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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追踪鉴别相结合侦破恶性杀人案

2015-11-13姜文全唐海波王海澄

中国工作犬业 2015年5期
关键词:大虎马某海波

姜文全 唐海波 王海澄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3日上午8 时,兴安盟警犬基地接到扎赉特旗公安局报案称,在扎赉特旗某镇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案情重大。局领导、刑侦支队长要求警犬基地携警犬火速赶往现场,协助当地公安局侦破此案。

二、警犬使用情况

警犬基地主任唐海波接到电话后迅速与训导员德宝、宋健携带具有追踪、鉴别、搜捕能力的警犬“大虎”,具有追踪鉴别能力的警犬“英子”和鉴别罐等装备于9 时30 分赶赴现场。经勘查,被害人高某房屋前后都有监控(监控主机已被盗走),被害人高某身中数刀当场死亡。在高某室内除留下多枚带血的足迹外,没留下其它有价值的线索,说明案犯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初步判明:案犯的进出口应是后门进,后门出。结合此情况唐海波主任迅速制定方案:1. 将现场遗留的血足迹采用纱布热蒸法10 分钟后提取,封存待鉴别。2.已提取的血足迹气味当嗅源,在中心现场外展开搜索式追踪。追踪环境为乡村硬质、土质、砂石混合地面,较为复杂。唐海波携警犬“大虎”在充分感受嗅源后,从被害人家后门向东追去;追至200 米处的十字路口,警犬“大虎”果断向北拐去;再向北追至100 处的第二个十字路口,警犬“大虎”向西追去;追到西侧大道时,由于车辆和人员众多,警犬“大虎”断踪。唐海波迅速令警犬“大虎”进行搜索式追踪,断踪搜索面积20 ~30 平方米,警犬在穿过大道后进入一户人家院内,警犬“大虎”高度兴奋,开始徘徊并作出示警反应,追踪距离为500 米。经勘查,发现有数枚足迹与案发现场的足迹相同,足迹的所有者为户主马某,因此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为进一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唐海波当即用现场提取的血足迹气味进行鉴别。经12 回合的鉴别,警犬“大虎”和“英子”均对嫌疑人马某的气味作出明确的示警反应,直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对马某进行突审,马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马某交代:平日以开小修理厂为生,发现妻子与被害人高某有奸情,气愤不过,于4月2日23 时25 分,犯 罪嫌疑人乘被害人熟睡之机,由后门进入,将被害人残忍杀害,盗走监控主机,由后门逃回家中(与现场勘查判断进出口相符),将杀人凶器用机器粉碎后,驱车将监控主机进行掩埋。因天黑和慌乱,嫌疑人只供出监控主机大致被掩埋在8 公里外的区域。随即令犬对所供区域进行搜索,搜索面积达3 万平方米,在一山坡采石沟内搜到被掩埋的监控主机。本案在接案后5 小时内成功告破。

三、分析讨论

现有的科技手段,未必能满足所有刑事案件侦破的需要。加上大多刑事案件现场遗留的有价值的线索又少之又少。现场遗留的人体气味如何提取和利用,是带犬民警协助办案人员突破案件的关键。所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取和利用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人体气味,利用警犬追踪和鉴别,具有快速、简便、高效的特点,为案件提供侦破方向就显得尤为重要。

纵观各类现场,特别是命案现场,并不是案发就能接到报案。报案时间的拖延,赶赴现场和现场勘查时间的占用都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能不能在现场勘查的同时,先锁定和利用警犬追踪的条件,把现场勘查和追踪同步进行,为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或为直接追捕犯罪嫌疑人赢取时间呢? 事实证明是可以的。以本案为例:被害人实际遇害的时间是4月2日23 时25 分,次日8 时接到报案,到达现场为10 时20 分,10 时30 分开始追踪,距案发已达11 小时零5 分,远远超出延时3 小时的冷线范畴,10 时47 分追踪结束,到达现场前后共计用时27 分钟就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12 时50 分鉴别开始,13 时10 分鉴别结束,出具鉴别结果(因组织召集提取与嫌疑人职业相同、部位相同的脚部气味,使鉴别结果的出具延后)。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嫌疑人很快供认犯罪事实,这主要是因为:1.训导员能够在到达现场10 分钟内完成气味提取并突破中心现场,令警犬进入追踪状态,充分凸显了人在警犬使用上的主导作用,是破获此案的关键。2.在17 分钟内追到犯罪嫌疑人住所,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2 小时50 分内出具鉴别结果,无疑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是使嫌疑人顺利招供的主要因素。3.初始控制嫌疑人时,嫌疑人没有进行任何反抗,警犬的威慑力量不可小觑。4.要在中心现场外围找突破口,警犬使用和现场勘查同步进行,做到互不干扰,最大限度地缩短警犬初始使用时间,使人的主导作用、犬的综合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充分体现了人犬结合在案件侦破中的积极作用,也极大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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