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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研究

2015-11-09王艳萍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生权益

王艳萍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素质教育学院,辽宁沈阳 110122)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表现途径之一,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然而,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由于立法的缺失,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较为突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及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厘清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企业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针对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健全顶岗实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今后职业院校学生规范顶岗实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分析

我国对顶岗实习的实践最初体现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下乡支教,进行教育实习活动。如今,顶岗实习已发展成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主要是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基本专业学习任务后,到企业具体职业岗位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技术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由于“顶岗实习”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教育主管机构对“顶岗实习”的内涵尚无权威的界定,仅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理论界对“顶岗实习”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与普通实习不同,顶岗实习这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兼具教育性和职业性[1];二是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工作人员[2];三是实习实践环境的真实性;四是育人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学校和实习单位。

二、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分析

顶岗实习教育模式实践中,职业院校将课程设置在实习单位,让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具体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作进行学习,通过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将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共同育人的目标。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把课堂设置在实习单位,向实习单位输送学生并为其工作,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目前,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可通过实习协议对各自的教育管理职责、实习岗位、实习生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依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学生,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顶岗实习中,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主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双选会双向选择、学生自主选择等三种。无论实习单位是通过哪种方式确定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都要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对学生也负有管理、监督、保护的义务,可见,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三)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教育和管理,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使得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特殊和复杂。由于实习学生身份不确定,顶岗实习具有教学目的性,且实习期较短,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教育关系说等多种主张[3]。由于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法律适用先天不足,顶岗学生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等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日益凸显。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双重性的关系[4]。一方面,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双方具有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实习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双方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因此,顶岗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既存在准劳动法律关系,又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为充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有必要把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纪律、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中予以规定。

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现状

(一)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1.学生顶岗实习期法律身份界定模糊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直接定义,而是以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主体。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此认定,学生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不是就业,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须按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15条和第68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为大学生校外打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冲突,应属无效,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劳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5]。由于顶岗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模糊,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时无法获得最大的救济,因此,明确学生在顶岗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是建立顶岗实习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适用性不强

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较为宽泛,且分布零星散乱,操作性不强。许多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学生实习权益予以保障,全国首例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毕业生见习的立法是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强化了对实习学生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保护[6]。然而,条例对实习劳动力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劳动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承担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较小,效力层次和执行效果也有待提高。可见,我国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使得顶岗实习生具体劳动权益受损时救济途径不明确,也给司法机构审判此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以及归责的障碍。

3.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

由于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缺乏对实习协议法律效力的科学认识,通过实习协议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并未普及。关于实习协议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够完善,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实习协议加以规范,但只要求实习基地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其他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作强制要求。这使得实习期三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出现争议后,责任难落实。

(二)顶岗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及救济途径分析

1.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受教育权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实习劳动力,受教育权是学生实习权益中最主要的权利,学生享有实习劳动的自由权和选择权。然而,顶岗实习工作推行过程中,侵犯学生实习劳动自由权和实习劳动选择权的事件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院校强行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二是职业院校或企业安排学生到专业不对口的岗位实习;三是顶岗实习形式化,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疏于管理,随意安排学生实习,实习缺乏专业的实践和指导,使顶岗实习毫无价值。

目前,研究者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内涵理论研究不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学生实习的认识只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主要关心实习学生的人身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保护权等“劳动权益”,忽视或偏离了学生实习目的的本身[7]。因此,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权利被忽视,学生被沦为纯粹“劳动力”,实习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职业院校以顶岗实习的名义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无偿廉价劳动力,学校、指导教师、企业多方渔利[8]。由于立法的缺失,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却难以维护。

2.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

由于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不明确,因此,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大量使用实习生从事劳动,甚至侵害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实习前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实习环境或安排学生在高危岗位上实习;三是任意加大学生劳动强度,延长学生工作时间;四是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同工不同酬,向学生支付的报酬低,甚至出现实习生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现象。

造成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规范实习活动;二是实习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顶岗学生的实习待遇、劳动时间、实习条件、实习期的培训指导等事项只能由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约定,而三方协商时,学生的话语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实习单位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亦不受学校制约,实习关系不属劳动行政机构管辖,故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后,学生不能通过行政救济方式维权,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民事维权又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困境,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权

目前,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实习关系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也没有专门的实习生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因此,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明显不足。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损害学生权益。

工伤权益是顶岗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学生实习伤害救济模式主要有侵权救济模式、约定救济模式、工伤救济模式、商业保险救济模式[9]。其中,侵权救济模式应用最为广泛,但这一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和实习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约定救济模式受约定内容限制,工伤救济模式缺少法律支撑,商业保险救济模式赔偿数额有限,这都不利于公正的保护学生社会保障权益,使得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应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四、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学生实习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目前,教育部针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规范主要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部,两规范中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计划、过程管理、考核奖惩、安全保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值得肯定,只是较为宽泛,对职业院校、实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性规范,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顶岗实习工作的相关事项予以落实和规范,形成完善的顶岗实习立法体系。

对于备受关注的实习生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予以调整,在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实习生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工伤、患职业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主张一方面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相冲突,另一方面忽视了顶岗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是教育立法,而非劳动立法。

(二)构建全新的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现行民事法律规范无法公正有效保障学生实习权益,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亦存在障碍,因此,需要从保障学生实习权益角度出发构建全新的顶岗实习制度。

1.建立实习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实习劳动基准是指实习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依公权力介入确立实习劳动基准,并由政府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以此有效保障学生实习权益。建立实习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实习期劳动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各方权利义务协调统一的安全保障机制,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学校或实习单位未尽勤勉管理义务致使学生在实习劳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学校和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明确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安全保障的管理责任,确立学校的实习生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告知、警示。同时,对未成年学生参加实习须作特别保护,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到娱乐场所实习,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危险或高强度的劳动。

二是制定合理的顶岗实习生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有月薪和时薪两种形式,但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劳动者的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内容。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丰富实践经验,相比于普通劳动者,实习劳动的创造性略低,因此,对于顶岗实习生不能无限制的适用普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要综合考虑顶岗学生实习劳动的强度、劳动能力、劳动岗位、劳动价值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因素,确立顶岗实习生报酬标准,保障实习生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

三是确立实习工时基准,保障学生休息权。参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实习劳动最长工作时间标准,要求实习单位保障学生实习自由权以及休息休假权利,对违规实习单位予以处罚。

2.完善实习指导制度,强化职业院校的教育管理职责

顶岗实习这一教学环节中,职业院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主要方式就是对学生进行全面合理的实习指导。建构完善的实习指导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实习前教育机制。职业院校应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相应实习规则,并组织学生学习,以此提高学生劳动安全意识。

二是落实实习教师的巡回检查制度。实习期间,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检查,从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三是建立实习质量控制机制。实习教师须让学生了解实习工作的细节和规则,为学生制定实习计划,解决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实行实习汇报总结制度。职业院校应通过对相关专业顶岗实习情况的总结汇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为后续顶岗实习工作做好准备。

五是完善实习期与学生家长的交流机制。学校应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实习情况,通过与家长的有效沟通既可进一步防范实习期间的安全隐患,也可让家长充分理解顶岗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健全顶岗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保护制度

目前,学生实习尚不适用社会保险法调整,这不利于保护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益。为切实保护实习生社会保障权益,应根据不同类型之实习确立不同的实习生伤害事故法律保护机制,将实习劳动者的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原则转为无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补偿的社会保险机制。

实习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教学课堂从学校到企业的延伸,去企业实习是教学的一部分;第二种是以求职为目的到单位实习[10]。前者,学生只是更换了学习场所,实习的主要目的仍是学习,可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后一种实习目的是为了后续就业,学生和实习单位有确定劳动关系的意愿,实习是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验,这种求职实习中出现伤害事故的,应适用工伤保险制度。

对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处理的实习生伤害事故,可适用实习责任商业保险防范化解风险。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提出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浙江、北京、福建等地已在职业院校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这对防范和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应将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确立为职业院校的法定义务,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化、规范化,为学生实习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4.推行实习协议制度

实习单位的选择主要有两种方式:学校统一安排或学生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如果是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强行要求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有悖于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为加强实习风险管理,保障学生实习安全,提高实习的学习效果,应推广学校统一安排顶岗实习这一方式。同时,要求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协议进行备案,通过约定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学生在企业的实习质量和实习权益。

5.建立实习监督机制

为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政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实习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对职业院校开展顶岗实习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其有能力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实践环境。通过行政手段为顶岗实习工作保驾护航。

[1]李秀婷.天津市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现状及问题实证研究[D].天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14(12):10.

[2]招建贞.高职院校顶岗实习设计与探索—以酒店管理专业为[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3):19.

[3]吴志先,许少波.大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分析—以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纠纷案例为切入点[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7):175-178.

[4]陈仕玖.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的法律保障[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11):17.

[5]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1):66-69.

[6]柯 旭.先行立法破解难题—《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J].人民之声,2010(21):59-61.

[7]刘 敏,阮李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法律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6):31-33.

[8]莫小松,马 艳.广西来宾一职校3领导向企业索要顶岗学生“管理费”[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

[9]吴 敏.浅析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法律救济[J].商业经济,2014(12):122-124.

[10]彭 霞.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法律保护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1(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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