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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关键:面向新闻媒体的司法审判

2015-11-16陈斌

声屏世界 2015年3期
关键词:媒体报道新闻媒体审判

什么才是关键:面向新闻媒体的司法审判

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并无必然的目的冲突,二者均旨在获知真相,探寻正义。在法治国家中,新闻自由与司法审判独立均是生成法治秩序的重要因子。实际上,新闻媒体的表达并不具有天然地压倒司法审判独立性的优势。因此,应当审慎对待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明确什么才是关键,从而探寻二者背后所牵涉的真正问题。

新闻媒体 司法审判 冲突命题 法治秩序

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既有格局中,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时常呈现出微妙而复杂的关系。纵观各自的话语逻辑,新闻媒体常与民意、社会舆论、新闻自由等词语相联结,而司法审判则多以规则(范)、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话语为标榜。此间情景,一旦遭遇公案,①便显“扑朔迷离”。

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法学与传媒领域中有关“传媒——司法”关系的研究,并不鲜见。已有的研究多集中于传媒与司法二分语境下两者之间关系的透视。如果对这种研究路径进行仔细梳理,可以看出,从特定案例解析的角度出发,展现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结果)之间的冲突(笔者称之为“冲突命题”),似乎是一切研究的基本起点,加之对各自话语逻辑的演绎,论者极易匆匆形成促进二者调和与互动的结论而收场。②

这一切看似“理所当然”的叙述,尽管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展现了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现实图景,但是单面式的叙述却极易遮蔽现象背后的深层理论意义。基于此,本文试图重新审视 “传媒——司法”之间的关系,并对其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出反思,希冀能够呈现冲突背后所隐藏的更为根本性的问题。为了对相关论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叙述,本文仅将“传媒——司法”语境下的“司法”缩限为“司法审判”。

争点再现:冲突何以发生?

一、点与面的冲突。所谓点,即是在特定司法案件中,新闻媒体报道所集中关注的“主题元素”,如官民冲突、权贵身份、社会民生、道德底线、公德困境以及迷离疑难案件等。③该类主题由于具有公共性的特点,也就极易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而所谓面,即能够还原案件来由与始末,具有连续性与广延性的详细背景。由于司法的本质在一定意义上是还原并探寻司法案件真相,因此,这就意味着,司法审判所获取并关注的不可能仅仅是碎片化(fragmental)的“主题元素”,而必然是对事件本身的忠实还原。由于经由新闻媒体报道所放大的 “主题元素”,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转移了大众的关注焦点,从而可能会遮蔽案件背后具有法律评价意义的其他因素。在此情景之下,面向新闻媒体的司法审判即便稍稍对“点”有所淡化,都有可能促成二者的话语冲突。如果对“药家鑫”案做出一番审视,在案件诞生之初,新闻媒体对其所谓的“特权身份”的过度强调,即是放大了“点”而遮蔽了案件本身的其他要素。当然,至于判决结果,则另当别论。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

司法案件的产生由许多客观事实所组成,如原告或被告的身份、生活处境、审判前的案件进程等。这些客观事实,多具有日常性、故事性与独特性。按照新闻报道的一般原理,只有这种日常性、故事性与独特性的客观事实,才更有可能成为新闻素材。诚如有学者所言,媒体的选材具有片面性,追求标新立异,为吸引受众并扩大传播范围,其叙述手法强调事件的故事性。④而司法审判所关注的法律事实,则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⑤法律至上的审判理念也就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审判可能会忽略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案件事实,由于这一部分常常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二者之间也就可能有所冲突。

三、道德感知与法理追寻的冲突。

如前所述,新闻媒体报道立足于大众传播与信息的快速分享,它的叙述手法多强调事件的故事性,而这种叙述策略也常常迎合受众的心理感应,以获得一种共鸣的报道效果。在此过程中,共同的或者说同向的道德感知便是达致此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新闻传媒多立足于道德正义,运用社会的、情感化的伦理价值标准评判司法审判活动。⑥而司法审判由于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并且具有终局性等内在品质,因此,它的判断依据必须是规则性的、具有法理说服力的判断因子,而不可能纯粹依靠道德感知来做出抉择,尽管二者也时常发生重合。因此,各自所依凭的取舍标准之不同,也就决定了二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可能性冲突。

对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可能性冲突的揭示,让二者间的冲突似乎更是“理所当然”,论者因此也极易在给出其宏观的制度建议后 (如建立媒体行业性惩戒机构、规范传媒报道等等)匆匆收场。然而,笔者以为,尽管制度建议与对策设想有其必要性,但对此前提性冲突命题的深层反思更加重要。

削弱冲突命题:认真对待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

之所以需要重新审视并认真对待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因为传统的“传媒——司法”二分视角忽视了或者说不能准确解释现实中所呈现的若干问题。笔者以为,至少有三重理由促使我们做出细致分析:

一、二分何以可能?如前所述,对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之间冲突的过分关注,强化了二者表面上的话语矛盾,进而构造了一种假象——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决然二分,并由此认为,经由新闻媒体报道所携夹的民意以及由此而塑造的舆论常常构成了对司法审判的威胁,即所谓的媒体审判 (trial by media)。细而思之,这种简单的二分,实际上是静止性、单向性思维方式的体现。如果从司法机关与传媒的关系演变来看,实际上经历了一个 “默契——矛盾——反运用”的过程,⑦限于篇幅,笔者所要着重强调的仅仅是司法审判对新闻媒体的反向运用,这也是常常为传统的二分(冲突)观点所忽视的重要问题。具体而言,这种反向运用即在应对公案之时,及时主动掌握话语权,尽可能地促成司法信息的公开,并由此主动引领舆论导向,经由对司法运作过程的整体性阐释而有效地回应公众质疑。如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浙江高院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即形成了成熟而优良的面向新闻媒体的司法审判。这种司法审判对新闻媒体的反向运用实际上削弱了传统的二分冲突命题。

二、新闻媒体是否统一?在过去人们所熟悉的“传媒——司法”二分命题中,我们首先感知的便是两条线,一边是传媒,一边是司法。由此,自觉或不自觉间,人们便极易产生一种假象:新闻媒体均是统一的,并且其传达的舆情常常是司法审判的对立面。然而,如果对当下中国的新闻媒体做仔细分析,便会得知新闻媒体内部并不统一。以纸媒为例,可以将之分为三类:其一,机关报或机关刊物,多冠以“日报”之名;其二,日常社会新闻资讯分享类,如冠以“早报”“晚报”之名;其三,社会时事评论类,如南方报系。面对案件时,这三类新闻媒体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它们内部的话语对抗也许正在发生。如在“药家鑫”一案中,《南方周末》在事后就传达出了与以往媒体报道不同的声音。因此,在面向具体案件时,必须具体考察新闻媒体的具体报道,而不能简单地以大而化之的 “传媒”一词掩盖内部话语的纷争。对于这种内部话语对抗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因为,它不仅在形式上,而且也会经由话语辩驳而在实质上破解所谓 “媒体审判”的难题,如此,“传媒——司法”的冲突及其表象——“媒体审判”便是一个伪命题。

三、新闻媒体如何影响?在二分命题中,在一系列轰动案件面前(如“云南李昌奎”案),我们所看到的常常是新闻媒体报道所衍生的民意与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尤其是对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扰乱,并由此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是一种“危险”,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二分命题的要点之一。如果我们能够稍稍深入其中,简要分析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作用机理,就可以看出,经由新闻媒体报道而对裁判产生影响的个案中,都有隐藏的“权力”话语(如领导批示)在发生作用。即言之,“新闻媒体—舆论—法官”的影响途径是从属性的,而“新闻媒体—舆论—权力—法官”的途径才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⑧也即,无论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多大程度的影响,就根本性影响因素而言,都并非其本身所导致,表面上的冲突并非真的仅仅是二者间的矛盾。

什么才是关键:争点何在?

以上论述,并不是断然否定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在价值取向上基于各自立场之不同而可能具有的差异。由于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均有其各自的运作方式,加之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也有其内在机理,我们不应该不假思索地认为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一定是二分并且是冲突的。问题在于,是什么促成了这种人们过去似乎习以为常的认知?又如何才能破解这一难题?笔者以为,这就涉及到当下新闻与司法运作环境中的根本性问题。

一、新闻报道环境的相对固化。如上文所述,新闻媒体并非是一个统一的阵营,在其内部也存在价值立场与传播取向的差异,这就为它们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产生话语分歧预留了诱因。然而,囿于自身利益(如为了博取受众,在个案面前新闻媒体多表现为“一边倒”的趋势)以及外部报道环境,时下新闻媒体之间的话语对抗尽管“也许正在发生”,但其并未形成“燎原之势”。当仅有某一种话语高昂时,便可能造成舆论假象,进而可能掩盖案件的本质与真相。简要回顾“药家鑫案”,判决前对药家鑫“权势身份”铺天盖地的夸张描写,判决后又纷纷做出澄清,此间情景,便多如此。

只有在话语与话语的对抗中,大众之目光流转于报道与报道之间,才有可能获取较为真实的本原信息,如此也才有可能破解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纠葛。而当我们处于相对固化的而非竞争性的新闻报道环境之中,如果所接收的信息事后被认为是非可靠的,并且该信息最终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时候,我们转而认为是新闻媒体影响了司法审判,并进而激进地认为应对新闻媒体报道加以限制,似乎便在情理之中。

二、司法审判环境的非纯粹性。宪法法律至上,本是司法运作的至高理念。然而,由于我们时下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国家法制主义的司法样态,把司法机关看作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以行政机构的方式来对待司法机关,使得司法机关行政化,法官不是被看作独立的中立的裁判人,而是被看作国家机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肩负着和行政人员、立法人员一样的使命。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个案遭遇由新闻媒体所带来的舆论压力,便很容易出现判决的变更,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损坏。于此情形之下,如果人们简单地认为是新闻媒体影响到了司法审判,并进而坚持“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命题,似乎也不会有所惊奇。尽管问题未必出在新闻媒体报道一方,因为这种现象的衍生,更多地是源于司法审判环境的痼疾。

究其本质,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并无必然的目的冲突,二者均旨在获知真相,探寻正义。实际上,新闻媒体的表达并不具有天然地压倒司法审判独立性的优势与必要。因此,应当审慎对待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探寻二者背后所牵涉的真正问题。

注释:①所谓公案,确切地说,是指民众和媒体利用个案内容所涉及的主题元素根据民众需求特点通过议论、诉说、传播和加工而形塑出来的公共事件。详见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浙江社会科学》2010(3)。与其类似的表述,还有“轰动案例”,可参见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②此类研究,并不鲜见。如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1);吴如巧:《传媒对司法程序的介入——负面效果、法律规则与制度构建》,《法治论坛》第17辑;王圣阳、徐海龙:《传媒:应为司法公正发挥作用——关于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调查报告》,《学术界》2004(5);栗 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政法论坛》,2010(5)。

③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3)。

④周立英:《传媒问责与司法独立》,《行政与法》,2007(2)。

⑤陈金钊:《论法律事实》,《法学家》,2000(2)。

⑥田 威,郭延军:《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宪法学思考》,《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

⑦于 浩:《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3)。

⑧寻 锴:《“两界冲突”还是“权力失衡”——中国传媒影响司法的表现与实质》,《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⑨於兴中:《法理学检读》,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杭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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