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店铺形象包装中的文字设计原理
2015-10-28黄伟芳
黄伟芳
(绍兴市职教中心,浙江 绍兴 312000)
网络店铺形象包装中的文字设计原理
黄伟芳
(绍兴市职教中心,浙江 绍兴 312000)
在电商风起云涌的时代,网络店铺形象包装已经是商家为赢得商机而重点打造的部分,网络店铺信息有效传达是通过对网店各平面设计元素的合理运用来实现的,文字设计便是这些平面设计元素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本文就这点展开浅显的研究与讨论。
网络店铺;字体设计;意象
网络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购物习惯和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家云集,竞争十分激烈。为了吸引顾客赢得商机,很多卖家开始注重网络店铺的形象设计和包装,其中不乏成功案列。网络店铺平面设计元素除了具有信息传递的功能外,还因其强烈的视觉表现力而具有影响受众审美情感的作用。平面设计元素包括文字、色彩、图形图像等,本文重点分析了文字设计与网络店铺形象包装之间的关系。
网络店铺的文字,一般分成两个部分:标题性文字部分和说明性文字部分。
一、标题性文字部分
(一)文字意象表现
1.品质感与传统感。一般来说,使用西方语系字体时,衬线体会比无衬线体来得有格调,而就东方语系字体来说,宋体感觉比黑体高雅。最主要原因是这两种字体历史更为悠久,并长期为人们使用,自然地给人们一种“正统”和“高格调”的印象。此外,让字周围有舒展的空间,字号不显得太大,这点非常重要,字的颜色尽可能选择无彩色,不会给人鲜艳感的颜色为佳。
2.亲近感与柔和感。圆滑的形状容易给人以安全、容易亲近的印象。文字也会有同样的心理作用,线条尖锐的直线形设计文字,给人危险、难以接近的印象;线条粗大、前端浑圆的设计文字,则给人容易亲近、柔和、可爱的印象。更进一步说,采用类似手写的随兴字体,更能加深这样的印象。想利用文字呈现出容易亲近的印象时,要避免使用黑色或藏青色这类对比强烈的颜色,尽可能采用与背景亮度差异较小的暖色系。
3.未来性与先进性。在很多流行领域,大多要求呈现出先进、精致的意象。要以文字来呈现这样的意象,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是选用尽可能排除装饰要素的文字。文字的构成要素越简单,越抽象,越能给人以现代的感觉。在西方语系字体中的无衬线体和东方语系字体中的黑体。第二步,想让文字更显科技感,必须将文字抽象,使之更加简单,呈现图形化。例如,只用直线来表达文字,或是只用直线和圆相互连接来构成文字。此外,想营造出先进、未来的意象时,适合选用黑色或灰色这一类无彩色。红、蓝等颜色,只适用在重点部位,其他部分则减少色彩的使用。
4.怀旧与复古。如同服装歌曲有流行性,文字也有每个时期的流行趋势,为了营造怀旧的氛围,得事先了解那个时代的文化特色,借此重现充满怀旧感的视觉效果。如20世纪50年代左右的文字,那个时代已经有铅字文字,但广告牌、海报、商标等还是无法完全用铅字来处理,因此采用手写描绘。正因为如此,少有清晰的直线,线条的粗细也难以绝对统一,大多为随性而写的文字。
5.华丽感与装饰性。为了吸引人们的目光,装饰性和华丽感的文字被大量采用。文字的华丽与装饰性,有各种不同的方向,粗线条给人刚强、有活力的印象,能吸引人们的目光,或是增加让人产生联想的藤蔓、叶子、花朵、羽毛等,呈现出华丽的特质。这样的文字设计,被称为“幻想系”。吸引人目光的幻想文字,在重视意象的现代,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文字设计领域。
二、说明性文字部分
说明性文字一般在文字数量上比标题要多,通常是用来传达商品信息内容、主题活动具体内容等,主要起到介绍说明的作用,其信息传递和阅读功能更为重要。说明性文字一般采用较为规范的印刷字体,注意字间距及行间距的设置,营造阅读的愉悦节奏。
网店页面里的正文部分是由许多单个文字经过编排组成的群体,要充分发挥这个群体形状在版面整体布局中的作用。
两端对齐:文字从左端到右端的长度均齐,字群形成方方正正的面,显得端正、严谨、美观。
居中对齐:在字句相等的情况下,以页面中心为轴线排列,这种编排方式使文字更加突出,产生对称形式美感。
左对齐或右对齐:左对齐或右对齐使行首或行尾自然形成一条清晰的垂直线,很容易与图形配合。这种编排方式有松有紧,有虚有实,跳动而飘逸,产生节奏与韵律的形式美感。左对齐符合人们阅读时的习惯,显得自然;右对齐因不太符合阅读习惯而较少采用,但显得新颖。
饶图排列:将文字绕图形边缘排列。如果将底片插入文字中,会令人感到融洽、自然。
网络店铺形象包装中,根据主题内容、欲表达的信息和文字所处的平面环境来确定文字的字体、色彩、形态和表现形式是保证合适性的必要条件。用图形化的文字和虚实空间的关系保证标题性文字的明确性以及信息性文字的传达。只有做到这些,网络店铺才能呈现出与之企业宗旨相吻合的视觉形式,也是设计者应为之努力的方向。
[1]李晓玲.字体设计[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2.
[2]余秉楠.字体设计基础[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04.
J524.2
A
1005-5312(2015)05-00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