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严以用权准则 坚持依法用权、为民用权
2015-11-06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巩富文
恪守严以用权准则 坚持依法用权、为民用权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巩富文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中,严以用权直指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核心。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的最大不同莫过于手中有权、肩上有责。怎样对待权力,如何使用权力,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经过这一阶段的集中学习,我对领导干部严以用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要做到严以用权,不逾规矩,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依法律行使权力,勇于担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将以下四个意识内化于心,并贯彻于权力行使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一、权为民所用。知道权从何而来,才能真正懂得权如何使用。共产党人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决定了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既然权为民所赋,利就当为民所谋。把群众关切作为指向,以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权力行使是否得当的重要标准,是权力姓“公”的政治属性使然。权为“公”还是为“私”,是鉴别当“公仆”与做“老爷”的试金石。无论是党派干部,还是党员干部,都应当是人民的公仆。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权力观的偏差、扭曲。在他们眼中,权力不再是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而是自己可以任意使用的“私器”、自肥的工具。既然是私有的特权,任性任意在所难免,反映在言行上唯我独尊,作风上专断浮夸,生活上奢靡享乐,最终还可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丧失廉洁。因此,严以用权,首要是要为民用权。“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古代封建士大夫尚有如此忧民的朴素情怀,我们更应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正确权力观,真正将行使权力的价值目标回归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来。
二、有权必有责。权力是合理调配人力、财物等社会资源,推动社会进步的行政力量,有着其它力量无法比拟的优势。在社会主义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是权力运行的根本原则。权力与责任始终相伴而生,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同样也意味着一份责任。权力与责任成正比关系,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位有多高,权有多大,为民尽责的担子就有多重。因此,领导干部应当对手中的权力充满敬畏,始终怀着高度的责任感来行使权力。
作为民主党派实职干部,我的责任感来自于对事业的忠诚。我越来越感到,自己担任实职领导干部就应当作为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多党合作事业的实践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推动者来发挥作用。应当始终坚持同中国共产党携手同心,积极投身于各项工作中去,时刻以工作和事业为重,主动思考如何做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通过自己的履职实践,以“有为”求“有位”,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贡献力量。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的责任感来自于为民的情怀。做好参政议政,为民发声,回应民意,是一名政协委员的权力更是神圣的责任。近年来,我以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为榜样,树立参政为民的思想,积极发挥自身参政议政的作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实实在在地履行自身职责。提出的一些提案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得到了社会的关注,是对我履职的肯定更是一种激励,进一步增强了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我能够不断督促自己努力多做一些为民谋利,增加人民福祉的事情,用好手中的权力。
作为掌握司法权力的领导干部,我的责任感还来自于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我主管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案件数量较多,而且大多都经过了法院多次审理,案情较为复杂、双方积怨较深,有的案件还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面的关注。我深知,对于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关乎检察机关的权威。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就是因为一些案件的处理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司法权威的丧失,危及法治的根基,因此,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有责任依法正确、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通过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依法依规用权。严以用权,最根本的是使权力行使符合制度、符合法律。我们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是代表和保障人民利益的。为人民用权,集中体现在依法依规用权上,因此,我们每一名领导干部,都要常怀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时刻警示和告诫自己,不能忘了规矩,乱了章法,任性用权。但是,要做到依法依规用权,单靠个人的觉悟还是不够的,要有法律、有制度才管用。用法律明确权力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任何级别的领导干部都不能成为法外之人,权力运行要遵循法律的轨迹,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按规则、制度用权,就必须按党纪国法办事。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中共十八大以来,以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带动权力规范运行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当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之后,更加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强烈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不仅要带头学法懂法,而且要善于尊法守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处理矛盾。只有依法办事,守好法纪这个底线,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杜绝乱用权力、滥用权力等问题的出现,让领导干部掌权不迷失,不僭越,守规矩。
四、用权须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有效的防火墙。确保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就必须杜绝暗箱操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我觉得,对于司法权力的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监督,二是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司法机关理应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行使其各项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来实现,因此,在案件办理中依法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尤为重要。现在办案过程中告知办案人姓名法律职务、告知提出意见、告知案件办理各阶段重要信息都是我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推行检务公开和案件信息公开,实现阳光执法的要求。对于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们不能狭隘地认为监督就是想通过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干扰办案,从而一味抵触,而是应当抱着积极的态度,以开放、包容的心态自觉接受监督并及时作出反应。同时,还要理性地应对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大力推行检务公开,加强宣传沟通,使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从而展现检察机关乐于接受监督,不断规范权力运行的良好形象。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农工党中央委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