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改嫁后虽有丈夫扶养,子女也不得撒手不管
2015-11-16颜东岳
老年世界 2015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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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改嫁后虽有丈夫扶养,子女也不得撒手不管
编辑同志:
丈夫去世后,我独自将儿子拉扯成人。半年前,年已68岁的我,与单身老同事黄某领取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可儿子对我改嫁非常不满,并从此拒绝向我给付赡养费用,致使我的日常生活、疾病医疗很难维持。他的理由是既然我与黄某成了夫妻,就应让黄某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无权让其继续担责,而且我也一直在领取养老金。请问:儿子真的可以对我撒手不管吗?
读者:彭兰英
彭兰英:
你儿子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面,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能相互取代。虽然《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之间的确具有扶养义务,但其中并没有表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可以取代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儿子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儿子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种不附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同样,你儿子也不能拿你改嫁之后,黄某应当承担扶养义务,作为自己拒绝向你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另一方面,父母可以领取养老金并不能成为减少或免除子女承担赡养费用的法定理由。养老金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后,从政府和社会所得到的一定经济补偿。姑且不论你索要赡养费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儿子弥补、分担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费用,即使你是为了享受相对舒适、美好的生活水平,儿子也不应拿政府和社会给予的经济补偿,来折抵自身所应承担的赡养费用。
律师: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