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网企业个税合理筹划建议
2015-11-15杨洋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杨洋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
浅谈电网企业个税合理筹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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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筹划,有效避税是可行的。纳税人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其实质就是纳税人能够对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使税收负担最小化。本文简要说明了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综述了相关文献,比较分析了先前研究者提出的避税方法,如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避税、分次申报避税、均衡化节税、收入福利化、资本化、保险化避税、灵活定性收入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避税等;探索了个人所得税的定义、起源及职能和避税的定义及其法律性质;最后结合电网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了均衡化节税、合理分配年终奖与月薪的金额和个人费用企业化避税的建议。
电网企业 个人所得税 合理避税 依法纳税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个人收入水平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人们对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关注,尤其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更是如此。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不违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纳税人可以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未禁止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应承担的纳税数额。通过巧妙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和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合理避税原本就是一种维护权益的智慧,是我们在通胀时代应该掌握的生活技巧。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二)文献综述
关于如何有效的规避个人所得税,很多学者都提出了他们的见解。例如,刘剑文(2003)认为可以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避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居住时间上的安排改变纳税人身份避税进行避税。张龙(2007)认为分次申报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分次申报避税即纳税人将应当一次申报的收入分解成两次及以上申报,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摊或分解收入的方法实施避税。陶其高(2001)则建议采取均衡化节税的办法。即职工每月工薪收入相近,避免忽高忽低。孙妍玲(2005)认为可以将收入福利化(如单位将原可发给职工的津贴、补贴等用于投资,举办医院、幼儿园、食堂等福利机构,从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资本化(为职工免费装修,免费安装电话、闭路电视、防盗设施,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等)、保险化(以集体的名义为职工个人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它各种保险,同时将保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职工个人不仅可享受团体投保的价格优惠,而且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刘李胜,刘隽亭(1996)提出因工资和劳务报酬计税标准不同,可以通过灵活定性收入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来避税。
二、个人所得税和避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定义、起源及职能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的税。1799年,英国由于英法战争,为筹措军费首先正式通过税法形式开征具有临时性质的个人所得税。1874年,该税正式成为英国的一个永久性税种。19世纪之后,各国纷纷仿效,所得税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是指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按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合法避税原本就是一种维护权益的智慧。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个人投资者如果不注意相关理财方式的税收规定,也难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避税的定义及其法律性质
避税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说法不一的问题,无论是对避税概念的界定还是对避税法律性质的界定,目前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在避税概念的界定上,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1988年版《国际税收词汇》中将避税界定为:“在税收中,避税(avoidance)是一个用来描述纳税人为减轻其纳税义务所作的法律上的安排。该用语通常含有贬义,如用来阐明纳税利用税法的漏洞、模糊、不规范或是其他缺陷,对个人或商业事务进行人为的安排,以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刘剑文、丁一(2003)等人表述为,“无论是各国理论界或是实务界,对避税概念外延的理解均可归为广义与狭义两类。在广义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刘李胜、刘隽亭(1996)等则认为,“避税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社会发展到这样一个高度,即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要求商品生产者依据一定的规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这些规则和准则又很不完善,难以防止和杜绝生产经营者有效地避开这些规则和准则的管制和约束,从而使其成功并富有成效地躲避各种应尽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圆陈清秀先生在所著的《税法总论》总则把避税定义为,“所谓税捐规避,乃是指纳税人不选择税法上所考量认为通常之法形式(交易形式),却选择与此不同的迂回行为或多阶段行为或其他异常的法形式,来达成与选择通常之法形式相连接的税捐负担。”
对避税概念的界定是众说纷纭,对避税法律性质的界定也是一样,各有说法。对于避税是否合法,理论界归纳起来有三种看法,即合法论、违法论和脱法论。目前持脱法论的学者越来越多,如陈金海(2010)认为,“避税不能简单的定性为合法或是违法。事实上,两种定性都有一定道理,但均无法自圆其说。定性为合法,则无法解释避税对税法目的造成的实质违法性,也会使立法规制无据可依;定性为违法,则会失之与偷逃税混同,势必与税法奉行的税收法定主义有悖。因此,对避税的法律性质仍需结合前述对避税概念的界定认真审视。”
三、电网企业适用的个税计算方法及避税建议
(一)电网企业适用的个税计算方法
电网企业主要实行月薪加年终奖的工资发放方式。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月收入额=应发工资总额—养老金扣款—医疗险扣款—公积金扣款—企业年金扣款+应发奖金总计+其他应税收入)
全月个人所得税(除年终奖等)计算举例: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
另外,对平时每月工薪较低而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过高这一情况的计税问题,现行税法规定,对一次性发放属于数月的奖金,视为一个月的工薪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税,如果当月工薪不足3500元的,可将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3500元与当月工资的差额”后就余额计税。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表2 年终奖税率表
(二)均衡化节税
收入均衡化节税是由工薪所得计税方法决定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项目基本上采用按月计税方法,即每月工薪收入扣除3500元后就其余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收入均衡化也即职工每月工薪收入相近,避免忽高忽低。采用收入均衡化,一是可充分利用每月3500元免征额的宽免。二是收入均衡化还可避免收入过高月份的税率档次爬升而增加总税负。
[例]某中国公民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则由于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未超过免征额,税负为零;2月份应纳税15元,即(4000-3500)*3%=15元。该公民1月份和2月份应纳税所得总收入为7000元,如果将收入均衡化,即每月都发3500元,则其总税负为零。
如果采用按年计征则不存在上述问题。现行税法只规定采掘业、远洋运输、远洋捕捞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可采用按年计征。有些地方也规定,季节性生产等特殊原因造成月份问收入高低不一而增加税负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改按月计征为按年计征。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可达节税目的。
(三)合理分配年终奖与月薪的金额
现行税法规定,对一次性发放属于数月的奖金,视为一个月的工薪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税。通过合理分配年终奖与月薪的金额,可以使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最小化。
[例]某员工全年工资总额16万元,养老金扣款、医疗险扣款、公积金扣款、企业年金扣款全年合计3万元,故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下表为不同月工资下,全年的纳税所得额。从下表可知,当扣除公积金、社保、医保、年金的月工资在6333.33至8000元之间,剩余工资总额全部放入年终奖中时,全年纳税额最低。通过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的金额,可以实现节税最大化。
[例]某员工全年工资总额22万元,养老金扣款、医疗险扣款、公积金扣款、企业年金扣款全年合计3万元,故应纳税所得额为19万元。通过下表可知,当发放年终奖54000元,剩余工资总额平均发放到每个月时,全年纳税额最低。
[例]某员工全年工资总额40万元,养老金扣款、医疗险扣款、公积金扣款、企业年金扣款全年合计3万元,故应纳税所得额为37万元。通过下表可知,当发放年终奖54000元,剩余工资总额平均发放到每个月时,全年纳税额最低。
(四)个人费用企业化避税
个人费用企业化是企业对职工或非雇佣人员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名义工资或收入,为职工承担个人费用,增加企业费用扣除的办法进行避税。一般来说,企业倾向于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来实现此目的。提高福利水平的做法有:一是由企业提供免费午餐,将餐贴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减小工资基数;二是由企业提供各种免费医疗,减少工资总额中的医疗费补给;三是由企业发放一定的福利住房、汽车和各种生活用品等,使用权归员工,所有权归公司,并约定一定年限后(比如5年)以较低的二手价格出售给员工;四是由企业向职工提供交通工具,减少工资总额中的交通补贴;五是由企业为职工及其子女提供幼儿园浴室、健身房等公共设备;六是由企业为职工子女支付医疗、教育等费用。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来看,企业提供的职工福利理应包含在其中,但在税收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对职工福利征税。所以将个人可能要花费的费用转化为企业提供的福利,致使个人费用企业化。由于这些扣除费用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制中可以全额扣除,所以这种避税方式不但个人少交个人所得税,而且企业还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因此这种避方式对个人和企业应该是双赢的,且操作过程也很简单,所以普遍被纳税人所采用。
由于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及运营费用是按照预算下达数严格控制的,企业为员工报销额外费用也不会影响工资总额的总量,故个人费用企业化并不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但实际情况中往往有很多费用按照税务检查的要求需要从其他成本中调入工资总额科目,或者可调入也可不调入。如果将这部分费用放入工资总额,再将等额的工资以办公用品及通讯费、上下班交通费/燃油费、房租等形式为员工报销。这样一来,既规避了个人所得税,又降低了税务检查的风险。员工和企业获得了双赢。
[例]某员工2014 年4月扣除公积金、社保、医保、年金的工资为8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8000-3500)*0.1-105=345元。2014 年5月,企业改变工资支付方式,为该员工报销办公用品及通讯费用1000元,报销上下班交通费/燃油费1000元,报销房租1000元,发放扣除公积金、社保、医保、年金的工资5000元,则该员工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0.03=45元。在企业支付同样金额,职工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一个职工一个月就少交个人所得税300元。
四、总结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筹划,有效避税是可行的。纳税人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其实质就是纳税人能够对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使税收负担最小化。
电网企业主要实行月薪加年终奖的工资发放方式。通过均衡化节税、合理分配年终奖与月薪的金额和个人费用企业化避税的方法,能够使应纳个人所得税最小化。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当扣除公积金、社保、医保、年金的月工资接近但不超过8000元,剩余工资总额全部放入年终奖中时,全年纳税额最低。对于中层干部和公司领导来说,当发放年终奖54000元,剩余工资总额平均发放到每个月时,全年纳税额最低。
总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积极把握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做到不偷逃税款,依法纳税。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做到不偷逃税款,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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