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解析
2015-10-28周晶华
周晶华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广东深圳518100)
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解析
周晶华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广东深圳518100)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4年7月2日正式发布第一部有关儿童鞋类安全指标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0585-2014《儿童鞋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标准配套之前发布的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QB/T 2880-2007《儿童皮鞋》、QB/T 4546-2013《儿童皮凉鞋》全方位的监管儿童鞋的产品质量,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童鞋品牌;安全指标;技术规范
目前,中国3~12岁的少年儿童约为2.3亿人,每年约有3000万的新生儿出生,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童鞋产品每年有近300亿元的市场容量。随着现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对子女的生活投入越来越大。所以,童鞋的市场空间将逐年高速递增。相对于如此高的市场容量,但童鞋品牌相对比较缺失,目前国际品牌占有率为20%,国内品牌的占有率仅10%。市场销售的童鞋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品牌童鞋缺乏针对儿童生理特点的研究,设计与市场脱节,很多童鞋的款式完全是成人鞋的缩小版或是成人鞋的翻版,目前很多成人运动鞋品牌也纷纷将产品拓展到童鞋市场。而一双好的童鞋,不仅要保护孩子的脚免受外界侵害,而且要具有符合儿童足部生长发育规律及生理机能的特点。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4年7月2日正式发布第一部有关儿童鞋类安全指标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0585-2014《儿童鞋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标准配套之前发布的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QB/T 2880-2007《儿童皮鞋》、QB/T 4546-2013《儿童皮凉鞋》全方位的监管儿童鞋的产品质量,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GB 30585-2014《儿童鞋的安全技术规范》适合于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供14周岁以下儿童日常穿用的鞋类。不同的年龄段的儿童对于危险的识别意识差异较大,3岁以下的婴幼儿对于外部世界充满好奇,可能会将所有物品都放入嘴里吸吮玩耍,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慢慢对周遭的事物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所以根据其使用对象的年龄大小,童鞋又被区分为2类:供3岁及3岁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童鞋,一般鞋号小于等于170;供3至14岁大童使用的童鞋,一般鞋号在170至250之间。标准中对于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用鞋要求也有所区别。
《儿童鞋的安全技术规范》对儿童鞋的监管共分为三个部分:物理机械安全性能、异味和限量物质。
儿童鞋类需要关注尖点、利边、裸露尖钉和断针,其中裸露的尖钉一般是通过人工检查,查看是否有可触及的尖钉,防止在正常穿用时对儿童造成损害;断针检查会在很多鞋厂的出厂检测中测试,一般通过金属检测仪进行检测是否有残留在产品内部的断针;尖点和利边的测试通过标准的可量化的测试条件对产品上的一些设计缺陷进行筛查,防止儿童在正常穿用的过程中被扎伤和割伤。值得一提的是,尖点和利边的测试不仅只限于一般认知中的金属和玻璃部件的测试,也包括鞋上其他材质的附件如魔术贴,鞋跟等。近年在成人鞋中较流行的金属铆钉装饰类的设计风格也被沿用的童鞋中,生产设计方也应留意,在设计时需要考虑是否会对年幼儿童造成伤害。
儿童在4~14岁期间,脚底足弓开始慢慢成形,在发育过程中容易因其不正确的行走姿势和不合适的鞋导致足部发育不良,比如小女孩模仿成人穿高跟鞋,会导致脚掌受力过重,长期如此会影响儿童脚步的关节结构,甚至导致脊柱生理曲线变形。而在儿童鞋的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童鞋的跟高也提出了要求,要求有效跟高不大于25 mm,所谓“有效跟高”是指“后跟高度减去前掌着地部位的厚度的值”。一般儿童鞋适合的鞋底厚度应为5 mm至10 mm,鞋跟高度应在6 mm至15 mm之间。
对于装置了钢勾心的儿童鞋,需要使用符合GB 28011的钢勾心,以对鞋提供稳定的支撑,防止童鞋在穿着的过程中出现塌陷、变形,同时稳定的勾心支撑可以有效衬托足弓,并防止后跟杯歪斜,以及因此导致的后足外翻。
婴幼儿对款式多样的配饰件充满好奇,会尝试用手抓拽,甚至用牙咬,鞋上安装不牢固的附件被扯下后,可能会被婴幼儿吞食,甚至造成窒息等无法预料的伤害。针对婴幼儿童鞋,即供3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且鞋号不大于170的鞋,还需要考核附件拉力和小部件。
所谓附件是指“附在儿童鞋上起联结、装饰或说明作用的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材质制作的纽扣、按扣、魔术贴、装饰用扣、标志牌、商标、金属扣环、鞋眼扣、拉链、各种材质的绳带、花边、珠子、珠片等……任何可能被儿童抓起或牙齿咬住的突出物部分和组件,均应测试附件拉力。测试附件拉力时,拉力机的夹具应分别平行于或垂直于测试部件的主轴,均匀施加70 N的力并保持10秒,卸荷后,检查被测部件是否出现脱落。
对于任何可拆卸的附件和经过附件拉力测试后脱落的附件需要依据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中条款5.2的要求测试小部件,如果完全容入小部件试验器中,说明该产品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出现因小孩吞食附件导致的窒息风险。所以小部件的要求也是对婴幼儿鞋上可拆卸附件的尺寸要求。
除了上述的物理机械安全性能的要求,GB 30585-2014中还包含对童鞋异味的要求,标准中要求异味等级需要小于或等于2级,如果产品会产生明显或强烈的气味,且该气味引人注意或讨厌,均会被判定不合格。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童鞋会在产品中增加一些芳香气味,如果气味过浓,引起不适,也会导致无法通过异味测试。
上述物理机械安全性能和异味要求详见附表一。
除了上述的物理机械安全性能外,GB 30585-2014还对童鞋中的限量物质提出了要求。
童鞋产品中的使用的皮革需要符合六价铬的要求,六价铬的含量应该小于10 mg/kg。目前皮革鞣制多是采用铬鞣工艺,皮革中三价铬在一定的环境下会被氧化成六价铬,而长期接触六价铬,可能引起皮炎和湿疹,甚至会诱发癌症。
附表一
纺织品和皮革中使用的偶氮染料在还原环境下会降解释放出芳香胺,部分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是接触性致癌物,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均已禁止使用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芳香胺是指含有一个芳香基团的胺,也就是在-NH2、-NH-、或氮基团上连接一个芳香烃,包含一个或多个苯环。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纺织品按GB/T 17592测试,其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含量需小于等于20 mg/kg,皮革按照GB/T 19941测试,其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含量需小于等于30 mg/kg。
甲醛的危害近年已为人们所熟知,鞋类产品中同样可能含有甲醛,甲醛具有毒性,能引起过敏,诱发癌性。空气中的甲醛浓度高于0.1 mg/kg时,甲醛会刺激眼睛和粘膜,并伴有流泪现象。如果吸入相同浓度的甲醛可引起头疼、咽喉灼烧感、呼吸困难,皮肤接触会导致过敏,世界癌症组织有足够证据证明甲醛可能引起鼻咽癌。依据GB 30585-2014,婴幼儿鞋中的甲醛不论是否直接与皮肤接触均应限制在20 mg/kg含量以下;儿童鞋中的甲醛依据其材料与皮肤接触的程度区分为直接接触皮肤的材料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材料,其甲醛含量需分别低于75 mg/kg和300 mg/kg。
重金属砷、铅和镉的总含量应分别小于等于100 mg/kg。砷可以用于制造颜料、染料、农药、防腐剂,在金属冶炼中可用于制造合金。砷会导致生长滞缓,扰乱中枢神经系统,并抑制生物体内的酶的活性。铅在鞋类产品中主要是通过颜料和染料,以及塑胶稳定剂引入,铅会长期蓄积在软组织和骨骼中,是一种神经毒素,能损害神经元连接,严重影响儿童脑和神经发育。镉广泛用于颜料、油漆、塑胶稳定剂、以及电镀金属,镉及其化合物是致癌物,可引发癌症。
富马酸二甲酯主要用于防霉抗菌,会引起过敏和湿疹。除了鞋类产品上的材料,对于鞋类包装中放置的防霉抗菌的硅胶袋中也经常会检出富马酸二甲酯,从而间接污染鞋类产品。
亚硝胺一般是橡胶硫化过程中的副产物,是一种强致癌物,主要通过摄入对人体造成危害。婴幼儿有可能在玩耍啃咬鞋类橡胶部件过程中,接触并摄入该有害物质,故婴幼儿鞋的橡胶部件中不应检出亚硝胺。
邻苯二甲酸酯主要用于塑料的增塑剂,是人体致癌物,能够损害肝脏、肾脏、生殖系统的生长,还起到雌性激素的作用。婴幼儿鞋中可接触的合成塑胶和橡胶材料中限制使用DEHP/BBP/DBP/DINP/DIDP/ DNOP,其含量需分别低于0.1%,儿童鞋中可触及合成塑胶和橡胶材料限制使用DEHP/BBP/DBP,其含量要求分别低于0.1%。
上述限量物质的要求详见附表二。
该强制性标准即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可依法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该强制性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除童胶鞋之外的所有儿童鞋品,相关生产企业、品牌、经销商应提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确保其产品符合该标准的要求,保障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正常销售。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