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

2015-10-21鲍明明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19期
关键词:招标投标建筑工程

鲍明明

【摘要】文章首先对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法律约束力进行阐述,详细分析各阶段组织单位应依据的管理制度。其次对投标阶段受到的法律约束力详细讲解,并列举出违规行为的类型。明确招标投标阶段的法律约束力,可促进这一流程的严谨性,帮助工程建设高效完成,避免发生违纪现象。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法

一、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在确定后需要对总项目进行招标,来确定适合的工程团队。投资方会根据工程的规模邀请一批适合的团队来参加此次会议,这一过程并不是由业主方和建筑方单方面确立的,更受到建筑法律的约束。常见的招标问题体现在合同拟定条款不全面、责任划分不明确两方面,通过加快建筑法的落实可解决这些问题。建筑工程招标作为项目的确立程序,从表层分析并不能发现其法律约束力,但深入了解后可以发现,这一过程具有很强的严谨性与程序性。确立阶段并不是按照工程需求盲目开展的,会对前期市场做出详细的调查,会对造价进行预算,再将各团队上报的竞标底价进行整理,一旦确定后合同双方需要负法律责任。

常规状态下招标方选择建筑团队是自由的,并不受任何制度的约束。在接收投标时要考虑全面,未必是竞标价格最低的,但施工质量必须得到保障,这正是招标阶段约束性的体现。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的程序,避免出现相互串通恶意抬高底价的现象,在开展会议前拟定的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查,在使用过程中不可出现修改迹象。这一法规的完善使得投标竞标向更科学化规范化的层面发展。建筑法律中明确划分了招标的类型,并根据开展过程中的特异性制定出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建筑行业招标对已给出的预算价格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招标方承担损失费用。机电设备的招标若遇到及特殊情况可以取消,但必须向各单位说明,常规情况不可取消,必须按原计划进行。除此之外还详细规定了招标所用的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这些制度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工程团队与业主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目的确立要走法律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招标开始至结束的时间要控制在两周以内,并将结果通知获得项目的团队。

我国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演变现已足够完善,建筑法中更是明确标注了各细节,使得招标投标阶段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所示:

1、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在这一过程中充当着组织者的身份,并且拥有很大程度的决定权。在开展正式投标前会通知各团队参加会议,将工程的概况进行介绍,帮助竞标单位明确建筑目的与规模。投标后组织方要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概况,判断是否具有工程施工的能力,其次再对给出的底价结合市场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恶意压低价格的现象出现,促进流程公正严谨。招标的环节不可出现颠倒,否则会影响最终的结果,在开展前组织方应设定出完善的项目规划,并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落实到现场负责人身上,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一项目竞标单位只具有一次参与的权利,由此可见其重要性,法律约束力可保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任务。投标一旦确立后不具有返回权利,所拟定的文件不可更改,法律的威严性是相对的,因此对招标单位也制定了同样的法规。为保证这一流程的公正性以及各团队的合法权利,建筑法中对招标阶段约束主要作用在两方面,首先是招标人对流程严谨性的影响,发布文件后不可二次更改。其次是对建筑市场的约束,规定参与竞标只有一次机会,充分保障了投标的规范性。

工程在设计以及建设阶段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并且参与人数众多,并不是短期内便可完成的项目。各阶段建设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此在组织招投标时在合同中需要拟定对质量的要求。招标单位在签订合同签是具有自主选择权的,可对投标团队进行筛选,但一旦确立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出通知,除发生特殊情况,否则不可重新选择投标单位。管理部门出台的大部分规定都是针对工程质量以及造价控制的,很大程度上造成竞标单位权益得不到维护,为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法中将约束力进行均衡。同时对投标方也加强了控制,不可无理由拒绝投标者,合同拟定过程中若出现霸王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但不可对其他单位造成伤害,促进建筑行业良性竞争,向更广阔的层面进步。

2、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文件,需赔偿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招标单位虽然具有决定权,但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可以为所欲为,仍然是受法律条款的约束。招标期间单位内部矛盾造成的项目停止在现实中广泛存在,此时应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后续处理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招标单位是可以对原文件进行修改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通知到各竞标单位。

若会议已经召开,投标标准已给出,需要发出证明通知各单位突发事件的原因,并将原文件撤回。撤回工作需在投标开展前完成,明确标注收件人,确保投标项目负责人可以接受到撤回信息。若存在组织方擅自将投标取消现象,竞标单位有上诉权利,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组织方必须按照条款中规定的金额赔偿竞标方全部损失,包括参与竞标所产生的费用。这一过程是具有严谨性的,在任何情况下受到侵犯的一方均有上诉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干扰,否则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建筑工程投标阶段常常会向竞标单位收取保证金,此部分资金是不参与到建设中的,由投标方单方面取消项目的竞选,需要将保证金按照原數额返还。招标以确定合适单位后双方必须签订合同,若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并不配合合同拟定,同样是要对承包方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合同拟定后项目已经成立,将进入建设阶段,任何时候不得再次更改文件,即使出现改动,仍按照原文件开展项目,续写部分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若产生经济损失组织方需要负全部责任。

上述法律条款的施行是在招标人做出违规事件后进行的,在招标投标期间,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组织人是不受到约束的,可按计划开展后续工作。

在组织竞标期间,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没有做出违背管理条款的事情;招标按计划进行,选定了合适的施工团队,并按照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双发合法权益都得到了相应的保障;招标单位受市场变动影响,在组织招标期间破产,或者组织招标人在此期间死亡。这两种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招标终止可不受建筑法的约束,因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以不存在,不具备负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招标投标法》中的记载,投标人不可单方面拒绝所有竞标单位,要保障流程的严谨性,公开透明化,若竞标单位存在违法现象可取消其参与资格,并交由上级管理部门解决。招标会议中应将确定投标时间公布,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不可擅自延长或缩减工作时长。

投标是现阶段建筑行业广泛存在的竞争形势,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通过建筑法的约束得到有效解决。为避免同类型团队之间因竞争出现违规现象,影响建筑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法律的约束性必须体现在各个阶段,并深入基层开展。竞标单位在接到文件后要详细阅读其中各项条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对现场做出全面考察,有工程技术人员探讨确定施工方案在团队内是否可以开展。可通过合法手段掌握同行业竞争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对组织方的意愿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投标阶段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对底价的控制,承包单位所给出的最低竞标价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以建材市场的变动为基准,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入雇工产生的费用,以及施工期阶段设备使用,日常损耗等。给出的价格可作为组织方选定投标单位的硬性参考,合同一旦确立后其中拟定的预算造价便具有法律效益,竞标方不可擅自改动增添。为提升团队的市场竞争力,承包单位给出的底价属于商业机密,同行业之间是不予公开的。投标人必须保障流程的安全性,因个人原因将其泄漏需要负法律责任。对统一项目只具有一次参与机会,不可重复提交文件。同样已投的文件不可私自更改,若单位出现突发情况不具有继续参与竞争的能力应做出声明,并通知组织方退出此次竞标。

在实践中,也允许投标人在一定条件下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企业,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办法》第32条、第34条、第49条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销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服务费。其费用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1%。”“中标厂商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按中标设备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需方,0.5%付给招标机构。”《招标投标法》第29条、第45条、第59条、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内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的法律约束力

依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以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作为开标的时间,开标地点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开标应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申请招标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招标人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重要内容和标底,并做好开标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书宣布作废:(1)投标书未密封;(2)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3)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4)逾期送达;(5)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会议的;(6)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依法允许的除外;(7)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任何投标人在开标后不得更改其投标内容,但可以允许其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作一般性的说明或澄清某些问题,该说明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进行评标工作的过程中,应保证公正性与权威性。评标委员会的设定应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相关技术和经济的专家组成,组内人员数量要求为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要求技术及经济的专家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应提前设计好评标的程序、方法以及评标纪律。在确定中标人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提供的内容来进行综合总结,而且要保证公平对待每位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不能随意地对其进行修改,同时也不能为中标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整个评标过程要求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及结果: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但是,在下列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的投标,宣布所有的投标均为废标:

在签订建设合同时,若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即有重大误解,或合同规定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应视为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有关一方或双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有关一方或双方国家法律所强制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建筑合同则应属无效的合同、自合同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王军.解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J].现代装饰(理论),2014(05).

[2] 康依媚.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研究[J].神州,2014(03).

[1] 王宗海.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方向[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999.34(6):12~23.

[2] 友鴻强,李政.美国建筑业招投标报价体系介绍与分析[J].建筑经济,2002.78(7):6~7.

猜你喜欢

招标投标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中土建预结算方面常见问题的分析
基于BIM技术的建筑工程高支模监测应用与研究
弱电智能化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分析
建筑工程审计难点探析
试论建筑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浅议项目在招标、施工、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分析
基于直觉模糊集的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探析
我国招标投标的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