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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2015-10-31洪青梅何云李洪立李琼

中国科技纵横 2015年22期
关键词:区域试验林木新品种

洪青梅 何云 李洪立 李琼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海南儋州 571737)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洪青梅 何云 李洪立 李琼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海南儋州 571737)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两者之间有相同点及不同点,本文分别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发展概况、品种权受理、审查、授予等相关事宜,意义以及其品种审定的相关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版比旧版的几大变化。

知识产权 植物新品种保护 品种权 品种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提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1]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的将该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品种审定是指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种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品种审定的目的是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部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品种,避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

1 植物新品种保护

1.1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概况

1997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地位。1997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正式启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1999年8月1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2受理情况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及授予工作。农业部门受理包括粮食等17种植物的新品种申请[2];林业部门受理包括林木等8种植物品种申请[3],具体如表1。

1.3具备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应当是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到2014年国家农业部已发布了九批93个属(种)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发布了5批198个属(种)植物名录。具体如表2。

(2)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1]。

1.4申请流程

1.4.1流程

表1 

提出申请→受理→缴纳申请费→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公告→缴纳审查费→实质审查→授权决定→缴纳年费→授权公告→发证。

1.4.2费用

申请费:1000元;审查费:2500元;测试费:不收取;年费:从授权之日起,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1.5有效期限

在我国,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果树、林木和观赏树木保护期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超过保护期或者在保护期限内,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或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或者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经品种权审批机关抽检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改品种权终止,有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1.6推广使用

取得品种权的新品种有些可以通过审定在生产上推广应该,有些则可以作为科研育种材料加以开发。

1.7申请授权情况

截止2014年2月28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根据作物种类划分)如表3。

2 品种审定

2.1品种审定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受理情况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4]。

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5]。

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6]。

表2 

2.3具备条件

2.3.1农作物品种审定具备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的,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经试验遗传性状稳定。

2.3.2林木品种审定具备条件

经区域试验证实,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2.4申请流程(审查机构和审查层级)[8]

提交申请→受理→缴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至少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小组初审→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审定→公告→发证

2.5有效期限

通过审定的品种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只要在生产利用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有生产推广利用价值就可以一直推广应用。

2.6推广使用

通过审定的品种,一定可以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2.7新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7.1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和结构有变

品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由改为2-5名,各专业委员会组成改为11-23人。增加了DUS测试、农机、植保等方面的专家,委员的专业覆盖面更大、代表性更强。

2.7.2申请的门槛有了提高

要求申请者在申请前应自己开展品种比较试验,提交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申请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报告,同时还要求从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存标准样品。

为保证审定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防止使用他人品种骗取审定的问题,在原来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基础上,增加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增加品种试验点数,同一生态类型区,每一品种的区域试验点,国家级品种审定至少10个点及以上,且要求生产试验点数多于区域试验点数。

2.7.3建立了品种审定的绿色通道

实行生产、选育、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国际级审定时可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份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审定国家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加快审定速度。

2.7.4建立品种公示制度

为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定初审通过品种个相关初审意见,均应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品种审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2.7.5完善品种退出机制

品种退出机制扩增至一章三条,对退出品种的条件、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表3 

3 结语

植物新品种权是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最基本的知识产权制度,它允许商业性的植物育种者享有对为商业营销目的而生产的遗传资料的独占权。《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是育种成果,不是育种技术或过程,只要符合《条例》即可以获得保护,因此无论采用的是现代育种技术还是通过传统的选种方式都可以使成果获得保护。任何农民都可以通过独立的育种行为培养出植物新品种,进而获得保护,但实际上许多遗传资源涉及的野生植物可能并不符合《条例》所要求的稳定性与一致性。农民留种与筛选的育种行为,主要目的只是获取较佳的新种子继续种植,他们未必会将时间精力投入到育种过程来获取一个稳定的品系,那么这样得到的品种也可能不符合《条例》所要求的稳定性与一致性要件;即使这样的品种可能符合新品种要件,由于财力不足、信息不充分等原因,一般的农民也不会申请品种权保护。所以,要重视农民权的立法,才能与其他制度相平衡[7]。

综上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两者有相同点与不同点,相同的是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于不同点,他们之间的区别较大,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支撑,获得品种权的品种,要在生产上推广应用需要经过品种审定或认定,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品种所有权人想获得该品种的法律保护,必须提出品种权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S].1997年10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S]. 2008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S]. 1999年8月10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S].2000年12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

[5]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S].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2014年2月1日修订.

[6]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S].2003年9月1日施行.

[7]宋敏,农业遗传资源权属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1.

[8]杨忠萍.植物品种保护、品种审定与品种认定[J].热带农业科技,2010,33(1):48-49.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平台的子平台“国家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平台/NICGR2015-067”;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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