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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开展的反腐化斗争

2015-10-28叶成林

延安文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边区干部

叶成林

整个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及其主要机关的驻地,是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边区政府和党的各级组织把“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作为施政目标之一,采取思想教育、干部管理、制度规范、法律禁止和多方监督等措施,始终不渝地抓反腐化斗争,使边区成为全国廉洁政治的楷模。今天,回顾陕甘宁边区开展的反腐化斗争及其若干成功经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党的建设无疑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陕甘宁边区开展反腐化斗争的主要做法有:

一、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提高公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形成防腐化的内在自律机制。

(一)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抵御国民党“所施行的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党和边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各级公务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民的翻身与解放,为了“增进人民福利”,而不是为了个人升官发财,对个别人以受国民党委任为荣耀的腐化思想则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二)进行艰苦奋斗传统教育,克服剥削阶级的升官发财享乐思想。国共再次合作实现后,陕甘宁边区的环境和干部战士的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于是,一部分党员对过去艰苦斗争的生活不愿意继续的情绪开始滋生。对此,边区党和政府有针对性地用红军时期“豆苗野菜清水煮着吃得津津有味”等艰苦奋斗的传统,来教育新党员,提醒老党员。特别是教育从事经济工作和合作社工作的党员、干部,要时刻想着群众的利益,不能成为剥削阶级升官发财享乐思想的俘虏。

(三)要求党员和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形成清正廉洁的风气。如1941年的《征粮工作团工作纲要》中要求:“党政工作人员起模范作用——地方干部应当影响自己的家庭、亲戚踊跃应征,给群众作模范。”边区曾涌现了李丕义、王怀仁等一批“勤劳奉公,公而忘私”、“为人正直,办事公平,从来不耍私情”的模范干部。边区政府及时发现这些廉洁奉公的典型,通过一定的途径表彰他们的事迹,宣传他们的革命精神,号召边区全体公务人员向他们学习,形成廉洁奉公、克勤克俭的良好风气。

这些教育,使“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成为边区公务人员的共识,也成为他们的道德信条,从而造成一种抑制腐化思想和腐化行为发生的内在约束。

二、严格干部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防止腐化的重要环节。

边区在廉政建设中,注意干部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从干部的选拔抓起。边区政府《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明确规定,干部管理包括登记审查、提拔培养、配备使用、任免调动、考绩奖惩、待遇保健等方面。

边区政府规定,选拔任用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拥护并忠实于边区的施政纲领;二、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三、关心群众利益;四、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而对“有破坏政府法令,危害群众利益以及贪污腐化、营私、舞弊”行为者,不得任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不仅发挥组织部门的作用,也注意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1941年边区自上而下进行干部改选时,就让群众参与,把那些廉洁奉公者选进政府机关,淘汰相形见绌者,使干部队伍素质大大改善。

边区政府还制定了《政纪总则草案》和《政务人员公约》,要求公务人员为民表率,在勤政廉洁方面遵守“八不”纪律:“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

在生活方面,边区在初期对公务人员实行供给制,每人每天1.4斤小米、7分钱菜金,每月l元至5元的津贴。从1942年起,边区对公务人员又逐步改行薪俸制。但不论改行何种制度,边区都要求公务人员“努力节约”,“除招待外宾外,一切伙食、节日、纪念、结婚等等,不论公家与私人,不得铺张宴会”。

边区还运用奖惩机制,激励公务人员奉公守法,保持清正廉洁;通过精兵简政等举措来淘汰不良分子,纯洁干部队伍。

三、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和规程,规范各类公务人员的行为。

贪污腐化行为最容易发生在那些与财经相关的部门。陕甘宁边区在制度建设中突出抓了财经制度的建立健全。1939年6月,中央书记处发布了《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要求“特别注意认真的严格的建立财政经济的制度,发扬艰苦的作风,厉行节省”。在中央的领导下,边区政府根据财经工作的特点,严格划分收入、支出、保管和审核四大系统,使其互相制约,收钱者不用钱,用钱者不收钱。边区政府要求在边区的任何机关、部队、团体“绝对不许再有自收自用、假造账簿、任意募捐、贪污浪费等情事发生”,使不法之徒没有可乘之机。

边区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制定有《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等;在金库管理方面制定了《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在预算决算方面有《边区暂行预算章程(草案)》《边区暂行决算章程》;对公粮的征收、管理制定有《征收救国公粮条例》《救国公粮保管分配条例》等;对公有财产管理制定了《公产管理办法》《各级仓库管理办法》《边区公草管理办法》等;关于税收管理方面有《税务总局办事细则》《各级税务机关税款报解规则》《税警人员办事程序》等。还针对工作移交容易发生舞弊的情况,制定了《政务人员交代条例》《税务人员移交规则》《粮食工作人员移交规则》等。其中特别规定:“交代清册如有虚构或漏报情事,前后任均得受行政处分”,“如前后任或监交人员通同作弊时,得依法惩办之”。

各类制度、规章的制定,规范了各类公务人员的行为,防范了贪污、浪费和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

四、制定法律,严厉惩治不法分子,为防止腐化提供法律保障。

边区政府对那些蔑视制度、破坏纪律而又不思悔改的不法分子,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制裁。边区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文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论罪。

(一)克扣或截留应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

(二)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

(三)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

(四)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

(五)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

(六)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

(七)违法收募捐税者;

(八)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

(九)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

(十)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财物者。”

《条例》在量刑方面规定:

(一)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二)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三)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四)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

除了判刑,还要“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如属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害人全部或一部分,无法追缴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抵偿”。

对其他腐败罪行,边区政府规定也要一体惩处。如《三十年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规定:公务人员如有“徇情袒私致有幸免,或冤屈情事经告发查有实据者,处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之徒刑”;“私自增减公粮数目,经告发查有实据者,处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之徒刑”。

边区政府针对腐化行为的执法是十分严厉的,尤其对“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董必武解释说:“这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1933年参加革命工作,曾任贸易局副局长和张家畔税务局局长的肖玉璧,因贪污公款3050元,被边区高等法院判处死刑。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的抗日军政大学第6队队长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陕北公学学员案发后,曾有人以黄克功过去功劳大,现在又是用人之际而提议将其免于死刑。但法律是无情的,在中共中央高级领导人毛泽东等的过问下,黄最终被处以极刑。以上案件的处理,从反面极为深刻地教育了广大的边区干部群众。

五、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制度的贯彻、法律的实施,有效抑制腐败行为的滋生。

1945年,毛泽东对访问延安的黄炎培说,边区政府防止环境渐好,精神渐下进而惰性发作的成功经验是,让人民监督政府。人民群众对边区政府的监督,主要是人民选举之各级参议会的监督和群众的直接监督,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也是监督的重要方面。

边区各级参议会的参议员都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参议会是反映民意的机关,它是超乎政府之上的机关,它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有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员的职权。边区政府也希望各级参议会参议员负起责任,行使职权,对干部中的贪污现象、非法行为以及把持包办一意孤行的作风,分别轻重给以批评、弹劾。1942年绥德县辛店二乡乡长范存金贪污腐化、征粮舞弊,被乡参议会罢免。群众高兴地说:“参议会开美了,真真地为老乡作了主了。”

政府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检查监督。如边区财政厅巡视团的任务包括“纠正擅动公款、税款、乱借、滥支的弊病”,并有“揭发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纠正违反政府财政政策法令之权”;二是由组织部门主持对干部的审查工作;三是开民主生活会,由公务人员自我批评,自我反省,实行自我监督;四是听取在政府机关中非党成员的意见。边区政府的组成成分为“三三”制构成,即政府中共产党员、非党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各占1/3,故认真听取非党成员的意见对改进边区的工作,防止公务人员腐化也起了很大作用。

在边区,人民群众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为了保护群众行使这一权利,边区政府于1942年专门发出《关于派公正干部切实调查群众控告案件的命令》,要求办案人员“不得有丝毫袒护或者敷衍了事的情形”。有些地方,群众则自动起来与贪污腐化分子作斗争。如1945年夏,清涧县解家沟区一乡群众就自动起来揭发乡长贪污和区长包庇的情事,得到县政府支持后,区长被罢免,乡长贺思斌被判处3年徒刑。这一事件及其解决在干部中引起了很大震动,极大地促进了干部中良好作风的树立。

边区政府坚持不懈地抓反腐化斗争,不仅克服了各种腐败现象,实现了施政纲领,而且培养了艰苦奋斗、蓬勃向上的延安精神,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廉政建设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选自《中共党史资料》第53辑,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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