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名源探析
2015-10-29张伟
张 伟
(礼县博物馆,甘肃礼县742200)
嘉陵江名源探析
张 伟
(礼县博物馆,甘肃礼县742200)
嘉陵江名称源于位处今陇南市礼县东部的早秦嘉陵,发源于嶓冢山(今甘肃天水市秦州区齐寿山)的今西汉水为古嘉陵江,而今嘉陵江形成约在隋唐时期,其江名为古嘉陵江即今西汉水名称的位移。
早秦史;西汉水;嘉陵江
嘉陵江为长江上游一条著名的支流,其源向为史地学者所关注,歧说颇多,或曰陕西西秦岭的黄牛铺,或曰甘肃碌曲县郎木寺镇的曲哈尔登泉水群,或曰四川纳摩大峡谷,或曰甘肃天水秦州区齐寿山。但仔细分析,上述各说均重于发源地,而未关注甚至忽略嘉陵江名源及流变,失于文化学意义。笔者以为,古嘉陵江即今西汉水,其名源于早秦“嘉陵”。
一、嘉陵名源
《史记·秦始皇本纪》:“十九年……赵公子嘉率其宗数百人之代,自立为代王……”“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赵公子嘉乃自立为代王,故举兵击灭之……’。”
《史记·赵世家》:“太史公曰……悼襄王废适子嘉而立迁……秦既虏迁,赵之亡大夫共立嘉为王,王代。六岁,秦进兵破嘉,遂灭赵以为郡。”
秦灭代,代王嘉被秦所虏,其下落史籍未作交代。但唐人所撰《元和姓篡》记载:“嘉子公辅主西戎,居陇西郡天水西县。”宋人所纂《通志·氏族略》云:“秦并代,使嘉子公辅主西戎,世居天水。”同为宋人所编的《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云:“(代王)降于秦,秦使嘉子公辅主西戎。西戎怀之,号曰赵王,世居陇西天水西县。”由此可知,代王嘉降秦后,秦命嘉的儿子公辅主政西戎事务,从此,公辅“世居陇西天水西县”。
这里有必要对“天水”一名略加讨论。
所谓“天水”,是早期秦人对发源于祖邑之地“汉水”的美称,后转化成为了地名。上世纪7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在今西汉水上游的礼县永兴镇蒙张村、文家村,祁山镇祁山村和盐官镇附近,陆续发现了四个有“天水”字样铭文的秦青铜鼎,可惜两个已经外流,尚有一个收藏在礼县博物馆,另一个收藏在礼县民间。收藏在礼县博物馆的秦鼎器高22.5厘米,口径22厘米,重4.5公斤,盖、腹各刻“天水家马鼎容三斗并重十九斤”字样,出土于蒙张村;收藏在民间的秦鼎器高17.5厘米,口径14厘米,盖表铸“天水家马鼎容三斗并重十斤”字样,出土于文家村;流失的一个秦鼎上刻有“天水人家”字样。另外,1990年在西汉水上游支流峁水河谷的礼县红河镇草坝村出土一通宋代南山妙胜廨院碑,该碑碑文云:“秦州南山妙胜院,敕额古迹,唐贞观二十三年赐额昭玄院、天水湖。”并记载,宋太祖建隆元年赐敕改“昭玄院”为“妙胜院”,改“天水湖”为“天水池”。又云:“南山妙胜廨院在天水县茆谷城,有常住土田。”妙胜廨院故址即在“峁谷”草坝村,也就是说,“昭玄院”或“妙胜院”、“天水湖”或“天水池”,即在峁谷。峁谷距“天水家马鼎”或“天水人家鼎”的出土地直线距离不足20公里,均在西汉水上游地区,说明在秦汉直至唐宋的漫长历史时期内,西汉水上游地区一直称“天水”。
上文引述文字中,所谓“西戎”,即嬴秦早期活动地域“西垂”诸族;所谓“西县”,即汉西县,《书·尧典》作“西”,《史记》作“西垂”,在今甘肃礼县东境,为嬴秦早期都邑所在地;所谓“天水”,如上所述,即古天水地域,亦即今西汉水上游地区。如此,则西县=西垂=天水=西戎之地=西汉水上游地区。
公辅在古天水亦即西县主政西戎有方,受到西戎人的拥戴,被尊称为“赵王”。公辅为赵人后裔,而秦赵同祖,可以看出,公辅之主西戎,是秦王室的刻意安排,应负有特殊使命。那么,公辅的特殊使命是什么呢?祝中熹先生云:“因为有这层族源关系,故秦王室让公子嘉一族迁到陇右去‘主西戎’,并且居于西县。这决不单纯是三代政治、军事斗争中盛行的‘废父兴子’传统的遗风,也是一种经过周密考虑的政治伦理安排,反映了秦王室对其祖邑、祖茔的重视。公子嘉一族到西县去,无疑肩负着卫护、看守嬴姓先祖故都和陵墓的任务,并主持定期的祭祀,因为该地宗庙里祭祀的是秦、赵共同的远祖。”①
祝先生之论甚确。上世纪90年代在礼县大堡子山发现的秦公西垂陵区说明嬴秦祖茔就在今礼县东部的西汉水上游地区,同时期发现的礼县圆顶山西周至战国时期秦贵族墓说明秦人东迁后直至战国末页,在西汉水上游地区还留有大量留守人员,无疑,这些留守人员的任务就是“卫护、看守嬴姓先祖故都和陵墓”。从史籍所透露的信息看,战国末期及以后,秦人在西垂地区的留守人员非“主西戎”的公辅一族莫属。
民国时期,在礼县东部的红河镇王家东台发现了著名的秦公簋,上有铭文105字,又有秦汉间凿“西元器”字样,郭沫若断为秦景公时器。②“西”为汉西县,即今西汉水上游地区;“元器”,神器,亦即宗庙之器。本世纪初,在礼县鸾亭山发现了春秋时期延续至汉代的祭天遗址,学界普遍认为是秦襄公所立“西畤”③遗址。从延续时间看,作为秦宗庙遗物的秦公簋和作为秦祭天(同时祭祖)坛的西畤至汉代尚在使用,说明西垂地区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一直保存着秦人的宗庙祭统。话说回来,按宗法制之余绪,公辅一支公子嘉的后裔,“必然尊嘉为宗主,嘉之名也必显闻于当地……原代王嘉一族驻守秦之故都,并主持秦先祖陵墓的祭祀,后世遂称该陵区为‘嘉陵’。或更直接的,人们把原代王嘉的陵墓称为‘嘉陵’……”④
二、今西汉水即古嘉陵江
西汉水发源于嶓冢山(今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齐寿山),流经陇南市礼县、西和县、成县、康县,于陕西略阳入今嘉陵江。然而,有趣的是,如今流入嘉陵江的西汉水古名却为嘉陵江,而今天的嘉陵江在西汉水称嘉陵江的时期还尚未形成。
《水经注·漾水》云:“汉水⑤又南,入嘉陵道而为嘉陵水。”
《通典·州郡四》“秦州”下云:“嶓冢山,西汉水所出,今经嘉陵曰嘉陵江。”
《元和郡县图志》“绵谷县”条下云:“西汉水,一名嘉陵水。”
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汉中志》“东西汉水辨”条云:“漾水自今甘南南流入川,至重庆入江,古有嘉陵水、武都水、羌水、阆水、巴水、渝水等异名。”又在“汉沔通津辨”条云:“漾水即西汉水,自有人类,即已为嘉陵江源矣。”
由上述引文可知,西汉水魏晋时期称嘉陵水,至唐代中叶改称嘉陵江。
唐代以前,与“嘉陵”有关的地名均在今西汉水流域。
康熙二十七年《巩昌府志》“礼县”下云:“郡东南一村落耳……秦曰天嘉,汉为汉阳……”
乾隆二十九年《直隶秦州新志》“礼县”下云:“礼县……秦置县曰天嘉。”
《巩昌府志·古迹》:“天嘉古郡,在今礼县东四十里,秦武公所置。”
由以上引文可知,秦汉时期在今礼县东部亦即西汉水上游有个叫“天嘉”的地方,是礼县境最早行政建制的治所。恰恰“天水”、“嘉陵”位处同一区域,如果将两者合称,则为“天水嘉陵”,简称为“天嘉”,与史籍记载和当地实际相符。
再看典籍记载。
《前汉书·地理志》:“武都郡……县九:武都、上禄、故道、河池、平乐道、沮、嘉陵道、循成道、下辨道。”
汉代的武都郡治在今甘肃西和县洛峪,其所属嘉陵道必距之不会太远。
《水经注·漾水》:“汉水又西经兰仓城南,又南,右会两溪,俱出西山,东流注入汉水……汉水又南,入嘉陵道而为嘉陵水……汉水又东南得北谷水,又东南得武街水,又东南得仓谷水,右三水并出西溪,东流注汉水;汉水又东南经瞿堆西又屈经瞿堆南。”
曾主编《礼县志》的何德未先生对《水经注·西汉水》的记载做过认真的实地考察,他认为,兰仓城位于今礼县城至石桥镇之间;右会的两溪为谷峪河和瑶峪河;嘉陵道治在礼县江口至雷坝临近西汉水之地,疑在龙林,今礼县江口以下为其辖地;瞿堆即今西和南名胜仇池山。⑥何德未先生的考察是可信的。部分学者也认为嘉陵道治在今礼县南部、西和县西部一带,与何先生的考察结论基本相符。如果以天嘉、嘉陵道治作为参照,完全可以证实,古嘉陵江径流河道恰恰为今西汉水径流河道。由此说明,今西汉水即古嘉陵江无疑。
三、今嘉陵江为西汉水古名的位移
查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今嘉陵江形成较晚。隋代始有故道水,发源于散关(今陕西宝鸡境),经河池郡(今甘肃徽县境),在长举(今陕西略阳境)、顺政(今陕西略阳境)间汇于西汉水;唐代故道水经凤州(今陕西凤县境),在兴州(今陕西略阳境)以西与西汉水合流为嘉陵江;北宋时,原故道水上游称固道水,中游以下称嘉陵江,在兴州(今陕西略阳境)以北纳西汉水;南宋时,仍以西汉水为嘉陵江上游,元代才明确将与西汉水合流的原故道水整条河流叫嘉陵江。也就是说,今嘉陵江之得“嘉陵”名,距今只有700余年,比西汉水之至晚在战国已称嘉陵江迟1500年左右。祝中熹先生在为田佐著《话说西汉水》所作的序言云:“嘉陵江并非自古就有的,它大致滥觞于东汉后期,魏晋时代仍存在时通时断的现象,完全形成约在隋唐时代。至北宋《元丰九域志》,才首次将故道水与西汉水合流后南行入川的水流名之为嘉陵江,而且水名就源自西汉水所经流的‘嘉陵’。”⑦此说较确切。
《中国历史地图集》并有关历史典籍告诉我们,今嘉陵江原名故道水,⑧今名为古嘉陵江亦即西汉水名称的位移,其最终形成年代当在元代。
嘉陵江名源于秦嘉陵,今西汉水为古嘉陵江,发源于陇南市礼县东北部的齐寿山(古嶓冢山)。今嘉陵江河流形成较晚,宋代西汉水与故道水合流后称作嘉陵江,后故道水名湮没,连同与西汉水合流在内的河段统称嘉陵江,西汉水反而成了新嘉陵江上游的一条支流。
[注释]
①④祝中熹:《早期秦史·都邑篇》,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
②郭沫若:《殷周青铜器铭文研究》,大东书局1931年石印手稿本。
③《史记·秦本纪》:“(秦)襄公于是始国……祠上帝西畤。”《十二诸侯年表》:“(秦襄公)八年,初立西畤,祠白帝。”《封禅书》:“(秦)襄公既侯,居西垂,自以为主少昊之神,作西畤,祠白帝。”
⑤《水经注》中,西汉水也称汉水。
⑥何德未主编:《礼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⑦田佐:《话说西汉水·序》,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
⑧亦可参阅马建营著《秦西垂史地考述·“嘉陵”源流考》:“今嘉陵江初称故道水,始名唐代。”
K928.42
A
1005-3115(2015)20-0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