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云雾
——正视《公主之死》的缺陷和不足
2015-10-27李得聪
◎李得聪
拨开云雾
——正视《公主之死》的缺陷和不足
◎李得聪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出版以来,赞扬者居多,鲜有批评者。尽管此书好评如潮,但也有一些缺点不容忽视,这就需要我们拨开赞扬的云雾,客观看待此书的缺陷和不足,这样才能对此书有全面的了解,不至于人云亦云,盲目跟风。
一、拟解决的问题类型多样,而采用的方法单一,造成某些问题解释不清楚。
本书拟解决的问题,也就是本书的写作目的,作者在引言中就已明确指出:利用公元6世纪的一个法律案件作为引子,来回答三个问题。第一,哪些婚姻和家庭伦理被纳入法律规范当中;第二,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第三,谁是专制皇朝的代表和统治权威。
第一个问题看似简单,解决它只需全面列举即可。但是这“全面列举”恰恰是最难的,这个问题没有划定具体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即使把时间压缩到汉唐之际,空间范围仍然很大。在这一时期中国出现南北分立的局面。在北方,五胡争霸,政局混乱;在南方则是政权的频繁更迭。由于风俗习惯和历史渊源的差异,各个政权对于婚姻和家庭伦理有不同的认识,即使是同一个政权,也会因周边形势的变化和君主喜好的不同而产生认识上的差异。认识变了,相应的法律条款就会改变。可见,要列举四个世纪近十个“国家”的婚姻和伦理规范是极其困难的,甚至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作者是否将这一时期纳入法律规范的全部婚姻和伦理规范都列举出来了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暂不下结论。
很明显,第二个问题是研究过程的。解决这类问题要采用“分析因子”的方法,即先分析各个要素,然后加以综合得到结论。比如要研究一间房子的建造过程,只要研究清楚每一堵墙是怎么建造起来的,然后把各个墙建造过程综合起来就得到这间房子的建造过程。研究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也是如此,只有分别研究儒家伦理中各个要素的法制化进程,综合起来才能得到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孝”和“父为子纲”是儒家伦理,而隐匿父母不受追究则是法律条款。从“孝”和“父为子纲”到“隐匿无罪”是一个儒家伦理要素法制化的过程,只有分别研究若干个这样的儒家伦理要素法制化过程,综合起来,才能得到儒家伦理法制化过程。但是在本书中,作者用大量笔墨来描述和证实这些要素和以此为基础的法律条款,而不是解释从伦理要素到法律条款的过程,举例太多,分析太少,如此就很难回答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第三个问题更难解决。要回答“谁是专制皇朝的代表和统治权威?”,就必须有理有据,用大量的材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假定儒家伦理是专制皇朝的统治权威,就要从各个方面论证这一命题,嫡长子继承制、礼乐制度、敬天法祖观念……但是全书中也很少出现论证过程,甚至作者都没有对此问题做出一个明确的回答,书中见到更多的是列举而非论证。可以说,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并非成功。
二、本书的标题用的并非特别恰当。
书名可以视为全书的大标题。本书书名为“公主之死”,但是殴主伤胎案的受害人却是兰陵长公主。公主和长公主是有区别的,这一点作者在书中就已提到:“古代宫廷的规矩,称皇帝的女儿为公主,称皇帝的姊妹为长公主。”在案件发生时,孝文帝已经去世,所以无论是宣武帝时代还是孝明帝时代,称这位芳名已不可考的鲜卑女子为“公主”都是不合适的。
本书的副标题是“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中心语为“中国法律史”,凡涉及“史”字,必先考镜源流,然后就其发展进行叙述,这才能称得上“史”。本书既没有对中国法律进行寻根,也没有按照其演进发展一一详解,只是选取了一个片段在横向(涉及面)上扩大,并不在纵向(时间)上延伸。所以,称本书为“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确实不妥,将其改名为“你所不知道的某些中国法律规则”也许更贴切些。
章节标题应该是对本章或本节内容的高度概括。书中有些标题用的非常好,如“奸夫之刑”、“族刑与连坐”,但有些标题就不那么恰当,如“谁是我的母亲”,这一节主要解释在古代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中,在不同情形下小孩母亲的名分与身份地位,还有以此为基础的有关连坐告发的规定。显然,这样的内容用这样的标题并不恰当。还有“从内朝到外朝”,这一节是通过介绍内外朝的演变来说明唐以前官僚机构核心的变化,“从内朝到外朝”这一标题就显得略为肤浅了。
拨开云雾方能看见青天,只有正确对待《公主之死》的缺陷和不足,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此书,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 刘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