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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激素正本清源(一)

2015-10-29崔建玲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5年28期
关键词:王强调节剂坐果

崔建玲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什么?它是激素吗?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吗?近日,记者带着不少疑惑专访了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主任王强。

记者: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什么?它是激素吗?

王强: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具有调节和控制植物生长发育作用的农业投入品,它与动物激素完全不同,对人体生长发育无作用和影响。

植物生长调节剂归类为四大类农药中的一类在进行管理,由人工合成或通过微生物发酵产生,也可从植物体中直接提取,俗称植物激素。

激素是生物体在正常生长发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缺乏激素或激素不够,会直接影响生物体的正常生长发育。植物激素针对植物起作用,动物激素调控动物的生长发育,两者的作用靶标和机理完全不同。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叫植物外源激素,它的作用与植物体内自身产生的植物内源激素相同或类似,但它与动物激素完全不同,对人体生长发育无作用和影响。

记者:为什么要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不是每种蔬菜、水果的生产都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王强: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促进成熟等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通过促进或抑制茎、叶、根、芽、花的生长;起到果实成熟、保花保果、疏花疏果、提前或延长休眠、促进果实增大等作用,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促进成熟等目的,因而部分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实现其最佳生产效果和营养品质表现。如小麦使用多效唑可防止倒伏;梨树施用赤霉素可减少因气温、营养、媒介昆虫等原因造成的落花落果,提高坐果率;用氯苯胺灵处理马铃薯可抑制发芽,避免生物碱中毒。

在农业生产中,大多数农作物可以依靠自身的植物内源激素活性起作用,并通过品种、栽培、施肥、防病治虫等措施达到高产优质的目标,只有在极少数植物内源激素不足以调节和控制植物预期生长发育时才会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记者: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有哪些种类,它们有哪些作用?

王强:可分为4类,作用分别为:促进植物生长,延缓植物生长,抑制植物生长,催熟、脱叶等其他类。

(1)植物生长促进剂:可以促进植物细胞分裂、分化和伸长,促进植物生长发育。主要品种包括生长素类(如吲哚乙酸)、细胞分裂素类(如氯吡脲)、油菜素内酯类(如芸苔素内酯)等。

(2)植物生长延缓剂:能抑制植物细胞分裂,抑制节间伸长,延缓植物生长,但不抑制顶芽生长,对叶、花和果实形成没有影响。其特点是它的抑制生长效应可被赤霉素所解除,如矮壮素、缩节胺等。

(3)植物生长抑制剂:能抑制植物细胞分裂,并引起茎生长停止,抑制顶端优势,控制植物生长。其作用不能被赤霉素所恢复,如抑芽丹等。

(4)其他类:乙烯利等催熟剂、噻苯隆等脱叶剂。

记者:国外用不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王强: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

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一项技术措施,已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目前全球正在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约有40多种,如乙烯利、赤霉酸、萘乙酸、吲哚丁酸、多效唑、矮壮素等,主要应用在水果、蔬菜、马铃薯、大豆等作物上。欧盟已登记了26个有效成分和197个制剂产品,允许这些植物生长调节剂在登记范围内的农作物上使用。

记者:我国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是如何管理的?

王强:按照农药管理规定,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获得了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我国目前已登记允许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共38种,常用的有乙烯利和赤霉酸等近10种,主要用于部分瓜果、蔬菜等作物。

我国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要求十分严格,申请登记前需要进行大量试验,从产品质量、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科学评价,只有各种试验证明其具有较好的功效、对人和动物安全、环境友好时,方可批准登记。批准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要求制定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包括用药时期、用药剂量、施用方法、使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安全间隔期等,并在批准登记的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以指导农民安全使用。

同时,我国已制定了12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在47种农产品、食品中的73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将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列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范围,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后的安全性实施监测和跟踪评估,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记者: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作用有哪些特点?

王强:有以下几个特点:独特性,特效性,微量性。

(1)独特性: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植物内源激素一样,其作用的靶标是特定的植物细胞和组织,并通过与植物激素的受体结合而起作用。这与动物(包括人体)激素作用的靶标(即动物细胞、组织、器官和动物激素受体)完全不同。因此,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或动物不会产生激素效应。

(2)特效性:植物生长调节剂有时可以发挥特殊的效果,以解决一些其他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温室瓜果在没有传粉媒介昆虫时,花朵的坐果率很低,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可有效提高坐果率。

(3)微量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微量使用便能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若过量或超量使用反而没有作用或引起副作用。如2,4-D的用量在10-20毫克/千克时,可促进瓜类坐果,但用量过多时,反而会抑制瓜类生长,甚至导致植株干枯。

记者: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吗?

王强:与其他农药相比,植物生长调节剂虽然纳入农药范畴管理,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防病治虫除草的农药,其产品属于低微毒性,使用量很少,产品安全。

与其他农药相似,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后也会或多或少地在农产品中形成一定的残留。但是与其他农药相比,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农产品中的残留是十分微量的,特别是在收获期的成熟果中基本检不出残留,植物生长调节剂不会危及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一是本身毒性小。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毒性很小。我国允许使用的38种植物生长调节剂,都是低毒性品种,没有高毒性品种。催熟用的乙烯利的毒性(半致死量大于4000毫克/千克)低于食盐(半致死量为3200毫克/千克)。美国将赤霉素、6-苄基腺嘌呤、吲哚乙酸等毒性较低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列为安全管控豁免物质,不用关注其使用的安全性,也不需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或急性参考剂量,美国环保部认为上述物质在多种作物中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不会引起人体健康风险。

二是用量少。植物生长调节剂只有在低剂量使用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对植物生长的调控作用,超量时反而没有作用或对作物正常生长不利,使用者一般都不会过量和超量使用。如芸苔素内酯的使用浓度仅为0.01-0.1 毫克/千克。

三是残留量极低。由于植物生长调节剂用量极少,并且多数品种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降解速度快,尤其是使用均在花期和坐果初期,一般离农产品成熟采收的间隔时间较长,因此上市农产品中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一般都很低,绝大多数上市农产品处于检不出的状态。最近几年农业部的果蔬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收获期果蔬样品均未检出膨大剂氯吡脲,极个别样品检出有氯吡脲,但其残留量值十分的微量,远远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值规定。

四是局部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并不是所有的农作物上都用,更不是在作物的整个生长期都用,一般只是在特定区域、特定作物、特定生产方式和特定时段上使用,大多数只在花期和坐果初期使用,达到保花保果的目的。黄瓜仅在花期使用吲哚乙酸,而且用量仅为0.04-0.1克/亩,采摘黄瓜中检不出人工使用的吲哚乙酸成分。

记者:我们日常吃到的蔬菜、水果都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吗?会不会超标?

王强: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监测的情况良好,市场监测没有发现残留超标的样品,上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植物生长调节剂由于使用量非常少,降解又快,使用均在花期和坐果初期,离采收的间隔时间较长,一般在成熟、收获的农产品中的残留量很低,即使个别产品有残留,也是微乎其微。加上绝大多数农作物不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因此上市蔬菜、水果中基本不会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

从农业部对农产品中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的监测评估情况看,收获期农产品中残留有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样品仅为极个别,即便个别有检出,但残留的量值也极低,几乎处于检不出的状态,远远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残留限量值。市场监测没有发现有残留超标的样品,均符合国家法定食品食用安全要求。在国际上,未发生过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相关的食用安全事件。

记者:吃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蔬菜、水果安全吗?

王强:国内外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因为吃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产品而引起食物中毒的事例。

由于植物生长调节剂毒性和用量都很低,并且超量使用反而无效甚至产生副作用,生产上几乎不可能超量使用,大量收获期农产品监测结果显示,上市农产品中基本无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或残留量极其微量。因此,即使偶尔我们吃到使用过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产品,只要其残留不超标,就是安全的。从科学角度和过去的使用情况看,不存在不安全问题,更不可能有中毒现象。国内外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吃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产品而引起食物中毒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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