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法庭:电子商务小额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国外主要实践及中国相关制度构建
2015-11-14丁颖
丁 颖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876)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网上法庭
(一)电子商务纠纷、ODR与网上法庭
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导致产生了大量的网络空间争议,而当事人利用传统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前述争议时往往发现自己面临诸多困难,其中,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消费者所受影响尤甚。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普通消费者很少参与远距离交易,他们通常从当地市场购买商品或服务。互联网诞生尤其是获得快速发展并迅速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后,物理上距离遥远因而在离线世界里通常不会遇到的当事人在网络空间相遇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消费者借助网络在外地市场乃至国际市场购买商品和服务。相应地,远距离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争议也日益增多。由于在远距离合同中预付款项是一种主要做法,因此,企业可以在陷入其合同伙伴不履行的风险前确保支付,而被要求在先履行的消费者却没有避免风险的同等的方法。所以,在几乎所有B2C案件中,原告都是消费者。由于此类交易具有数量大、价值低的特点,加之双方之间的物理距离遥远,使用传统诉讼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往往既不方便,也不实际,并且耗时和昂贵。最终,消费者常常因为诉讼在经济上的不合算而不去法院起诉,使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获得胜利。诉讼之外的传统的替代争议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也常常因为类似的原因不能满足使用者的期望。由于缺乏一种简单、有效的方式迅速和低成本地解决B2C争议,互联网促进及扩大国际贸易的能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社会日益意识到网络资源本身即可用于解决基于网络环境而产生的诸多争议,在线解决争议方式(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应运而生。
所谓ODR,是借助电子通信和其他信息与通信技术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ODR利用互联网快速和便利的优势,成为改进消费者救济和加强其对电子商务信任的最好的、往往也是唯一的选择。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对应,争议的在线解决也应包括两大类:(1)在线诉讼或网上法庭(Cybercourt);(2)在线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或在线替代争议解决方法(Online ADR,以下简称“在线ADR”),即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但一些学者,尤其是在ODR发展的初期,或许基于对诉讼固有弊端的排斥,也由于当时网上法庭的实践有限,认为ODR仅包括在线ADR,并不包括所谓在线诉讼。然而,从争议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将网上法庭摒除在ODR之外,此种观点过于狭隘。ODR的出现并不是因为仅仅影响法院的那些缺陷,而是因为所有离线争议解决方法的缺陷。其基本理念是几乎所有离线争议解决程序都存在对应的在线形式。其中,网上法庭之所以得以发展,是基于与网上调解或仲裁相同的理由——为了让通向解纷程序的路径更容易、费用更低廉并快速解纷。因此,将ODR理解为仅是ADR的扩展,就不能反映其所有可能的适用和目标。此外,解决因全球化而产生的跨境商业纠纷所带来的持续的挑战和需求,要求无论在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要发展和改进ODR服务。“利用技术来实现必要的效率就诉讼而言不仅是非常可取的,而且有时是绝对必要的。”加之与在线ADR相比,网上法庭还具有自身的优势。所以,没有理由将网上法庭排除在ODR范围之外。随着若干网上法庭项目的发展极其成功,认为ODR仅指在线ADR的观点目前已有所改变,一般认为广义的ODR应包括在线ADR和网上法庭。
当然,目前对于“网上法庭”这一概念尚无统一界定。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所称“网上法庭”(cybercourts),系指主要在网上进行的法院程序,且既包括在线诉讼,也包括法院附设的在线ADR。其基本特点是必须使用电子通信。问题的关键是使用多少电子通信才构成网上法庭?我们认为,网上法庭使用的电子通信应包括:创建争议双方的电子身份证;通过安全的数据库提交案件的电子文档或电子证据;电子法庭程序、在线听审和用电子方法作出法院判决。换言之,在整个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各方可以完全通过在线方式交流,无须面对面地接触。因此,仅仅在诉讼程序中利用电子邮件等简单IT工具实现文件交换,或者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实现部分诉讼环节的上网(例如网上立案),而程序的其余部分仍需离线进行,并不构成真正意义的“网上法庭”——虽然在前述情形下程序的便利性亦获得了促进。
(二)网上法庭的优势
一方面,与离线诉讼程序相比,网上法庭具有一个显著的优势:方便。对证据不多的小额、简单争议而言,这种方便尤其显著。与其他ODR一样,网上法庭允许远距离的沟通,消除了旅行的需要并降低了成本。它还允许使用异步通信,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更方便和更灵活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一天24小时、一周7天,随时起诉和监督其案件。
另一方面,与私人的在线ADR相比,使用网上法庭也具有许多优势。首先,协商和调解可能导致和解,也可能什么都达不成,与之不同,法院诉讼必然产生一份有强制力的判决。虽然传统仲裁也能产生具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但仲裁要求当事人放弃权利,因此仲裁目前仍然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例如,对消费者争议而言,根据若干法域的法律,就存在可仲裁性的问题。其次,在法院程序中存在法官的民主问责制,而在私人审判中则缺乏此种元素。再次,在普通市民看来,法官享有很高的社会威望,或享有很高的象征资本,这就增加了对该程序的正当性的认同。此种感觉到的正当性可能是在某些法律制度下消费者争议被保留给法院的原因之一。最后,网上法庭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比私人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有更大的权力向企业问责,这往往是当事人希望得到的东西。
在这方面,欧盟有关ODR的试点项目“电子消费者争议解决”(Electronic Consumer Dispute Resolution,ECODIR)的经历颇能说明问题。虽然自2001年作为免费实验项目启动以来,该应用程序在技术和用户友好性方面获得了广泛的好评,但其最终却没有获得成功的市场实现——ECODIR原本定于2003年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在市场上推出,然而,这一目标受挫。造成这一局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共资金的撤出和缺乏执行机制。假如ECODIR或类似的平台被国营(state-run)小额索赔法庭所采用,那么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
(三)网上法庭的主要受益者:小额索赔
虽然网上法庭具有以上优势,但就目前而言,其最主要的受益者还是包括消费者纠纷在内的小额、简单争议。这是由诉讼的特点和目前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手段的可获得性所决定的。法院诉讼是所有争议解决方式中对程序要求最严格的一种,而现有技术及其应用分布的不平衡无法使网上法庭满足所有程序要求。例如,对大多数案件而言,开庭审理是基本要求,但目前技术应用的不平衡显然无法实现普遍的在线听审,即便在法院与个别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技术手段进行当庭听证的情形,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而言,当前的技术也无法使在线听审完全实现现场庭审的所有功能和与之同等的呈现。而前述功能和呈现对此类案件审判是必需的,它既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正判决的重要保障。何况还有一部分涉及强制性及其他临时性措施的案件,更是网上法庭所力不从心的。不过,根据各国法律,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往往可采用更为简便、灵活、非正式的程序,无须严格遵守为普通程序设置的程序标准,包括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等。利用网上法庭解决这类纠纷没有太大障碍。同时,因为在交易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争议中,与旅行费用和时间的节省相比,当事人更看重程序的质量,因此,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费用并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而在小额纠纷中,由于争议本身的价值有限以及当事人自己的资源有限,他们在争议解决上仅愿意花费有限的费用。因此,小额索赔比大额索赔在更大程度上受益于ODR的低成本。所以,“处理较小金额和不太复杂问题的小额索赔法庭非常适宜转换至网上进行操作”。
所谓“小额索赔法庭”(Small Claims Court)或“小额索赔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简称SCP),是一种用来解决小额索赔且无须法律代理的快捷高效的程序,通常作为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附加司法程序来运用。SCP的目的是以所需费用和时间与索赔的价值成比例的方式提供争议解决。其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在于:首先,SCP是一种更加非正式的和简化的诉讼程序。其次,通常无须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代理。因此,主张权利人没有义务提出任何法律论据支持其权利主张。第三,法官通过在程序事项上协助没有代理人的诉讼当事人从而在口头审理中扮演着更多干预的角色。第四,程序规则对诉讼当事人和法官而言更为宽松,给予诉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上更大的灵活性并给予法官在作出决定方面更大的裁量权。最后,诉讼当事人通常要支付他们自己的诉讼费;因此,如果原告败诉,原告并没有必须支付被告费用(包括法律代理费)的风险。如前所述,小额索赔法庭非常适合移至网上以有效处理低成本、远距离的争议(例如起因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争议),这就产生了在线小额索赔程序,其系网上法庭的一种,也是当前最成功的法院附设ODR实践。
(四)我国发展网上法庭的意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CNNIC)2014年7月21日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52.5%。团购用户规模达到1.48亿,网民使用团购的比例提升至23.5%。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92亿,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提升至46.2%。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为6 383万,使用率为10.1%。在网上预订过机票、酒店、火车票或旅行行程的网民规模达到1.90亿,网民使用在线旅行预定的比例提升至30.0%。换言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势头强劲。
另外,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产生了大量区别于传统纠纷的新型纠纷,这类纠纷具有额小量大距离远的特点。在面对此类争议时,传统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力不从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在肯定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强调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就包括“网络交易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规划》提出应加强电子商务纠纷调处机制建设。而加快包括网上法庭在内的ODR机制的建设显然是前述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ODR中的其他非诉讼方式相比,网上法庭又具有自身优势:法官享有较高威望、裁决结果具有强制力、更大的公共财政支持以及正当程序保障,这些都有助于增加公众对该程序的信任。“在某种正好缺乏信任的环境中,例如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法庭可因此发挥有益的作用,对私人ODR形成补充。因此它们不仅应由于方便,而且还应因为它们助长了电子商务中的信任而获得推广。”著名ODR专家Colin Rule也指出:“很大程度上,政府是争议解决的理想主持者,因为政府具有强大的动力解决争议以维护社会平稳运转。政府是争议解决的适当主持者,还因为其对自己负责裁决的大多数事项的结果通常并无既得利益。”因此,着力构建适应我国电子商务争议及其他网上纠纷解决需要的网上法庭机制应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之一。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外网上法庭的主要实践状况,在学习其成功经验的同时,亦吸取其失败的教训。
二、国外主要网上法庭项目介绍
(一)密歇根州的网上法庭(Cyber Court)
目前关于网上法庭的论著中,被提及最多的是密歇根州网上法庭。该法庭是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所创建并于2002年运作的法院附设ODR项目,是“全国第一个使用电子文件归档、网络会议及虚拟审判庭的完全在互联网上运作的法庭”。该法庭使用不同的法律技术在律师、ADR服务提供商和法院之间在线存储、共享和提供证据。它推出了一系列电子法庭机制,如电子投诉、文件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证据和媒体演示系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数字录音。通过该机制,论据和证人证言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提出,而不必亲自出庭听审;证据可以通过视频流或数字静止图像进行评估。尽管法官仍然可能在审判庭审理该案,但证人、诉讼当事人及律师还是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室参加诉讼。公众可以在线观看网上法庭的程序。该法庭对25000美元以上的商事争议拥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接受该网上法庭的管辖,其就可获得运用。如果一方当事人向该法庭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在14天内提出异议,否则就会被视为已接受该法庭的管辖权。诉讼程序的进行没有陪审团的存在。该网上法庭被限定在初审;上诉应向线下的上诉法院提出。除了诉讼外,网上法庭的规则还提供了在线ADR的选择,例如协商和调解。但是,“资金的缺乏和对法庭性质与定位(例如,部分物理与纯电子之争)不可调和的分歧导致该项目被放弃。”“看来,与许多其他失败的法院IT项目一样,该网上法庭的支持者试图一次做太多,因此忽略了考虑关键问题,如用户的认可,同时又低估了该尝试的复杂性和成本。”
(二)爱尔兰的在线小额索赔(Small Claims Online)⑥http:∥www.courts.ie/courts.ie/library3.nsf/PageCurrentWebLookUpTopNav/Home,visited on March 15,2014.
爱尔兰的小额索赔服务由地区法院办公室提供。地区法院的书记员,称作小额索赔登记员,负责处理小额索赔。如果可能的话,登记员将促成协商和解,而无须法庭听审。如果问题一时难以达成协议,登记员将把该权利请求提交到地区法院。该SCP处理的索赔类型包括:(1)因出于私人目的从商家那里购买货物或服务提起的索赔(消费者索赔);(2)因出于商业目的从商家那里购买货物或服务提起的索赔(企业索赔);(3)因轻微财产损失提起的索赔(但不包括人身伤害);(4)因不返还某些种类租赁财产的押租提起的索赔。例如,度假住宅或业主也居住其中的房屋的一个房间/一套公寓,条件是该索赔不超过2000欧元。
当事人可通过传统方式或使用小额索赔在线系统提出索赔。使用小额索赔在线系统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原告通过网站https:∥www.csol.ie/ccms/welcome.html注册一个账号,然后创建其小额索赔。与索赔细节有关的信息应该简短并且只包含基本事实。之后,登记员将审查原告的申请,并在其作出决定的适当时间——通常在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原告是否核准该案。原告只有在已经获得登记员批准并已支付小额索赔费用(25.00欧元)时才启动案件。填妥的申请表格的副本将由登记员发送给被告。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但必须自己承担费用,即使胜诉也是如此。该规则对使用律师是一个强有力的抑制因素并鼓励发展有成本效益的SCP。当事人每次登录到自己的账户都可以查看案件的所有详细资料。当屏幕上当事人案件状态旁出现红旗标志时,表示存在一个当事人必须执行的未完成行为——例如继续进行程序与支付小额索赔费用并启动案件,从而使法院可以处理必要的文件。案件状态包括:准备中、已激活、听审中、完成、驳回(这是指案件已被登记员作为无效的小额索赔驳回,但它作为另一种类型的诉讼案件可能是一个有效的索赔)。
如果登记员接到被告的通知,对原告的索赔有争议或对原告提起了反诉,登记员将联系原告并将被告的答复副本发给原告。登记员可会见当事人并与双方进行协商,以设法达成一项协议。在不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登记员将把案件移交给地区法院审理。如果被告承认原告的索赔,他/她必须向登记员办公室递交《接受责任的通知》。如果被告没有答复,索赔将被自动视为无异议。地区法院接着将按索赔的数额作出支持原告的命令(原告不必出庭),并要求在很短的特定期间(大约4周)内支付。如果被告不支付,原告可以申请登记员将法院命令发送给自己以便由执行官执行。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就地区法院的命令向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该小额索赔程序的在线服务很受欢迎,因为当事人现在可以通过电脑在任何方便的时间,随时起诉和监督其案件。该在线项目也表明SCP很容易适应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的使用。当然,如前所述,该在线项目目前仅允许当事人在线起诉和缴费以及跟踪其案件的进展。如果被告对索赔提出异议,无论是登记员居中促成和解协议,还是无法达成协议时移交至地区法院审理,都还需要当事人亲自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相关程序。因此,在线应用仅限于小额索赔程序的特定方面。此外,在线程序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助服务,这就对当事人提出了一定要求。一项调查显示,因为原告未能遵守某些法律规定,2007年通过在线服务向爱尔兰某地区法院提出的索赔中有一半被驳回。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形式上的缺陷,例如未能写出企业的法定名称,或实质上的缺陷,即索赔超出SCP的范围,如系债务或私售。而当当事人亲自到地区法院办公室提起索赔时,他们是由登记员直接协助的,因此,大多数离线索赔都获得了承认。
(三)英国的在线金钱索赔(Money Claim Online,MCOL)④Money Claim Online(MCOL)-User Guide for Claimants,available at http:∥www.justice.gov.uk/downloads/courts/mcol-quickstart-guide.pdf,visited on March 19,2014.
英国的在线金钱索赔(MCOL)允许原告和被告使用在线表格处理金钱索赔问题。通过MCOL,原告可以实现:(1)就一笔固定数额的金钱在线申请郡法院发布索赔;(2)检查索赔的状态;(3)在适当情况下,请求判决登记(entry of judgment);(4)在适当情况下,请求通过签发执行令状强制执行该判决。利用MCOL提起索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索赔的金额小于10万英镑(不能用于对事故或人身伤害提起的索赔);被告(自然人或组织)不超过两名;被告在英格兰或威尔士有地址以进行送达。同时,原告也应在英国有一个地址,且通过MCOL发布的索赔只能有一个原告。
为提出索赔,当事人需要通过MCOL网站——www.moneyclaim.gov.uk进行注册。注册完毕,当事人会被带到自己的MCOL主页。当事人主页提供的选项包括开始一个新的索赔以及对针对自己的索赔作出回应。它还会显示当事人提交或起草的最近索赔的清单。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限制在不超过1080个字符,且该网站只接受以下标点:句号、逗号、英镑符号。原告应通过借记卡或信用卡在线支付诉讼费,所支付的费用将自动添加到原告向被告索赔的金额中。自原告提交索赔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签发索赔请求。一旦签发索赔请求,法院将向每位被告发送索赔包,“送达日”是签发后的第5个日历日。被告自“送达日”起在14个日历日内提交对索赔的书面答复(通常使用索赔包提供的表格提交答复,也可以以其他书面格式,如通过电子邮件或打印陈述的形式提交)。
根据被告的反应,原告可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索赔程序。首先,在被告提出答辩,声称签发赔偿请求之前索赔金额已经支付或者质疑索赔的全部或部分金额的情况下,如原告想继续进行索赔,则必须通知法院。案件将被转移到调解人或地方法院继续进行。当事人就不再能够通过MCOL账户追踪索赔的进度或采取行动。其次,如果被告承认部分或全部索赔,而原告愿意接受该答复并希望获取还款命令,其可继续在线申请判决。不过,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提议的还款方式(或者后者没有提议),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决定”判决,但原告不能在线提出此要求。最后,如果被告在签发赔偿请求之后向原告进行了支付,原告又愿意接受所收到的金额以解决索赔,原告即可通过点击“更新索赔状态”按钮将案件标记为已支付。如果原告在签发赔偿请求之后收到部分付款,则直到全部付款完成才需要告知法院。被告可以对索赔的其余部分提出抗辩;或者,如果被告不对索赔作出回应,则一旦被告的答复时间到期,原告可以对余额申请判决。
如果被告没有在允许的时间内对原告的索赔予以答复,或被告已经给原告发送了承认表格且原告愿意接受被告的付款提议,原告就可以通过MCOL网站请求判决。原告需要选择是申请“缺席判决”(被告对索赔未提交答辩或承认)还是“接受判决”(被告承认欠了所有的钱)。在线申请判决可以确保原告的申请尽快得到处理。当判决已被登记和记录,在“索赔概述”部分会有一个再次登记,确认该判决已被“签发”。原告还会收到判决已经登记的书面确认。如果被告不按付款指令偿还,原告可以考虑是否要转到执行,原告可以在线申请执行令。该执行令针对的数额最多可达到5000英镑(包括诉讼费用)。执行令将被发送给被告的当地法院以强制执行,且当地法院应为原告提供最新进展情况(称为“执行令的回呈”)。
当事人在每个阶段都被鼓励和解解决争议。此外,在线程序设有用户帮助台提供支持,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与之联系。“MCOL已被证明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计划。该服务目前‘处理的索赔比地方法院更多’。”
(四)欧洲小额索赔程序(European small claims procedure)③https:∥e-justice.europa.eu/content_small_claims-42-en.do,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consumers/protection_of_consumers/l16028_en.htm#,visited on April 5,2014.
根据2007年7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建立欧洲小额索赔程序的条例((EC)第861/2007号)》(以下简称《ESCP条例》),欧洲小额索赔程序(European small claims procedure,ESCP)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于除丹麦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ESCP旨在通过简化跨境民商事小额索赔诉讼程序和降低成本,改善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小额索赔”是指(在管辖法院收到索赔表格时)不包括利息、费用及支出的、金额低于2000欧元的案件。该程序是非强制的,是作为成员国国内法程序的一种替代提供给当事人的。
ESCP适用于跨境案件,即至少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在诉讼法院所在成员国以外的一成员国的案件。ESCP并不适用于税收、海关或行政事宜,也不适用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且不适用于下列事项:(1)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能力;(2)夫妻财产制、赡养义务、遗嘱和继承;(3)破产、和解协议和类似的程序;(4)社会保障;(5)仲裁;(6)就业法;(7)不动产租赁,但货币索赔除外;(8)侵犯隐私权和与人格有关的权利,包括诽谤。
ESCP使得律师并非必要,该程序的步骤大致如下:为提起金额小于2000欧元的索赔,原告填写一份标准的索赔表(表格A),列明索赔细节、要求金额等,并通过为起诉地成员国所接受的任何通信手段递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收据、发票等,应附在该表格之后。如果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法院会发送表格B给他,要求补充缺少的信息。一旦法院收到正确填写的索赔表,它就要填写标准的答复表(表格C)上属于它的那部分。在收到索赔表后14天内,法院应将索赔表副本连同答复表及证明文件(如适用)用邮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通过填写答复表上属于他/她的部分进行答辩,并需自答复表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交其答辩。在收到被告的答复后的14天内,法院将答复的副本及任何相关证明文件转发给原告。被告所提交的任何反诉(使用表格A)采用与原索赔被送达被告的相同方式送达原告。原告在30天内作出答复。如果反诉的金额超过2000欧元,原索赔和反诉都将按照诉讼所在地成员国的相关程序法(而不是按照欧洲小额索赔程序)处理。上述标准表格备有多种语言版本,且尽可能采用标记框的方法以使其填写简单,方便当事人提交索赔。
法院必须自收到被告(如果有反诉,则为原告)的答辩后30天内作出判决。不过,它也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供进一步细节(当事人有30天时间给予答复)或决定取证或传唤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在上述情况下,法院自收到信息或举行审理后30天内作出判决。如果进行口头审理,没有必要由律师代理。法院确定其判决所必需的证据的程度及取证的手段,使用最简单和最少负担的方法。任何时候,只要适当,法院都将试图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只有当口头审理看来必要或者当事人一方要求时,法院才进行口头审理。如果口头审理对诉讼程序的公平进行显然没有必要,则该要求可被拒绝。口头审理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或其他通信技术进行。
判决将在其他成员国获得承认和执行,执行判决的成员国不能对实质问题进行审查。对ESCP判决的上诉由成员国的程序法调整。
对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ICT)工具的利用可降低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互联网和ICT还以一种快速和集中的方式提供信息,这对国际层面的司法程序很有用。《ESCP条例》鼓励成员国在程序中利用信息技术。此外,当事人诉诸ESCP时,包含有用信息的索赔表和答复表均可上网获得,这对进一步便利使用ESCP也是必不可少的。不过,该条例将是否提供在线提交索赔的应用系统、是否允许使用电子邮件讯问证人或承认专家意见等问题留给了各成员国决定。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对成员国施加义务,要求它们在其国家进行的ESCP中接受使用现代通信技术,并相信,哪怕只是可以在线提交索赔及随后的令状都将大大有助于ESCP的普及。
三、我国建设网上法庭的构想
(一)我国网上法庭的现状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有关诉讼“上网”的尝试可分为3种模式。
1.模式一:借助通常的互联网交流工具在线审案
早在2004年7月,就有媒体报道,汕头市龙湖区法院通过3封电子邮件,审结了一桩跨国离婚案。这是目前我们查到的国内法院较早利用互联网审理案件的实践。该案原告在国内,被告远在加拿大。但案情本身较为简单,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在整个程序进行过程中都很配合。因此,法院最终顺利地审结了此案。
之后,贵州省榕江县法院于2005年利用QQ软件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与前述案件相仿,该案案情简单明了,但一方当事人在外打工,无法返回。最终法院利用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这一新技术解决了新形势下的新难题。考虑到榕江县外出打工者较多,为方便外出打工人群打官司,榕江县法院决定将“QQ法庭”长期坚持下去。截至2011年5月31日,“QQ法庭”共计审理了案件60起,全部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结案率达到了100%,调解成功率高达99%。
如果说榕江县法院“QQ法庭”还是以文字聊天为主的“无声法庭”,那么之后的其他法院则更进一步,开始通过QQ视频实现在线审案。2007年1月4日,福建省沙县法院利用QQ视频审理了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这是国内法官首次用QQ跨国审案,但已是沙县法院高桥法庭运用QQ开庭审理的第五起案件。事实上,从2005年开始,沙县法院就施行了网上立案,开展了远程受理案件。2006年4月24日,高桥法庭第一次尝试了QQ网络开庭。QQ庭审方式的出笼与沙县很多人都外出做小吃生意有关。由于沙县特殊的环境,一般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常因为外出打工多年失去联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庭。按照常规,在没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缺席审判。但这样导致的后果便是没有参加庭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如果实现网络庭审,当事人通过网络同步参加庭审,就能够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践中,沙县法院在决定是否使用网络开庭时事先会进行调查,认为案件属于简单的适用于民事调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确实有无法抗拒的理由不能到庭,且身份经双方确认,法官核对等层层把关,才会采用网上开庭。
应该说,上述借助网络审理案件的实例还只是有关基层法院的一种自发的、试验性质的创新,属于分散零星的个案。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以及社会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导致跨地区争议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尝试利用互联网在线审案。总的来说,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当事人之间距离遥远,案情本身不复杂或争议不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众对利用网络审案可能带来的诸如程序不公等的担忧。不过,无论是电邮审案,还是QQ法庭,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认证问题以及签字确认的问题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且二者均是借用别人的平台,也使得此类网上法庭具有种种局限性。
2.模式二:相关机构配合审理法院使用专门的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在线审案
北京市于2010年9月在部分法院全面试行民商事上诉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工作。具体涉及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门头沟区法院、延庆县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当时辖区内的怀柔区法院、平谷区法院和密云县法院。此举免除了家住北京市怀柔、密云、延庆等远郊区县的当事人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奔波之苦,减少了当事人的交通费用等诉讼开支,有利于中级人民法院方便快捷地处理上诉案件纠纷。当事人只需到就近的区县法院或基层人民法庭参加开庭,即可实现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电子屏幕上面对面地对话和交流。案件审理过程、证据演示及文书打印与一般的审理程序完全相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审理方式相同。此后,2011年5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燕城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案件,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采用远程视频形式审理的减刑案件。2011年12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远程视频法庭开始试运行,法官通过远程视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件公交扒窃案件。后面两类案件虽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但原理是类似的,都是由相关单位配合法院远程在线审理案件。其使用的是专门的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与当事人在没有机构协助和监督的情况下自行连线法院参加庭审相比,更具正规性,也克服了程序要求上的各种障碍,但其适用范围往往有限。
3.模式三:平台系统
2009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开通了“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依托网上立案、证据交换、文书送达、案件查询、委托鉴定、判后答疑等内容,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供方便。同时,还通过在线咨询、诉讼指南、法律法规查询、法律文书格式下载、诉讼费用计算、网上调解等内容,服务于民,被群众誉为“网上法院”。2014年1月,上海法院全线开通集电话、短信、微信、微博、互联网站于一身的“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这是全国首个省级规格的集诉讼热线、网络、短信、微信、窗口等多元服务于一体的法院综合性诉讼便民服务平台。其中,通过上海法院网(www.hshfy.sh.cn)的“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申请立案,凭诉讼服务密码或律师一卡通查询案件、收转材料、签收文书、联系法官、提出建议、信访投诉、网上阅卷等;社会公众可以咨询袁月全信箱、自助查询诉讼知识、下载诉讼格式文本、查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法院公告等。
2011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http:∥www.tj-court.gov.cn/indexsfpt.jsp)率先在全市法院正式开通。当事人可通过该平台申请网上立案、预约法官、预约阅卷、进行证据交换、查询案件、请求判后答疑等,同时该平台还提供诉讼文本格式、诉讼费用计算、预约查档、在线咨询、预约旁听庭审等服务。目前,天津市三级法院已全部开通“司法公开三级联动四位一体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形成网(天津法院网)、电(12368电话语音服务)、人(12368人工在线值守)、窗(诉讼服务中心与立案信访窗口)“四位一体”诉讼服务模式。就网络诉讼服务而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市三级法院要通过外网网站,主动发布各类公告、庭审、诉讼指南、裁判文书等信息,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开通互动式诉讼服务栏目,提供网上预约立案、网上信访、投诉监督等网上诉讼服务。下一步,将完善远程视频接访平台等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
2013年12月31日上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www.bjcourt.gov.cn)正式上线。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三级法院统一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并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实现部分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同时试运行网上立案、电子送达服务。北京法院还同步开通手机等移动终端诉讼信息服务,社会公众可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通过扫描北京法院诉讼信息服务APP二维码实现此功能。2014年4月21日,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正式开通。目前,“律师、参与人、当事人”通道已正式开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注册后即可登录该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立案。北京律协会员还可以通过“北京律协”通道登录。自2014年8月11日起,网上预约立案的案件类型扩大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网上预约立案仅对起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核与预约,不对能否立案受理作出答复。网上预约申请审核通过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有关证件及书面起诉(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通过网上预约审核且经审查,网上预约提交的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身份信息真实的,则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预约申请日起发生中断。2014年12月2日,北京法院在前期试运行的基础上正式开通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查询案件、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等各项便捷、高效的一线通诉讼服务。
4.存在的问题
对处理电子商务语境下所产生的大量当事人相距遥远的小额纠纷,我国网上法庭的建设尚无法满足相关需要。事实上,根据我们对网上法庭的定义,严格说来,上述三种模式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上法庭——虽然它们的确在特定情形下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方便。从大多数国家有关网上法庭的实践可知,网上法庭其实是借助一套由法院统一管理、指定适用的平台系统完成相关诉讼活动的在线程序。诉讼主体通过该平台能够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争议解决中所使用的电子通信。网上法庭的优势就在于,当事各方在参与程序的过程中不必面对面地接触,仅通过在线方式交流即可满足解纷需要。而在模式二,双方当事人虽不必前往遥远的审理法院,但仍需同赴就近的指定机构参加开庭(这个“就近”只是相对而言,有时并不近),上述机构还得为此提供协助。对小额争议而言,恐怕由此产生的诉讼成本还是过高。此外,网上法庭操作平台的优势还在于可以设置密码验证、短信核实等校对程序,能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唯一性和保密性,因此由模式一所引发的有关身份确认、签字真伪等的担忧在这里将迎刃而解。至于模式三,其比较接近我们对“网上法庭”的界定。但它们只实现了“网上法庭”的部分功能,主要是利用网络传递和管理文件,在实现启动程序(立案)的功能之后,程序的其余部分仍需在线下完成。所以此种平台或系统亦非真正意义上的网上法庭,更确切地说,其系法院利用网络通信技术提供的一种便民服务。最后,无论采用前述哪一种模式,我国法院目前的实践均无统一的规则,各地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而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平台和标准恰恰是发挥网上法庭优势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我国发展网上法庭的构想——以在线小额索赔法庭为中心
如前所述,目前ODR最主要的受益者还是小额、简单争议,当前各国最成功的网上法庭实践也正是在线小额索赔程序,同时一个高效、价廉、快速的在线小额索赔法庭恰是我们现在所亟须的。因此,在不否定对多种形式网上法庭进行探索的前提下,本文对构建我国网上法庭机制的探讨将集中于在线小额索赔程序(或曰小额电子法庭)的设计上。
事实上,前述模式三已为我国建立小额电子法庭提供了基础,其包含的一些服务内容正属于在线小额索赔程序范围,如预约立案、网上送达、证据交换、跟踪案件进展、在线查阅卷宗、判后答疑等。在此基础上,我们拟借鉴各国在线小额索赔程序的经验,为我国小额电子法庭的构建提供进一步的思路。
1.《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
(1)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中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该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所援引的第157条第1款是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由上可知,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小额诉讼制度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中级及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第二,小额诉讼制度只适用于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此处包含两个条件:一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即第157条第1款所称“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这也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二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指标的一定比例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一方面可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另一方面,可以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情况每年调整。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前一年,即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 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 000多元,其中高的地区为22 000多元,最低的为9 400余元。应该说,前述数字仍高于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小额诉讼金额上限。因此,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一定还要结合案件的类型、性质、个案的具体情形,将其限定在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范围之内,而不能仅考虑案件的标的额,否则其适用就缺乏正当性。《民事诉讼法》将案件类型限定在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个范围内,但对是否低于标的额上限的全部简单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制度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从目前的共识来看,小额诉讼制度应当主要适用于财产给付案件而不适用于人身关系案件。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小额意见》),其规定,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②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③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⑤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此外,《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各地高级法院陆续发布关于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也均对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作了具体规定。虽然不同的高院在此问题上仍有分歧,但大多认为小额诉讼制度应当适用于下列简单的、请求金钱支付的民事案件:①合同纠纷类案件;②侵权事实清楚、确定的请求赔偿案件;③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④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并将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等案件类型排除在小额诉讼适用范围之外。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上述案件自然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制度。
第三,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实行一审终审是小额诉讼制度与通常简易程序的重要区别。
第四,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第五,小额诉讼制度在具体的审理程序方面,与简易程序并无区别。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体例上,以大章的形式规定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而只是在简易程序一章中规定了针对小额案件审理的小额诉讼制度。从立法来看,小额诉讼制度与简易程序在程序上的唯一区别,就是一审终审,除此之外,二者在程序适用上并无二致。小额诉讼程序在一审中适用的是与简易程序完全相同的程序规定。当然,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简易程序中体现简易的那些规定在小额诉讼中同样适用,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不过,由于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小额诉讼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或者说受制于小额诉讼制度特色甚少的局限性,如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小额案件简化审理的目的,尚需立法及司法解释在特殊的审级规定即一审终审之外,对审理小额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则作出更进一步的不同于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比如,无须开庭审理、无须提供证据、无须出具判决书或正式的判决书、法官可以按照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审理程序,甚至可以由非正式法官如律师、法官助理等审理等等。
(2)关于电子证据和数字化送达的规定。
为适应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提高诉讼效率,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两个方面作出了调整:一是在第63条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中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增加规定进来;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上述规定从法律依据方面为诉讼的上网奠定了一定基础。
2.设立在线小额索赔法庭的顾虑与挑战
在将小额索赔法庭移至网上之前,我们先要设法打消一些可能的顾虑并做好应对相关挑战的准备。在谈及密歇根州网上法庭项目终止的原因时,曾有学者指出:“运行一个成功的网上法庭面临诸多内在挑战。顾虑包括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愿押注于一个未经检验的系统,对案件准备和陈述中新技术的费用和使用心中无数,以及对技术的普遍不信任。其他问题包括当事人和证人担心他们的隐私或许会由于其个人信息可能在线传播而受到威胁。”“紧随失败的密歇根州网上法庭而来的是对网上法庭的推出提出挑战的其他几个逻辑问题,包括确保有效出庭、正当程序问题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数字鸿沟。”此外,“需要克服的最大的技术障碍之一是运行电子法庭或ODR程序所固有的人际关系的缺乏。”在我们建设和推广在线小额索赔法庭项目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类似关切或挑战。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问题,以化解各种潜在的顾虑和质疑,并妥善应对可能的挑战。
(1)克服对技术的恐惧和排斥。
考虑到诉讼上网对简化手续、降低诉讼成本,尤其是有效解决当前电子商务语境下涌现的大量小额争议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克服固有惰性所导致的对技术的恐惧和排斥,坦然接受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这一点在当前大力强调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应该已取得基本共识。
(2)技术进步可以帮助我们应对挑战。
事实上,上文所提到的种种问题和挑战不应成为阻止我们探索建设网上法庭的理由,因为技术的进步可以帮助解决发展网上法庭的许多内在挑战,何况其中一些问题恐怕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
就保证有效出庭而言,科技的发展有助于确保网上程序参与者的身份确如他们所声称的,即通过开发某些验证网上身份的方法从而使某人的虚拟存在与其真实身份相匹配。目前,大多数在线识别可通过密码完成,且通过邮政系统邮寄个人选择的密码还会更安全。另一种识别系统是生物测定,这是一种通过指纹或视网膜扫描识别个体的生物学方法,是一种特别牢固的安全措施,因为每个人的生物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极难复制。此外,常见的顾虑还有电子签名文件的有效性。目前,当事人可以利用像Adobe Acrobat 8这样的软件对文档进行数字签名。另外,诉讼文书的送达也可用各种方式包括简单地使用电子邮件已读回执来完成。证据处理亦是另一个被技术大大简化的领域。
至于正当程序问题,首先要明确,正当程序包括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使用技术辅助会否剥夺当事人的基本程序公正。事实上,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视频会议甚至全息摄影都可能是非常接近并再现面对面沟通的通信机制。当然,如果某种特定的技术辅助措施将剥夺当事人基本的程序公正,法院就不能允许或要求使用它。
创建一个可行的网上法庭的另外一个考虑因素是国内居民之间技术鸿沟的存在。CNNIC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互联网发展地域性差异仍然存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互联网普及率相对较高,超过65%,而江西、云南、贵州等省份的互联网普及率则相对较低,均不到33%。换言之,还有相当比例的人口缺乏必要的技术设备访问和使用网上法庭。不过,我们也要看到,数字鸿沟正在缩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公共网络的创建正在进一步削弱差距。2013年8月1日,国务院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强调加强战略引导和系统部署,推动我国宽带基础设施快速健康发展,加大光纤到户、农村宽带进入乡村、公益机构宽带接入力度。同样是2013年,江西、云南、贵州、河南等互联网普及率相对较低的省份,互联网网民规模增速最快,而北京、上海、广东等互联网普及率相对较高的省份,互联网网民增速则有所放缓。未来,随着互联网设备的不断普及与宽带网络计划的加大推进,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地域差异也将进一步减少。此外,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人口在总体人口中的占比持续下降,但我国农村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占比却保持上升,反映出农村互联网普及工作的成效。2013年,中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为27.5%,延续了2012年的增长态势,城乡互联网普及差距进一步减少,农村地区依然是目前中国网民规模增长的重要动力。此外,不可否认,在线小额索赔法庭必然主要针对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的人,因此几乎可以肯定他们是熟悉现代通信技术的人。即使是没有条件使用或不熟悉网络的当事人,也可在当地法院协助下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这与我国现有网上法庭的第二种模式在原理上是类似的。当然,确保技术不会妨碍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是一条原则。
关于隐私保护,技术进步亦将逐步消除人们在这方面的担心。显然,当法庭记录从纸面转移到电子数据形式时特别要求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而技术必须不断适应这样一种环境,在这一环境下隐私和信息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可谓司空见惯。
人们还对在线解决争议中人际关系的缺乏有所顾忌。不过,ODR的支持者指出,网络摄像头的流行表明争议解决甚至诉讼程序均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并包含类似现场面对面会议一样的人际互动。证人可因此避免旅行的高费用。对法院而言,允许通过视频会议作证也将更为常见。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缺乏有形存在可能是福非祸。对参与某一在线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所进行的非正式调查显示,当事人不觉得有必要见面,因为这将招致更多的成本和延误,而不会产生任何真正的好处。另外,当双方都已彼此对立时,会见可能助长敌意,将主题从试图解决问题转移到试图打败敌人。
3.在线小额索赔法庭的具体构建
我国在线小额索赔法庭应采取平台系统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建设,各基层法院联网接入,并在适用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前提下以各基层法院为单位设立小额电子法庭。需明确的一点是,在线小额诉讼系统的使用应是非强制的,是作为离线程序的一种替代提供给当事人的。
(1)管辖法院。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原告应通过该平台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投诉。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及法院信息化水平的区域差异,平台建设之初,个别基层法院可能尚不具备条件接入该平台,在一段时间内暂时无法提供在线小额诉讼服务,因此平台建设会有一个逐渐推进、覆盖的过程。
(2)适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离线和在线争议均可诉诸在线小额索赔系统。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在线小额索赔法庭受理的案件应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类型还需作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最高法院发布的《小额意见》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各地高院发布的关于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均对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小额诉讼制度应当适用于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案件。但各地在某些具体类型案件可否适用小额诉讼制度上仍存在分歧,对此应由最高法院予以统一。可采用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对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界定。需要指出的是,除外情形应包括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这主要是因为涉外案件可能带来复杂的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等问题,不宜通过简便、快捷的小额程序予以处理。同时,自2002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就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作出集中管辖的规定,导致大部分基层法院失去了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应将涉外案件排除在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之外。事实上,在处理跨境纠纷时,包括仲裁在内的其他ADR方式比诉讼更有效。另外,针对目前司法实践普遍将各类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纳入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有学者表示了不同意见。理由是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组织体系较大的法人和垄断企业,另一方当事人则主要是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单位。小额诉讼的优势之一是无须法律代理,而前者作为大企业面对的常常是为数众多的同类型纠纷,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去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处理上述纠纷,因此在个案中会造成没有代理人的普通自然人和法人单位与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大企业对垒的局面,造成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对等,这就有违小额程序设立的初衷。事实上,上述企业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之处还在于,它们往往能成为小额程序的重复参与者,这就给了它们实现规模经济的优势,为防止出现对小额程序这一稀缺资源的垄断,对于前述类型的案件是否适用小额程序须持谨慎态度。
(3)约定适用。
各地法院在离线小额诉讼审判实践中大多赋予了当事人一定条件下合意选择适用小额程序的权利。在小额程序上网后,当事人应同样享有此种程序选择权,具体体现为:首先,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不高于一定金额(一般为不高于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两倍)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适用在线小额程序的,法院可予准许。对此类案件若不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程序,则可能降低小额电子法庭的吸引力。因为在法定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之下,与可能带来的好处相比,当事人为参与小额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偏高。虽然考虑到对当事人有效法律保护的需要,金额上限的提高似乎构成程序简化的障碍,但此种提高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故足以使其具有正当性。法律不应强迫当事人以最高标准对其权利进行保护,而应由其决定:对自己而言,是获得一份方便、快捷的小额索赔判决更重要还是宁愿应付因参加更复杂的诉讼程序所带来的困难也要享受最严格的程序保障。其次,被告提起反诉,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小额程序,可继续适用。最后,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若仅变更诉讼标的额,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含两倍),如双方均同意适用在线小额程序,可继续适用。
对于前述约定适用在线小额诉讼的情形,如当事人在判决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适用在线小额诉讼的,应予准许,并将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处理。
(4)平台功能。
通过全国联网的在线小额诉讼平台,当事人可以:①在线提起诉讼和应诉;②在线缴纳诉讼费用;③追踪诉讼进度;④参与在线调解和在线听审;⑤申请执行。
(5)诉讼书状表格化。
当事人可使用表格化诉讼书状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之一。小额程序的适用对象——额小、量大、简单的金钱给付案件——使得标准化表格的使用具有可能性和合理性。通过让当事人直接填写标准化的表格而不是自行拟定起诉状或答辩状,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尤其是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当事人,使得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无须律师协助成为可能。这些表格通过一系列涉及索赔细节、请求金额等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将法院处理争议所需要的关键信息一次性完整提交,使得整个程序的推进更加方便快捷。而小额程序的上网更令当事人可以方便地在线获取、填写和提交相关表格,进一步便利了当事人对程序的使用。前述爱尔兰、英国的在线索赔程序和欧洲小额索赔程序都允许当事人使用在线表格处理索赔问题。我国未来的在线小额索赔程序也应采用在线表格的形式,应提供包括起诉表和答辩表等在内的主要表格。由原告填写的起诉表的内容应包含: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及其管辖根据、原被告的详细信息(包括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请求金额、基本案情(包括理由、证据等)等等。被告通过答辩表需填写的内容如下:被告是否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则原因、证据为何;是否提起反诉(如果是,需另行填写起诉表)、纠正或补充有关自己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设计表格时应尽量使之简化,换言之,表格应尽可能采用复选框模式而不是开放性问题。例如,起诉表中法院管辖根据一项,可采用提供选项让原告勾选的方式:“1.被告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3.事故发生地;4.约定管辖;……N.其他(请注明)”,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填写。由于在线小额法庭主要针对包括消费者在内的非法律专业人员,重点应放在这些表格的最大程度的简化,以保证普通人群也可自行填写,无须律师协助。毫无疑问,在小额程序中对上述专业人士的求助可能使成本提高到这样的程度即完全抵消小额程序经济划算的长处,并排除潜在的原告对它的使用。而要达到一般消费者可以自己独立填写表格的简化程度,复选框模式显然优于开放性问题。当然,要想仅适用复选框系统而消除所有开放性问题是不可能的。另外一个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是,由于小额索赔法庭仅限于某些类型的纠纷,因此可公布一套对上述类型纠纷最常见的案件事实的简单描述,以供当事人参考。虽然这个系统不可能覆盖所有可能的案件事实,但它可以便利一大批原告填写表格。
(6)案件审理方式。
关于案件的审理方式,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小额索赔程序中采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这也成为其区别于普通程序乃至通常简易程序的一大特色,充分体现了程序的高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诉讼转移至网上时一般也就无须进行在线听审。不过,如前所述,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特色仅限于一审终审,在程序的具体内容方面,与简易程序并无区别。而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允许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因此小额诉讼亦需开庭审理。这恐怕主要是由于“庭审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已深入人心,使我国司法及民众形成了“开庭审理才是审理”的观念,而开庭审理又需要众多的程序环节进行保障,最终,程序简化受到程序规范化及社会可接受度的制约,众多环节无法删减,程序简化空间极其有限,以致立法上并未实现设立独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标,并没有实现程序分化、简化的改革目标。由于立法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没有脱离简易程序的范畴,只不过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以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划出特定的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而这种针对案件类型的特殊性规定,根本与审理程序无关,更谈不上什么程序特色,因此,如果要将小额诉讼制度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达到理论上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层次,尚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包括允许书面审理等程序实质内容方面不同于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事实上,目前以解决小额纠纷为主的其他ODR实践亦大多采用书面程序,以真正实现程序高效、快捷之功效。不过,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之前,我国未来在线小额法庭并非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内容见下文所述。
(7)程序步骤。
为使用在线小额诉讼系统,当事人需通过平台网站注册一个账号。系统应对此作统一规定,要求当事人账号即本人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注册成功的当事人每次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后都将被带到自己的主页,在这里,当事人可以提起一个新的诉讼或对针对自己的诉讼作出回应。当事人的主页将显示当事人通过系统参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清单。当事人可以随时查看案件进展状况。当案件状态旁出现待完成标志时,表示存在一个当事人必须进行的未完成行为。
一个完整的小额索赔程序大致包含以下步骤:
①起诉和受理。
注册后的原告在线填写并提交起诉表。如有任何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提供,则应以电子形式一同提交。有关法院将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是否受理该案,同时在当事人主页的案件状态栏予以显示。如受诉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但不符合在线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的,也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起诉。
②向被告送达。
原告只有在起诉已获受理并在线支付相关费用后才启动案件。之后法院将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填妥的起诉表副本和答辩表(如原告以电子形式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证明文件的电子版和打印版)。采用电子送达的同时兼用邮寄送达是为了在被告本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前确保首次送达顺利完成。
③被告答复。
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小额索赔平台在线提交答辩或反诉,并在答辩表中提供或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因为以后的交流将全部通过系统平台和电子邮件进行。这里有一个问题:若被告确因条件所限无法使用或方便地使用网络和在线小额索赔系统,怎么办?我们的制度设计应对此提供应对方案。一个可以尝试的选项是由当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提供协助,换言之,当事人可到就近的法院,在专门工作人员帮助下参与网上诉讼程序。当然,由于被告所在地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因此,被告当地基层法院很可能就是案件的受诉法院。总之,必须确保技术不会成为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理的阻碍。
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通知被告的答复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主页的案件状态栏也应有所显示。
④程序进行。
根据被告的反应,程序将沿着不同的方向进行。
首先,如果被告随即向原告进行了支付,且原告愿意接受所收到的款项金额,则原告可点击相关按钮将案件标记为已支付,案件将被撤销。如果原告仅收到部分付款,且不愿放弃其余部分,在此情形下,被告既可能就其余部分提出抗辩,也可能在规定期限内压根就不对其余索赔予以答复,对此法院将分别不同情况采取行动(具体见下)。
其次,如果被告在答辩表中接受或部分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原告亦予接受,则法院将据此作出判决。由于此时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争议或已达成一致,因此法院虽未开庭审理,但无疑可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作出判决,这并不违反裁判的正当性。事实上,离线诉讼中对无争议的非讼案件也是以书面审理为主的。
再次,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索赔将被自动视为无异议,法院将按原告请求的数额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并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间内予以支付。
最后,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对原告提出反诉,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先进行在线调解。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法院应及时结束调解程序,转入对案件的在线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为此,在线小额诉讼平台应提供多样化的在线交流方式,包括同步工具和异步工具,如聊天室、即时通信软件、视频会议、BBS、站内信等。就法律所要求的开庭审理而言,在小额诉讼的背景下,目前的视频会议技术足可实现与之同等的程序保障功能。
此外,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离线审理的案件一般要求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这一审限要求对在线小额诉讼同样适用。
⑤申请执行。
由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法院所作判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判决,原告可在法定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线申请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