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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能人我们能否高抬贵手

2015-10-30杨旭垠

检察风云 2015年21期
关键词:贪官生态

杨旭垠

来自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园区现有国企近30家,资产总额上千亿,五年来共查办国有建筑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其中,近90%是本科以上学历,且多为技术骨干和专家型人才,有人负责的工程项目还获得过建筑业最高荣誉“鲁班奖”。实际上,苏州园区作为一个缩影,映射出的是近年来各地“能人腐败”案高发的现状,也引发了普通大众对“法治公正”与“工作效益”博弈的争论。

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站在被告席上时,曾大义凛然地自称收钱是为了搞好上下级关系,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中的权钱交易则是约定俗成,更是政府为民谋福的“天职”。他还大打感情牌,说自己年三十在车间与工人同吃年夜饭,着实让人感到怎么那么“好”的官也会犯罪?

其实吴洪明的辩解并非另类,只是他表达得更加戏剧化。当一批曾在政界、商界、学界大有作为,甚至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官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纷纷落马后,也冒出了一些吴洪明式的声音,认为这些人曾经立下汗马功劳,更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一些城市的面貌焕然一新。今日的沉沦,乃有其深刻的心理、环境原因,念其屡建功勋,是否可以“罪减一等”甚至是“戴罪立功”。然而这些真能成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吗?

“原罪”是否能被宽恕

据笔者所看,每一个欲望被异化的“能人”贪官,本质上都存在类似精神疾病的病态心理。其一是荣誉光环下的精神压抑。一般而言,大部分红极一时的贪官都有着卓尔不群的能力与魅力,而在荣誉的背后,却是需要把自己生命的一部分“投资”在为民谋福上的。不少“能人”领导出身贫寒,在其艰苦奋斗的创业史中曾把个人基本需要放在需要结构中最底层,而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到工作中。但是,这种个体的基本需要还是长期潜伏着,特别是将早年的贫寒经历压抑在潜意识的深处。江西原副省长胡长清就说自己是个山里娃,读书时母亲做的一双草鞋穿破了也不舍得扔,但后来却攫取公款500余万元。所以一旦大权独揽,这种本我的“原罪”便苏醒过来,转型为追求玩乐和放浪形骸。

其二是成功过后的恐惧。笔者感到,“能人”贪官的贪腐类似抑郁症的自杀。一些领导者历经磨难,修成正果,然而暮年的钟声也敲响了,顶峰之处必是回落的悲凉之感油然而生,脆弱的心灵已无法承受丧失权力所带来的心灵振荡。一些走进反贪局的“能人”不少便成为“59”现象的夕阳,潜意识中追求自我毁灭。

其三是人性中的安逸本能。从人的本性上来说,都是希望过上安逸的生活,“能人”也不例外,只是他们感到自己为事业付出实在太多,为求得平衡,便对权、财、色滋生出病态心理。有人曾统计,省部级以上腐败分子几乎人人包养情妇,中箭落马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则有80%以上陷入过色情陷阱。因此,贪婪心理、侥幸心理、矛盾心理、补偿心理、虚荣心理等纷纷出笼,着实让人们对“能人”腐败的心理根源眼花缭乱。

然而,这些心理上的“原罪”真的能被宽恕吗?且不说那些真正一心为民的好官清官——孔繁森、焦裕禄、任长霞等,他们也都是能人,但他们的超我已牢牢驾驭住了本我,让个人欲望在利他中得到满足,实现了马克思所说“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从法律上讲,犯罪心理上的成因往往只能在犯罪心理学和预防学的层面上进行考量,充其量也只能进入到刑法学的“动机层面”,连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都算不上。因为刑法认为,主观目的是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每一个个体,只要其心智正常,都要为其行为负责。当然,这种不正常,是不可能包括对欲望的病态心理的,否则那些杀人狂、色情狂都可以逍遥法外了,而刑法恰恰是给予这种心理病态以法律上的限制。对贪官的这种病态心理予以纵容,甚至归因于他们早年的成长经历和心路历程,无异于告诉人们,只要是事出有因,就可以法外容情,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政治生态问题及其刑法处置

2014年,中央第十二巡视小组向江苏省反馈巡视情况,提出了“能人腐败”,而在浙江,则直指有的领导干部存在“一家两制”,除此之外,像“山头主义”“苍蝇式腐败”“少数党员参教信教”“个别党员干部参与群体性事件”等新名词,也出现在各地巡视组的表述中。可以想见,巡视组是把这些情况作为一类问题提出的,特别是对山西政治生态问题的表述,更是前所未有。那么,究竟什么是政治生态?刑法到底能不能管?说到政治生态,与其用枯燥的名词解释,不如列举几个不良政治生态的表现来得直观。

第一种是“一把手”生态。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掌权后,几乎成了一个上级管不到、下级不敢管、群众无法管的“土皇帝”,进而直接形成与其个性相匹配的政治生态,在有些地方,大搞党政大权“一把抓”、财政大权“一支笔”、干部大权“一言堂”。

第二种是“江湖式”生态。南通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原副总孙俊落马后感叹:“好朋友就像助力车,坏朋友就像催命鬼。”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兄弟义气,转变为政治舞台上沆瀣一气的借口,办事先讲关系,论人脉,甚至借助职权培植党羽。一些“能人”坦言,没有“自己人”,工作就寸步难行,同流合污和职务犯罪集团化怎会不应运而生。

第三种是“交易型”生态。一些地方权钱交易“潜规则”盛行,“能人”干部推波助澜。四川省甘孜一副县长甲波扎西是位文艺青年,撰写的旅游风光片《最后的香格里拉》荣获全国一等奖,创作的歌曲《净土亚丁》获西部歌曲大赛金奖,然而“小清新”的背后却是“重口味”,他大搞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最终玷污了这片净土,这片香格里拉。

第四种是“人情化”生态。安徽省凤阳县两名税务分局长犯了受贿罪。法院审理中竟收到县国税局开具的证明,称两人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建议从轻处罚。对此,县国税局长还振振有词:“主要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这位有“人情味”的领导能做出此等荒唐事,怎能不让人感到“人情”的“伟大”。

我们常说,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干坏事,而好的制度则能让坏人不敢干坏事。在笔者看来,如果说目前的政治生态还未完全净化,那就要靠法治来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早在蒙昧时代,北欧国家尚处于“欧洲外缘”,那里的先民更有“维京海盗”的行事传统,这显然比同时代刀耕火种的中国人彪悍许多。然而,中世纪法律的严苛,加之宗教法的影响和海盗交易规则的确立,使他们逐步走向现代文明,时至今日,北欧已成全球最清廉的地区,这就是法治的力量。

我们对那些坠入权力深渊的贪官,特别是“能人”贪官,不否认环境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然而这种外部影响一定不是根本性的,根本的还是内因。换句话说,不惩处他们,也是纵容他们进一步恶化政治生态。既然跨出了这一步,就必须受到刑法的制裁,这在刑法学上被称为“罪责自负”原则,位于救济最后一条防线的刑法首先要做到秉公执法,才能反推净化整个政治生态环境。

从“刑不上大夫”到“挥泪斩马谡”

李祥,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原副局长兼总工程师,上世纪90年代,辽源矿务局年平均绝对死亡人数37人,李上任后,年平均绝对死亡人数18人,李祥因此被授予国家采矿专家称号。如果按照他一年少死19条人命的功绩来看,那李祥后来受的那60多万元贿赂根本就不算什么,因为“生命无价”,可事实真是那样吗?

但凡一个贪官倒了,总有人历数其“丰功伟绩”,说他如何平易近人、如何处事公道、如何力挽狂澜,类似的舆论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案和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案审判后同样存在。但事实上,法律上压根儿就没有“好贪官”一说,因为法律讲究功过分明、功不抵罪。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好贪官”一说不仅在法律上没有市场,在政治伦理上也讲不通。依据法律惩罚贪官,既是贪官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也是在政治伦理上对扭曲价值观的一种矫正。

要说将功抵罪,中国古代倒是早已有之。曹魏时期,刑律中正式确立“八议”,即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他们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笔者曾想,这范围里要是个个都议,也够皇帝忙一阵的了。“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1600余年而相沿不改。

而这样的做法,在现代社会是注定行不通的。但时至今日,竟还有人留恋于那个礼法不分、功过相抵的年代。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隋凤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农村星火计划带头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中国当代杰出企业家,在他的带领下,黑龙江垦区粮食产量突破400亿斤,按13亿中国人计算,足以确保全国1/10人口一年的口粮。若照凤阳县国税局“因工作中表现突出,建议从轻处罚”的说法,那中纪委就该头痛了,该用“怎样的功”来抵“怎样的罪”呢?这恐怕又得回到“说人情”“讲关系”的死循环中,腐败“零容忍”也只能是一句口号罢了。

功是功,过是过。贪官只要触犯刑律,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最后想起商鞅说过的一句话:“所以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鞅最后是死在自己制定的刑罚下,也算“以身试法”了,但芸芸大众直至2000多年后的今天,有不少人还搞不清短期利益和长远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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