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在开放中拿捏尺度
2015-11-05王菁菁
王菁菁
纵观近些年来古玩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变化,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一个收藏、投资、投机等心态并存的多元化领域,市场的“大门”所面对的群体,也已不再如当年那般“小众”。因此,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是收紧还是放松?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一竿子打死”,“度”的拿捏至关重要。
“有法不依”需重视
许勇翔(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文博专家):
《文物保护法》在2002年修订后,至今也有十来年了,修订本身是进步,但现在新的问题很多,尤其是集中在流通领域当中。因此我认为的确应当对《文物保护法》及其细则进行适当且切合实际的修改。
我认为修订,有几个方面非常值得重视。首先是关于民间文物收藏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文物出境的情况。例如经过审核并批准,允许其组织出境文物展览,那么展品进出境应当由原审核进出境机构办理,严格核准核销程序。另一方面,对于从境外进境参加国内举办的文物艺术品博览会的物品,必须事前获得批准,并由原进出境机构复审。
同时,经批准设立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组建,不符合条件的应停止审核工作。因为据我所知,目前国内已有的审核机构一半以上已经不符合条件。
事实上,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至今,从管理的层面分析,拍卖这一块是控制住了,但经营这一块却有某些失控。最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关于经营文物的审批,当前可以说已经呈现出有法不依、审批无序的趋势。鉴于此,建议在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中,对“文物经营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审批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审批”进行更加明确的强调。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主体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素质的提高,从而更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也是非常有必要体现的。
此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流失海外文物开始通过回流的方式回归故里,关税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焦点,建议对于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入境,经法定的文物鉴定机构审定后允许免税进境。
考验部门沟通协调能力
赵榆(中国国家画院原副院长、资深文物艺术品市场专家):
自《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以来,发展至今,文物艺术品市场的新形式、新变化中又产生了诸多与法律本身“不适应”之处。因此,在2002年版的《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再做调整和改进,这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表现。
对于此次修订,我的具体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建议取消文博系统原本对于拍卖企业需聘请5位高级职称的文博专家的规定。因为根据实际操作情况来看,这5位专家的年龄在61岁至70岁之间,类似于文物系统派到企业的顾问,他们不涉及为企业征集文物等工作,也无需坐班,并且“按月结工资”,而以一位专家平均月薪3000元为例,一年下来,企业需要为这5位专家支付的人力成本超过20万元,这对于企业而言,实际上在无形中被增加了负担。
另一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企业需将聘请专家的职称复印件上报文物局,而且企业之间所聘用专家不能重复,这就造成了企业寻找专家很困难,甚至北京的企业上新疆找专家、四川的企业上辽宁找专家这样的场景也屡见不鲜。可以说,“找专家找得很辛苦”是企业面临的共同尴尬,因此像这样的规定应当剔除。
第二点建议是关于经营文物的审批。必须承认,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当前这种审批的权利确实较之以往有所下放,对此我们认为还可以更加放开和明确一些,比如关于拍卖企业的审定,能否下放权力给协会?还有,文物局、工商局等都是体现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但经营文物在工商部门注册,却又要上文物局审批,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管,应该明确。
第三点建议是《文物保护法》与《拍卖法》应当互相协调,不能“各自为政”。在进行相关修改的时候,建议文物部门主动与商务部门协调、沟通,将《文物法》中涉及到文物拍卖的内容,与《拍卖法》统一起来。另外还有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例如与林业部门就珍稀动物保护的协调,因为按照国际惯例,禁止拍卖交易的犀角、象牙此类都是“新的”,但按照现在国内的规定,即便是明清时期的牙雕、犀角也不能交易,这其实是有待商榷的,也不利于对于非遗传统文化的保护与推广。
事实上,自文物艺术品市场开放后,文物管理部门一直有两大顾虑——出土文物的保护与珍贵文物的外流。关于前者,这些年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企业都做得很好,制订于上世纪60年代的文物管理标准一直在沿用,从行政管理上已将倒卖出土文物的顾虑给解决了,这是值得肯定之处。但是对于防止珍贵文物的外流,特别是珍贵文物定向拍卖、国家优先购买这一块,应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措施。因为实际操作中,博物馆往往缺乏资金,很容易造成拍品流标,或者是好的拍品卖不到好的价钱,让卖家受损失,怀素的《食鱼帖》、宋高宗养生论书法、陈独秀写给李大钊、胡适的5部手札等拍品都是很典型的、能给业界带来启发的例子。所以,在国家优先购买上,既要保障珍贵文物不外流,同时体现文物经济价值,这是很重要的。
此外,还建议在修订中,对于回流文物盖C字头鉴定章在国内保存半年的规定,恢复为一年;超过百年的文物回流应该考虑免除关税。总而言之,如何使得一部法律更切合实际、更有操作性,需要起草部门下大工夫。
修订不能延续以前的思维
宋建文(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会长):
首先仅从名称上,我认为《文物保护法》这样的叫法更注重的是“保护”二字,因此所牵涉的条款以“保护”为先也是在情理之中。文物当然需要保护,但是在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市场的发展,我认为很需要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文物法》,能够涵盖保护、市场、鉴定等多方面,形成一个体系并且延续下去。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此次修订如果还延续以前的思维,肯定是不行的。
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为个人经营开了个口,但是仍然没有正视文物市场,大量的文物流通交易市场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涉及到。然而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大大小小的古玩交易市场遍地开花,收藏大军人数不断壮大,大家都很关注这一块。市场当然要开放,所以开放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标准来规范,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现在有不少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法律上解决不了,比如青铜器的交易。而实际上,在民间一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做法,就很可能在法律手段还未来得及解决的情况下“钻空子”,造成文物的流失。
其实,文物市场是一个大的概念,制定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最重要的是从改革开放的角度来研究立法思维,而不应当只是由专家从理论的层面上来探讨。以我个人的经历感受,这些年来,工商所辖的市场,包括烟草、房地产、机动车等都在开放,而文物市场却没有。必须承认,这不是一件易事,有着一定的行业特殊性。但我们可以看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上世纪90年代,大家都认为开放房地产市场很难,甚至有人觉得不大可能,不过事实却证明并非如此。
再拿文物商店的例子来说,多年前国家文物局曾发文改革文物商店,要将其放逐到市场当中。但业内不愿意的人很多,于是后来多数没改的就被归口到了当地的博物馆。而博物馆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但就恰恰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归到其名下的文物商店仍然有东西在流失。因为市场不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局面只会变得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