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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专项工作报告小议

2015-10-28赵明波

人大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

赵明波

監督法施行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着眼于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大致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有的地方就此还出台了相关制度将其固化下来,出发点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不宜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简单化地测评。理由有三:

其一,监督法第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多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从中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之前,办事机构要将视察或者调研中了解形成的意见,提前反馈给报告主体机关,由其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如果照此办理了,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再出现“不满意”又该作何解释?究竟是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不中肯,还是报告主体机关吸纳和回应所提出的意见不认真、不到位?未免使人心生疑惑。

其二,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在这项规定中,人大常委会于会议召开前二十天就应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并要表明是否有意见建议的鲜明态度,然后,再由报告主体机关对专项工作报告稿予以修改完善,且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报送。这种程序设计,应该就是充分征询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过程。实践中如果确实遵循了这些法定要求,那么在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出现“不满意”情况时,势必会让作报告的主体机关感到委屈,更有损于法律程序设计的效果。

其三,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方面,双方互动始终必须要在“报告前”,关键是“规定动作”要及时做到位,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用时间、空间来换取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后有较高质量。从这个角度讲,人大常委会在会议上对刚听取和审议完的专项工作报告立即进行满意度测评,既有可能产生不够严谨、不够权威的测评结果,也有仅凭听取完工作报告就仓促下定论之嫌,甚至连有无必要再作出审议意见也就打个问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不宜在听取和审议一结束就在当次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而应当着力于推动“一府两院”工作改进落实,对人大常委会所作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此把听取、审议、落实、测评贯穿专项工作监督全过程,才不会偏移监督法精神。

(作者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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