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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撤诉,谁来为事故“买单”

2015-11-12杨宇勃

清风 2015年12期
关键词:曹县李芳附带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如此撤诉,谁来为事故“买单”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曹县人民法院

在山东曹县,有这样一群受害人家属,他们中有的失去了儿子、丈夫,有的人丧失了父亲、妻子,其中幸运的是女儿、母亲重伤初愈,不幸的是即将成为新娘的女儿瞬间变成植物人。他们中年纪大的70多岁,年纪小的仅2岁。

悲剧的酿制分别缘于三起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但是,发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情节迥异的悲剧,却在事故发生后迎来了甚是相似的处理模式以及处理结果。其中究竟是巧合还是另有缘故,值得咀嚼……

王进标、王进帮兄弟交通事故案

“我的两个儿子,因为这次事故去世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70多岁的王保同告诉记者,2013年12月11日,在曹县桃源集镇桃源开发区路口西,他的大儿子王进标的两轮摩托车链条脱落,王进标在马路边修摩托车的链条时,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的梁亚峰径直撞了过来,王进标死亡,二儿子王进帮在拦车过程中被肇事车辆拖拉了五公里致死。

事故发生后,2014年3月12日,王保同与大儿媳赵美莲、二儿媳赵付巧向曹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5月7日,代理律师刘某某建议王保同撤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法律我不懂啊,我是农民啊,律师说这样可以赔偿得多,所以就听律师的。”

随后,律师起草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王保同拿着撤诉申请书去了曹县法院。“我到了法院,法官付翠云看见我的撤诉申请后,也表示撤诉对我有好处,这样能多给我赔偿,否则刑事附带民事也就两万多元的丧葬费。”

王保同回忆,付翠云将律师写的申请书输入电脑,并打印了一份,让其写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撤诉理由,同时分别在王保同自己以及妻子、大儿媳、大儿子的一双子女姓名处按下手印。就这样,王保同大儿子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撤诉了。

三天后,法官付翠云让王保同将二儿子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诉讼也撤了。“付翠云说撤了这个对我有好处,这样两个儿子的赔偿都能得到了。”付翠云打印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让王保同自己按手印,并替二儿媳以及二儿子女一起按了。而此时的二儿媳赵付巧对于撤诉并不知晓。

采访期间,赵付巧回忆,因自己没有委托过任何人代行撤诉,在2014年农历十月初,法官付翠云曾要求其补一份委托书,“法官让我写委托书,说可以委托我的公公王保同办事,我拒绝了。”对此,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胡春雨律师认为:“王保同一个人签了撤诉申请,他连自己的妻子都代表不了,更何况是儿媳呢,(撤诉)这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只要没有授权委托书,而且不是在撤诉之前签订的撤诉委托书,那么撤诉肯定是无效的。”

奇怪的是,2014年5月14日,曹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曹刑初字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写着:“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保同、赵秋阁、赵美莲……在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的对梁亚峰……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随后,在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天,曹县法院刑事开庭审理了被害人王进标、王进帮交通事故案,并于2014年12月26日,以“梁亚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对于法院的刑事判决,受害人家属告诉记者:“判得太轻,我们不服。”

受害人家属认为,被告人梁亚峰明知发生事故并已产生人员伤害,且已感知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巨大异响,在不下车进行抢救和检查车况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拖拉着王进帮高速逃逸。所以,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刑事审判时认为,梁亚峰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处罚。

此外,据曹公交认字[2014]第344号“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进标当场死亡……梁亚峰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拖拉王进帮,致王进帮死亡。”

某政法大学教授对于该案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刑法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14年12月31日,王保同、赵美莲、赵付巧等请求曹县检察院对于被告人梁亚峰交通肇事一案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同年1月4日,曹县检察院做出了“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不予抗诉”的决定。对于这一回复,关注本案的民间维权人士姚征亿质疑道:“2014年12月31日,受害人家属提起抗诉请求,2015年1月4日,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这期间三天法定假日,等于前一天提出请求,节后第一天就不予抗诉,究竟有没有认真审查,值得怀疑。”

2015年5月4日,曹县法院立案受理了王保同与赵美莲等针对受害人王进标交通事故案的民事诉讼,并于同年7月8日判决被告人梁亚峰赔偿受害人65万余元等。然而至今,受害人未得到任何赔偿。

李芳交通事故案

“结婚的前一天发生的,亲戚朋友都来准备参加婚礼,结果……”家住曹县庄寨镇庄寨村的李留忠告诉本刊记者,2014年1月21日晚上,肇事司机卢双龙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曹县庄寨镇菜市场北十字路口处与受害人李芳(李留忠之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李芳成为植物人。

据曹公交认字[2014]第015号“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卢双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无证据证明李芳有过错。”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对伤者李芳鉴定,最终出具鉴定意见:“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2014年6月9日,李留忠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留继续治疗后的诉权)。然而,在即将开庭的时候,法官付翠云找到他们,建议他们撤诉。“要我们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另行起诉民事,并说这样赔偿的多,我们也不懂,只想着能够多得点赔偿,可以给孩子支付医药费,随后付法官拿出来一份撤诉材料让我们签了字。”

据曹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曹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曹县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芳在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卢双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依法处理自己诉讼权力的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进而准许李芳撤诉。然而,姚征亿对此质疑道:“从事故发生至今李芳都是植物人,试问植物人怎么能表达自己的撤诉意思呢?”

撤诉之后,曹县法院在2014年8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据(2014)曹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卢双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随后,曹县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了李芳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申请。

曹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5年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卢双龙赔偿事故受害人李芳113万余元。但从2015年1月至今,李芳家属未得到任何赔偿。

田爱菊、李玉荣交通事故案

“事故发生后,我媳妇田爱菊因肇事司机逃逸未得到救治而死亡,我母亲在事故中受伤,司机逃逸了好几个月,公安费了很大劲才把人找到了。”家住曹县苏集镇孟辛庄行政村孟辛庄的邵珠林告诉本刊记者,2014年4月9日晚上,肇事司机张洪灿驾驶的三轮农用车,与其妻子田爱菊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当时他的妻子载着60多岁的婆婆李玉荣。

据曹公交认字[2014]第100A号“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张洪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15年2月5日,邵珠林向曹县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他认为,事故发生后,张洪灿驾车逃逸,因张的逃逸,导致其妻田爱菊不能得到及时医治,最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我向曹县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付翠云让我去民庭另行民事起诉,说刑事附带民事只能赔偿两三万,而另行民事起诉赔得多,当时我不懂,所以就听了。”邵珠林表示。对此,曹县法院告诉本刊记者:“田爱菊之夫邵珠林及被害人李玉荣均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

2015年7月24日,曹县法院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在(2015)曹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于交通肇事案的审理判决为:“张洪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对于该起刑事判决结果,邵珠林表示不服。在同年7月31日向曹县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其理由主要是“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洪灿的罪名认定错误”。他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邵认为对于张洪灿的量刑过轻。后来,“抗诉申请被曹县检察院驳回。”邵珠林告诉本刊记者。

刑事附带民事撤诉之后,邵珠林及其家属向曹县法院递交了田爱菊、李玉荣的民事诉讼状。2015年3月11日,曹县法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审理了这两起民事诉讼案。法院于同年8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赔偿李玉荣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同年8月7日,判处被告人张洪灿赔偿邵珠林等36万余元。然而,至今受害人家属未得到任何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撤诉意味着什么

发生在曹县的三起交通事故十分相似,起初,受害人家属都希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但均被以“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另行起诉可以多赔偿”为由诱导撤诉。随之刑事审判结束后,受害人家属另行民事起诉,其虽在民事审判中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至今均未得到赔偿。

对此,本刊记者来到了曹县法院,法院表示:“经我们调查核实,(诱导撤诉)属无稽之谈。承办法官付翠云既没有事先拟写撤诉申请书,更不存在诱导之说。且三起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均聘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曹县法院表示:究竟选择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当事人权衡利弊之后的自主选择,法官不仅无权干涉,更应得到尊重,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方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法官“诱导”撤诉的问题。

曹县法院表示:赵付巧尚未提民事诉讼。而另两起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李芳和邵珠林等人对民事部分均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分别判决赔偿,且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不存在“法院判决变成一纸空文”之说。

曹县法院也表示:“如果通过调解能达成协议,被告人为了取得被害方谅解,得到从宽处理,其家人即便是东拼西凑也要赔付到位。一旦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其家人均不再配合,因而执行此类案件成为包括我院在内的全国法院的普遍性难题。”

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雨对此告诉本刊记者,法律是现实社会中解决问题的规则、方法,它应当以人为尺度——以法律主体的正当诉求为依据而量体裁衣。“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以如何满足当事人现实的维权需要,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为司法坐标,这是衡量案件得失成败的根本点、出发点。”

交通事故中,真正的被害人就是事故的被害人,罪犯正是通过对受害人的侵害造成对社会的损害。胡春雨表示,此类交通案件中,如果民事不被刑事附带,那么就意味着民事赔偿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有力支撑。“一份判决如果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支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张白条。”

如果仅仅是民事强制执行,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执行难是普遍的问题。何况刑事案件首先面临着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也就意味着剥夺了他的劳动权。胡春雨说:“把人都送进去了,再让他自觉拿钱,可能吗?所以很容易形成这几起案件中的结果——空判。”

胡春雨表示,“罪犯已经被刑事判决了,法律凭什么依靠犯罪人的道德良心给予受害人家属赔偿呢?”而刑事附带民事处理的好处,在于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直接把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为受害人的赔偿上了一道保险。如此,号称‘司法救济’的诉讼程序,方能真正为受害方的权益而运行。”

“这几起交通事故案中,撤诉成了关键性问题,它使得受害人失去了刑事追诉的庇护,刑事诉讼中排除了被害人这关键的一方,被告人的舞台便大了,如此一来,被告人的‘利益’容易被照顾。”胡春雨表示,在两种对抗的诉讼模式下,缺少了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制约,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当然,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诉讼权利不像生活中的水杯——稍微大点的人就会用。权利来自法律的专门规定,现实生活中很可能不那么被人熟知,有很多人不知道、不懂得自己的权利,这么大的事情可以通过法律人员给当事人一个有效的告知,让当事人知道怎么行使权利、将产生什么后果,从而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利益。”那么,法官、律师撤诉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向当事人告知清楚了吗?

胡春雨告诉记者,刑事案件中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不能只强调犯罪是对国家的犯罪、是对社会的犯罪,而无视真正受害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社会价值观念及其法律需求的。正因为在刑事案中要给被害人及其家属“话语权”,所以才需要设计刑事附带民事的司法程序,即一旦撤诉、失去程序保障,那么应设计相关程序以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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