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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环保验收标准落实输变电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解读

2015-10-22曹勇邵海江范方辉洪友朋

环境影响评价 2015年2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电磁环境保护

曹勇,邵海江,范方辉,洪友朋

(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杭州 310012)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由各种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及变电站组成的电力网,是输送和分配电能的命脉[1]。开展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是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电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尽管环保验收部门积累了一定的输变电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经验,但由于缺乏专门、统一的技术规范,验收调查、监测工作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验收质量难以控制和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HJ 705—2014)[2]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定,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负责起草。该标准的实施,将有效规范输变电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加强环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以达到环保验收有据可依的目的。

1 电磁环境验收标准

输变电工程在输送电能的同时,其建设和运行过程会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主要包括电磁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等影响。电磁环境验收标准采取工程环评阶段经环保部门确认的标准,以电磁环境监测因子达标与否作为判定工程能否通过环保验收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HJ 705—2014)规定,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的监测因子为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直流输电工程电磁环境的主要监测因子为合成电场。依据《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3],对于交流输变电工程,其频率为50 Hz的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分别为4 kV/m和100μT;对于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其频率为50 Hz的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10 kV/m,并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因《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未给出直流输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因子合成电场限值,其环保验收标准应以工程环评阶段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保标准为准。25 kV/m为邻近民房的最大合成场强,且80%的测量值不超过15 kV/m;直流输电线路下方地面最大合成场强30 kV/m。

2 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2.1 原则与方法

输变电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需要秉持“程序合法、监测达标、环境友好、公众接受”的总体原则。调查中要以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审批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为基本要求,对工程建设程序、环保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内容、环保目标影响程度、环保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核查,以客观公正、系统全面、重点突出为出发点,采取资料研读、工程回顾、现场调查、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等相结合的方法,并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技术开展调查。通过进行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考核输变电工程在环评和设计过程中要求采取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措施有效性,对可能遗留的环境问题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

2.2 分类与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输变电工程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输变电工程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表(验收调查文件格式分别参见HJ 705—2014附录A和附录B)。对工程前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开展调查,其范围与环评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评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工程建设的实际环境影响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踏勘,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2.3 验收监测工况

该标准规定,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运行电压达到设计额定电压等级、主要噪声源设备和应运行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工程,可分期开展验收调查。验收监测期间,如工程运行负荷无法达到设计负荷,应注明实际电压、电流、有效功率等变化范围。

2.4 环保目标调查

由于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文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项目站址、输电线路路径均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环评文件中涉及的环保目标与工程实施后的实际保护目标可能存在差异。该标准规定,对于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中确定的环保目标,工程情况发生变更或环评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其实际影响的环保目标,或新增的环保目标,均应进行调查;对于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应给出其功能、分布、数量、建筑物楼层、高度、与工程相对位置、导线对地高度等;对于生态保护目标,主要说明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名称、级别、审批情况、分布、规模、保护范围,说明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并附生态敏感区功能区划图;同时,应列表对比验收调查阶段和环评阶段的环保目标变化情况,说明变化原因。

2.5 环保措施调查

该标准规定,需要对工程各时段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详述电磁环境影响和噪声控制措施,细化说明工程运行期环保管理措施。对于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的工程,应调查各期工程环保措施之间的关系、后续工程中环保措施“以新带老”落实情况及分期验收环境保护审批情况。

>>输变电工程在输送电能的同时,其建设和运行过程会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主要包括电磁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等影响。

3 新规范执行建议

输变电工程是国家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与公众关系密切。依据新规范,开展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是建设单位依法履责的需要、环保行政审批部门规范管理的需要、技术服务机构保证验收调查质量的需要。验收调查单位技术人员开展验收调查时,所验收工程的前期环保审查、审批手续需完备,验收阶段工程规模和内容应与环评批复一致,环保措施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主体工程运行稳定且运行电压必须达到设计等级,一个竣工验收调查文件对应一个环评批复内容,不得对多个环评批复内容进行“打包”验收,不得对存在问题工程进行拆分调查或上报。此外,验收调查还需重点关注以下3个方面:

3.1 工程变更情况

输变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应重点说明具体变更原因、内容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发生变更的工程名称、地理位置、工程内容、规模、总平面布置、线路路径、环保设施和措施等,调查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3.2 “分割包夹”现象

输电线路对村庄的分割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包夹经常引起争议和投诉。新规范规定,对于33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工程,出现交叉跨越或并行时,应考虑其对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综合影响;当交叉或平行线路中心线间距小于100 m时,还应调查相关输电线路的工程名称、电压等级、与拟验收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

3.3 环境风险调查

针对工程运行期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重点调查站式工程运行期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设备冷却油外泄污染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油池等应急设施和措施、事故油池巡查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分析工程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补救措施与建议。

[1]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编写组.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2]环境保护部.HJ24—20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

[3]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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