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材即用·人文关怀
2015-10-24黄智平
黄智平
【“速”材展示】
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的四类服刑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罪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等重大罪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另外,如何防止特权,加强监督,不让特赦成为“权贵罪犯”的绿色通道,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运用方向】
1. 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特赦令中着重强调了年满七十五周岁、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弱势人群,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凸显了新时代法治的人文关怀,可就此探讨法治与人文的联系。
2. 监督无处不在。特赦令下也可能有人利用“特赦”搞“特权”,因此,特赦的同时也应加大对特赦的监管力度,决不能让某些人有机可乘,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据此可提炼出权利与监督的辩证关系。
3. 功过自有公平。特赦令特别提到“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罪犯,意味深长,法律强调的是公正、平等,过去建立特殊功勋,而后犯法,虽然不能功过相抵,但仍能将功折过,据此可探讨公平与公正的问题。
4. 度与底线。特赦令中的关键词是“特”,即只对四类特殊的人群有效,可见凡事有度,法律尤甚,如果逾越了一定的度,就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可就此谈谈法的尺度以及如何完善的问题。
【适用话题】
法治与人文 监督 公平 法律之度
【写作片段】
播撒人文与公正的光辉
即使是生活在最阴暗的角落里的人们,也渴望获得阳光的温暖、雨露的恩泽、花儿的芳香。渴望自由地享受天赋人权,有尊严地活着,是人之本能。一个理性、文明的社会,总会向每一人慷慨地播撒人文关怀和公正光辉。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然而,特赦令不是特权令,特赦只针对特殊人群,突出法律威严的同时,更好地彰显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和公正性。
当“年满七十五周岁、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的弱势人群得到庇护,当“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得到宽容,我们看到了法治的人文之光与文明之辉。这说明,我们的法制越来越步入成熟和理性,对弱势者的包容,不是法外容情,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当法理更趋向文明,制度越来越具有人文情怀,罪恶就会越来越隐遁于无形,社会就会向良性有序化方向发展。
当“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曾经功勋卓越的罪犯得到宽恕,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之光。
……
【亮点评说】
片段紧扣材料,摄取特赦令中的两个亮点:人文性与公平性。据此展开论述,在强调法律威严不容侵犯的前提下,突出了制度的人文情怀,法治的公平正义,揭示了现代法治的理性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