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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思考

2015-11-02浙江省商务厅浙江杭州310006

商业会计 2015年12期
关键词:纳税税收主体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杭州310006)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飞速发展,给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播、资金流动与物流传递的方式,倒逼着政府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对企业的征税方式。政府一方面要保障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有必要通过出台税收扶持政策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发展迅猛,目前已经上升为主流的商业模式之一。以浙江省为例,2014年,全省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超2万亿元,同比增长近30%;共实现网络零售额5 641.57亿元,同比增长约47.64%;省内居民实现网上消费3 192.78亿元,同比增长约41.15%。省内除了有阿里巴巴、淘宝网等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外,还有中国化工网、麦包包、全麦网等一批知名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异军突起的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有着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优点:一是减少中间环节。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商圈”概念,使交易和服务等经济活动像实体产品一样进行流通,与传统商品从出厂、批发、多级代理销售到终端零售网点的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零售,绕过了多级经销商和中间贸易商,直接将产品卖给消费者,增加了利润空间。二是扩大了消费面。依托电子商务,生产商直接构建零售终端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电子商务能够有力地扩大和挖掘国内外的消费需求,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可以让企业在国内外范围内跟各地客户建立广泛的联系,实现贸易的快捷互通。三是推动转型升级。电子商务能起到产业链整合作用,优化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生产方式,从整体上提升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营管理能力,节约了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信息成本、物流成本。跨境网络零售还能够以自主品牌进入国际市场,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为境外企业贴牌加工的现状,逐步培育本土品牌。四是电子商务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可长期保存,具有“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特点,是新时期实现市场有效监管和商业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此外,电子商务将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数据”营销、信息化和网络化交易监管、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是大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没有注册登记,导致不同经营主体的纳税不公。税收公平原则要求一个国家内的所有公民和企业都必须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税收,但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经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导致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法不再适用于很多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主体。据笔者调研,目前的情况是,以企业名义经营的主体,与传统企业一样执行现有的税收政策,企业间通过电子商务发生的交易行为,都按照相关规定纳税;而大量的以自然人名义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的,目前没有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也没有纳税,据初步估计,全国现有1.3万亿元的网络零售中,有近7 000亿元是企业经营的,都正常纳税,另外一半是以自然人名义经营的,就相当于个人在网上摆了“地摊”,和实体“地摊”一样基本上没有纳税,客观上使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之间,尤其使商品生产与销售活动之间形成有区别、不平衡的税收政策环境。但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地节约了商品交易和流通费用,使商品销售的成本明显降低。在目前的条件下对所有的电子商务主体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征税,将极大挫伤从业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推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要在遵循税收公平的基础上,将电子商务纳入现有的税法框架,但是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达到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和公平纳税的平衡。

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针对性不强、受益范围有限。目前电子商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套用传统企业的优惠政策,即便与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有交集,也存在针对性不强、准入门槛太高、收益范围有限等问题。就笔者所接触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而言,主要是针对税收负担的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优惠、企业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的优惠等;针对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绝大部分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无法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针对融资难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至抵扣完为止等,可以看出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空白。二是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的相关服务费用税收较重。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已经大大延伸了相关的服务业产业链,形成了电子商务运营主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商、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为节点的“电子商务生态圈”,推动了会展、物流、软件、信息、广告、咨询、金融等服务业发展。但是,我们调研发现,广告投入和物流等费用在企业电子商务费用中的占比最大,传统贸易方式下的批量货物运输被量大面广的小件快递运输取代,按照现行规定,随同货物销售一并收取的运输费用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导致电子商务相关运营服务费用税收负担较重,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三是网络采购和销售的政策不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货物交易行为产生的收入,均应纳税。对此,社会各界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方式,以什么标准征收、以什么方式征收、何时开始征收是大家争论的焦点问题。从笔者的调研看,目前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主体98%以上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体户,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开个人网点、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做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因为门槛低、初始投入成本小等优势,已经是推动大众创业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浙江省,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主流的创业模式。不可否认,大量个人网点在不纳税的方式下,跟其他实体经营主体竞争,确实存在着税收的不公,但是对这些网络销售主体一并征税,也会削弱网络销售的优势。另外考虑到大部分实体企业目前纷纷将电子商务作为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目前对网点等经营主体的征税不能一刀切,要制定合理的标准和方式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三、相关建议

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处在关键的成型发展期,综合考虑征税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冲击以及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等因素,笔者认为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支持政策,当前亟需开展的工作主要是: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与银行的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实行联网,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对达到纳税标准的经营户,应通过政策引导其由自然人注册登记为企业。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联系,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换和合作机制,所有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信息要不定期地传递到工商和税务等部门,从而将自然人电商从业者纳入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范围。

第二,开展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流通方式,应落实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但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很多,比如电子商务公司、贸易公司、科技公司等,经营内容很广泛,也很杂,因此需要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由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认定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一是在当前电子商务鼓励发展期内,对销售规模较小、以创业形式就业的个人卖家暂不予征税。建议明确自然人通过网络创业,并且年销售额在一定范围以内(如500万元),实行免征税收等鼓励政策,既维护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又确保网络创业者能安心经营。二是加大对自然人网商登记为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对自然人网商登记成企业的,采取过渡期政策,如前三年可以免征相关税收。三是对认定为电子商务企业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推出的具体政策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另一方面要研究补充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物流、代理等税收优惠,从电子商务产业链发展的角度来设计相关的税收,比如对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产生的运杂费、广告费等支出给予一定扣除,也可以设定电子商务网络推广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等。

第四,要加快实施电子发票制度。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 (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建议下一步要以法律方式确定电子发票的效力和地位,同时研发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使其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工具。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且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也就是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要建立社会化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要全面联合财政、商务、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建立全面的数据管理系统,共享与网络贸易有关的所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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