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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洋政府时期新闻伦理思想的发展

2015-11-14徐新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伦理思想立场

徐新平

(湖南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北洋政府时期通常是指民国初年(1912)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8)这一历史阶段。这是一个政局动荡不安的年代,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变的转型期,也是中国新闻事业成长迅速、由政论时代向新闻时代转化的历史时期。各种学术思想的交汇、报纸数量的扩大、报业集团出现、最早的新闻学团体和新闻教育的产生以及对外交流的增多,都为这一时期新闻伦理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可以说,此前的中国新闻媒体还没有像这个时期一样深刻地审视自己,也没有像这个时期一样真正按照新闻业自身的规律与特点来思考伦理问题。因此,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伦理思想在继承晚清新闻伦理思想的基础上,给中国新闻伦理思想注入了新的血液,形成了新的思想景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新闻专业角度论证记者道德修养的重要性

晚清时期中国新闻伦理思想的突出特点,是强调记者个体道德的培育和陶养。王韬、梁启超、汪康年、严复、英敛之等人对于记者应具的种种道德品质进行了具体的阐释。但是,他们大多是从记者“监督政府、向导国民”的政治责任的角度来展开论证的。而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伦理思想除了继续强调记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之外,更多的是从新闻专业的角度来探讨记者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的。

例如,林白水在《公言报》创刊词中说:“新闻记者应该说人话,不说鬼话;应该说真话,不说假话!”就是从记者的专业责任角度来论述的。徐宝璜在阐述记者应守之道德的时候,总是扣住新闻纸的六大职能(供给新闻、代表舆论、创造舆论、灌输知识、提供道德、振兴商业)来论述。因为记者“代表舆论”,所以不得不“应有大无畏之精神,见义勇为,宁牺牲一身以为民请命,不愿屈于威武而噤若寒蝉”。因为记者负有“灌输知识”“补助教育”的责任,所以不得不“慎选材料”,做到“秉笔如董狐,褒贬如春秋,美刺如国风。对于合理之事,公益之举,助之张目;不合理之事,自私自利之举,抨击无余;人有善行,则尽量表彰之,使其受舆论之赞扬;人有恶行,亦振笔直书,如禹鼎铸奸,魑魅魍魉,无或遁形,使其受舆论之制裁。”

又如邵飘萍在《实际应用新闻学》中说:

外交记者发挥其社交之手腕,与各方重要人物相周旋,最易得一般社会之信仰,亦最易流于堕落而不自知而不及防,盖因其握有莫大之权威,则种种利欲之诱惑环视于左右,稍有疏虞,一失足而成千古恨矣。故外交记者精神上之要素,以品性为第一。

邵飘萍提出记者“以品性为第一”的观点是建立在记者工作特性基础之上的。记者因为交际宽,要与各方重要人物相周旋;因为握有莫大之权威,容易受利欲的诱惑,所以,不得不把品性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又如,他说:“报纸为社会之教师,其感化力之大,殆过于电影、戏剧,凡有害社会风俗之事,不可作为新闻而任意披露之。所谓有害社会风俗者,最当注意之点,为秽亵与残忍,淫书、淫画、淫戏之禁止。”他从报纸影响感化力角度论证了新闻道德的必要性,使读者更清醒地认识到职业伦理在新闻职业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还有陈独秀、李大钊、瞿秋白等共产党人在阐述自己的新闻伦理观时,也多从新闻业的专业需要和宣传效果角度来阐述记者敢于斗争、诚实不欺、脸向着群众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这一历史时期的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事业的地位、作用、工作特点等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因此,在阐述新闻伦理的时候,能够从更加广阔视野和新闻专业的角度看待和观照问题,使得此期的新闻伦理思想有了更加明确的职业针对性和理论说服力。

二、肃清“有闻必录”的流毒,对新闻真实性的认识更加深入

“有闻必录”是晚清时期颇为流行的处理新闻真实问题的一条原则,在当时的新闻界有很大的影响。许多记者在其新闻活动中动辄引用这个原则为自己的失实报道做辩护。“有闻必录”成了虚假新闻的挡箭牌和保护伞。奇怪的是,对这一荒谬的观念,晚清时期很少有人提出质疑与否定,就连汪康年、英敛之这样杰出的报人,也不置一喙。直到“五四”时期中国新闻教育兴起之后,“有闻必录”的荒谬性才得到新闻学界的批判与纠正。徐宝璜在《新闻学》一书中有一段这样的评述:

“报纸有闻必录”,此吾国报纸之一极普通之口头禅,且常引为护身符者也。其实绝无意义。因若信一二人之传说,而不祥加调查,证其确否,径视为事实而登载之,将致常登以讹传讹之消息,且有时于不知不觉成为他人播谣之机械,此亦为以伪乱真,又乌乎可。即假定所闻者全为事实,亦不能尽行登载,因事实之非新鲜或非阅者所注意者,仍无新闻之价值。若“必录”新闻,则报纸之新闻,与街谈巷议无别矣。况新闻纸篇幅有限,又安能“必录”新闻之全部耶?然吾国报纸,则恒引此不通之六字以为护身符,对于所等之新闻,纵使错误,亦不负责任,因按“有闻必录”之原则,本无调查所闻确否之必要也。甚有于此六字之下,为达不正当之目的起见,登载消息,攻击他人之隐私,不留余地者。此为吾国新闻界幼稚之明证,亦一应纠正之事也。

徐宝璜对“有闻必录”的批判是较为深刻的。新闻界之所以把“有闻必录”当作一条原则,就是为了便于逃脱自己的责任。殊不知,这不仅有背新闻真实的原则,而且“有时于不知不觉成为他人播谣之机械”。为此,他进一步提出,新闻记者不能“有闻必录”,而要“有问必查”。“渠所信者,乃为‘有问必查’,查其属实,然后录之。”徐宝璜提出的“有问必查”的观点不仅是对传统的“有闻必录”的否定,也是对新闻真实实现途径的深刻揭示。

邵飘萍在《实际应用新闻学》中说:“曩在北京大学及平民大学讲演新闻之学,曾对于‘有闻必录’一语再三攻击,愿有志于新闻事业者,振起其责任心,凡事必力求实际真相,以‘探究事实不欺阅者’为第一信条。此愚所不惜叮咛反复,冀学者能始终自尊其职务,庶可以引起社会信赖之心。”邵飘萍从报业自身生存的高度批判了“有闻必录”的错误与危害,提出了“以‘探究事实不欺阅者’为第一信条”的著名论点,标志着中国的新闻界在新闻真实性问题的认识上,超越过往,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经过徐宝璜、邵飘萍等人的批判,“有闻必录”这一在我国新闻界流行和影响了数十年的错误观念,在民国初年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在记者应守之道德中,特别强调刚毅不屈的“大丈夫”品格

所谓刚毅不屈的品格,就是能顶得住强权的压力,能经得起金钱、财物、美色等种种外来的诱惑。这个时期的许多报人在论述新闻道德的时候,常常引用孟子有关“大丈夫”品格的名言来阐释自己的观点。黄远生认为:

一国之士气发达,必先有独立自尊,以为非我其谁之意,决不能一切万事归过于社会。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又曰:豪杰之士,虽无文王犹兴。又曰:我无他,我善养吾浩然之气。又曰:其自反而缩者,虽千万人吾往。一国中之赖有志士仁人者,赖有此耳。

邵飘萍说:“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泰山崩于前,麋鹿兴于左而志不乱,此外交记者之训练修养所最不可缺者。”徐宝璜说:“惟报纸代表舆论,固博民众之欢迎,亦常触当局之忌怒,而有报馆被封记者被杀之虞。此在我国犹然。……盖当局压迫报界之时,每为舆论急待倾吐之日也。故伟大之记者,应有大无畏之精神,见义勇为,宁牺牲一身为民请命,不愿屈于威武而噤若寒蝉。”任白涛说:“新闻记者因其职务之尊严,地位之崇高,故当具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之精神。笔可焚而事实不可改,身可杀而良心不可夺。若此浩然精神所赖以培养而保持者,刚健之意志力也。”从以上的引文中可见,孟子提倡的“大丈夫”精神,成了当时报人和学者共同的伦理思想来源。

他们之所以要特别提倡“浩然精神”,是因为当时的记者身处军阀统治的铁蹄之下,“常触当局之忌怒,而有报馆被封记者被杀之虞”。在政治黑暗的时代,记者要想尽自己的天职,就必须具备敢于为民请命的思想和不屈不挠的精神,不然就不可能代表舆论,反映民意。邵飘萍、林白水、李大钊等人,都因新闻宣传而丧命于封建军阀的屠刀之下,不仅反映了当时记者生存的政治环境之恶劣,而且证明了孟子提倡的“大丈夫”精神对那个时代记者的深刻影响。他们用自己的行为履践了他们所提倡的伦理精神。可以肯定,这种“贫贱不移,富贵不移,威武不屈”的浩然正气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记者所必具的品质。但遗憾的是,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最能体现中国记者优良传统的伦理精神,在当今各种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不见了踪影。是这种精神过时了,还是当代记者的德性伦理中不应该具备这种品质呢?这值得我们反思。

四、“史家精神”的进一步阐扬

史家与记者的关系问题,在晚清时期就引起了很多报人的关注。何启、胡礼垣、郑观应、梁启超等人对于这个命题,都有过或多或少的论述。他们的共同观点是,记者同史家一样,都肩负着记录历史的重任,因此,必须像史官那样具备忠于事实、敢讲真话的精神。但是,他们的论述多从两者相同的角度进行的,较少从记者与史家的差异方面展开。而北洋政府时期新闻伦理观,不仅继承了梁启超等人的观点,而且对史家精神的阐释较前人有了新的进步。

蔡元培1919 年在为徐宝璜的《新闻学》所做的序言中说:

余惟新闻者,史之流裔耳。古之人君,左史记言,右史记事,非犹今之新闻中记某某之谈话若行动乎?不修春秋,录各国报告,非犹今之新闻中有专电通信若译件乎?由是观之,虽谓新闻之内容,无异于史可也。然则我国固早有史学矣,何需乎特别之新闻学?

虽然,新闻之与史又有异点:两者虽同记以往之事,史所记不嫌其旧,而新闻所记则愈新愈善,其异一;作史者可穷年累月以成之,而新闻则成之于俄顷,其异二;史者纯粹著述之业,而新闻则有营业性质,其异三;是以我国虽有史学,而不足以包新闻学。

蔡元培在这段论述中,着重谈了新闻与历史的异同,落着点是说明研究新闻学的必要性,没有谈到新闻伦理的问题,但是为读者了解两者各自的特点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同一时期,李大钊还撰写了一篇《报与史》的专论,不仅深刻论述了新闻与历史的亲近关系,提出了“报是现在的史,史是过去的报”的著名观点,而且根据新闻事业的特性,提出了记者要“有历史研究者的修养”的主张。他认为,新闻记者的责任,一方面要“尽力把日日发生的事实,迅捷而且精确的报告出来,俾读报纸的人们,得些娱乐、教益与知识”;另一方面,“所整理所记述的材料,即为他日历史研究者所当搜集的一种重要史料”。因此,他提倡:

新闻记者要有历史研究者的修养,要有历史的知识,要具有与史学者一样的冷静的头脑,透澈的观察,用研究历史的方法,鉴别取拾关于每日新生事实的种种材料。这样子才可以做成一种好报纸,同时亦能为未来的史家预备些好史料。

李大钊的观点较之于梁启超等人论述的“史家精神”,在忠实的记录事实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如何才能做到的问题上,比梁启超等人的论述更为全面和具体。他提出,记者要学习历史研究者的长处:善于“察其变”,“搜其实”,“会其通”,“要具有与史学者一样的冷静的头脑,透彻的观察,用研究历史的方法,鉴别取拾关于每日新生事实的种种材料”。李大钊的论述,为新闻记者培养“史家精神”,提供了具体的路径。

五、中国共产党党报伦理观的阶级性和立场性

与记者须持“第三者立场”的观点不同,中国共产党的报刊一开始出现,就十分明确地提出了记者要站在党派和阶级的立场上说话的新闻伦理观。关于报纸的属性问题,当时最为流行的观点是“社会公器”论。如徐宝璜说:“报纸既为社会之公共机关,故其记者亦为社会之公人,责任非轻,处之益慎。”邵飘萍也认为:“新闻记者第一层之觉悟,即知自身无论处何种境遇,皆当确守第三者之高垒而勿失。故唯以真理与事实为标准,不知有友亦不知有敌。……换言之,彼不问何时何地,皆常保其超越的透明无色之精神。”这种观点与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中的“第三者立场”和“社会公器”说,并无二致。

但是,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国共产党的新闻伦理思想则与此不同,明确宣称新闻的阶级性与立场性,认为记者的“第三者立场”是不存在的,也是做不到的。记者由于受到国家、民族、党派、集团利益的制约和传统文化的影响,立场性在新闻活动中是天然存在的。1921 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有关宣传部分就规定:“任何中央地方的出版物均不能刊载违背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文章。”强调出版物刊载的文章必须与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议保持一致,就是宣传工作立场性的体现。1925 年12 月13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通告第二十二号》更为明确地指出:

在现在反动势力严重压迫之下,同时在目下广大的工农群众革命高涨之中,我们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一方坚决地去领导广大工农群众作英勇的斗争,但是一方尤应努力地作普遍和深入的盛大宣传工作,使一切工农民众明白了解国民党和一切反动势力之反革命行动,同时显示我们党对政治的立场,和一切斗争的意义。

中共中央的文件从来就强调党报党刊的重要性,并明确要求共产党的报刊应该旗帜鲜明地站在党的立场上说话。即使为了适应恶劣环境的需要,从斗争策略上考虑创办一些灰色刊物,这样的刊物可以“作为第三种人的口气”说话,但也要“在反帝宣传中应有我党主张的独立宣传工作”。中国共产党的报刊在其发刊词中常常会直言不讳地公开宣称自己的办报宗旨与立场。如《劳动周刊》发刊词说:“我们这个周刊是不比得有产阶级的报纸,是只记得金钱,哪里记得什么公道正义呢!我们的周刊不是营业的性质,是专门本着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宗旨为劳动者说话,并鼓吹劳动组合主义。”瞿秋白在《新青年之新宣言》中说:“真正的解放中国,终究是劳动阶级的事业,所以《新青年》的职志,要与中国社会以正确的指导,要与中国平民以智识的武器。《新青年》乃不得不成为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罗针。”

自从中国共产党的报刊产生之后,媒体的“第三者立场”和“社会公器”论便受到严重的挑战。时至今日,“第三者立场”论与“党派立场论”依然处在激烈的争论之中。究竟哪一种观点是科学的呢?

我认为,第一,媒介的立场总是客观存在的,“党派立场”和“第三者立场”本身就说明立场在新闻报道中无法回避。在一党执政或多党执政的国家里,政党媒体和非政党媒体只要发表与政治相关的意见和报道,就自然会体现自身的立场。诚如美国的杰克·富勒说:“新闻必须超然物外,清澈如水,报道一如事物本身,不能经由记者大脑的折射。显然,这种想法一开始就是幼稚可笑的。”第二,“第三者立场”论所期望的是媒体和记者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党派立场论”所宣扬的是代表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两者的目标与追求,都有其合理性和正确性,任何党派都不会说本党的主张与民意相违背。从这个意义上说,两种提法都有存在的理由。第三,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者立场”是否真正公正无私,党派立场是否真正与大多数民众的利益相一致。如果是,就都有道理;如若不是,就都是欺世盗名的口号。第四,由谁来检验“第三者立场”的公正性和“党派立场”的代表性?绝不是宣扬者自身说了算,而是大多数民众说了算。只有民众真正感受到了某家媒体的公正性或者代表性,才能证明某种主张是正确的。因此,对两种提法,争论其口号的正确与错误,意义并不大,关键是考察其具体做法是否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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