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2015-11-16罗旭武
罗旭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罗旭武
罗旭武 成国强
浙江省建德市环境保护局
罗旭武(1966-)男,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环境污染控制和环境经济。
在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未得到根本遏制的情况下,本文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法律规定,从应急物资储备主体、储备种类、储备重点三个方面,结合全国各地及自身的实践经验,对储备主体问题、储备种类问题、储备库选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储备库的管理、储备成本核算提出了建议。
近些年,我国先后发生松花江污染、大连海岸油污染、福建汀江污染、广西龙江镉污染、建德苯酚槽罐车泄露污染新安江、紫金矿业泄漏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并且其高发态势未得到根本遏制,相关材料显示,2004~2011年,由环境保护部处理或直接调度的突发环境事件共785起,2012年全国共发生542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33件。但因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处置的艰难性,后果的不确定性,我们必须采取快速响应、合理处置、科学监测等有效措施,才能控制、降低或消除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要实现快速响应、合理处置、科学监测,必须有配备合理、准备充足、管理有序、保障到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否则只能是“巧妇难为”,没有通讯工具,没有车辆,没有监测设备,没有污染处置设备等应急物资,要将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妥善处理是不可能的。
法律依据
应急物资储备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2条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4.3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根据《应急保障物资分类及产品目标》,应急物资分为13类,即防护用品类、生命求助类、生命支持类、救援运载类、临时住宿类、污染清理类、动力燃料类、工程设备类、工程材料类、器材工具类、照明设备类、通讯广播类、交通工具类,按照使用的紧急情况将应急物资分为一般级、严重级和紧急级。而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物资而言,重点是指处理环境应急事件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物资,即个人防护类,包括呼吸防护设备、防护服设备、头部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装备、听力防护装备、手部防护装备、足部防护装备、消洗系统;检测仪器类,是指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强度进行检测的仪器设备,具体包括:便携式分光光度计、分析监测及自控设备、气体电化学分析仪、水质电化学分析仪、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便携式X荧光分析仪、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便携式生物毒性分析仪、藻类分析仪、大肠杆菌分析仪、便携式气相-质谱联机、便携式流量计、走航式多普勒流量测定仪、温度/热量仪表、试验设备、水质分析仪、其它分析仪器、气体分析仪、控制器、光学仪表、电导仪器、电化学仪表等;污染处置类,是指直接用于处置污染物本身的物资,具体包括: 水处理设施、空气污染处置设施、噪音污染处置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核污染处置类物资 和其处置类物资 ;交通通讯类是指处置环境污染过程中必备的交通通讯工具,包括:应急指挥车辆、直升机、医疗救助车辆、电台、电话等;生活保障类,是指处置环境事故人员生活保障的各类物资,包括帐篷、炊具、卧具等一系列生活必备物资。
应急物资储备重点
一是处置重点化学品、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区域和重点防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是由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引起,其中危险化学品类突发环境事件频发,2008~2011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突发环境事件568起,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种287起,占突发环境事件的51%,所以危险化学品、行业、区域和企业应是我们防控的重点。根据环保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确定对苯二胺、三氯乙酸、环己烷、二环己烷、1,2-二氯乙烷等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石油加工和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新型煤化工为重点防控行业;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数量较多、化学品生产使用量较大、地理位置生态环境较为敏感的区域为重点防控区域。含有重大危险源,且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类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完善、三废处理设施不健全、排放特征污染物数量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位于人口密集区、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周边具有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水产养殖区、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或群众举报隐患次数较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防控企业。
二是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所明确的应急物资。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对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提出了硬性标准,如硬件装备包括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防护装备、应急调查取证设备等。
实践
及时、安全处置每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刻不容缓,但对应急物资储备是一项渐进式工作,需要通过实践来不断优化完善。近年来,全国各地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开展了许多有益尝试,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为:
储备主体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主体毫无疑问,建设一个能基本满足本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责无旁贷,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一是依托省级、重点地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库,能及时联动,快速得到支援、救济、调剂;二是依托消防、安监、卫生等专业部门,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库,采取专业物资储备委托、合同协议制等多种形式,实现应急物资共享,能在第一时间“调得出,运得到、派上用”;三是加强与各专业市场、大型商场、主要经营、生产应急物资部门(企业)等社会力量之间的经常性沟通,签订《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协议书》,能够确保在持续应急处置过程中能“找得到、叫得应、补得快”。
储备种类问题
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首当其冲问题是储备什么物资、储备多少?在和省级、重点地区级和专业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库互为补充的前提下,不需要大而全,需要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的专业应急监测物资、消除污染物资等特点,有所侧重,重点为:
一是优化做好环保部门应急管理机构的物资储备。结合《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配足配齐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所需的固定指挥平台、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各类设备,应急交通工具(应急指挥车、应急车辆、高性能应急监测车、多功能水上快艇)、应急防护装备(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或粉尘致密型化学防护服、应急现场工作服(套)、应急供电照明设备、高精度GPS卫星定位仪、激光测距望远镜、防爆对讲机、应急摄像器材等。
二是做好应急消除污染物资储备。突发事件的现场污染消除包括封堵、围堰、吸附、污染物处理等措施,这些主要靠堵漏编织袋(麻袋)、拦油绳、围油栏、吸油毡、木屑、水泵、耐酸耐碱槽罐(桶)、消油剂、酸、碱、活性炭、石灰、絮凝剂等,在筛选时要充分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卫生防护范围内居户的安全,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化学品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58种(类)化学品,要充分考虑到境内危险源特征及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特征,同时也要兼顾上、下游污染事件的协同处置物资。
三是做好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类型、发生的环节、污染物的成分、危害程度的千差万别,导致应急监测的不可预见性、监测对象复杂、监测范围广、监测周期长,但又必须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快速、及时、准确的技术支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要求,应急监测物资储备优先采用小型、便携、简易、快速检测仪器或装置,如水和气体检测试管(直接检测管和吸附检测管)、便携式离子计、单项目或多项目气体检测器、单项目或多项目水质检测器、便携式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便携式气相色谱仪、袖珍式爆炸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器等、便携式水质毒性分析仪、ATP荧光法微生物(细菌总数)快速检测系统等。同时有条件可配备高性能应急监测车,以及配置和建立污染物扩散模拟系统、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卫星气象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平台,实现机人合一。
储备物资库选址问题
应急物资储备库的选址直接关系到应急物流保障体系的反应速度和最终成效,但应急物资储备库物流有别于普通物流,其平时不用,用时须神速,所以应急物资储备库选址必须考虑,一要交通方便,进出不受太多因素的限制,对高速公路可在服务处设置分库;二是离突出环境事件频发地(环境风险源密度大)辐射距离最短,或者离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辐射距离最短,不可协调时可通过设分库或委托储备来保证;三是应急物资储备库总运行成本最合理,因为应急物资储备库一般处于日常维护状态,其运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不宜不计成本的过多设置分库,必须统筹协调。
思考
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管理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管理,特别是物资出、入库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就是兵养千日,用时无效。主要问题是一些入库物资如酸、碱等风险源管理问题;一些必须必备的、保持期较短的应急物资更新问题;一些专业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采购、维护保养问题。为此建议由省、重点地区级牵头组织进行统一采购招标及更新、统一开展专业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维护保养。
应急物资储备成本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作为体现公共利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其费用可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当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可是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使用了大量的储备应急物资后,其成本的核算除通过法律诉讼或救济外,还没有明确的核算、支付规定,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环保立法原则,除无法抗拒的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外(也需要通过相应的救济程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必须承担相关费用,为此建议尽快出台成本核算、结算细则。
10.3969/j.issn.1001-8972.2015.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