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建设
2015-11-05刘惠好
刘惠好
近年,随着政策的支持与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热情十分高涨,民间资本以新设、增资入股等方式进入金融业,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市场业务活动和市场建设,如民间资本可合作参与设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增资扩股及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组改制,直接参与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VC、PE、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各类非银行类新金融业态,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建设对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资本规模急速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正视与逐步解决。
一、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门槛高
当前国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但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机构,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监管层对各类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投资比例和资产规模等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如规定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企业净资产须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等。同时经营银行需要特殊的经营管理技术,信誉、网点、管理人才、技术的不足也构成了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进入的高门槛导致部分民间资本难以转化为银行资本。
2、部分民间资本进入的机构存在违规和非法经营现象
部分民间资本企图通过入股控制金融机构获得优惠贷款或套取信贷资金,使之变成自己的“提款机”,民间资本控股的部分融资类机构因控股股东自身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主业不突出、信用状况不佳、经营不稳定、不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其融资经营活动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的边缘,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高息贷款、关联贷款、违规融资等现象;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违规违法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
一些没有融资资质的机构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或吸储;部分网络融资平台对外发布虚假信息,成为平台发起人的自融平台;一些打着融资类旗号的机构甚至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这些融资类机构往往参与者众多,涉及利益范围广,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容易引发群体性连锁反应,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正常的社会经济及金融秩序带来冲击。
3、对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多头与缺位
在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机构门槛高的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本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新业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一些资本甚至直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而对新业态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等没有统一的标准。
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各地的实践活动看,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地方金融办都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典当行依法接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的监管;担保公司由银监会融资新担保业务部和批准担保公司的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监管;租赁公司则分别银监会监管和商务部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政出多门,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一、重复监管或者相互推诿现象。而众多利用网络平台从事融资业务的机构则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建议
1、确立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门槛,以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如重新调整境内投资人资格及投资人持股比例,提高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对农村商业银行持股、村镇银行持股比例等。
其次,确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民间资本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必要补充,其存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对民间融资的否定性制度安排,使融资双方难以形成稳定的交易规则,且为躲避严格的金融管制而转向地下以求得生存与发展,不仅未能有效控制民间融资反而加剧了这种信用活动的金融风险。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就民间资本融资制定明确的合法化界限和标准,确定民间资本融资行为和贷款主体的合法地位,给予民间融资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使其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以规范民间资本的融资行为。
2、依法严厉惩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
要正确区分合法合理民间融资、灰色融资和黑色融资的界限,加强对民间资本融资的监管。对融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等各类机构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与严惩;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3、整合各方监管力量,明确地方金融办监管职责
在现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框架下,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应该是负责监管“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领域,把地方非公众、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赋予给地方金融办,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的监管。为此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正式授权地方金融办管理对象、职责范围,将分散在地方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由金融办实行统一监管与协调。提高地方金融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规避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