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体系
2015-10-22武芳伍祥林
武芳 伍祥林
[摘要]本文通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并分析原因,最后得出优化建议:通过转变观念、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合理实施考核评价和运用考评结果等六个方面,用于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监督机制,规范作风行为,做到持续改进。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考核体系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无论是何种社会形态,腐败都是固有的丑恶现象。在中国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中,在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交织的混乱中自发地形成了一种新秩序,各式各样的腐败路径和运作方式作为正式运行机制的替代物和填充物,不断蔓延的腐败问题成为中国所面临的十分突出的社会和政治问题[1]。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违法违纪行为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
基于上述形势,本文基于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体系为主要内容,紧密结合如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中出现的问题,有的放矢的综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体系的必要性
研究建立科学统一的廉政评价体系,构建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实施模式,对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遏制腐败现象进一步扩散,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利于破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现实难题,创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是破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考核评价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2];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社会参与机制,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评价活动,促进体制内和体制外反腐败要素的有机结合,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效果;有助于推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实现从源头治理腐败,提供直接的决策参考[3]。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北欧国家是行政监督较为完善,行政效能较高的国家,也是在反腐败方面做得比较成功和取得了一些经验的国家,北欧国家一直被列为最清廉的国家[4],北欧国家的廉政建设取得较好成绩,原因在于各国普遍拥有整套全民参与、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完善有效的廉政措施。先进的做法有健全的反腐败立法、有效的权力制约、完善的反腐败监督、系统的反腐败教育、严格的廉政考评[5]。
在国内,廉政评价理论研究方面,主要有宏观体系研究和微观建设研究,宏观体系研究指侧重研究廉政制度评价体系的整个系统塑造完善的问题,它分为构建论和改革论;微观建设研究是指侧重于研究廉政制度评价体系内部的具体运作发展问题,它分为问题论和基础论[6]。在廉政评价实践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进行积极研究与探索,期望能够制定出一套科学、客观、实用、具有可操作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评价体系,也有不少省市已制定出各自的评价方案。
3、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3.1、存在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国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但与新修订规定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现将问题总结如下:
A、考核评价制度存在缺陷[7],包括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健全,考核评价指标设计不全面;考核方式不够科学规范;考核评价主体单一;考核评价机构设立不科学;被考核评价对象设置不当等。
B、重年终考核,轻日常监督与管理,主要表现在考核主管和评价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被考核单位对自身工作的日常管理也不够重视。
C、考核评价实施过程及结果确定的合理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各考核评价方法受考核人员主观影响较大,考评结果缺乏权威性。
D、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方面有所欠缺,即考评结果奖惩不客观。
3.2、原因分析
纵观国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廉政评价工作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出现上述问题既有观念认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制度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更有人员配备及监督工作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观念和认识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价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考核评价对落实责任制情况以及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作是“软指标”,看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在确定考核评价机构时,只简单的将工作交给纪委独立承担,造成考核机构设置不合理。其次,考核评价工作主体没有认识到社会评价和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使得考核评价主体单一的问题。其三,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不重视,日常工作不到位,年终利用突击补资料的方式应付考核。
B、制度不完善。现行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缺陷制约了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的有效性;制度的不健全,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考核评价的标准、指标体系、内容、方法和程序等环节没有可以参照的具体标准和规范,也就造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完整、方法不科学、程序主观随意性强等诸多问题。
C、考核评价队伍建设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差距。目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廉政评价实施的考核人员缺乏统一的培训,在从事考评工作时多按自己对工作的理解去处理问题,导致考核工作随意性强,造成考核结果科学性、严谨性受到影响。
D、考核评价与党外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有脱节现象。反对和预防腐败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只有建立起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组织与群众相结合、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廉政评估机制才具有普遍性和全面性。目前人大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公众代表的监督结合很少,特别是在指标体系的制定过程中,缺少社会评价项目,也直接导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考评结果不全面、不科学。
4、优化建议
4.1、转变观念
通过教育、示范和工作创新带动观念转变。以教育培训提升普遍认识,利用中心组学习、党课、民主生活会、远程教育等多载体进行培训;以示范点建设带动整体观念转变,以先进带动后进,以点带面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观念;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创新,多角度、多方面地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创新方法。
4.2、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
考评制度是否严谨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廉政评价工作能否开展好的重要保障,需明确以下内容: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为考核评价主管部门;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为考核评价实施机构;明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为考核评价实施对象;明确动静结合的考核评价方法;明确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考核评价人员队伍建设;明确考核评价结果的公开和运用等方面内容等。
4.3构建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是考核评价的核心内容,它将提供考核评价的标准,是考评结果量化的基础,因此,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是考核评价工作是否科学有效的关键。考评指标的构建必须坚持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结合,投入指标、过程指标与产出指标相结合,肯定性指标与否定性指标相结合,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这些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包括党政机关内部评价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内部评价指标包括领导班子考评和领导干部考评两个部分;社会评价指标包括干部作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廉政效能四个维度。
4.4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需要:A、加强考核机构对被考核单位的日常监管,建立考核评价工作台账制度;建立日常抽查、督促检查和巡视工作机制。B、加强被考核单位自查自纠,对能够切实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年终考评予以一定倾斜,对工作不力的在年终考评中相应予以减分处置。C、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纪委网站、党务公开网站等平台,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予以公开。
4.5、合理实施考核评价
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包括考核评价实施机构组成、考核对象名单及分类、考核方法、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赋分及计算方式、考核结果如何公开与运用、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考评后考评结果需要确定、反馈及归档。
4.6、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能否被科学合理地使用,关系到考核评价本身的意义和价值,考核结果的使用应是考核工作的归宿和落脚点。需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运用:实行考评结果一票否决制;公开考评结果;领导班子的嘉奖与诫勉;领导干部的考评结果运用,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等。
5、结语
本文通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的综述,得出以下关注点: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之一;必须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考核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评价,并对结果进行反馈和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细致的、艰巨的、复杂的过程,必须从长远战略着想,从宏观控制和整体要求出发,强化监督机制,规范作风行为,做到持续改进。
[注释]
[1]毕立夫.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的几点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l).
[2]张贤明.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5(1).
[3]王建华.论党委的主体责任——兼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完善[J].探索,2014(06):56-61.
[4]王敦琴,高建林.党风廉政建设30年历程及思考[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9(01):140-143.
[5]王松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州学刊,2014(08):36-40.
[6]张伟斌.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与实践[J].浙江学刊,2015(01):5-13.
[7]陈金波,鲁兴启.廉政治理与党风廉政评价指标体系建构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