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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关于保障党内民主权利的重要理论与实践

2015-10-23王进芬

求实 2015年10期
关键词:党内民主列宁

王进芬

[摘要]围绕保障党内民主权利,列宁有一系列重要理论阐释,并为此进行了可贵的实践探索。他强调,必须充分保障党内平等权;要让党员享有知情权,党内事务要多一些光;要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内的事务由全体党员决定;要让党员拥有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要让党员拥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有自主决定权,党的上级组织要尊重基层党组织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列宁;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权利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10-0013-06

列宁非常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多次强调保障党内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围绕保障党内民主权利,列宁有一系列重要理论阐释,并为此进行了可贵的实践探索。新形势下,重温列宁关于保障党内民主权利的重要理论与实践,对于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必须充分保障党内平等权

党内平等是指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党内平等是确保党员主体地位的前提,也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和基本要求。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在党内事务中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即“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1](P420),党的干部“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不同的温顺态度”[2](P73)。作为忠诚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也把平等作为民主的基本内涵,认为“民主意味着平等”[3](P95)。列宁认为,党内平等,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是权利平等和义务平等的统一。在俄共(布)成立初期,针对党内的涣散状态和无政府主义倾向,他更多强调的是党员在党的纪律和义务面前的平等。比如,在《进一步,退两步》一文中,从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出发,列宁就痛斥马尔托夫等人攻击党的“集中制”是把自己看成高于群众组织和群众纪律的“上等人物”,是“老爷式”无政府主义行为。他强调“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4](P395),“全体党员不分上下都必须无例外和无条件地承认党的纪律!”[5](P202)1905年后,鉴于无产阶级获得一定的政治自由,党活动的外部环境有所改善,列宁开始越来越多地强调党员权利上的平等。1907年1月,列宁在谈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时明确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6](P249)但不可否认,在俄共(布)执政后的国内战争时期,由于党实行的是“战斗命令制”的工作方法和在干部选拔上采取的是“任命制”,党内政治生活也出现了官僚化和不平等的现象。这突出表现在,一些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凌驾于各级基层党组织和普通党员群众之上,对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颐指气使,稍有不从,便采用组织手段进行压制。对此,1920年9月24日,萨普龙诺夫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会议曾这样批评道:党内“出现了一些高高在上的同志,他们能够把下层、把普通党员看做唯命是听的人,以长官的身份、有时还以轻视的态度对待他们。结果在党内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气氛——不是某个同志比别人多拿或者少拿一两磅面包的那种不平等,而是在党内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如果某个同志提出批评,他就受到迫害,而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迫害,就是把他逐出他所在的组织,放逐到第二、第三、第四个组织去,没完没了地放逐”[7](P83-84)。党内出现的这种不平等现象引起列宁的高度关注,他在大会发言中建议应制定完全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克服这种现象,认为“这种不平等是违反民主制的,并且是瓦解党和降低党员威信的根源”[8](P288)。为此,这次大会通过的决议也提醒全党要“注意争取进一步实现平等”[9](P38)。决议还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实现党内平等的要求和措施,比如,要求党的所有负责人都不能搞特殊,都必须编到各级支部里,都必须同全体党员一样地履行党的义务,遵守党的纪律,都不能领取个人特殊薪金、奖金以及额外的报酬。

二、党员享有知情权,党内事务要多一些光

党员的知情权是维护党员各项权利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而要让党员享有知情权,就必须尽可能地做到党务公开。关于这一点,列宁早在俄共(布)成立之初,就强调“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10](P131)。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之初,面对党内极其混乱的思想状况,为了使广大党员排除党内错误思想的干扰,他认为没有必要掩饰党内的意见分歧,而要尽可能地公开。他的这一观点从他和马尔托夫等人进行的思想斗争中得到充分体现。俄共(布)二大召开以后,以马尔托夫等人为代表的孟什维克攻击列宁的“集中制”窒息党内民主和自由,大肆散布他们在组织问题上的无政府主义观点。为了使广大党员群众弄清是非曲直,列宁向全党公开了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围绕党的组织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并对马尔托夫等人的错误观点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作为党的总委员会主席的普列汉诺夫对列宁这种公开党内争论和分歧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样做不利于党的团结统一。列宁对此指出,党的团结统一决不能建立在掩饰、隐瞒党内分歧的基础上,强调党内要“多一些光,要让党知道一切”[4](P87),“要热情地在党的机关报上辟出一定的篇幅让大家交换意见”[4](P87)。这里,列宁强调的是,党内的不同意见要尽可能地让全党知道,没有必要遮遮掩掩,要相信广大党员在了解党内分歧来龙去脉的基础上,能够独立地做出是非曲直的判断和形成正确的认识。

革命胜利后,特别是在度过最艰难的国内战争时期后,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列宁领导下的俄共(布)更加强调党内事务公开的重要性。比如,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强调:“有些问题虽经中央委员会和中央苏维埃机关做出决议,还是必须提到党的各种大会上来,以便全体党员了解通过决议的理由”[9](P38)等。党的十大则要求“在党的各级大会上要经常广泛讨论有关全党生活、一般政治生活和地方生活的一切最重要的问题”[9](P56)。

为了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列宁时期还实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一是实行党的领导机关公开会议制度。党的十大通过的的决议要求“必须使召开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成为制度”[9](P57);二是实行党的领导机关和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有关的党委员会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要向下级组织经常报告工作。”[9](P57)“中央委员会要按月向党报告自己的工作”[9](P60)等。三是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列宁时期为了使广大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通常在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代表会议前会把会议将要讨论的问题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到各级党组织,以使参加会议的代表做更充分的准备,会议召开后也会把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文件下发到各级党组织,以使全党广大党员及时了解。比如1920年9月初,俄共(布)中央为召开第九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就给各级党组织发函,指出在很多党组织中存在官僚主义、脱离群众和滥用职权等不良现象,要求各地党组织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自己的代表向第九次党的代表会议提出消除这些弊病的具体药方等。

三、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内的事务由全体党员决定

党员是否有效参与党内事务是衡量党员民主权利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发展党内民主,说到底,就是要改变党内事务由少数人决定和主宰的局面,实现党员当家作主。列宁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高度重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在列宁看来,按民主原则建党,就意味着“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活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11](P191-192)。但在革命胜利前和国内战争时期,党员的参与权并没有得到充分保证。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之前,“战斗命令制”是党内通行的基本工作方式和方法。虽然,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但也造成“党员几乎没有发挥首创精神的余地,而发挥主动性的条件在党内也受到了限制;官僚主义泛滥,它阻挠群众的主动性,而把‘主动性的口号变为一句空话”[7](P263)。正是鉴于这种情况,党的十大提出要“提高党员水平、吸收党员积极参加全党生活”[9](P54)。

参与权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让党员拥有决策权。为使党内决策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列宁时期非常重视两点。一是努力开好党的会议。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党内最重要的事情,包括党纲、党章的制定和进行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确立领导机构的人选等。列宁时期把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员参与党内重大问题决策的最重要的途径,每年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而且两次代表大会期间还召开党的代表会议。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也可以使党内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党内重要事务的决策,而不是只由中央委员会少数人说了算。不仅如此,列宁临终前还提出要扩大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且新增加的人员应主要是来自一线的普通工农群众党员。这样做显然是为了使更多的普通党员参与到党的高层决策中来。

二是强调重大问题必须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党内决策都采取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肯定缺乏现实可能,但列宁明确指出,从贯彻民主制出发,极重要的问题“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6](P250)。列宁时期正是这么做的。为了使党内重大决策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他甚至主张党内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在全党实现不同意见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比如,在苏俄要不要和德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问题上,列宁就采取了这一做法。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就是否签订布列斯特和约问题做了主报告,布哈林则做了副报告,列宁阐明签订和约的理由,布哈林则表达了反对和德国签订和约的立场。大会对他们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进行了表决,决定和德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

四、让党员拥有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

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让每个党员都直接地、经常地参与党的决策成本无疑太高,缺少可行性。比较现实的做法通常表现为,广大党员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由这些代表来反映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在《怎么办》一文中,列宁就曾指出,民主包括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是公开性;第二是一切职务经过选举[10](P131)。这固然是列宁对一般民主的理解,但毫无疑问,具体到党内民主也是适用的。1906年,在谈到俄共(布)的民主性时,列宁多次提到党员的选举权利。在谈到应按照民主原则建党时,列宁紧接着做出的解释就是:“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11](P191-192)1907年,列宁在谈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时,紧接着对此做出的解释中也包括“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6](P249)。1907年9月,在《〈十二年来〉文集序言》一文中,列宁通过回顾社会民主党成立以来的成绩得出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比其他任何政党都优越的结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论据就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比其他政党更早地利用了昙花一现的自由时期,来建立一个公开组织的理想的民主制度:实现选举制和按有组织的党员人数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12](P95)。列宁的这些论述揭示了选举在党内民主中的基础性地位,他一直把党员的选举权作为党内民主的题中应有之意。只是,在俄共(布)成立初期,由于党处在险恶的环境中,党员的选举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这是因为在党内实际上不具备起码的政治自由的时候,如果非要进行公开选举,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人员都会面临极大危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列宁不想在党内实行选举。当1905年,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党所处的外部稍有好转,列宁便强调指出:“必须转而采用选举原则。”[13](P78)为此,他在1905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强调,要进行一系列组织上的改革,“以便在党内生活中尽可能真正地实行选举原则”[10](P166)。所有这些论述,都充分表明,即使在沙皇专制制度下,列宁也是非常重视保障党员的选举权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俄共(布)迎来了执掌政权的历史机会,但实行真正选举的历史条件却并没有出现。由于苏维埃政权成立不久,就进入国内战争时期,列宁倡导的真正选举并没有付诸实施,而是不得不实行干部任命制。虽然,实行干部委任制在当时大敌当前的国内战争时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干部委任制的弊端与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工人反对派”的代表性人物柯伦泰在其《工人反对派》的小册子中进行了深刻剖析:“委派减轻受委派者对委派者之辈对群众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因为他们不对群众负责”“事实上,每个受委派者是不受监督的,因为领导上无法密切地注视他们的行动,同时群众又不能叫他汇报,如果在必要时,也不能将他撤职。每个被委派者被一种官僚习气、奴性和盲目服从的空气包围着……委派这种办法完全排斥了集体工作的原则:他在培育无人负责现象”[14](P58)。列宁也清醒地认识到干部任命制的弊端和危害,在他眼里,干部委任制和委派制是一种不得不采取的、非常规的方法。因而在党的十大上表示要吸取工人反对派提出的反对官僚主义、发扬党内民主的合理建议。这其中自然也包括柯伦泰提出的“必须废除由领导委派的制度,而代之以完全遵循党的路线的选举原则”[14](P58)的要求。党的十大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9](P54)

为了使广大党员选出的代表真正对广大党员负责,列宁强调指出,党员对选举出来的代表拥有监督的权利。列宁明确指出,广大党员是党内权力的委托者,党的领导人和领导机构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广大党员对党的领导人和领导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党员作为委托者的不可剥夺和不可限制的权利。“谁不善于争取和要求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的所负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15](P292)

与选举权和监督权相联系的是罢免权。列宁强调罢免权对实现真正民主的重要性。他明确指出,“改选问题,这是一个真正实现民主原则的问题”,“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是“直接、彻底和立即见效的民主原则”[16](P106-108)。虽然,列宁这些论述并不是针对党内民主和党内罢免权而言的,但毫无疑问也是适用于党内民主和党内罢免权的。因为他明确讲:“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16](P102)所以,在谈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民主性时,他不仅谈了“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也强调了“并可以撤换”[6](P249)。

五、党员拥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

党员拥有发表不同主张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应有之意,也是列宁的基本主张。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列宁明确指出:“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11](P62)1907年,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列宁再次强调:“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来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意见。”[6](P249)实际上,党内出现意见分歧是很正常的,问题在于怎么对待这些不同认识。列宁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意见不完全一致,这是事实。”[17](P232)正是基于此,他多次强调必须赋予党员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不能依靠手中的权力压制党员的批评自由。他说:“任何一个小组,即使是工人事业派的小组,只要参加了党,都有权要求给它陈述和宣传自己观点的机会。”[4](P96-97)为实现党内不同意见的充分交流,列宁特别强调必须保障党内少数派的“舌头自由”,不能因为他们提出不同意见就对他们压制或迫害。比如,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夕,少数派曾以“党内大多数人都反对我们,召开代表大会对我们不利”[18](P450)拒绝参加党的代表大会。但从这次大会的实际情况看,虽然少数派没有出席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但“代表大会用尽一切办法消除可能产生的种种非难,如多数派滥用自己的优势,强制压服,党的中央机关独断专行,等等”[5](P202)。再比如,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会议上,针对柯伦泰提出的“批评万岁,但不要事后吃桃子!”[7](P166)的观点,他一方面认为批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另一方面又主持通过《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强调“在党内生活中必须更广泛地开展对党的地方机关的批评”[9](P41)。

六、党的基层组织有自主决定权,党的上级组织要尊重基层党组织的主体地位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列宁非常强调党的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和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认为让基层党组织在自己内部工作中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早在1899年的《我们当前的任务》一文中,列宁在探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时就明确指出,社会民主工党地方组织的活动是党的全部活动的基础“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20](P167)。不可否认,在俄共(布)成立初期,鉴于党生存的恶劣政治环境,列宁主张按“集中制”原则建党,强调党必须有正式的党章,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列宁否认党的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也不等于列宁不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自主性。当卢森堡批评列宁主张的“集中制”是“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21](P41)时,他坚决予以否认,说“我从来没有坚持过这种意见”[15](P36)。他又说:“我非常感谢卢森堡同志向我们说明了奴隶般的顺从对党的严重危害性这样一个深奥的思想。”[15](P36-37)这说明,列宁对卢森堡强调的必须尊重党的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的主张是充分肯定的。实际上,列宁在党内政治生活实践中,多次强调要尊重党的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比如,1905年4月23日,列宁在俄共(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在谈到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时,就指出中央委员会的各项总的决定对各地方委员会来说是必须执行的同时也强调“应当给各地方委员会以自主权”[5](P173)。1906年5月,列宁又把“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应该实现直到现在还多半是在纸上承认的所有党组织的自治权”[11](P59)作为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加以强调。

列宁认为,基层党组织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自主决定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在1905年5月14日《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通知》中,列宁就明确指出,现在党章“更确切地规定了委员会的自治权,宣布委员会的委员不受侵犯,取消中央委员会不经地方委员会同意任免地方委员的权利”[5](P203)。在同一天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中,列宁在谈到党的组织总则时又谈到党章的一个重大修改就表现在“确切规定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和各地方委员会的自治权并使后者扩大”[5](P209)。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中,列宁把是否让地方党组织自主决定内部事务的权利作为党是否履行民主制要求的重要内容。对此,在1907年的《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列宁明确指出:“我们的党章十分明确地规定党是民主的组织。整个组织是自下而上在选举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按照党章规定,地方组织在当地的活动中是独立的(自治的)。按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统筹并指导党的全部工作。由此可见,中央委员会无权干涉地方组织的组成。既然组织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那么自上而下干涉该组织的组成,就完全违反了民主制,违反了党章。”[6](P257)为了使党内同志更好地理解这一点,他还举例加以说明。他指出,假如一个地方党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要不同的部分联合在一起,例如把省和市联合在一起,“按照民主制度,就不能自上而下地用一纸命令阻止(或者硬性规定)这种联合,就是说,只有根据自下而上的愿望才能够实行分离……如果下面的组织中没有一个较大的、较独立的部分要求分开,那就是说中央委员会就不能劝说组织中任何一个有影响的部分必须分离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企图自上而下强行分开,那就是嘲弄民主制,嘲弄党章。那就是企图滥用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就是利用权力来歪曲地方工作人员的意志和决定”[6](P257-258)。这里,列宁强调的正是基层党组织自主决定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要求党的上级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基层党组织的意愿和自主性,反对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自上而下的干涉。列宁这一思想也写进了俄共(布)党章。比如,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一切党组织对于地方性的问题有自主决定的权利。”[22](P591)第六十二条规定:“在自己内部生活和日常工作的问题上,党团有自主决定的权利。”[22](P599)二是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列宁强调指出,中央委员会作为党最高权力的执行机关没有权利以必须服从纪律为借口要求各个党组织接受其错误决定,党的基层组织有纠正中央错误的权利。他说:“任何纪律也不能要求党员盲目地在中央委员会起草的一切决议草案上签字。世界上不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都不曾有过哪一种规定,要求党组织放弃自己发表意见的权利而变成中央委员会决议的单纯签字人……一切党组织可以在符合代表大会意志的范围内对中央委员会的策略提出异议和纠正中央委员会偏向和错误的权利。”[11](P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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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郑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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