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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误解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吗?*
——对弗雷泽命题的批判与“黑格尔-马克思”思想关系难题的求解

2015-11-02代利刚陈永杰

江淮论坛 2015年4期
关键词:辩证法黑格尔范畴

代利刚 陈永杰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无锡214000)

马克思误解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吗?*
——对弗雷泽命题的批判与“黑格尔-马克思”思想关系难题的求解

代利刚陈永杰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无锡214000)

当今,以弗雷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学者试图消解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功绩,其核心思想是三个递推的逻辑命题:Ⅰ“黑格尔的范畴充斥着实在性”;Ⅱ“范畴通过意志的活动成为现实”;Ⅲ“在辩证法问题上,马克思误解了黑格尔”。批判弗雷泽命题序列的关键在于深度解析黑格尔的关键概念(“范畴”和“精神”),在此基础上,提取黑格尔思想体系的要旨,与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核心逻辑进行比对,从而以另一个路径推出补证和拓展传统“颠倒说”的结论: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领域,马克思用“现实的人为主体的实践辩证法”分别对黑格尔以“精神”为主体的实践辩证法进行了两次“颠倒”(或嬗变)。这一结论对解决“黑格尔和马克思思想关系难题”有所启示。

弗雷泽命题;马克思;黑格尔;辩证法;颠倒

随着国际学界对黑格尔思想研究由观念论研究向实在论研究的转型,西方学界兴起了一股抹杀马克思哲学变革的思潮,他们剥离黑格尔的客观观念论色彩,强调黑格尔哲学的实在性,进而使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马克思的辩证法等同,并认为马克思误解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如,Robert Fine认为“马克思的错误是没有看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致的,马克思的思想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我的主张是把马克思和黑格尔当作一个整体,而不是观念论和唯物论的对立”[1];Allen wood也指出“马克思和黑格尔都认为人类历史就是人类活动的历史”[2]。

其中,最为激进的代表无疑是伊恩·弗雷泽教授,他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关系问题领域颇有建树,组织和主持了英美学界一些重要学者在1997年3月召开了题为“黑格尔-马克思的关系问题”会议,并主编了论文集《黑格尔-马克思的关系》,出版专著《黑格尔、马克思和“需要”概念》等。他关于黑格尔和马克思关系问题的思想,集中体现在论文《同一类型:黑格尔、马克思、辩证法和形式》中。

弗雷泽的核心命题就是Ⅲ“在辩证法问题上,马克思误解了黑格尔”。其两个支撑性命题是:Ⅰ“黑格尔的范畴充斥着实在性”[3]92;Ⅱ“范畴通过意志的活动成为现实”[3]102。从弗雷泽的命题序列看(Ⅰ∧Ⅱ→Ⅲ),他的独创性在于采用了一条与国内学界以马克思的“颠倒说”为研究视角不同的致思进路,即用重新定位黑格尔思想来重建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思想关系。因此,反思弗雷泽理路的难度也就在于必须对黑格尔著作(包括书信)进行深入的文本细读。

一、黑格尔的范畴推演是现实的还是观念的?

黑格尔的思想(特别是范畴思想)一直被理解为是和马克思的唯物论相反的唯心论。Tony Smith认为,“黑格尔的理论作为真正的唯心论从来没有走出过‘理念'的范围”[4]。Paul Mattick也断言,黑格尔关注“连续的、有规律的理念的神秘联结……范畴的自我发展”,然而马克思致力于“用‘真实的个体'解释范畴的发展,个人的活动构成了社会历史”。[5]

费雷泽对以上观点提出了反驳。他认为,和康德的观点不同,“黑格尔理解普遍和特殊不是以分离的方式,而是以矛盾中的统一的方式。他希望通过理解现实中的范畴(不只是抽象的)的辩证关系,来理解理论和实践的统一”[3]88。具体而言,在康德那里,理性和知性是分开的,如果理性发生“僭越”,就会出现“二律背反”。康德的目标就是为理性划清界限,避免错误。在《小逻辑》的“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19—38)中,黑格尔认为,康德的问题在于没有意识到知性的肯定方面已经蕴含着对立面的存在,知性和理性本来就是统一的,在“辩证阶段”会过渡到对立面。“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的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6]181费雷泽指出,辩证法阶段超越知性阶段进入思辨阶段的关键在于,“它的真实结果不是空的、抽象的虚无,而是对于某些规定的否定”[6]182,也就是说,辩证法的范畴推演其实是某种具体的、现实的东西,范畴本身就是实在的。

费雷泽的教益在于看到了“意志的实践”对于黑格尔的法体系(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生成以及诸范畴推演的重要性,但其错误在于割裂了“意志”范畴和贯穿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精神”范畴的关系,错误地把人的“意志”的实践作为范畴推演的逻辑起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虽然极少提及“精神”范畴,但他还是有一些话语显露了“精神”和“意志”的联系。黑格尔指出:“精神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性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的途径。”[11]11也就是说,意志是精神的环节。更为重要的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指出:“关于思辨认识的本性,我在我的《逻辑学》中已予详尽阐述;所以在本纲要中我仅仅对进展和方法随时略加说明而已……在对科学方法已经熟悉的前提下,再谈方法可能是多余的。”[11]2“思辨认识”指的是精神现象学“导言和绝对理念一章”言说的精神,因此,黑格尔已经言明“精神”的推演作为方法贯穿于《法哲学原理》,也必然成为法哲学原理基础范畴“意志活动”的动因。

我们认为,以割裂黑格尔的思想体系来解读“黑格尔-马克思”在辩证法上的关系问题的做法有失偏颇。此问题的解决,不能孤立地谈某一著作中的辩证法观点,必须依赖于二者成熟时期核心思想体系所体现出的辩证法思想。根据上两节的批判性解读,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依赖于主要著作:《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确立了精神或意识作为贯穿体系的基本范畴,《逻辑学》反对康德“物自体”不可认识的神话,以“精神”驱动范畴不断推演,作为推演的核心环节的“否定”是主体不断的“中介”化或对象化对象的过程,《法哲学原理》用“有意志的实践”补证了“中介”(或实践)思想的重要地位。就马克思哲学而言,真正能反映马克思哲学成熟体系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因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只是思想未成熟时期的作品,《资本论》是实证科学的应用型著作。因此孙伯鍨教授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相近地发挥了《提纲》的中心地位,第一次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它标志着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的完成。”[15]黄楠森教授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的标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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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将负值概念引入世俗智慧的尝试》提到了两种否定:一种“否定是一种实际对立的结果,那么我想把它称之为黜夺”;另一种是阙失,“后者不要求任何肯定性理由,而只要求肯定性理由的阙失”[7],即逻辑上的不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保留了否定在逻辑意义上的含义(第二种),并且把否定“实在”的含义解释为对“最高实在的限制”(第一种),即否定“只不过是对一个更大的、并最终是对那个最高的实在性的一些限制,因而它们预设了这种实在性”[8]403-404,但是康德明确表示作为限制的否定“不意味着一种现实的对象与其他事物的客观的关系”[8]404,只表示物自体之外的“理念对诸概念的关系”。但是,黑格尔的“否定”表示“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否定超越了物自体,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6]1774。显然,费雷泽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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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黑格尔在坚持康德的知性范畴和对象世界分离的同时,也反对范畴推演和“形而上学的我”(不是先验的我)相分离的倾向。黑格尔在1811年10月10日给Niethammer的信中写道:“康德和亚里士多德的正确之处在于指出逻辑学不是以经验心理学为基础,经验心理学对于逻辑的主动性怀着很深的偏见。……知性的一个功能是‘我思'。”[9]也就是说,范畴和“我思”是一致的,没有范畴,我就不能从感觉材料中抽象出范畴。具体而言,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把“我思”作为“精神”或“意识”展开了的三重逻辑:1)普遍性的“我”,这相当于笛卡尔的“我思”,剥离了身体和经验方面的内容;2)特殊性的“我”,是具有身体和经验内容的我;3)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的我,这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同一。不但如此,“我的结构”和范畴的推理结构是同一的(1)。我的结构映射入范畴的结构,成为范畴推演的一个动因,正如贺麟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指出的那样,“重要的意识的经历和历史是有规律的、与逻辑的东西统一的”[10]17。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黑格尔的“我思”实际上是“精神”的一种形式。因此,范畴的实在性只是“精神”外化的一种结果,所以查尔斯·泰勒称之为“上升的辩证法”。

总之,通过两个命题的深入阐释,精神以人类意识为形式,通过和客体不断的“中介”或实践来实现和发展自己,“中介”的过程就是不断实体化的过程,而费雷泽所谓的“意志”的实践只不过是“中介化”的环节,不能脱离“精神”的推演环节。

二、黑格尔的范畴推演动力是“精神”还是“意志的实践”

费雷泽反对把黑格尔哲学看作观念论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范畴推演的重要动力是意志的实践。费雷泽在分析《法哲学原理》基础上指出,“在黑格尔的思想中,范畴不是一个和现实脱离的抽象命题,理解为抽象命题意味着预设了范畴并且以想象的方式生造了范畴。黑格尔坚信这不是合法的探究问题的方式。这是黑格尔强调在没有任何预设的情况下开启探究的进路。相反,范畴必须来自现实本身,或者源自处于彼此交互作用中的人类存在。”[3]88

接着,费雷泽更明确地阐明了“交互作用”就是“意志的实践”:“范畴不能自我发展,它们和黑格尔所谓的‘意志'的推演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看来,‘意志'代表着Mattick所批评的‘现实的个体'。”[3]88在费雷泽看来,《法哲学原理》的第一章节中,黑格尔已经明确表示“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11]36费雷泽认为,这不但是伦理、法和国家等范畴推演的基础,而且作为辩证法是黑格尔所有范畴推演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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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雷泽的高明之处是从逻辑学范畴推演的文本细读(“真实的三个环节”)以及与康德思想的比较来证明黑格尔范畴推演的实在性,从而瓦解了把范畴推演仅仅作为“自我意识”的流行的观点。事实上,在费雷泽的构建逻辑中,“辩证的或否定的”环节过渡到了“事物本身的存在”,是辩证法具有实在性的关键。所以,“否定”概念的意义是检验费雷泽观点的关键。并且,在康德的著作中“否定”也是一个重要概念,因此,对比康德和黑格尔关于“否定”概念的含义是理解黑格尔思想特质的通道。

既然“精神”范畴是理解“意志活动”概念的关键,那么深入诠释“精神”范畴便成为反思费雷泽命题的关键。一般的解释者都抽象地从言说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来诠释精神范畴。我们认为,这样对“精神”的理解是没有完全证据的诠释,我们的诠释路径是着眼于黑格尔的具体文本语境,而解读的文本对象是《精神现象学》的序言,因为“《精神现象学》的序言是很难理解的,但是,如果人们能理解它就理解了黑格尔哲学的核心”[12],而序言的核心是精神范畴,我们将从序言两个重要命题入手解读“精神”的含义及其逻辑结构。

然而这仅仅是一个对比吗?一个海德格尔由之引出文章主题的对比?确实,这个对比至少提供了一种区分,表明柏拉图的真之学说不是一种现成可用的知识。不过,这种对比是如何可能的?我们从何处来看、又着眼于何处才可能把那并非现成摆在面前供人使用的“未被道说者”放在可把握的科学知识之旁并且还要形成“对比”?我们已经看到,在这两句话表达出的“对比”中,“对比点”恰恰在于人与“知识”或“学说”的关系,在两种关系中,人处在不同的位置上。知识被置于人们面前,人们使用知识;人遭受学说,为学说用力。这里发生了一种位置的转变。稍加细心还会发现,随着这种转变,“人”也从复数变成了单数。

命题Ⅰ“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10]15。精神以自我意识的方式存在,因为黑格尔在谈到《精神现象学》的开端时认为,“在绝对的他在其中的纯粹的自我认识,——这样的以太本身,乃是科学或普遍性的知识的根据和基地”[10]13-14。同时,精神包括两个重要维度:一个对象维度,一个主观维度。自我意识也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对象在被意识之前是思想进程和思想活动的对象,通过意识活动和对象的活动之间的交互作用,意识从认识对象的最简单的形式到复杂的形式,使自身现实化。在此过程中,精神表现为前后相继的各种意识形式,所以精神在与对象的交互作用过程中,主体逐步地加深自我认识。意识的过程就是对象化的过程,对象只是作为主体而存在。因此,黑格尔认为“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10]10。

图13中,中的点记将其规范重心坐标记表示aF=aF0、bF=bF0装配后协调要素的映射点;分别表示aF和bF相应变动位置装配后协调要素的映射点。表2所示为图11的极限映射点和图13极限映射点装配后的协调要素映射点的规范重心坐标,依据式(14)即可求解表2中各点偏差,的偏差分别为和

命题Ⅱ“中介不是别的,只是运动着的自身同一”[10]12,“换句话说,它是自身反映,自为存在着的自我环节,纯粹的否定性”[10]12,意识或精神对象化的过程是一个“中介”化的过程。中介是黑格尔哲学中的重要范畴,有意识的主体和对象世界存在着差异和对立,主体只有克服对象才能实现自己,所以“克服”的过程就是“中介”的过程,也是主体实践的过程。中介是辩证法的重要的否定环节,推动范畴和现实的不断相互作用,当然包含了意志的行动。因此,费雷泽意志的活动(或对象化的过程)也是“中介”化的过程。

以上两个命题反映了精神的主客二因素的互动性以及中介性,其实质是精神的过程性。还必须指出,“精神”常常被忽略的载体必须是人类本身,“精神”具有强烈的人类学意蕴。正如杨祖陶先生所言,黑格尔“从人类的意识或知识的历史发展中去研究概念的发生”[13]。所谓精神的普遍理性特质只不过是人类必须遵守的规律。

总之,由对于“否定”和“我”概念的分析可知,费雷泽对于黑格尔范畴的实在论解读有合理之处。但是费雷泽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注意到在黑格尔那里范畴不但与对象是统一的,而且范畴的逻辑和主体“我思”(或“精神”)的逻辑也是统一的,范畴是“我思”推演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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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到底有没有误解黑格尔?

在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重新解释之后,费雷泽的结论是马克思误解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没有包裹在神秘的外壳内,所以不需要颠倒。因为范畴是意志的活动所产生的现实的范畴,所以黑格尔没有混淆范畴的运动和现实的运动”[3]102。通过上两节对于黑格尔思想关键语词“范畴”和“精神”的分析,我们知道,费雷泽观点的缺陷是:意志活动是精神推演的一个重要环节,本质上还是“精神”运作下的实践。所以黑格尔神秘外壳确实存在。

进一步的问题是,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正确吗?解答问题的方法是还原马克思关于“颠倒”表述的语境。马克思在1873年1月24日写于伦敦的《资本论》俄文版序言中对“颠倒说”有最为直接的表述:“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14]24在上一段,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神秘”性的解释是:“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14]24可见,马克思的“神秘”一词确实指的是“精神”或“观念”。接下来,马克思反对门德尔松把黑格尔思想当作“死狗”的做法时,指出自己是黑格尔的学生,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在于,“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14]24。所以马克思所谓的合理内核正是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的方法。

因此,卡弗和恩格斯对于马克思“颠倒”问题的解读符合马克思此时的思想。问题在于,马克思在这篇序言中为何要作出如此表述?答案是回应学界对于《资本论》方法上的误解。通过《资本论》俄文版序言的文本细读,我们发现当时的学界对《资本论》方法的误解和批评有以下几种:形而上学式的方法,不注重事实,只是对资本主义价值的控诉;实证分析方法,即逻辑演绎的方法;黑格尔诡辩式的方法,即认为“马克思是德国最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14]20。马克思为回应上述批评,为《资本论》的方法正名而提出著名的“颠倒说”,其目的是说明他的《资本论》所使用的方法论特点:其一,他运用黑格尔辩证法,而不是实证分析的方法;其二,马克思在运用黑格尔的方法时把逻辑和现实作了颠倒,把辩证法置于现实之上,不是形而上学式的方法,更不是黑格尔诡辩式的唯心方法。此外,马克思还引用了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话语佐证其方法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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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的初步推论是,马克思直接言说“颠倒”只是为了说明《资本论》所运用的方法,并不是专门论述马克思和黑格尔在辩证法问题上的思想关系。卡弗和恩格斯的问题在于把马克思有着特定语境和用意的话语放大和套用到整个“黑格尔和马克思关系问题”上。

正面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定位和回答黑格尔和马克思在辩证法上的关系问题。学界一般有几种路径。其一,费雷泽的从黑格尔的《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阐释路径,这种路径显然忽视了《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思想中的核心地位。其二是恩格斯和列宁的阐释路径,他们都注重《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与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的联系,不同的是恩格斯注重马克思通过费尔巴哈唯物论对黑格尔观念论的改造,走向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黑格尔的辩证法+费尔巴哈的唯物论”的既定公式,而列宁通过《尼泊尔笔记》走向了《提纲》中的实践范畴改造黑格尔观念论的路径,两种阐释路径忽视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对于实践的深度阐释。其三是俞吾金教授提出的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到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阐释路径,俞教授的阐释路径显然没有重视《逻辑学》在黑格尔思想体系中的方法论地位。

[3]IFTHEYREALLYWANTTOGETTHEYOUTHS’ATTENTION,THENEXTSINGLESHOULDBE“STRAIGHT OUTTA BEIJING”(ibid.)

因此,我们思想理路的最后一环是,对比黑格尔的核心要旨和马克思的核心要旨,把辩证法放在二者思想的主旨中解读。根据广松涉版的《文献学语境下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形态》以现实的“人们的实践活动”为逻辑起点,基本结构是现实的人与历史和自然的互动关系(下面讨论环节将结合新版《形态》进行补证),核心推演是以实践为基础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生产力和“交往手段”、“市民社会”和“意识形式”的辩证关系,把法、伦理和国家以及未来社会的图景解释为现实的人(类)生产活动的结果。而黑格尔思想的逻辑起点是精神,基本结构是逻辑(主观)和现实(客观)(第一节已证明)二元因素,核心推演是人类主体(逻辑)见之于客体(现实)的“中介”性否定(或实践),把社会、国家和法的伦理实体解释为“精神”关涉下的“意志活动”的产物。

从二者的内在对比来看,马克思在辩证法问题上以现实人的实践为“基底”实现了两次嬗变:其一,把黑格尔的逻辑推演出现实,转变为现实的人作用于自然和历史;其二,把黑格尔的精神主体下的“意志活动”产生的法的体系转变为现实的人的生产活动产生的法的体系。第一种转变发生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第二个转变在法、国家等社会生活领域,属于历史唯物主义领域的转变。如果辩证法是“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6]176,也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的推动原则的话,那么,进一步的推论是,对于黑格尔而言,不管是本体论、认识论领域还是历史理论领域,黑格尔的思想都是以人类精神(或意识)为主体的实践辩证法;而不管是历史唯物主义领域还是辩证唯物主义领域,马克思的辩证法是“现实的人”为主体的实践辩证法。(2)现实的人既是个体又组成社会,是实体和精神(或理性)的统一,当然包容人类精神,摒弃了人类意识的纯思维性、观念性和非现实性。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以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否定和扬弃黑格尔辩证法。

讨论

我们的结论是:黑格尔和马克思在辩证法问题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反驳费雷泽观点);马克思把黑格尔的以“精神”(或人类意识)为主体的实践辩证法嬗变为现实人的实践辩证法。这种“嬗变”不但发生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而且发生在历史唯物主义领域。在这一问题上,恩格斯认为马克思主要在认识论和本体论领域引入了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称为唯物辩证法),而列宁虽然认为马克思把黑格尔的主观实践辩证法“颠倒”为客观实践辩证法,但也认为“颠倒”只发生在“自然”领域。因此,我们的结论不但深化、补证了恩格斯和列宁的“颠倒说”,而且也是对其有益的拓展。

求解黑格尔和马克思思想关系难题。上述在批判费雷泽命题基础上的论断也是对国内在马克思和黑格尔关系问题上争论的一种回应。传统阐释者(恩格斯和列宁)认为马克思关注的是黑格尔的《逻辑学》,马克思在扬弃黑格尔思想后创立的是辩证唯物主义。俞吾金教授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在黑格尔的所有的著作中,对马克思影响最大的是以社会历史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在这个意义上,把黑格尔的历史唯心主义颠倒过来就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而马克思哲学的实质就是历史唯物主义。”[17]对此,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要面对的两个前提性问题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是不是一体的?在马克思重要文本中,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不是同时提出?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经过批判认为,在黑格尔那里,三部重要著作分别代表着他的本体论、认识论、历史伦理观,而且是一体的,那么精通黑格尔的马克思不可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为解答第二个问题,我们还把关注点放在成熟作品《形态》。一般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制订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不关注“自然”问题。但是最新的研究表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里引用的是广松涉版)中关注自然,如马克思指出“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个个体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与其他自然关系”[18]。对此,有学者指出,《形态》的自然概念有双重含义:“自然优先于人的天然自然……自然是在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生成的人化自然。”[19]因此,《形态》中不但有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而且存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以上两个问题的回答为我们通过二者的思想比较回答“黑格尔和马克思思想关系难题”和争论提供了前提。必然的结论是一种合题:在马克思和黑格尔关系难题上,马克思扬弃了黑格尔以精神为主体的实践辩证法,实现了两次嬗变,即辩证唯物主义领域和历史唯物主义领域的转变,两次转变都是以现实人的实践辩证法为基础的。

注释:

(1)从词源分析,黑格尔的范畴含义本身也具有“我思”的能动性,“范畴”(begrifen)源自动词greifen,意思是“抓取”,可引申为理解。所以,黑格尔的范畴有“认识的能力”的意思。

(2)本文在此处都用了主体,原因是,在黑格尔那里精神的“意志活动”推演出伦理、国家等实体,“意志的活动”不是一种承载一切的载体,而是可以衍生一切的主体,马克思的现实人的活动的地位也是如此,所以本文这里用“主体”。

[1]Robert Fine.The Marx-Hegel relationship:revisionist interpretations[J].Capital&Class,2001.1,25:73.

[2]Allen Wood.Hegel and Marxism[J]//Frederick Beiser(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C].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433.

[3]Ian Fraser.Two of a kind:Hegel,Marx,dialectic and form[J].Capital&Class;Spring 1997,Pro-Quest Research Library.

[4]Tony Smith.The Logic of Marx's Capital:replies to Hegelian Criticisms[M].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Albany,1990:40.

[5]Paul Mattick.J R.Marx's Dialectic[J]//F.Moseley(ed.)Marx's Method in Capital:A Reexamination[C].Humanities Press,New Jersey,1993:131-132.

[6][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7]康德.康德著作全集(Ⅱ)[M].李秋零,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0.

[8]康德.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G.W.hegel.hegel:the letters[M].Translated by Clark Butlerand Christiane Seiler.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4:257

[10][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2]Richard Schacht.A Commentary on the Preface to Hegel's‘Phenomenology of Spirit'[J].Philosophical Studies: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in the Analytic,Vol.23,No.1/2(Feb.,1972):30

[13]杨祖陶.康德黑格尔哲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75.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5]孙伯鍨,侯惠勤,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和现状(上卷)[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94.

[16]黄楠森.马克思主义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43

[17]俞吾金.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关系[J],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07,(11):3.

[18][日]广松涉,编注.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M].彭曦,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23.

[19]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C].韩立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29-430.

(责任编辑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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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862X(2015)04-015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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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西方科学思想多语种经典文献编目与研究”(14ZDB019);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NECT-11-0656);2012年全国社科规划第三批重大招标课题重点项目“西方科学哲学史研究”(12AZD070)

代利刚(1983—),河南宝丰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陈永杰(1972—),上海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近现代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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