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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讼”修成习惯

2015-10-29柏建全

党员干部之友 2015年9期
关键词:犯错误胜利党员干部

□ 柏建全

把“自讼”修成习惯

□ 柏建全

黎青/图

《论语·公冶长》记载:“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其实,古今敢于“自讼”的人并不鲜见。诸葛亮在失街亭挥泪斩马谡后,向后主刘禅上书了《自责书》,指出了失街亭的根本原因是自己用人不当,要求后主惩办自己,千百年来被传为美谈。在延安党的七大会址中,会场两侧至今挂有六个插着党旗的旗座,每个旗座上都书写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八个大字。就是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连同中国共产党“自讼”的姿态一并载入了史册。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不犯错误的政党、不犯错误的人、不犯错误的领导是没有的。问题在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否自身发现错误、直面错误、改正错误,也就是说,敢不敢用“自讼”打开干部自律这扇门。正如毛泽东所说:“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

有人说,任何胜利,都只是相对的胜利,唯有战胜自我的胜利才是绝对的胜利。战胜自我,挑战自我,在任何时候都是达优制胜的重要法理。党员干部勇于拿起“自讼”这个武器,让自己当“原告”、错误当“被告”、党纪作“法官”、把“法槌”敲响,才能练就金刚不坏之身。党员干部勇于“自讼”,就是以“三严三实”为尺子,看自身还有哪些不严不实,看敢不敢与自己叫板、向自己开炮、拿自己开刀,看能不能与错误斗争、向错误低头。始终保持着“与人不求备,检身若不及”的心态。

党员干部“自讼”,实则是毫无情面的解剖自我的过程,这需要勇气和力量,更需要坚持“功利存乎人民”的为政准则,操守“瘦吾身而肥天下”的至真情怀。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也看到,很多贪官初次受贿,内心也“自讼”过,但欲望和侥幸推动着他一步步走了下去,最终贪欲俘虏了党性。倘若他们第一次“自讼”成功,或许今天会有多彩的人生,可惜悔之晚矣。

“不自重者致辱,不自畏者招祸。”“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举头三尺有纲纪。”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才能有权不“任性”,始终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哲人曾言,“种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自觉;种下一种自觉,收获一种成功”。党员干部把“自讼”修成习惯,作为日日餐,天天咀嚼常思味;作为“紧箍咒”,天天警醒常思过。如此人人“自讼”、时时“自讼”,其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将自觉地由宽、松、软转向严、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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