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个漏洞都能天衣无缝
2015-11-12冷月
文_冷月
不是每个漏洞都能天衣无缝
文_冷月
连云港市纪委干部何福康“举报”副市长,被该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图为庭审现场
日前,一则热点新闻让人顿生感慨:人民网、《新京报》曾报道,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网帖,被该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已被羁押9个多月。这也罢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触犯刑律就该被绳之以法。判决尚未出来,真相不好臆测。可偏有些好事的网友硬要充当韩寒笔下那“洗不干净的葱”,不断琢磨,疑窦丛生:
首先,堂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副主任,居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去“监督党风政风”,却只能剑走偏锋,寄希望于网络?其次,有关部门接到网帖举报贪腐线索之后,怎么不是把重点放在认真查证被举报者是否贪腐,而是把重点放在查处举报者是否诽谤?最后,就算该检举确属诽谤,根据刑法第246条,只要没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地步,就只能是“民不告,官不究”的自诉案件。但是此案为何直接适用公诉程序,动用公检法三大公共资源强力介入,并迅速得出“诽谤”的结论?
怎样才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若按《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何氏举报既未导致群体性事件,曹副市长和王副书记也不属于涉外人员,更没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显然无法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幸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将“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纳入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列。
好吧,连云港方面总算有了法律依据,可以为相关质疑打上“补丁”了:“被诽谤的人数超过了3人,满足公诉条件”。换言之,在两份并无隶属关系的司法解释当中,当地官方自动选择了对于举报者来说最严厉的那一款,进而形成这样一种事实,即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若要从宽,总有一款适合你;若要从严,也总有一款适合你。至于这让“依法治市”理想露出了几分破绽,那就顾不得了。
可就算上述问题都不是问题,也还是有一个最大的瑕疵——此案交由海州区公检法办理适当吗?既然被检举的是连云港市领导,怎么不是交给上一级亦即省里去受理,而是坚信辖下一个区级执法机关能够办得了?瓜田李下,曹、王二位领导怎就没有一点回避意识,听任此案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兜转,让自己白白蒙受“公报私仇”的猜疑?而诽谤罪属于轻罪,属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就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之列,至于要用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予以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吗?
透过一个个“越补越不平”的系统漏洞,总让人隐约窥见“法治”外衣下那件古老的“权治”小肚兜,笔者想起了旧时民告官、下犯上所必须承受的“滚钉板”剧情。据说,“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就是通过杨乃武之姐以生命的代价,“滚钉板”告御状后才得见天日的。如此看来,“滚钉板”式的考验至今仍在,只不过外包装不断推陈出新,方式方法也不断“与时俱进”罢了。
写到这里,不妨重温另一报道——日前,便衣警察陈先生到宝鸡市某派出所办事,却遭到当地派出所内的同行群殴。纪委干部举报副市长被捕,便衣警察进入派出所被殴——两则新闻,宛若一对隐喻,让人惊觉:警察也好,纪委干部也罢,都只是一枚螺丝钉,哪怕打进了承重墙,混到了核心位置,也依然只是庞大机器上一个微不足道的零部件。只要法治的理想照不进机器的内核,那么,作为个体的“零件们”一旦脱下“螺丝钉”外衣或背离机器的主航向,曾经的威权和神力便会戛然而止,处境其实比一般百姓也好不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