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特点解析
2015-11-15刘荣华
刘荣华
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特点解析
刘荣华
农民群体仍是我国人数最多的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现代社会法律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以及科学文化素质是基本素质,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特点是进行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认为农民法律素质教育具有主体多元性、教育对象对法律需求的极端迫切性、教育组织过程的艰巨性、教育内容的实用性以及教育质量评估的非显性等六个方面的特点。
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特点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现代社会法律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以及科学文化素质是必备的素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教育“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教育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农民法律素质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有其自身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对象对法律需求的极端迫切性
樊平认为,依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现在的农村人口可以被分为三部分人: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职业农民。当代农民群体处于动态分化的状态,而且各部分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可以自由的出入。这也是与工人阶层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职业农民因受自身环境、经济发展、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法律的需要程度较低。但是,农民中的一部分先进分子,农民工、失地农民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法律需要,提升了农民群体对于法律的整体需要程度。近年来农民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违反法律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当农民遇到假种子、假农药时,迁怒于经销商,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在农民工中存在以极端的方式讨薪或为工伤讨要说法的行为,如非法拘禁包工头、堵路讨薪甚至有的农民工不惜以自残的方式讨薪;失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款不满而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等。当这部分农民受到法律的制裁时,才如梦初醒,悔不当初。因此,农民群体对于法律有迫切的需要。
二、教育者主体的多元化
教育对象构成的多元化决定了农民法律素质教育主体的多元化。一般教育机构,教育者构成是相对稳定并具有共同特点的。按照《教师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第十一条细化了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农民法律素质教育中教育的特殊性,决定其教育者的构成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即包括国家基层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基层的行政机关人员和基层的法律工作者),相关的社会团体、协会,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尤其是要发挥好大学生村官的作用),律师或法学志愿者以及农民中的先进代表或者返乡农民工中的先进分子。
三、教育对象的不平衡性以及教育组织过程的艰巨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农民群体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的阶层。如高建民认为,现阶段的中国农民划分为七个阶层即农业劳动者、在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农村企业管理者、农村服务业者、农村手工业者、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者,每个阶层呈现不同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政治、文化特征;陆学艺则认为,农村分化为八个社会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中国政府规定:根据常住人口的多少,可分为城市和集镇两类。2万人以上的为城市,其常住人口为城市人口。
四、教育方法的灵活性、多样性
农民法律素质教育方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民法律素质教育中教育对象的年龄呈现跨度大、多层次化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教育手段的多样化是对同一年龄段的受教育者而言的,即根据某一特定年龄段的心理特点和需求采取多样化的教育手段。而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多样化,不仅仅包括以上内容,还因为农民法律素质教育没有特定的年龄段,年龄跨度大。因此,要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教育对象运用不同的教育手段。如80后、90后的农民,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也能够接受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可以运用电脑、手机报等;而50后、60后的农民一般还是比较喜欢面对面的讲解,喜欢听自己周围人的事例。在教育的过程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另一方面,受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状况的影响。在农民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以传统的教育方法为主,现代教育方法为辅。传统的教育方法,如对比教育法、典型教育法、批评教育法以及个别教育法等是符合农民群体的特点的。而网络教育法,受地域经济、不同教育程度以及现代教育媒介在农村的应用等因素的影响,在农村的应用与推广受到一定的限制。教育方法的合适与否直接影响教育效果。因此,对农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要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三贴近原则,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要灵活多变,找到最适合受教育者的方法。
五、教育内容的实用化、针对性
农民受教育程度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决定农民法律素质教育内容的实用化。农民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较低,要使他们掌握全部法律知识是难以实现的,甚至是遥不可及的。因此,农民法律素质教育内容要遵循“三贴近”原则,即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经过了一五-五五普法的洗礼,农民群体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意识都有所提升,然而普法的显著特征是教育对象的“普及性”,而不是对某一群体的针对性教育。如,五五普法中只有法律素质教育内容符合农民群体的实际需要,符合需要才能够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孟德斯鸠说过:“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准备是如何的必要”。
六、教育质量评估的非显性
一方面,农村的教育环境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不同,有复杂的各种因素参与其中,这也是由农民群体的特点决定的,导致农村教育环境的复杂化。因此,实现教育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新的法律。农民因其自身文化素质低、信息不对称等,绝大多数都不会主动去学习知识,而学习知识的最终目的是要把知识转化为现实中的能力。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农民法律素质教育更是一个长期化的过程。
总之,对于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根据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特点,明确其教育方法、具体其教育内容等,对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农民法律素质教育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530页
[2]2009中国农民发展报告2010-01-18作者:樊平中国社会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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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柳海民.教育原理[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5]高建民.当代中国农民与农村经济社会矛盾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6]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7]《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0.09.26来源:新华社
[8]张永红.论本土资源语境下的农民权利意识培养[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2).
项目名称: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项目号2014BS1
(作者单位:东北电力大学社会科学学院132012)
刘荣华,(1979-)女,蒙古族,东北电力大学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