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与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
2015-10-21陶格日勒达来唐克斯
陶格日勒 达来 唐克斯
【摘要】土壤環境作为食品安全的基础,以维护食品安全为目的。当前,我国土壤污染严重,其中尤以农药、化肥等有机物残留污染和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当进入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数量超过土壤的自然本底含量及土壤自净能力的限度时,将会使得其在农作物内得以残留或积累,污染不断积累严重破坏土壤结构,进而使得土壤小动物和微生物减少或死亡,最终增加农作物体内的毒物残留量,严重影响到食品质量安全。为此,应构建良好的土壤生态环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而当前土壤污染防治中最大的制约因素是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本文主要从构建防治土壤污染制度方向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制度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土壤污染;制度措施;研究
一、前言
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收容的含毒废物或有机废物量过量,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土壤受到污染后使得自身正常功能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植物正常生长与发育受到影响。据国土资料部统计数据显示[1],当前我国耕种土地面积受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受染面积已达10%以上。土壤环境是食品生产与加工的前提条件,是整体食品安全体系环节中的首要环节,因此,防治土壤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制度性缺陷是当前土壤污染防治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因此,要加强防治土壤污染制度方面措施的构建,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制环境。
二、土壤污染的主要途径
(一)化肥、农药等有机物残留和污染 随着农业化进程的逐渐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短期行为”,导致农业面源污染引起的土壤污染情况严重,同时也引发一系列农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农药被雨水带进土壤和农产品中,形成残留性污染,进而恶化土壤物理性状,影响到农业产量及品质;氮肥使用过量会导致土壤发生酸化反应形成板结,引起农产品硝酸盐、亚硝酸盐污染和土壤退化。
(二)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污染具有危害性最广且留存时间较长的特点,同时其隐蔽性较强。我国耕地中受重金属污染的面积较大,其中以砷、镉、汞等污染比例最大。重金属进入土壤后不被土壤微生物分解,经过累积与转化后,形成毒性的甲基化合物,其被植物吸收后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三、防止土壤污染及维护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措施
(一)健全完善重金属污染预警机制 健全完善重金属污染预警机制,及时预告与报警土壤质量恶化和退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有利于保证土壤环境质量往良性方向发展。因此,应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全过程综合防控理念(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末端治理)[2],加强重金属下游控制与管理,强制淘汰落后的应用。加强重金属污染与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企业排污情况监管、通报、责令治理等要求。
(二)健全完善土壤污染行政管理制度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立体性的特点,因此使得土壤污染在防治过程中会导致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出现真空或交叉现象,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应有效聚集管理权力,以较高级别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主要负责机关,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领导,而同级土地、农业绩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并执行统一监管体制和部门分工负责管理体制。统管部门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其进行组织并开展农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工作;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主要负责非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具体包括商业用地、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等土壤环境。
(三)土壤生态标识制度与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制度相结合 土壤生态标识制度构建应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相结合,以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倒逼机制,有利于取得综合防治效益。通过积极引导公众绿色消费,并使经营者和农业生产者主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进而牵一发而动全身,引起全社会对土壤污染问题及土壤环境与防治的重视。在土壤和农产品生态标志管理体制及认证程序确定方面,应严格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规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当前土壤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制定。例如,在农产品及蔬菜集中生产地,尤其在批发市场和出口基地,应构建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施强制性农产品生态安全检测制度,以确保农产品安全性。
(四)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预防制度与修复制度
为有效控制污染物质进入土壤和食物链渠道,应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预防制度与修复制度。在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预防制度方面,应以有效控制污染源进入土壤环境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严格污水灌溉与污泥肥田标准,加强高残留、高毒化肥及农药的限制使用。此外,还应大力鼓励与支持净污技术和排污设备的应用。而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作为一项较大难度的系统性工程,应从实践和法律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关规定。在实践层面上,应多鼓励土壤污染治理新技术研发与应用,重视农艺措施、原位生物调控等生态实践途径,以使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植物有效性降低,进而达到减少重金属向植物体运输与积累的目的。例如,通过微生物修复技术或植物修复技术以修复或改良污染土壤,如推广“蘑菇群落”等生物技术。在法律层面上,应做好相关系统规定,从土壤污染整治责任人员到实施与执行人员,从整治措施、整治检查与监督到整治接触等。
(五)营造公众积极参与体制环境
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众参与这一重要途径,公众参与具有强监督力,可以有效保护食物安全领域。因此,应努力营造一个公众积极参与制度体制环境,从真正意义上落实公众的“三权”,即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同时大力鼓励与支持公众与政府进行对话交流,政府应充分肯定公民为土壤污染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并以最大限度调动公众参与到土壤环境污染防控与保护当中,有利于形成积极的土地执法环境,进而真真正正做到维护食品生产源头的安全。
(六)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制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最大因素便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欠缺。因此,应根据实际土壤污染防治情况,以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根本,制定相关专门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归纳到法律法规框架,使其不断法制化和规范化。
进行土壤污染立法时应充分体现防治结合精神理念,同时要突出区域分类及可操作性特点。另一方面,应建立与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具体内容如下[3]:(1)健全完善环境税收与绿色补贴方向的立法。通过税收以改善土壤环境外部不经济性,明确土壤污染及水域排放污染需缴纳的环境税款方法。另外,对于可再生资源和矿物燃料等可以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大力推广应用。在绿色补贴方面,健全完善绿色农产品补贴制度;(2)为了保证土壤污染防治拥有充足的资金准备,应制定《土壤污染整治基金法》,明确规定土壤污染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条件与范围及资金补充与运营等方面内容,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3)基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进行《土壤监测及整治标准》修订,以严格保护农业用地为目的,根据区域特点和用地类型重新制定土壤监测标准,从而有效维护食品安全源头。
四、小结
综上所述,通过建立完善相关防治土壤污染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以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提高食品安全,为人们身体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黄春丽.重金属对食品的污染及其危害[J].职业与健康.2014,30(15):2195-2197.
[2]王秉莲,李俊杰.土壤污染现状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10,36(20):354-355.
[3]卢信,罗佳,高岩,严少华,张振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及防治对策[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07):288-293.