火又如何延续?若是一位已经生儿育女的妇女昵!将其赶走,其孩子该怎么处理!所以将妇女赶出寨子的惩罚是否过于严苛,并且处理方式不合乎文本乡规民约、是否台理都值得更深入地探究。但不得不承认,其严苛的惩罚制度使得村民事事小心留意,不酿成火灾,不给个人、全寨带来损失。

乡规民约中不仅建立了房屋火灾的惩处机制,对于山场火灾也进行了规定。对于山场的火灾事故,1997年乡的规民约规定:如有意放火烧山的,除用其肇事者自留山之木抵足被毁之木外,还要责令其在被烧所有面积更新造林每亩罚款5元,所造林的标准按上级营林公司的规格标准(及成活率达95%以上)并管理直至抚育成林,方可交给原山主管理,不慎失火者,同上得罚。关于山场火灾事故,寨中几乎没有发生过。这说明山场火灾的规定对村民有约束作用。有这样好的山场经营管理环境,一方面是由于严格的惩罚制度给村民的威慑力,文本中明确规定损坏他人的山场,用肇事者的山场木材或者自留地来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当地人经济收八主要来源于山场,因此对山场资源十分看重,一旦山场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因此村民也积极防治山场事故的发生。

遭遇火灾后,寨中还有相关扶持政策。遭受火灾后,一方面,国家民政会对受灾地区进行补贴。村委将灾情上报,国家下发赈灾物资,例如粮食、衣服、被子等。国家赈灾救济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灾民度过困难,但村寨自行扶持更重要。若受灾严重,村委则会发起募捐活动。村委会负责书写募捐倡议书,并张贴到各村,以此来进行募捐,在本村也会有募捐。募捐物资统一上交村委,村委再按照受灾户的户口数进行分配。村民间另外一种扶持就是送物品以及劳动力的支持。灾后的重建工作有极大的困难。一方面是房屋及物品的损失,在重建中,最重要的是材料及劳动力的需求。我们访谈了解到,如果某家受灾后,在修建房屋的过程中需要某些特殊尺寸的木头,乡里乡亲一定会赠送,有时还会帮其做部分的重建工作,并且有些村民捐赠物资是直接给受灾户的。因此在乡村这个家族社会、熟人社会,受灾后的相互援助十分必要的。

为加强寨中防火防盗工作,寨中实行了相关制度。加池寨先后组织了民兵队、治安队及联防联保组。民兵队是最早的社会治安组织,主要负责消防、偷盗、乱砍滥伐等工作。民兵队设有队长,成员则要求是从18周岁至45周岁的男子中挑选组成。一个民兵队10人左右。后来民兵队改名为治安队。治安队的性质则和民兵队相差无几。现在寨中则实行联防联保制度。联防联保制度实行于2000年,由寨中各个区域的人组成联防联保组。联防联保组每组由10个人组成,主要负责其附近区域的火灾、偷盗抢劫事件的紧急处理。联防联保组既有男性也有女性,虽然在某些突发性事件上女性不能给予较多的帮助,但该组中有女性则表明联防联保制度的合理性和人性化。

“打更”制度是一种提醒村民注意用火的火灾预防制度性措施,虽然加池寨的村规民约中并没有将其做为一种制度写八文本,但在乡村中有实行。寨中若有20多天没有下雨,就有人去“打更”。加池寨的这种打更不同于一般的夜晚打更,“打更”的时间一般在清晨或者晚上五六点钟,在整个村子喊叫,叫村民注意防火。“打更”的人会手拿大锣,敲一下喊七八声。“打更”的人是由村里安排,一般会固定为某一个人,如果安排的人不愿意,就会去换人。打更也不是完全的义务劳动,政府会给予“打更”的人定的补贴,例如现金和粮食。

另外,“打更”还作为一种惩治措施,即使“喊寨”。“喊寨”作为一种惩罚主要是针对引发火灾的火秧头。如果受灾户达到10户以上不仅要交罚金、还要喊寨2个月。这一方面是对火秧头的惩罚;另外一方面也是对其他村民的一种提醒,一是要注意防火;二是增加成为火秧头要其喊寨,承担相应的惩罚。

(二)关于偷盗、抢劫等事件惩治及处理

社会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该地的生产生活能否正常的进行,为此,在社会秩序方面,加池寨乡规民约中对此的规定规范了社会秩序。

通过查阅乡规民约,发现其中对偷盗的规定较多,并且对于偷盗的惩罚一般都为加倍赔偿。据调查了解寨中发生的偷盗事件几乎没有发生。这也就说明严厉的惩治规定在褰中起到了作用。例如,在偷盗牲畜方面规定:偷盗耕牛,生猪者,除追退失主生猪耕牛外,每头每次罚款500元,如果盗的猪、牛已售出和不能再继续喂养的,可按当时市场价格估价,加倍赔偿失主,并要补偿失主的一切误工费,还要交与公安机关。例如:盗偷田培养的鱼,按失主说损失的数额加倍赔偿外,每人每次罚款100元,重犯和加倍罚款。再如:偷盗别人的稻草,每一笼罚款2元。偷盗他家财产不仅要物归原主,还要加倍赔偿损失及其误工费。就以偷盗牲畜为例,偷盗的每一头猪罚500元,若变卖了不仅要按市场价进行赔偿,而且还要补偿失主的误工费。偷盗田里的鱼,不仅要按失主所说的损失加倍赔偿,还要每人次罚100元。在1997年,进行偷盗后被抓,每头牲畜赔偿这么多,这将是一笔不小的赔偿数目。也正是这极其严重的惩罚,使诸多有偷盗念头的人止步,使得寨中的盗贼较少,寨子多了几分宁静与安心。

在有些时候,偷盗事件发生后,没有运用乡规民约来进行解决处理,但在另外的意义上却也是乡规民约。若是一个家徒四壁、一贫如洗的人进行偷盗,被抓后,无钱赔偿,这时该小偷赔偿物主的资金是否按照乡规民约进行,该如何赔偿等问题交由该小偷的家族出面进行解决。面对这种情况,则就没有完全按照乡规民约来进行处理,因为乡规民约中也没有对此种情况进行规定。但这种方式是乡规民约规范中的特例,所以特殊情况特殊解决,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乡规民约的体现。

在有些偷盗情况下,是运用某些极端的方式进行解决。调查了解到,在解放前就有发生这样的事情。当时是国民党变野年,人们生活较为艰苦。本寨有一家人3口,在另外一个人家做月工。当时月工会发一定的工钱以及一些米。有一天,他俩父子在那家干活,母亲去替雇主春米打对。由于生活艰苦,她母亲在那家偷了几碗米,后来拿回家。两父子当时在火边吃饭,母亲在敲门,儿子开门看到母亲拿米回来,就知道母亲的米是从那家偷过来的。儿子和父亲都认为母亲这种行为影响声誉,如果将其交给地方按照乡规民约来处理,一方面没有面子,自家竟然出了小偷。另外一方面,家里没有山场来抵押作为赔偿。鉴于这样,于是父子和谋,将母亲捆绑,仍到河里溺死。偷米的事情就以这位母亲的死而结束。这俩父子没有按照乡规民约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鉴于声誉,另一方面是更直接的没有物质来进行赔偿。也正说明了乡规民约的惩治力度大,这家没有能力来按照乡规民约的规定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个案例虽然不是发生在近几十年,不是按照乡规民约来解决的,但说明了乡规民约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以及其惩治的严重性。

在乡规民约的规范下,偷盗事件减少。同样在乡规民约中对抢劫也进行了规定,然而抢劫的情况却不一样。面对规定,为何还是有人以身试法呢?1997年的乡规民约中规定:劫仓劫屋的,除退回其所盗的全部脏物外,并按被盗价值加倍赔偿失主,每人每次罚款300元,无款兑现以家产作抵,并押送公安机关视情节处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抢劫和偷盗惩治相差不多,归还所盗窃赃物,并且加倍赔偿及罚款,只是较偷盗牲畜的罚款来讲罚款的金额少一点,可还是有一起又一起的抢劫事件发生。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1995年发生了一起抢劫事件。加池寨有一个收购头发、牲畜的商人被抢,抢劫的人原以为他很有钱,但其实没有,最后抢劫犯被抓后,退了脏物,还签定了协议。抢劫者被抓之后,如果能归还赃物,商议赔偿金额,就能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双方签订协议,此后双方就当此事没有发生。但有时候和解后并不意味着这事情就结束了,有些人会不满意村委的处理,会去对处理该事件的人进行报复。但这样的事情会很少,村委会的人很注意事情的解决方法,其次是这样的事情发生后,解决起来也就比较棘手麻烦。

在寨中有些抢劫犯罪案件有可能不会发生,但是由于家人的纵容使得抢劫事件发生。姜齐有老人告诉我们加池寨有几户的家长极其不负责,纵容其孩子去抢劫。曾经有一户人家,孩子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一个人带孩子。她儿子萌发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去河边挖了沙子,准备晚上抢劫时用。若抢劫时被老板发现,就将沙子扔到其眼睛中,他还想在沙子中掺辣椒末,以致无法辨认出凶手是谁。于是他回来就问他母亲:“妈,有辣椒末没?”他母亲说没有,她又问她儿子要辣椒末干什么,儿子回答说“我要”。他母亲说你要我就春一把给你,也没有问他儿子究竟要辣椒末要干什么。于是他母亲就烧火炉,用炕来烘干辣椒,春好给了他儿子。拿到辣椒末后,她儿子就将辣椒与沙子拌着,晚上就去抢劫,并且还将物主打伤。在这个抢劫事件中,其母亲未对其子要辣椒末干什么进行追问,一般来说辣椒末是用来做莱,可是其儿子不做菜,那他用来干什么很值得怀疑,可是其母没有,反而临时舂辣椒末给他。可以说她纵容了犯罪行为。最后他被抓到,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这个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到这母子有明知故犯的嫌疑,因为在乡规民约中对抢劫事件的惩罚规定也较为稀少。可能更多的是那种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抓被查。抢劫这种事件不能存侥幸心理,既然损害了村民的利益,罪犯一定会被抓到,运用乡规民约和法律对其进行制裁。

家人纵容犯罪的还有一起事件,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抢劫的是一伙青年。抢劫犯采用的手段就是用墨将自己涂黑,以致无法辨认。墨水抢劫的人是4-5个未上学的学生。为了弄到墨水,一个孩子就回家问其爷爷有无墨水。他爷爷也未问明其要墨水干什么,就告诉他书房有墨水,于是他就拿着墨水去作案了。很明显,墨水是用来书写的,除此之外也无其他常用的用途,这位爷爷就这样的纵容其犯罪是很不负责的表现,并且最后承担了恶果。这次墨水抢劫的金额是2000多元。事情败露之后被抓,每人罚款2万元,并且抢劫头目判刑13年零6个月,现在仍未释放。毫无疑问,罚款及八狱的处罚无疑是很重,但令人不解的是村规民约中并没有如此重的惩罚规定,并且这个数目的赃物金额,法律的判决为何有13年零6个月这么长。由此可见,乡规民约仅是对寨中与村民相关的较小的事情进行制约与管理,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则运用法律来进行处理。所以对于一个微型社区,乡规民约的规定是具有极大的效力,也正是这种效力将社区正常运行。

在解放前,如果村里有抢劫杀人事件,要解决此事,首先找村里保长。在保长的处理下,若能找到杀人凶手,按照条例该杀就杀,该枪毙就枪毙。然而在国民党时期,如果找不到凶手,则会让村里的人凑钱,埋葬死者。如果是抢劫案件,仅仅几十块钱,由家族内部自己协调解决。如果是抢劫等大事件,则由司法解决。由此看出在解放前、民国时期对偷盗抢劫事件处理与现相差无几,这一方面表明乡规民约的继承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就说明乡规民约是实现村寨管理和良性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本寨不仅有单枪匹马,4-5个人组成团伙去抢劫,甚至还有过土匪寓。四合院的姜绍烈老人告诉我们,在解放初期,加池寨的河坡角苗坡滩有一个土匪窝经常抢劫河中过往的船只。当时,邻村南加定货的船时常往来于清水江中,这窝土匪就抢劫了货船,并且还打死了几个人。当时有6艘运货船经过加池,货船上装的是银子、布匹、针线等物品。当时货船上还请了保镖。但这窝土匪还是抢劫了货船,并且还打死了一个船家胡老刚和瑶光的李宏毅。对于这个事件是如何处理,姜老没有讲清楚道明白。但我们可以看到,乡规民约在抢劫案件的规定上较为薄弱,如果抢劫的惩治有像偷盗那样的严,那怎么会有土匪团伙的出现,这也就说明了某些人对乡规民约蔑视。南加的货船上请了保镖,这也就说明抢劫事件发生的较多,既然连邻村的人都知道防抢劫,那加池寨的乡规民约中为何没有严令村民遵规守纪或者实行更为严重的惩治制度?

乡规民约中对偷盗抢劫事件的惩处规定,一方面以其严格的惩治制度确保村落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乡规民约在抢劫事件的规范上还存在不足,这也是寨中抢劫事件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关于赌博问题的惩治处理

加池寨也有聚众赌博的活动,关于赌博,乡规民约对其也做了规定。赌博活动在明清时期就有,此后民国、解放后一直都有存在。姜以锋就告诉我们:他的一位太太(不是妻子)热爱赌博,曾将一个观音形输给人家。还有一个本寨的人,曾经很有钱,后进行赌博将其一双金筷子都输给别人,最后落的倾家荡产。乡规民约中规定:发现有聚众赌博的当场抓获的除没收其赌博工具和在场人员的全部赃物外,每人每次罚款50元,如有抗拒而又行凶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野调查中发现加池寨的赌博活动较为频繁,但没有禁止的举措。由现在的社会治安来看,加池寨的赌博活动的规模较小,如果规模大,必然有大型赌场,并且有一批一夜暴富或者一夜倾家荡产的人出现,这样村寨的偷盗抢劫事件就会频繁发生。但是在小赌中也不慎输光资金,那该如何处理?

为了获得赌资,那些赌博的狂热分子会不顾一切的去筹集资金去继续赌或者还债。赌资、还债的来源方式有正规和不正之分。理性一点的就会松手,本本分分种田或者外出打工来进行还债。有些冥顽不灵的人就会去抢劫偷盗,尤其是偷盗牛马。这也就与偷盗抢劫等扯上联系。

调查了解到赌博活动最多的时候是在民国时期和解放后的90年代。在民国时期,寨子里的赌博活动盛大,很多人都输得厉害,一旦输光了钱财,常常会拿山场、田地去抵押。实在没有钱后,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偷去抢,这也是国民党时期,偷盗抢劫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在那时,在平常赶场时,都经常有三五成群到人少的地方去抢劫,不反抗则就将其物品带走,若是反抗就会将其杀害。

乡规民约中未对赌博活动进行严格的惩治,虽未有大型的赌博活动,但因赌博而引发的社会秩序问题却时常发生,由此可见,乡规民约的制约不到位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

四、结语

本文主要探讨了清水江流域乡规民约对乡村聚落的规范制约作用。清水江流域的村民“靠山吃山”并且历代以经营林业为生,因此乡规民约中的规定对林业管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律法治的不断健全,在林业管理方面乡规民约已经失去过去作为法律性条例的意义,因此乡规民约中也减少了与林业相关的规定。也正是这样使得乡规民约更加注重社会治安管理,从而穗定乡村聚落社会。在乡规民约规范社会之下,乡村聚落是否存在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二元制对立?若有,乡村聚落和政府是怎样调和此矛盾,双方又以怎样的一种形式实现乡村聚落习惯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以及为此采取哪些举措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