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维护公允价值
2015-11-02吴伟
吴伟
公允价值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更合理的计量方法,本文通过对其概念及实施过程的深入系统剖析,为财务工作者提供了简明有效的工具使用参考。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生的计量办法,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一些英文财会词典中也称其为公平价值(Fair value)。其解释为“公平合理的价值”,即要确定价值是否公平,其标准是在正常交易和诚信磋商的情况下,卖方自愿卖出、买方自愿买入的价格。如果一方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买卖,就不能认为是公平价值。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第32号公告中对公允价值的阐述是: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7号概念公告中公允价值是指: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自愿双方之间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清偿)的价格。我国的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所下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市场交易中,如何维护公允价值并对这一过程进行监管?本文进行了如下探讨,以供参考:
公允价值的特征
从各国相关机构和各种文献资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或解释可以概括出公允价值的基本特征大致分为三点:
1、公允价值的本质应是以市场为平台,以交易为动作或动作假设,对某一标的所做的信息评价。
2、强调交易双方对标的的认定。双方的交易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应以交易双方的自愿为意识形态,以熟悉情况为必要条件。
3、公允价值着眼于当前,强调交易当前状况,是连接过去、未来的一种即时动态表现。
现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也在逐步向其过渡。不可否认,公允价值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回避和解决了历史成本计量所带来的弊端,考虑了未来现金流量和当前市场价格对企业的影响,更加公正地评价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所蕴含的收益或风险。公允价值使会计收益更加真实、全面,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更加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以及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提高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意识形态”视角下的分歧
然而,深入到公允价值的内涵当中,我们可以提出另一种观点:也许它是在当代的会计计量中所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而并非代表着某种计量尺度和计量技术。它在具体的技术和形式上的表现可能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能是市场公开报价;可能是对未来利益可能流入的估计折现;甚至可能就是过去交易时产生的历史价格。但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市场公开报价以及其他的价格技术构成和表现形式却不足以证明其就是公允价值。其原因便是公允价值背后的意识形态及反映这些意识形态的概念和定义。以至于在运用公允价值的过程当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对其概念定义及理解的不同造成了一些模糊与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允价值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而对“公平”的理解却相当广泛,可以理解为法律地位的公平,权利义务的公平;交易各方实力的公平以及各方经济利益的对等公平等。这就提高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难度。因为有些交易或交易假设也许建立在相互了解、彼此自愿的前提下,但各方所处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就对公允价值概念中的“公平”产生了质疑。
世界上也许没有绝对的公平,但用什么方式方法可以衡量相对的公平以及划分其相对的范围,使公允价值概念中“公平”有据可循或者有较为科学的推导过程呢?即使市场上有公开和确定的报价,但这种报价如果带有明显的价格歧视,即一方获利是建立在另一方减少剩余价值甚至亏损的前提下,或者说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报出的价格,则将其作为公允价值也有不妥之处。
2、对交易的理解。公允价值概念中强调的是交易双方对标的所做的共同认定。而我们在用公允价值确定某一资产和负债时,其目的也许并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相关利益者能够了解资产和负债所带来的价值与风险。在运用公允价值时往往有这样的一个潜意识,即“我认为当这项资产或负债进行交易时,双方认定的价格或价值应该是多少。”这缺少了双方共同认定这一原则,致使公允价值增添了许多主观因素,丧失了对方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单一一方估计的所谓公允价值,与现实交易当中各方认定的公允价值可能是有差别的。
正是这一主观因素的存在,给评价资产与负债时增加了不小的弹性。而这些弹性可能会使企业部分或整体价值发生严重偏移。于是,在运用公允价值时,是否有交易实质,或当没有交易实质时怎样限定交易假设,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3、公允价值的概念中同时还强调交易的双方是互为熟悉情况的,因此这也间接地决定了其交易价格不会偏离交易标的自身价值太远,其交易双方是从理性的角度来判断交易。这在完备的市场当中是存在的,但所谓的完备市场也只是作为经济研究的一项假设前提,而在目前的客观环境当中却不存在。现实当中的市场是存在分割的,特别是在地域、文化、时间上的不一致,再加上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导致交易双方不可能百分百地相互了解,而市场的分割和波动产生了价格与其真实价值的分离。这就提出了一个疑问,即身处于存在各种差别的不同市场的状态下,怎样认定交易双方互为熟知情况?在价格与其价值分离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所谓的公允价值?
综上所述的这三个问题,究其根本是公允价值概念中的弹性产生的。对概念的分歧及理解的深度不同导致操作方法的不同,其中又掺杂着主观因素,特别是近几年的金融危机,致使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褒贬不一。
正确利用
要解决这些问题,对公允价值加以必要的限定则是比较理想的方式。至于加以什么样的限定条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市场是否稳定和有效。因为市场的稳定和有效,与信息的相互了解以及公平对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效的市场或者是不稳定的市场不会带来信息的完整有效,更不会带来交易双方的相对公平。遇到市场失效或不稳定时,应停止使用所谓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事项,而此时也不会有真正的公允价值存在。
2、需要注重交易的本质是否与其真实价值结合。如果仅仅是交易的价格在短期而频繁的交易中不断提高或持续偏低,而其本质却没有增加新的价值或减少原有价值,则应该考虑不使用公允价值。因为此时市场的交易价格与标的的自身价值脱离,采用所谓的公允价值,并不能代表标的真实价值,这样的“公允价值”会使市场步入危机,为市场失效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注重交易的实质,减少交易假设,避免估计弹性。由于公允价值强调的是交易双方认定的结果,因此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必须考虑并强调对方认定这一因素。如果必须做出交易假设,则应有特定的交易对象,并且对其有深入了解,或者在没有特定交易对象的情况下,通过相关的文件规定和科学的推导过程来确保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的取值范围,减少单方的估计或假设。
4、通过交易,交易双方的各自利益是否达到最大化。只有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都获得各自的利益,才有可能认定交易是公允的,而双方在交易中越能够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才能够说明其公允价值越高。否则,有可能说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性,或者说双方有可能没有实现熟悉情况这一判断公允价值的必要条件。
5、交易市场的范围(包括地理及时间上的)应加以限定。市场的分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不同的市场之间必然不会存在透明和全面的信息披露,这致使交易双方不可能得到较为完善的信息。因此按照公允价值的概念,在分割的市场之间必然出现公允价值的偏差和扭曲,分割的程度越大,则公允价值发生偏移和扭曲的程度也就越大。假如交易双方所处的市场环境相差较大,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应予以谨慎。
6、注意风险的衡量。如果资产和负债的风险过高,则不应把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风险所可能产生的价值并入公允价值的认定。因为这一部分价值很可能涵盖了交易双方不熟知或不确定的相关情况,具有非理性因素存在。
重视监督机制
除了这些限定因素,还应该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设和发展,笔者认为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强化公司治理,提升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增强交易运作过程和其结果的透明度,清理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完备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交易者对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有效甄别的能力,从而尽快完善与公允价值相适应的市场环境。
2、注重企业的交易是否能真正为企业带来新的价值,如不能够给企业带来新价值,有可能造成对公允价值的扭曲,应逐步对其加以限定。
3、着重披露与公允价值相关的更多细节,如计量公允价值所采用的估价技术及依据的假设、期初和期末公允价值余额的变化等,便于使用者或相关利益者分析判断。
4、完善相关职能机构,从概念出发,加强规范公允价值确定的标准。对于已经存在活跃、公开的交易市场的,应由国家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明确其中符合公允价值确定标准的市场,其交易价格可以直接使用,形成相对统一、标准的公允价值信息。如需运用估值技术确定的,由相关部门指定研发机构,制定标准的估值模型系统,集中采集有效的市场数据,同时限制系统使用者所能调控的要素,以降低主观因素对估值的影响。
5、加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公允价值的审计力度,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从审计角度进一步衡量和限制公允价值的运用,促使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和完整。
6、逐步减少和控制市场中的短期套利行为,特别是金融资产和其衍生产品的短期套利行为。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着重市场的长远平稳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临近空间飞行器系统工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