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4 年9 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公告
2015-10-29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对我市27 个电视频道、10 个电台频道和32 种报纸类平面媒体8 月份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共计139 条,涉及产品40 个,均发布在平面媒体。现将监测结果公告如下:
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有27 个品种、102 条次。其中夸大产品适应症、扩大产品疗效的有19 个品种,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有18 个品种,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他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的18 个品种,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3 个品种,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有11 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11 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有14 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有6个品种、20 条次。6 个品种均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其中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3 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的5 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1 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有7个品种、17 条次,其中夸大产品保健功能、适用人群、适用范围的有5 个品种,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6 个品种。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他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的5 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3 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有3 个品种。
典型的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拔云眼膏”、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060”的药品。经查询,药品名称为“拔云眼膏”,经批准的功能主治为“明目退翳,解毒散结,消肿止痛。用于暴发火眼,目赤肿痛,痧眼刺痛,目痒流泪,翼状胬肉”。广告以“眼病患者:一抹换双眼”为标题,宣传“百年良方,治眼一绝”,承诺“三个疗程,重享光明”。该广告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夸大产品的功能主治,利用中华老字号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虚假证明,广告内容含有不实的承诺及治愈率、有效率等的综合性评价内容。
二、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千年活骨膏1-3 号贴”的医疗器械,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60065 号”。经查询,产品名称应为“远红外贴”,批准的产品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关节疼痛的辅助治疗”。广告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神秘化语言描述产品“精选六叶千年健做引经之药”,宣传“专药专治膝关节病、颈腰椎病、股骨头坏死”,称使用该产品“让骨质增生(骨刺)钝化溶解”。该广告严重篡改审批内容,夸大产品适用范围,内容含有有效率的综合评价及表示功效的保证,利用专家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百合康牌)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钙胶囊”的保健食品,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20473”。经查询,产品名称应为“百合康牌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钙胶囊”,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广告宣传“防治骨病,欧美风行氨糖疗法”,承诺“三步改善骨关节病”,诱惑消费者“特大喜讯:半价救助,远离骨关节病”。该广告严重篡改审批内容,利用专家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夸大产品的保健功能,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及表示治愈率的综合性评价的内容。
我局已将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对违法广告中涉及北京生产企业品种的已依法依规采取了行政处理措施,对涉及外埠生产企业品种的已转至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真伪,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经批准的广告信息,选择合法渠道购买相关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附件:2014 年9 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 年10 月30 日
附件:2014 年9 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表
本刊注:此公告序号9“同仁堂冠脉通片”为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