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就餐,维权意识不能少
2015-10-26悬塔塔
饭店消费被烫伤 依法获赔偿
【案例】
2014年4月1日,消费者孙女士与家人在某熏肉大饼饭店就餐。由于是自助消费,当她端着有三碗热粥的托盘转身时,与走过她身边的服务员相撞,托盘当场被撞翻,粥洒到了孙女士身上,右手被烫伤。之后饭店只同意支付医药费,认为烫伤是消费者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饭店无关。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中餐馆未对自己雇佣的服务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用餐时被他人打伤,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
2014年2月6日,赵某与好友在一家餐馆就餐,见邻座高声喧哗,且言语粗俗,遂上前提醒。岂料对方认为赵某多管闲事,当即恶语相伤,群起攻之,致使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3000余元医疗费用。期间,餐馆老板只高呼不要损坏其餐具,而对打人未加以制止。事后,面对赵某的赔偿请求,餐馆老板以伤害并非是其所致为由拒绝。
【评析】
老板需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老板未及时制止、调处、化解矛盾,也没有报警,是对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遭遇变质菜,可获10倍赔偿
【案例】
2013年12月26日,李某与朋友到一家羊肉火锅店就餐。餐后不久,李某等人便因严重不适而被送往医院,经确诊为急性食物中毒。原来,该火锅店购买了未经有关部门检疫的羊肉,因羊肉腐败变质致使李某等人食物中毒。李某等人曾向羊肉火锅店请求赔偿,却遭到拒绝。
【评析】
店主不仅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还必须向李某等人支付羊肉消费价款的10倍作为赔偿金。《食品卫生检疫法》第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可该店主所经营,恰恰是未经过有关部门检疫、腐败变质的羊肉,致人食物中毒。而《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遇霸王条款,拨打12315
1.禁止自带酒水。
2.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3.优惠券请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4.电影院谢绝外带食物。
5.消毒餐具收费。
6.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7.收取酒水开瓶费。
(据中国消协网、法制时报等整理)
(责编 悬塔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